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号 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

合集下载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2020)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2020)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应按本准则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转让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申请人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可在本准则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信息披露完整性的相关内容。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申请人不适用的,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四条申请人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及附件,并作公开转让股票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公开转让股票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司的股票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公开转让说明书及附件披露于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供投资者查阅。

”第六条公开转让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详解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详解

公允价值
金额单位: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3
5、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减: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份额减少以“-”填列)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单位:份
6、管理人报告(如报告期内高管、基金经理及其关联基金经验、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 基金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其行业走势展望、内部基金监察稽核工 作、基金估值程序、基金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所涉相关事项、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可 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
单位: 元 2016 -01-01 至 2016 -03-31(元)
4、投资组合情况
4.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1 权益投资 其中:普通股 存托凭证
2 基金投资 3 固定收益投资
金额 (××元)
金额单位: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2
序号
项目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其中:远期
2015 年 2015 年末
2015 年末
2014 年 2014 年末
2014 年末
2013 年 2013 年末
2013 年末
2.2 基金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准收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净值增长率
(选填)
益率(选填) 率标准差(选填)
当年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注:净值增长率=(期末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
期货 期权 权证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 货币市场工具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合计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是中国大陆的一家证券交易所,也是中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工作是上交所的重要职责之一,为了规范信息披露工作,上交所制定了信息披露工作手册。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向投资者公开及时、准确、全面、平等的信息。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司治理水平。

上交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包括信息披露的平等原则、及时原则、真实准确原则、全面原则等。

平等原则指的是上市公司应当公平披露信息,不得为特定投资者提供独占性信息;及时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重要信息;真实准确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全面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全面、完整。

二、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

上交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

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主体,应当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交所作为信息披露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

上交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详细列举了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财务报告、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公司治理的事项等。

同时,还对信息披露的格式、披露方式、披露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

上交所对信息披露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旦发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上交所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罚,并可能暂停相关公司的股票交易。

信息披露工作对于投资者的决策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也是监管部门监督上市公司运作的重要手段。

上交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的制定,是上交所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规范,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有助于提升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是上交所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而制定的重要指南。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结合万丰奥威重组案例一、基本概念与法规适用(一)定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要点1、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要点2、资产层面的购买与出售,与上市公司股权层面的重组(上市公司收购)不同,但一般情况下资产层面的重组与股权层面的重组结合进行; 要点3、达到一定比例,50%。

(二)标准指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比例:变化达到50%,基准:以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为基准。

(三)类型1、单纯资产重组型(1)资产出售型;(2)资产购买型;(3)资产置换型(资产购买与出售)。

2、资产重组与发行股份组合型(1)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换股吸收合并;(3)其他组合型。

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换股吸收合并的区别点:,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换股吸收合并可以;, 换股吸收合并需要设计债权人保护和异议股东选择权机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需要。

(四)发行部与上市部的分工11、所有的单纯资产重组型,都是上市部审核;2、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审核,上市部与发行部分工如下: 序号类型审核部门 1 以重大资产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2 以重大资产+25%以下现金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3 上市公司存续的换股吸收合并上市部 4 上市公司分立上市部 5 非上市公司(含非境内上市公司)存续式换股吸上市部收合并上市公司6 全部以现金认购股份的(包括募投项目为重大资发行部,但发行对象与资产出售产购买的) 方为同一方或受同一控制除外 7 非重大资产+现金认购股份的发行部 8 非重大资产认购股份上市部和发行部均有审核先例,保代培训强调的是发行部 9 重大资产+25%以上现金认购股份不明确(五)由上市部审核的部分,需要上重组委的有如下类型: 1、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资产总额均达到70%;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3、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4、发行股份的;5、证监会认为的其他情形(六)上市部内部的审核分工审核分工原则:专业审核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并购处与监管处负责具体审核。

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号指引

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号指引

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号指引摘要:1.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信息披露1 号指引简介2.指引的主要内容3.指引对债券市场的影响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信息披露1 号指引简介】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信息披露1 号指引(以下简称“1 号指引”)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为了规范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债券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指引的主要内容】1 号指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各类债券的信息披露。

(2)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债券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的原则,进行债券信息披露。

(3)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债券发行、债券交易、债券兑付、债券受托管理、信用评级等方面的信息。

