第八章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第八章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演示文稿
《1965年华盛顿公约》包括一个序言和10章75 1965年华盛顿公约》包括一个序言和10章 条。 其目的在于提供解决国家和外国私人投资者争议 的调节和仲裁的便利,促进相互信任的气氛,并 鼓励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 公约决定在华盛顿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公约决定在华盛顿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ICSID),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 ICSID),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 争议和实施公约的常设机构。 1966年,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成立,该中心具 1966年,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成立,该中心具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享有公约规定的特权和豁 免权。
(二)国际投资争议的类型与特点 本书中的国际投资争议仅指狭义的国际投 资争议,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议 2.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之间的争议 3.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与东道国国内 其它企业之间的争议
二、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方法 (一)非司法方式 1.谈判与协商 协商(Consultation 协商(Consultation)或称磋商,是一种 Consultation)或称磋商,是一种 在友好的气氛中进行谈判的方式,指争议 发生后,争议双方互相谅解、互作一定的 让步,自行达成协议。 2.斡旋与调停
5.东道国当地救济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在投资争议发生时.外国 投资者必须尽可能利用东道国— 投资者必须尽可能利用东道国—切可利用的救济 手段,包括司法、行政、仲裁各方面的程序,寻 求救济,只有在东道国拒绝司法,拖延诉讼、执 法不公而使投资者得不到应有的救济时,即只有 当外国投资者尽先通过在东道国国内可能使用的 一切救济手段寻求救济而无结果时.才能诉诸外 交保护。这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它的理论 依据在于属地管辖权优先原则及国家主权平等的 原则。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 二、调解 • (一)含义和特点 • 争议双方在第三者主持下,分清是非,消除误解, 使争议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使争议得 到解决。 • 1. 调解自始至终基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 2. 调解人的任务是听取和评审各方主张,并提出建 议。(与调停区别) • 3. 调解人的建议不必依照法律规则判断是非,即不 必阐释建议的法律理由。 • 4. 对于调解人的建议,双方可以选择是否接受。
• 三、对外国法院诉讼的抗辩 • (一)主权豁免 • (二)国家行为学说——一国的法院不应 审查外国政府以主权资格在其领土内实施 的行为效果。(与主权豁免的区别?) • (三)外国主权强制——私人被告主张自 己被指控的行为不是依自己自由意志而是 迫于外国主权强制为由,要求法院拒绝原 告请求。
• 泛美精炼公司诉德克萨克马拉开波公司案 • 原告为加工委内瑞拉原油预先购买了一套 设备,然而,委内瑞拉政府下令禁止直接 地或间接地向原告出售任何石油,强迫被 告拒绝供应。被告申辩,他们在委内瑞拉 的特许协议是服从于委内瑞拉政府的管理 ,因此他们无法违反政府的命令。 • ——商业行为实际变成了主权行为
第二节 协商与调解
• 一、协商 • (一)协商解决的概念和特点 • 协商解决是指争议发生后,由争议双方当事人直接接 触,进行磋商,在分清是非、消除误会、明确责任的 基础上,以自愿为原则,相互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 • (二)协商解决的原则 • 自愿原则,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合法原则 • (三)协商的方式 • 1. 当事人就解决争议举行专门的会谈进行磋商; • 2. 利用当事人共同组成的现有机构进行。
• (四)双边协定规定的限制条件 • 对正在东道国司法诉讼或国际仲裁程序进 行中的投资争议案件,不得提供外交保护 ;对东道国已遵守或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 裁决的投资争议案件,亦不得提供外交保 护。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内容
一、国际投资争端概述 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三、中国与外国投资者争议的解决
一、国际投资争端概述
• (一)国际投资争端的概念和种类 • (二)国际投资争端的特殊问题 • (三)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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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投资争端的概念和种类
• 1、概念:国际投资争端(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disputes),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的国际投资 争端,指因各种国际投资在各种主体之间发生的 争端;而狭义的国际投资争端,是指国家(政府或 其机构)同外国私人投资者(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因 私人直接投资问题而发生的争端。从实践看,国 际上通常所述的国际投资争端或关注的国际投资 争端主要指狭义的国际投资争端。
(一)国际投资争端的概念和种类
• 2、分类:根据国家与外国私人之间的投资争端产生的原 因,可将国际投资争端分为两大类:
• ⑴因为契约所引起的国际投资争端
• 外国私人投资者经常通过与东道国政府或其机构以订立契 约的方式在东道国进行投资,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 履行契约的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对契约的解释、执行, 或因东道国单方面修改、废除契约而发生争端。就特许协 议争端而言,如果仅指因解释或执行特许协议产生的争议, 一般根据特许协议的规定进行评判,较易解决;但如果是 东道国政府单方面修改或废除特许协议而引起的争端,则 涉及到特许协议的性质、效力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其解 决往往有较大难度。
磋商,在分清是非、消除误会、明确责任的基础上,相互 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的解决方法。 • 调解是一种古老的解决争端的方法,最早用于解决国家间 的争端,即将争端提交一个为争端各方当事国信赖的事先 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争端的各个方面,并 基于公平和相互让步向各方当事国提出解决方案,而各方 当事国可自由决定接受或拒绝该方案。调解后来发展成为 解决包括投资争端在内的国际经济贸易争端的方法之一。 协商和调解是两种友好的解决争端的方法。 • back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三)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法
• 从实践中看,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法主要有以 下几种:
• 1、协商与调解 • 2、东道国当地救济 • 3、外交保护 • 4、国际仲裁 • 5、外国法院诉讼 • 综合评价 • back
(三)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法
• (1)协商与调解。 • 协商是指争端发生后,由争端双方当事人直接接触,进行
