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二中院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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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中院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仲裁机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布部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4.05.04

【实施日期】2014.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二中院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

执行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是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所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单位。为积极服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依法履行仲裁司法审查和执行仲裁裁决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对适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制定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自贸区仲裁规则》)的仲裁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和执行(该类案件以下简称“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依照本意见执行。案件类

型包括申请仲裁保全、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及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二、基本原则。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应当遵循依法原则,支持仲裁制度发展与创新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正、便捷、高效原则。

三、专项联动工作机制。建立立、审、执专项协调联动机制,畅通业务对接渠道,确保相关案件得到公正、便捷、高效的审理与执行。建立专项立案受理机制,立案大厅设置专门受理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的窗口标识,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立案申请受理和审查。设立司法审查专项合议庭,由庭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对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实行专项审理。设立专项执行实施组与裁决组,对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实行专项执行。

四、小额争议程序仲裁案件的立案审查。当事人对仲裁庭适用小额争议程序作出的裁决提出立案申请的,应当当日审查,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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