(4)信息披露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日报等指定媒体进行披露。

(5)信息披露监管:上交所对债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指引对债券市场的影响】1 号指引的实施对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1)提高债券市场透明度:通过规范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有助于提高债券市场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了解债券发行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信息,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充分的投资决策依据。

(2)保护投资者权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债券信息披露有助于揭示债券风险,帮助投资者识别和评估投资风险,避免投资损失,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债券信息披露的规范化、标准化有助于提高债券市场的运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债券市场,推动债券市场的长远发展。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交所主板成为了众多企业实现资本运作、融资发展的首选平台之一。

而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作为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市场监管和公司治理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上交所主板的信息披露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本原则。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定时间和要求发布相关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因素和重大交易等信息。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市场的公平性、透明度和合法性。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需包含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报表、业务情况、重大风险、内幕交易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信息。

财务报表是信息披露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其准确性和真实性直接影响公司信用和投资者判断。

业务情况包括公司的主营业务、战略发展规划、市场份额等信息。

重大风险是指可能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例如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等。

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须公开披露相关情况以保证市场公平。

公司治理信息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职责和权益。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途径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途径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告和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按照指定时间披露业绩、财务状况等信息的报告。

临时报告则是在非定期报告披露期间需要披露重大事项时使用的报告。

公告是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和事项的重要方式,以保证市场的公平。

年度报告是公司每年度披露的报告,包括公司年度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公司治理情况等。

四、信息披露的程序和要求信息披露的程序主要包括信息准备、审核和披露三个阶段。

上市公司首先应按照相关规定准备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其次,审计机构会对准备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最后,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信息发布给社会公众。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股票停复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股票停复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股票停复牌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办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申请流程1.1正常申请1.1.1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停牌、复牌、变更停牌事项或延期复牌业务,应当在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准备下列文件:(一)加盖公司公章或董事会章的《停牌/复牌申请表》(附表1)、《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复牌申请表》(附表2)、《变更停牌事项申请表》(附表3)或《延期复牌申请表》(附表4);(二)拟披露的停牌公告、复牌公告、停牌事项变更公告或延期复牌公告;(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2上市公司应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新建信息披露申请,添加停复牌公告类别,于交易日的8:30-16:30上传对应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申请文件,并确认停复牌事项、起止时间等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后,本所在非交易时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及时通过系统确认发布相关公告。

1.1.3本所按照上市公司申请实施停牌、复牌操作后,将通过业务系统向上市公司反馈停复牌操作结果,上市公司应于生效日8:45前在业务系统“信息披露办理-操作结果确认”处确认业务生效情况与业务申请内容的一致性。

1.1.4上市公司应当密切关注业务办理进度、生效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1.2紧急申请1.2.1上市公司不能申请其股票于当日复牌。

公司未能在T-1日(T日为停牌生效日)16:30前向本所提出停牌申请,应当做好保密工作,确需T日停牌的,应当在非交易时段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按照1.1.1条准备相关文件,于T日7:30-8:30或9:30-12:30通过业务系统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本所在非交易时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及时通过系统确认发布相关公告,并于9:05或12:50前在业务系统“信息披露办理-操作结果确认”处确认业务生效情况与业务申请内容的一致性,如发现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号指引

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号指引

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号指引摘要:1.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 号指引概述2.指引的主要内容3.对债券市场的影响正文:【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 号指引概述】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 号指引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一项针对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规定。

该指引旨在加强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该指引的概述、主要内容以及对债券市场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指引的主要内容】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 号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

2.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包括债券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债券的发行情况、债券的信用评级、债券的担保情况、债券的偿债能力、债券的违约风险等。

3.信息披露的方式:债券发行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4.信息披露的时间:债券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对债券市场的影响】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 号指引的实施,对债券市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提高市场透明度:通过加强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债券发行人的真实情况,降低投资风险。

2.保护投资者利益: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定有助于遏制债券市场的不良行为,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从而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 号指引对于加强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指南的规定,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包括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表、办理证券停复牌、收发函件等。

本指南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

除本指南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登录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本所发XXX适时更新的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系统的各项操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披露文件:(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车公告(15:30-19:00);非直通车公告(15:30-17:00)(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信息披露管理流程

信息披露管理流程

信息披露管理流程1目的本文件规定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息披露管理的流程及控制要点,旨在加强市场约束,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本行信息披露管理活动。