• 发展中国家一般倾向于通过本国当地救济或由发展中国家创设的仲裁 机构解决投资争端,反对外交保护和外国法院诉讼,对西方仲裁机构 仲裁亦不表信任;而发达国家及其投资者却不信任东道国当地救济的 公正性,主张通过其他方法解决投资争端。
• 在实践中,双方究竟同意接受何种方法,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各自讨 价还价的力量和实际需要。
• 正是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国际上缔结了解决投资争端的专门公 约——《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用以调和双方的主 张。back
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 (一)《华盛顿公约》及ICSID概述 • (二)中心的管辖权 • (三)中心仲裁的法律适用 • (四)中心的仲裁程序
•
总目录
• ①ICSID及其财产享有豁免于一切法律诉讼的权 利。
• ②其官员及其雇员在履行公务的过程中,享有公 约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国际商法中的国际投资与争端解决
国际商法中的国际投资与争端解决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投资在促进跨国经济合作、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和商业环境存在差异,国际投资争端也经常发生。
因此,建立有效的国际投资纠纷解决机制成为了保障国际投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国际商法中的国际投资与争端解决的重要性,并分析几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首先,国际投资与争端解决在国际商法中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投资是推动跨国企业发展和经济融合的关键因素,通过引入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国际投资可以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的政治、法律和商业制度存在差异,国际投资争端时有发生。
这些争端可能涉及国家间的投资保护、国际合同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对于稳定的国际投资环境和国际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其次,国际商法中存在多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方式。
最常见的方式是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双边投资协定通常包含了国际仲裁和国际投资法庭等解决争端的机制。
国际仲裁是一种非常受欢迎的方式,它将争端提交给独立的仲裁机构解决,仲裁结果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与国际仲裁相比,国际投资法庭则是一种新兴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主要职责是处理国际投资争端。
此外,还有国别诉讼和多边贸易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等。
再次,有效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需要准确、公正、高效。
首先,准确性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关键要素。
有效的解决机制应该能够客观地评估投资争端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做出恰当的裁决。
其次,公正性是保证解决机制公信力和合法性的基石。
解决机制应该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公平对待等问题。
最后,高效性是确保解决机制实施顺利的重要保障。
高效的解决机制能够及时解决争端,减少纠纷的时间和成本。
综上所述,国际商法中的国际投资与争端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有效的解决机制,可以保障国际投资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如何处理国际投资纠纷
如何处理国际投资纠纷国际投资纠纷是在跨国投资活动中经常面临的挑战。
处理这些纠纷需要一定的法律和谈判技巧,并需要双方达成互惠互利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就如何处理国际投资纠纷进行探讨。
一、了解国际投资纠纷的背景国际投资纠纷通常涉及合同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政策等方面的问题。
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纠纷可能由于不同的法律体系、文化差异和经济利益冲突而产生。
在处理纠纷之前,双方需要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投资保护协定,并对纠纷的背景和各自权益有清晰的认识。
二、采取协商和谈判的方式解决纠纷协商和谈判是解决国际投资纠纷的首选方式。
双方可以通过对话和互相妥协来达成一致意见。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应该保持积极的态度,充分倾听对方的意见,寻找共同的利益点,并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如果需要,可以借助第三方中介机构或国际仲裁机构的帮助,提供中立的评估和建议。
三、考虑国际仲裁作为解决方式如果协商和谈判无法达成满意的结果,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投资纠纷的常用方式。
国际仲裁具有独立、公正、高效和强制执行的特点,可以有效解决投资纠纷问题。
双方可以约定在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遵守仲裁庭的裁决结果。
国际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和伦敦仲裁院具有广泛的国际认可度。
四、充分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在处理国际投资纠纷时,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是非常重要的。
投资者应该在合同约定中明确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并采取措施防止其泄露或侵权。
如果发生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受害方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寻求合理的赔偿。
五、寻求国际投资仲裁及诉讼的辅助机构支持在处理国际投资纠纷时,寻求国际投资仲裁及诉讼的辅助机构支持也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国际投资仲裁及诉讼的辅助机构可以为双方提供专业的支持和建议,协助解决纠纷。
例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拥有丰富的仲裁案例经验,可以协助双方达成公正的解决方案。
六、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为了降低国际投资纠纷的发生,投资者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概述
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则
• 含义:每个国际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 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 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以及由这一基本权利派生的国家管 理外国投资的权利管理和监管跨国公司的权利、对外国人 财产实行国有化的权利和按照本国法律在本国法院处理投 资争议的权利。
确立解决投资争议方法的规定具有下述几方面重要意义:
1.它是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是构成一国完善的投 资法律环境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 2.它是投资争议获得顺利而迅速解决的重要保证 3.它是投资争议非政治化的重要保证 4.它还是预防和促进友好解决争议的重要因素
四种形式
一是契约规定 二是国内法规定 三是双边条约规定 四是多边条约规定
1.国内常设仲裁机构 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外国仲裁机构: (1)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2)美国仲裁协会(AAA) (3)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4)中国的常设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 (5)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2.区域性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1)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商事仲裁中心 (2)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地区仲裁中心 (3)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 3.国际性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2)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一)用尽当地救济规则适用的要求
除非另有约定,按一般规则,外国投资者在求 助本国政府外交保护前,对东道国当地救济的“用 尽”一般包括一下两个要求: 第一,必须使用完当地所有可适用的司法的和行政 的救济程序,包括上诉程序,直到最高法院或最高 主管机关作出最终决定。
国际投资法与投资争端解决
国际投资法与投资争端解决国际投资法是指规范国际投资活动的法律体系,它的核心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鼓励和促进跨国投资。
然而,在跨国投资活动中,投资争端不可避免地会发生。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社会形成了一套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
本文将探讨国际投资法与投资争端解决的相关问题。
一、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投资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最早期,投资保护主要通过国别协议来实现。
然而,由于国别协议的局限性,国际社会逐渐意识到需要建立一个更为综合和系统的国际投资法体系。
于是,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一些国家开始签署双边投资条约,这标志着国际投资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随着时间的推移,双边投资条约的数量迅速增加,成为规范国际投资活动的主要方式。
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当投资者与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需要有一套机制来解决。
目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主要依靠国际仲裁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
国际仲裁是指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对争端进行裁决的方式。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则是专门负责处理投资争端的机构,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等。
这些机构提供了便捷、高效和公正的争端解决服务,为投资者和国家提供了一个稳定和可行的解决平台。
三、投资争端解决程序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一般包括立案、仲裁庭组成、听证和裁决等步骤。
首先,当投资者提起投资争端时,需要提交投资争端书面通知并支付适当的费用。
接下来,根据双方的协商和规定,仲裁庭将被组成,由独立的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成立后,双方将进行听证,各自陈述观点和提交证据。
最后,仲裁庭将根据所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则做出裁决。
这个程序通常被认为是公正和合理的,并且可以有效解决投资争端。
四、投资争端解决的挑战与前景尽管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一些发展中国家担心其主权受到侵犯,对国际仲裁程序存在保留态度。
其次,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费用高昂,这对一些小型投资者来说是一个负担。
经济法与国际投资争议解决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法律途径
经济法与国际投资争议解决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法律途径在全球化进程中,国际投资活动不断增加,然而,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不同以及各国政治、经济环境的差异,国际投资争议层出不穷。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途径来解决国际投资争议。
本文将从仲裁、诉讼和谈判三个方面探讨经济法与国际投资争议解决的法律途径。
一、仲裁仲裁作为一种非司法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国际投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它具有的特点是高效、快速和保密。
在国际经济法中,常见的仲裁机构有国际中心仲裁与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
例如,国际中心仲裁与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争议解决服务,为当事人提供独立、公正的仲裁程序。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选择自由裁决或行政裁决。
自由裁决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选择仲裁庭成员进行裁决,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和意愿;行政裁决是指由仲裁机构指定专业仲裁员进行裁决,更加注重专业性和公正性。
二、诉讼除了仲裁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诉讼这一法律途径来解决国际投资争议。
通过向国际法院或国内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争议。
诉讼的优势在于其具有法律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官的判决来获得具有司法效力的裁决结果。
然而,相对于仲裁而言,诉讼的缺点是费用高昂、时间周期长。
此外,由于国家主权的原因,国际诉讼的可执行力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在选择诉讼这一法律途径时需要谨慎权衡利弊。
三、谈判除了仲裁和诉讼,谈判是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第三条法律途径。
谈判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讨论来解决争议,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谈判的优势在于可以减少成本和时间,同时保持着当事人的合作关系。
然而,谈判也存在一些缺点。
由于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很难在谈判中达成一致意见。
此外,对于一些重大的国际投资争议,当事人的谈判能力和策略可能受到局限。
结语总结来说,经济法与国际投资争议解决的法律途径主要包括仲裁、诉讼和谈判。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国际经济法论述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国际经济法论述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1. 嘿,你知道吗?国际投资争议就像是一场激烈的战斗,那解决方法可重要啦!比如说,当甲乙两个国家的企业产生争议,难道就只能争个你死我活吗?不是的呀!可以通过协商呀,就像两个人坐下来好好谈谈,心平气和地找到一个都能接受的办法,不就能避免大动干戈了嘛!