3定义、缩写与分类3.1定义信息披露:是指本行以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形式,把本行相关信息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3.2缩写无3.3分类本行公开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类。

5原则与基本规定5.1原则1)合法性原则。

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真实性原则。

披露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3)准确性原则。

披露信息的内容应当准确,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4)完整性原则。

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5)及时性原则。

信息披露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6)可比性原则。

本行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5.2基本规定5.2.1信息披露管理架构本行信息披露管理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负责确定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和内容。

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建立本行稳健有效的信息披露内部监控机制和信息披露各项工作制度。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与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人民银行联络,准备和提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文件,保证本行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负责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本行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负责须披露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公告。

本行各职能部门负责收集筛选重大信息,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5.2.2信息披露内容1)定期报告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法人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1.07
•【文号】上证函〔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1.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
—业务办理》的通知
上证函〔2022〕3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流程,便利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关于调整和规范权益分派方法的通知》等31项指引、指南及相关发布通知同时废止。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
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第二号——信息报送和资料填报
第三号——证券停复牌
第四号——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第五号——权益分派
第六号——定期报告
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
第八号——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
第九号——现金选择权
第十号——公司债券信息披露
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二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
废止的指引、指南及相关发布通知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上证函〔20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并修订部分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函〔2020〕2013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进一步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建立更为清晰、简明的业务指南体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原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至第八号进行了重新编排,制定了《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1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2号——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以下简称《2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以下简称《3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4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业务信息披露指南第5号——退市信息披露》(以下简称《5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以下简称《6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以下简称《7号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8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以下简称《8号指南》),并修订了《3号指南》所附部分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和资料报送要求为便利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本所对上市公司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明确,形成《1号指南》和《2号指南》。

其中,《1号指南》主要明确了电子化系统下的信息披露办理流程,包括一般信息披露文件、停牌复牌申请等的报送要求和操作流程,以及其他信息披露和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2号指南》主要明确了不涉及公开披露的信息(如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事项、调研情况)的网上填报流程。

信息披露管理程序

信息披露管理程序

文件制修订记录1.0目的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的信息公开规定,制订本程序。

2.0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0术语信息(披露)公开:是指各种组织机构向公众公开或开放自己所拥有的信息,使其他组织机构和公众个人可以基于任何正当的理由和采用尽可能简便的方法获得上述信息。

4.0职责4.1 管理者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保存及“信息披露”公告的起草等工作。

4.2 各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信息资料内容,并保证其真实性。

5.0流程图无6.0程序内容6.1信息披露政策1)信息披露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通过各种媒体(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信息披露信息的内容必须一致。

3)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保密制度。

6.2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公司行政、财务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购与合并公告,包括公司新品种、试制情况、生产时间、品牌,现有产品的价格、生产质量、生产计划、生产运行情况和采购、物流计划等。

6.3信息披露的流程1)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由管理者代表按规定格式要求起草编制完毕,并出具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字后,由管理者代表负责按法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2)各部门需对外披露信息的,应将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属于信息披露范围的事项、情况,应提前或在事发当日及时向管理者代表作出详细书面报告,并配合管理者代表起草信息披露文字材料,经公司有关部室审定会签,公司总经理签发后,由管理者代表按法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未经管理者代表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对外披露。

3)信息管理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信息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有关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信息管理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信息文件资料移交清单和造册,办理交接手续。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8.05.20•【文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清理并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3日)废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一、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07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我部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必备文件的完整性,以及独立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中出具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三、上市公司在筹划、酝酿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按照《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最迟在向公司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前向我部提出股票连续停牌的申请,直至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复牌。

为加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管理,我部在相关股票交易时间不接受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股票停牌申请、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接收和审查。

上市公司向我部提出停牌申请时,应当提交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的停牌申请,说明停牌原因,对连续停牌期限做出明确承诺,连续停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

董事会在关于股票连续停牌的公告中应当做出如下承诺:“本公司拟在公告刊登后*天内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将出具核查意见。

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

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

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全面解析随着北京证券交易所(简称北交所)的设立,中国资本市场迎来了新的里程碑。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概述•上交所主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核心交易场所之一。