2. 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法里的仲裁,这可真是个厉害的手段呢!想象一下,有一场纠纷就像海上的风暴,而仲裁就如同那指引船只安全靠岸的灯塔。
比如某国企业和另一国产生争议,通过仲裁庭来裁决,不就避免了混乱无序嘛,多高效呀!
3. 哇塞,调解在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哦!就好像一部机器运转不顺畅了,调解就是那神奇的润滑油呀!比如 A 公司和 B 国家有
了矛盾,通过调解人从中斡旋,让双方各退一步,这不就海阔天空了嘛,妙不妙?
4. 诉讼这个方法也不能小瞧呀!它就如同一场决定胜负的关键比赛。
像是 C 企业起诉 D 国,通过正规的司法程序,有法律的保障,这多让人安心呀,难道不是吗?
5. 替代争议解决方式呢,就像一把万能钥匙!可以打开很多棘手问题的门锁。
举个例子,E 国和 F 企业有了分歧,选择这种方式来解决,不就能轻松找到出路啦,多棒呀!
6. 还有外交保护呢,这可是国家层面的大力量呀!就好像一个强大的后盾。
假设 G 国的企业在国外受委屈了,本国通过外交途径去交涉,这给企业带来多大的安全感呀,是不是很厉害呢!所以呀,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法可多着呢,选对了方法就能让争议顺利解决,让一切都顺顺利利的!。
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法律途径
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法律途径国际投资争议的增加对于全球化经济环境下的国际投资往来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国际社会已经建立了多种法律途径。
本文将探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法律途径,并从国际仲裁、国际投资法庭以及双边投资协定三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国际仲裁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一种常见方式。
与国际法院相比,国际仲裁更加具有灵活性和独立性。
在国际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合适的仲裁庭成员,解决争议的过程相对迅速和高效。
国际仲裁有两种形式:常设仲裁庭和特设仲裁。
常设仲裁庭是指国际法院设立的长期仲裁机构,如国际贸易仲裁院。
特设仲裁是根据特定的仲裁协议设立的临时仲裁庭,如国际海洋仲裁庭。
当事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仲裁方式。
二、国际投资法庭国际投资法庭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法律途径。
不同于仲裁庭,国际投资法庭是由一些国家共同设立的法庭,专门审理国际投资争议。
这些法庭的成员由各参与国家共同选举产生,确保了多方参与和公正性。
国际投资法庭的建立旨在统一国际投资争议解决的标准和程序,提高解决效率和可预测性。
该机制的优势是可以确保争议解决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减少仲裁机构之间的碰撞和冲突。
然而,由于国际投资法庭是一个较新的机制,它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三、双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是国家之间为保护和促进双边投资而签署的协定。
该协定规定了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方式,通常采用仲裁形式。
双边投资协定通常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当事国自行选择仲裁庭成员、争议解决程序和适用法律等。
双边投资协定作为一种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法律途径,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相对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同时也保障了各国的主权和公共利益。
然而,双边投资协定的缺点之一是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然存在一定的挑战。
综上所述,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法律途径包括国际仲裁、国际投资法庭以及双边投资协定。
这些途径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际投资的发展和稳定。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课件
2、准司法方式:国际商事仲裁
3、司法方式:东道国法院诉讼 外国法院诉讼 国际法院诉讼
三、国际投资争议中的法律问题
1、法院地的选择与管辖权的问题 2、法律适用问题
四、华盛顿公约
1962年世界银行主持起草了《解决国家和 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该公约于1966 年生效,我国于1990年加入,公约于1993 年对我国正式生效。
国际投资议的解决
一、概念
国际投资争议是指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中的争议。具体包括三种:1、外国投资者 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议;2、外国投资者 与东道国投资者之间的争议;3、外国企业 和外商投资企业与东道国国内其他企业之 间的争议。
二、争议的解决方法
1、非司法方式: 谈判与协商 斡旋与调停 调解与和解 外交保护
仲裁程序:争议双方可自愿选择将争议提 交仲裁,仲裁程序不是必经程序。
WTO仲裁与其他国际商事仲裁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受案范围不同 3、管辖权依据不同 4、执行裁决的主体不同 5、仲裁机关人员组成更为严格
专家组程序:争议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 可以将申请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在听取各 方意见后,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书面专家组 意见。专家组的书面报告将分发给各成员 国,争议方可不提出上诉,或争端解决机 构对该报告没有一致否决,则该报告在争 端解决机构大会上自动通过。
上诉机构程序:争端解决机构设常设上诉 机构来受理争议方对专家组报告的上诉。 上诉机构最后做出的决定,自动通过,争 议各方无条件接受。
执行的监督程序: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的决 定或裁决应在合理期限内得到执行。这个 合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月。如果在合理 期限后相关争议方仍未执行,则该问题列 入争端解决机构的议事日程,并一直保留 ,致该问题解决为至。
国际投资争议的政治方式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解决
国际投资争议的政治方式解决政治方式解决。
又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调停和斡旋,具有劝告性质,对当事人没有拘束力。
二是寻求外交手段保护,指由投资者本国政府出面,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行使外交保护权。
但是,国际间的私人投资关系并不是国家之间的关系,除非东道国违反国际法原则,对外国投资者有歧视待遇、拒绝司法救济或违反条约义务,一般情况下国家不负国际责任,投资者本国无权行使外交保护权。
在国际关系中,行使外交保护权,往往会导致不正当的外交干预,成为西方经济大国对弱国的威胁手段,因此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所反对。