•一家公司如果希望在上交所主板上市,需要按照规定的信息披露流程进行公开披露。

流程一:备案和审核1.公司准备申请上市材料,包括招股说明书和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

2.公司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3.上交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审查。

4.上交所审核通过后,公司提交相关备案文件,包括备案报告、董事会决议等。

流程二:公开披露1.公司进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披露,即向公众披露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2.公司通过上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3.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需按照上交所的格式要求进行编制,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流程三:受理和反馈1.上交所受理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初步审核。

2.上交所就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发出初步意见反馈给公司,并要求公司做出相应修改。

3.公司根据上交所的反馈意见进行修订,重新提交修改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流程四:审核和注册1.上交所对修改后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再次审核,包括对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审查。

2.上交所审核通过后,将发出上市许可证。

3.公司凭上市许可证在上交所办理注册手续,完成上市流程。

总结•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包括备案和审核、公开披露、受理和反馈、审核和注册等多个流程。

•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上交所的审核和反馈。

•完成审核和注册手续后,公司即可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享受更多的融资和发展机会。

流程五:定期报告披露1.上市公司在上市后,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定期披露公司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

2.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3.公司需按照上交所要求的格式和时间要求,将定期报告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流程六:重大事项披露1.上市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如有重大事项发生,需按时进行公告披露。

债券信息披露流程

债券信息披露流程

债券信息披露流程
一、披露计划制定
在进行债券信息披露前,需要制定详细的披露计划。

披露计划应包括披露的时间、内容、方式和渠道等,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披露内容准备
根据披露计划,准备需要披露的信息。

这些信息应该包括债券的基本信息、发行情况、交易情况、风险情况等,确保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三、内部审核
在完成披露内容的准备后,需要进行内部审核。

内部审核的目的是确保披露内容的准确性和合规性,防止出现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四、外部审核
在内部审核通过后,需要聘请外部机构进行审核。

外部审核的目的是从第三方角度对披露内容进行独立评估,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可信度。

五、信息披露公告发布
经过内部和外部审核后,可以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公告应该通过债券发行人官方网站、交易所网站等渠道发布,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到相关信息。

六、披露档案管理
为了方便查阅和管理,应该建立完善的披露档案管理制度。

所有披露
的内容和相关资料都应该进行整理归档,以便日后查验和监管机构的检查。

七、后续维护
在信息披露后,需要进行后续维护。

这包括对投资者提问的回复、对披露内容的更新等,以确保信息披露的持续准确性和及时性。

八、违规处理
如果发现存在违规披露行为,应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这包括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投资者进行赔偿等,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第1号-挂牌条件确认业务办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第1号-挂牌条件确认业务办理》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第1号——挂牌条件确认业务办理版本及修订说明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明确挂牌条件确认业务办理程序,进一步提升工作透明度和市场服务水平,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挂牌条件确认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第一部分挂牌条件确认业务程序1.1受理(一)申请方式。

管理人应当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https:///fic/index.html)(以下简称固收专区)提交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材料,并填报申请信息。

(二)申请材料修改。

申请材料通过固收专区提交后至本所受理前,管理人可以修改申请材料或者申请终止。

固收专区将保存申请材料提交、修改、中止以及终止的历史记录。

(三)申请受理。

本所接收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二个交易日内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核对。

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明显不符合本所挂牌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补正。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补正要求及时提交补正后的申请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本所予以受理。

1.2核对与反馈(一)核对。

本所受理申请材料当日,按照本所回避要求确定两名核对人员负责核对申请材料。

(二)反馈。

本所自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通过固收专区向管理人出具书面反馈意见(如有)。

无需出具书面反馈意见的,通过固收专区通知管理人。

(三)静默期。

自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至首次书面反馈意见出具或无书面反馈意见通知发出期间为静默期,本所核对人员不接受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条件确认申请事宜的来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沟通。

管理人对书面反馈意见有疑问的,可以与核对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通过电话、邮件、会谈等方式进行沟通。

北交所信息披露操作流程

北交所信息披露操作流程

北交所信息披露操作流程
1. 准备阶段,公司需要准备好相关的信息披露材料,包括财务
报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重大事项公告等。

这些
材料需要经过公司内部审核和整理,确保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审核,公司需要进行内部审核,确保信息披露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这一步通常由公司的内部审计、财务和法
务部门负责。