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解决仲裁是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手段。
又有国家仲裁与国际仲裁、临时仲裁与常设仲裁之分。
临时仲裁指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协议直接指定仲裁人,自行组成仲裁庭进行裁决,争端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
常设仲裁是指由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设有固定的组织和仲裁机构,有的还备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
它能为当事人提供较多的仲裁方便,具有稳定性。
常设机构有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
投资争议,一般采取在东道国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同意选择第3国仲裁或提交国际仲裁。
在国际上享有声誉的国家仲裁机构有: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伦敦仲裁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国际商事仲裁常设机构有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投资争议仲裁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它是当事人关于仲裁的合意。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协议。
仲裁协议有排除司法管辖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规则、适用的法律及裁决的效力等。
此外,提交仲裁的依据还见之于国内立法规定及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关于投资争议仲裁的法律选择通常有以下几种:(1)国内法,包括投资者本国、东道国或第3国的国内法;(2)国际法;(3)一般法律原则;(4)公允与善良原则。
经济法中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经济法中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经济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和经济利益冲突,导致了国际投资争端的出现。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经济法中出现了多种解决机制。
本文将介绍经济法中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并探讨其优缺点。
一、谈判与协商谈判与协商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最常见的方式之一。
当投资争端发生时,相关各方可以通过直接对话和协商来解决分歧。
谈判与协商的优点在于灵活性和效率高,可以快速解决争端,同时保持各方的合作关系。
然而,由于争端双方的利益差异较大,很多时候谈判和协商并不能取得最终的解决方案,需要寻求其他机制的介入。
二、调解与和解调解与和解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机制,是通过中立的第三方来协助争端各方达成共识。
在国际投资争端中,调解与和解由于其公正性和灵活性而备受青睐。
借助调解与和解机制,可以减少争端的时间和费用,同时保持各方的合作关系。
但是,调解与和解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在一些复杂的争端中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三、仲裁仲裁是一种经济法中常见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仲裁通过聘请独立的仲裁庭来审理和判决争端案件。
仲裁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对于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具有重要作用。
与诉讼相比,仲裁更加灵活和高效,可以避免争端当事人频繁跨国诉讼的问题。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仲裁程序的费用高昂以及对可行解决方案的产生时间较长等。
四、诉讼诉讼是最常见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式之一。
诉讼当事人可以将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或相关的法律机构,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诉讼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判决执行力,可以确保争端的公正解决。
然而,诉讼程序通常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对于争端的双方来说是一种较为困难的选择。
综上所述,经济法中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多种多样,每种机制都有其优缺点。
选择合适的机制需要根据具体的争端情况来决定。
在实践中,往往会采用多种机制相结合的方式,以达到最终的解决方案。
通过不断完善和创新解决机制,可以进一步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和争端的和平解决。
论国际投资争端问题的解决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之间的投资也更加频繁。
在国际投资领域,投资争端的解决历来就是外国投资者及其母国、东道国以及整个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其中有关外国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争端非常复杂,而且这类争端相对又比较多。
此类争端的主体包括私人投资者和主权国家。
这其中有公法主体,也有私法主体,因此解决起来比较复杂。
而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为这类争端的解决提供了新途径。
我国是《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成员国,同时我国在许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都对投资争端的仲裁有所规定。
然而,如何更好更有效地利用投资争端中的仲裁,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护的同时又不侵害国家的主权,对我国当前投资立法和条约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
摘要 (3)1. 国际投资争端的概述 (3)1.1. 国际投资争端的含义 (3)1.2. 国际投资争端的类型 (5)1.2.1. 契约争端 (5)1.22 非契约争端 (5)2.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机制 (6)2.1. 国际社会关于国际投资争端的法律规定 (4)2.2.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 (7)2.2.1. 国际投资争端的政治解决方式 (5)2.2.2. 国际投资争端的法律解决方式 (8)3. 我国关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立法的不足及其完善 (8)3.1. 我国关于国际投资争端立法的不足 (8)3.2. 对于我国相关法律完善的建议 (9)结语 (120)注释 (122)参考文献 (143)致谢 (175)论国际投资争端问题的解决摘要:20世纪50年代后期,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获得经济上的独立,摆脱外国资本对本国经济的控制,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外资企业展开了大规模的国有化运动,从而使得东道国与投资者间的争端也大量涌现。