3. 提交申报,完成内部审核后,公司需要将信息披露材料提交
给北交所。

这通常是通过北交所指定的电子申报系统进行提交。

4. 北交所审核,北交所收到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材料后,会进
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确保信息披露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真实、准确、完整。

5. 审核意见反馈,北交所在审核后会向公司反馈审核意见,如
果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公司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6. 审核通过,经过北交所的审核意见反馈后,如果公司的信息
披露材料符合要求,北交所会发布审核通过的通知。

7. 公开披露,公司在收到北交所审核通过的通知后,可以按照
规定的时间表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发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等,同时需要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重大事项。

总的来说,北交所信息披露操作流程包括准备阶段、内部审核、提交申报、北交所审核、审核意见反馈、审核通过和公开披露等环节,公司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信息披露
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
一.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部函[xx]07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我部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必备文件的完整性,以及独立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中出具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三.上市公司在筹划.酝酿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按照《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最迟在向公司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前向我部提出股票连续停牌的申请,直至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复牌。

为加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管理,我部在相关股票交易时间不接受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股票停牌申请.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接收和审查。

上市公司向我部提出停牌申请时,应当提交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的停牌申请,说明停牌原因,对连续停牌期限做出明确承诺,连续停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

董事会在关于股票连续停牌的公告中应当做出如下承诺:“本公司拟在公告刊登后*天内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将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股票将于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恢复交易。

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公司股票将于*月*日恢复交易,并且公司在股票恢复交易后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 若公司在承诺停牌期限内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逾期未能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向我部提交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或承诺期限届满时,向我部说明未能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具体原因,申请股票复牌并进行公告,公告中应当做出如下承诺:“公司在公告后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我部认为公司董事会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连续停牌超过5个交易日的,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定,至少每周一发布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公告,说明重大资产重组的谈判.批准.定价等事项进展情况和不确定因素。

四.上市公司股票连续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xx]128号,以下简称128号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上市公司应当将上述情况及由此产生的风险在重组预案中予以披露,并在股票停牌后向我部提交自查报告,即在股票连续停牌前6个月内,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情况的自查报告。

若公司认为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在按本规则第五条向我部提交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时向我部做出说明,并提交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法人的自查报告中应当列明法人的名称.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盖章确认;自然人的自查报告应当列明自然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前述法人及自然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其买卖股票行为是否利用了相关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应当书面说明相关申请事项的动议时间,买卖股票人员是否参与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申请事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五.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向我部申请股票连续停牌的,应当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编制重组预案,经首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申请股票复牌,同时向我部提交下列文件:1.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决议,以及独立董事的意见;2.按照《内容与格式第26号》第八条的要求编制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3.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合同或协议;
交易合同应当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

”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合同应当载明特定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者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限售期,以及目标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或者定价原则.资产过户或交付的时间安排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4.上市公司按照《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要求编制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及下列文件和说明:(1)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已取得的相应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详细披露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资产出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的说明。

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的,该企业应当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情况的说明;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
成为持股型公司的,作为主要标的资产的企业股权应当为控股权
的说明。

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的
说明。

(3)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包括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的说明。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
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说明。

5.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按照《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
要求出具的承诺。

6.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出具的重组预案核查意见和承诺。

7.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以及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前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xx]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若达到的,应
当按第四条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8.国家相关行业有权主管部
门出具的原则性批复(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银行.保险.证券.
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殊行业的资产业务注入上市公司的。

)9.我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向我部提交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后,我部将及时对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的完整
性进行形式审查。

经我部审查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指定报纸
披露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交易对方出
具的承诺,并在本所网站披露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其它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或意见(如有)。

公告日为交易日的,公司股
票停牌一小时。

六.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首次申请停牌起,应当向我部报送已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项目协办人有关联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名称.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
顾问业务指引(试行)》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就相关问题出具
明确的核查意见和结论性意见。

七.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完成相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具体事项和股
东大会召开时间后,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我部提交下
列文件:1.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
书及其摘要;3.独立财务顾问报告;4.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如有)。

5.股东大会召开通知;
6.我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指定报纸披露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和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并在本所网站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和意见。

公告日为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停牌一小时。

八.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重大重组方案后,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九.证监会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审核期间及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后,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重组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申请办理股票停牌和复牌事宜.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xx年5月20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