由于此类争端的主体一方为私人投资者,另一方为主权国家,同时私人投资者母国也容易介入进来,关系非常复杂。
同时,由于传统的争端解决方式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缺陷,国际社会亟待一种能够专门针对此种争端的解决方式产生。
论述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论述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法1. 引言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稍微复杂但又非常有趣的话题——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听起来像是个高大上的话题,但其实它跟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很多事情都是息息相关的。
比如说,当你和朋友一起合伙开店,结果因为意见不合而吵得不可开交,那种情况其实和国际投资争议有点像。
总之,大家听我慢慢说来,咱们一块儿捋清楚这条路上的那些“雷区”。
2. 国际投资争议的产生国际投资争议,顾名思义,就是国家之间或者国家与外资企业之间因为投资问题产生的各种争端。
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跨国投资时。
想象一下,你在国外开了一家餐厅,结果当地相关部门忽然出台了个新,搞得你生意惨淡,这时候,你一定想要讨个说法,对吧?这种“我在外地投资,你却让我受伤”的情形可多了。
其实,这种争端的根源多种多样,可能是合同纠纷、变化,甚至是政治风险等等。
简而言之,投资就像是在陌生的地方扎根,有时候会遇到风吹雨打的状况。
2.1 合同争议首先,合同争议是最常见的情况之一。
投资方和东道国之间的协议,很多时候就像是两个人约好了一起去看电影,结果一个人临时改变主意,那可就麻烦了。
双方的理解不同、条款的模糊不清,都会导致后续的争议。
而且,很多时候合同的执行往往需要各方的信任与合作,一旦缺少了这些,事情就容易陷入僵局。
2.2 变化再者,变化也是争议的一个重要来源。
国家在制定时,难免会有变化,有些地方的甚至像天气一样变幻无常。
有时候你刚在当地投资了一大笔钱,结果第二天相关部门就发布了新,影响了你的运营。
这时候,你就会觉得投资真的是一场冒险,就像在海上航行,风浪来时根本无法预测。
3. 解决方法那么,面对这些争议,我们该如何解决呢?这里就有几种方法可以参考。
3.1 仲裁首先是仲裁。
这是一种比较流行的方式,尤其是在国际投资中。
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同意把争议交给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裁决。
就像请个公正的朋友来帮你们做个判断,这种方法通常能够快速解决问题,避免了漫长的诉讼过程。
程序法中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
程序法中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是程序法中一个重要的领域,它涉及各国之间的投资纠纷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纠纷是指发生在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的跨境投资活动中,对投资双方利益造成实际或潜在冲突的争端。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随着全球投资的增加,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探讨程序法中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机制和方法。
一、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1. 双边投资协定(BITs)双边投资协定是两个国家之间为了促进和保护双方投资而达成的协议。
这些协定通常包含有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规定,如当事国之间争端解决的程序和机构等。
大部分双边投资协定提供国际仲裁机制作为解决争端的方式。
2. 多边投资协定(MITs)多边投资协定是多个国家之间为了促进和保护投资而达成的协议。
与双边投资协定相比,多边投资协定更加综合,涵盖更广的领域。
多边投资协定也提供了国际仲裁机制来解决可能发生的投资争端。
3. 投资仲裁机构投资仲裁机构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最著名的投资仲裁机构之一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它是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仲裁机构。
此外,也有其他投资仲裁机构如联合国委员会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等。
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法1. 调解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争端的方式,它通过寻求当事方之间的共识来解决争端。
调解通常由中立的第三方来主持,并尝试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调解对于解决一些投资争端非常有效,因为它可以保护当事方的商业关系,同时减少解决争端的时间和成本。
2. 仲裁仲裁是一种正式的解决争端的方式,它通过一个独立的仲裁庭来审理投资争端。
仲裁庭通常由一个或多个仲裁员组成,他们会根据国际法和相关法律来做出裁决。
仲裁的优势在于它具有高度的法定效力,并且相对独立于政治压力。
3. 诉讼诉讼是一种通过国家的法院来解决争端的方式。
尽管在国际投资争端中使用诉讼的情况并不常见,但它仍然是一种可以采用的方法。
诉讼的好处是可以在国际法院或国家法院中寻求公正和正式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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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投资争议的概念和类型
二、国际投资争议的类型
1、外国投资者 VS 东道国政府 2、外国投资者 VS 东道国投资者 3、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企业 VS 东道国国内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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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一、非司法方式
1、谈判与协商 P245 (1)含义 争议双方互相谅解自行达成协议。 (2)特点 • 节约时间和费用 • 灵活 • 保持双方的友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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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3)同意的效力 • A25S1: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 意 • 争端双方的同意未指明采用调解或仲裁解决方式, 会否导致同意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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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4、管辖权的认定 • 争端当事人在调解或仲裁程序初期,仍可向ICSID 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 仲裁庭或调解委员会对异议的处理 视为先决问题处理 并入争端的实质部分一同裁决 • 仲裁庭或调解委员会有权在程序开始阶段或任何 阶段考虑其受理的争端或任何附属请求是否在 ICSID的管辖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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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②法人投资者 • 必须是缔约国的国民(登记地、住所地、资本控 制) • 必须是另一缔约国国民 A25S2(b) 具有争端当事国以外的缔约国国籍 虽具有争端当事国国籍,但由于“外来控制”, 经争端当事人同意视为另一缔约国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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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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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 我国1990年签署《公约》,1993年正式生效。 2、运行特点 • 受理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 被诉人多为东道国(发展中国家),且大部分案 件中东道国政府败诉,需承担赔偿责任 • 案件仲裁时间长(3-4年),费用较高 • 争端类型多样,所涉投资领域众多 • 被申请撤销的案件较多 • 受理案件的仲裁员调解员来自众多国家,绝大多 数来自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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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3)原则 • 自愿 •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 合法 • 书面 (4)弱点 争议双方立场相距甚远或实力悬殊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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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2、斡旋与调停 P249 (1)斡旋的含义与特点 • 斡旋的第三方促使争议双方谈判,不直接参与谈判 • 斡旋对当事人不具有拘束力 • 斡旋的第三方大都是有声望的专家 (2)调停的含义与特点 • 调停的第三方直接参与谈判,并提出实质性建议作 为谈判的条件 (3)适用 • 主要是国与国之间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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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2)各缔约国对ICSID管辖的投资争端范围的保留 • A25S4:任何缔约国可在批准、接受或认可该公约 之时或其后任何时间,通知ICSID接受或不接受何 类争端由ICSID管辖。 • 保留方式 积极列举式:规定仅向ICSID提交某一类或某几类 投资争端。 消极排除式:明确宣布某一类或某几类投资争端 不提交ICSID管辖
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2)同意的识别 各国外资法中有关将争端提交ICSID管辖的规定可 分为两类: • 强制性接受 投资者有权将投资争端提交ICSID调解和仲裁 • 意向型接受 东道国不负有将争端提交ICSID管辖的硬性义务, 发生争端后,仍需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达成仲裁 或 调 解 协 议 , ICSID 才 能 予 以 管 辖 。 东 道 国 对 ICSID的管辖保留着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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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②反托拉斯诉讼 • 含义 原告指控与其有竞争性的公司为摧毁其经营,与 东道国共谋并唆使东道国对其财产国有化或对其 采取其他不利措施,从而违反了其本国的反托拉 斯法,并在其本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 目的 从被指控的公司处获得对其损失的补偿,间接解 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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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四、 ICSID的组织机构和法律地位
1、组织机构 P270 • 行政理事会 • 秘书处 2、法律地位 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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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五、ICSID的特点
1、审慎地在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求得利益平衡 • 表现: (1)之于外国投资者,排除了东道国的管辖。 (2)之于东道国,排除了外国投资者向母国寻求外 交保护或向其他司法、仲裁机构诉求。 2、业有专攻,仅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投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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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5、东道国当地救济 P250 (1)含义 (2)弱点 • 外国投资者和母国政府对东道国政府司法和法律 制度不信任,不愿选择这一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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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二、准司法方式——国际商事仲裁 P257
主要用于解决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议,对东道国 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适用效果 不尽如人意。
三、司法方式
1、东道国法院诉讼 (1)含义 (2)依据 • 属地管辖 • 当地救济用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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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3)主要适用情形 •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企业与东道国其他企业间的争 议 • 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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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2、外国法院诉讼 p263 (1)含义 在东道国以外的国家(包括投资者母国和第三国) 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2)形式
第八章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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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投资争议的概念和类型 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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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投资争议的概念和类型
一、国际投资争议的概念 P244
1、广义 国际直接投资及国际间接投资引起的争议 2、狭义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引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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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3、调解 P246 (1)含义 (2)特点 • 调解人具有较大的发言权,提供解决方案 • 调解自愿 • 调解的建议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3)提供调解的常设机构 • ICSID • 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 • ICC设立的调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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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4、外交保护 P250 (1)含义 (2)原则 • 国籍继续 • 当地救济用尽 (3)评价 • 易使投资争议政治化 • 投资者的利益依赖于母国政府的决策,失去对争 议解决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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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3、与世界银行联系密切,可获得其财政上的支持; 同时,也使其成为促进投资的国际经济组织 4、根据《公约》进行仲裁,独立于各国国内法和国 内法院 5、是强制性仲裁 6、无实体法规则,但给予争端当事方合意选择实体 法律规则的充分自由 7、一般情况下,裁决具有终局性,不得上诉,也不 得采取其他救济途径 8、《公约》缔约国有义务承认和执行ICSID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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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 我国的保留 积极列举式,只同意将因征收或国有化产生的赔 偿额方面的争端提交ICSID管辖。 (3) ICSID的预先听证会制度 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先确定没有争议的事实,以 便聚焦真正的争议事项,加速仲裁进程和增强仲 裁的有效性,节省仲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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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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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2)适格的投资方 是争端当事人同意将争端交付调解或仲裁之日以 及在调解或仲裁申请登记之日,具有争端当事国 以外的缔约国国籍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①自然人投资方 • 具有双重国籍时的处理 A25S2(a) 同时具有争端当事国国籍的自然人不能成为适格 投资方,除非申请放弃一国国籍。目的是避免 ICSID干涉东道国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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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2、临时保全措施 A47 各国法院直接有权还是在ICSID仲裁庭的建议下才 有权采取临时保全措施? ICSID 《仲裁程序规则》第39条的补充规定: 只要当事双方在协议中有同意的规定,本规则并 不阻止当事双方,为了保障各自的权利和利益, 在提出仲裁程序或在仲裁程序进行中,要求任何 司法或其他机构采取临时措施。
①追索诉讼
• 含义 以国有化违反国际法或违反法院所在国公共秩序 为由,主张其行为无效,并对被国有化的财产或 该财产的销售收入的所有权甚至国有化国的其他 财产主张权利进行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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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 被告 被国有化财产的实际持有人 国有化国(以被追索财产位于法院的管辖范围为 条件) • 评价 缺乏法律依据,易激发矛盾,不利于争议解决
*法人转让其股份时,能否将其提请ICSID仲裁的权 利一并予以转让? “阿姆科亚洲公司案”的裁决肯定了这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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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2、争端性质的适格 (1)《公约》的规定和ICSID的实践 • A25S1:直接因投资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 • 法律争端? 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因违 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 • “投资”? 《公约》未作任何说明,使ICSID扩大其管辖范围 成为可能。 ICSID实践中尚无以“投资”不适格为由对仲裁庭 提出异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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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六、ICSID的管辖制度 (一) ICSID管辖的必备条件 A25
1、争端当事人适格 • 一方是缔约国或其下属、代理机构(政府方) • 另一方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投资方) (1)适格的政府方 • 如何判断缔约国下属或代理机构是否适格? 是否由其本国向ICSID指定 其向ICSID提交调解或仲裁的同意是否获得其本国 批准 • 对我国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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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二) ICSID管辖的排他效力
1、排除司法救济 A26 • 一旦ICSID对争端实行了仲裁管辖,可在所有缔约 国免受任何形式的司法干预。 • 排除司法救济原则的限制: 缔约国可声明以争端“当地救济用尽”作为接受 ICSID管辖的前提条件 争端双方可另作声明,允许接受ICSID管辖的当事 人保留其他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