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二中院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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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商法(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

请问:
(1)A与B之间的仲裁协议有效吗?它们之间的争 议应由哪个机构审理?
(2)B公司认为合同已经变更,新合同中没有仲裁 条款,因此不能仲裁。有道理吗?
(3)仲裁机构同意A公司申请回避有道理吗?
(4)美国仲裁协会的裁决能够在我国获得执行吗?
(5)A公司向我国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能否获 得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2)婚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应由行政机关 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具有可仲裁性;
(3)著作权争议具有可仲裁性;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
的有关人的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 产后,该仲裁继续进行; (5)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 场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具有可仲 裁性,所发生的仲裁案件由贸仲委受理; (6)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证券期货经营交 易有关的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当事人同意一般也不公开。
4.迅速、灵活 仲裁一般比司法诉讼更为迅速。
仲裁与诉讼相比较有哪些优点?
1.中立性 2.自主性 3.管辖非强制性 4.灵活性 5.终局性——一局终裁
二、仲裁机构
一种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另一种是临时仲裁,即不要常设仲裁机构 主持,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 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但也有例外:瑞典、美国、中国贸仲委
(四)约定仲裁机 构,否则视为没有约定仲裁。
一种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另一种是临时仲裁,即不要常设仲裁机构 主持,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 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我国《仲裁法》尚不允许内地举办临时仲裁。
国际性和区域性仲裁机构
P198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美国仲裁协会(AAA)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无讼阅读最高院案例:“动摇”一份仲裁裁决的路,他们一一走过

无讼阅读最高院案例:“动摇”一份仲裁裁决的路,他们一一走过

无讼阅读最高院案例:“动摇”一份仲裁裁决的路,他们一一走过原文按:仲裁为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失利一方不能上诉,但法律为其规定了两种救济途径:一是主动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是在对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作为对抗措施。

申请撤销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裁决有何异同?当事人若对法院审查撤裁或不予执行申请作出的裁定不满,有无进一步救济措施?本文拟从一则案例开始,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

该案穷尽了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可能涉及的程序,涵盖了与此相关的大部分问题:裁决债权人向北京一中院申请执行贸仲裁决,裁决债务人先申请撤销裁决,被驳回后申请不予执行,再次被驳回后向北京高院申请复议;复议请求被支持后,裁决债权人向最高院申诉,最高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支持了北京一中院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的裁定。

一、案情简介1.贸仲作出裁决2011年6月2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就A公司与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决(“贸仲裁决”),确定B公司向A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相关违约金及费用。

2.B公司申请撤销裁决因B公司未履行裁决义务,A公司向北京一中院(B公司所在地的中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B公司以A公司向仲裁庭隐瞒了双方以往所签合同,伪造工矿购销合同和8张银行汇票为由,于2011年12月22日向北京一中院(当时贸仲所在地的中院)申请撤销贸仲裁决。

北京一中院于2012年2月22日,裁定驳回B公司的撤裁申请。

3.B公司申请不予执行裁决2012年3月7日,B公司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及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北京一中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北京一中院未予认可,并认为B公司以本案合同系伪造的为由申请撤销裁决,已被法院依法驳回;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3年12月20日,北京一中院裁定驳回B公司不予执行裁决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2008]民四他字第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2008]民四他字第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2008年6月2日[2008]民四他字第11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7]鲁民四他字第12号《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仲裁裁决系国际商会仲裁院作出,应根据我国加入的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进行审查。

Hemofarm DD、MAG国际贸易公司、苏拉么媒体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仅约束合资合同当事人就合资事项发生的争议,不能约束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之问的租赁合同纠纷。

国际商会仲裁院在仲裁Hemofarm DD、MAG国际贸易公司、苏拉么媒体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进行了审理和裁决,超出了合资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的范围。

在中国有关法院就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裁定对合资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国际商会仲裁院再对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并裁决,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和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丙)项和第二款(乙)项之规定,应拒绝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3464/MS/JB/JEM号仲裁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2。。。

最⾼⼈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2号仲裁裁决请⽰的复函⽂号: [2006]民四他字第2号颁布⽇期:2006-03-07执⾏⽇期:2006-03-0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北京市⾼级⼈民法院:你院京⾼法[2005]332号《关于“EA公司”和“RT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案的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EXPERT ASSETS LIMITED(简称“EA公司”)、RESISTOR TECHNOLOGY LIMITED(简称“RT公司”)与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合资合同纠纷做出了[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2号仲裁裁决书。

该裁决书第四项所涉“97股权重组协议”,系合资公司江苏江⼭制药有限公司原四⽅股东靖江葡萄糖⼚、江苏省医药保健品进出⼝(集团)公司、⾹港钟⼭有限公司与EA公司于1997年5⽉22⽇签订的“关于股份重组的协议”。

根据商务部2003年4⽉4⽇印发的《关于江苏江⼭制药有限公司修改合同章程的批复》,现合资公司江苏江⼭制药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医药保健品进出⼝(集团)公司、EA公司、RT公司及靖江市新兰⽣物化⼯有限公司,各⾃所占股份⽐例分别为42.05%、3.75%、28.6%、23.78%及2%。

因此,靖江葡萄糖⼚、⾹港钟⼭有限公司已经退出了合资公司江苏江⼭制药有限公司,且经商务部批准的股份⽐例亦与“97股权重组协议”确定的股份⽐例不同。

由于本案所涉仲裁案件当事⼈为EA公司、RT公司及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三⽅,合资公司的另两个股东江苏省医药保健品进出⼝(集团)公司和靖江市新兰⽣物化⼯有限公司并未参加仲裁程序,上述仲裁裁决第四项对“97股权重组协议”的效⼒及执⾏做出认定并裁决已退出合资公司的靖江葡萄糖⼚、⾹港钟⼭公司仍按“97股权重组协议”前的股份⽐例持有合资公司的股份,不仅超出了仲裁当事⼈请求的范围,⽽且影响了案外⼈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10.21•【字号】沪司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沪司规〔2019〕5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及开展业务活动,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仲裁机构在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境外仲裁机构,是指在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仲裁机构,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开展仲裁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上海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负责业务机构的设立登记,对其开展涉外仲裁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业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仲裁员开展涉外仲裁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仲裁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得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境外仲裁机构申请在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境外合法成立并存续5年以上;(二)在境外实质性开展仲裁业务,有较高国际知名度;(三)业务机构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七条境外仲裁机构申请在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的,应当向市司法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业务机构的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三)境外仲裁机构的章程、仲裁规则、收费标准和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境外仲裁机构有仲裁员名册或推荐名册的,应当提交;(五)业务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六)业务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的登记表和身份证明材料;(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例(2013—2016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例(2013—2016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例(2013—2016年)【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80903I003【发布日期】2016.10.31【实施日期】2016.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例(2013-2016年)(2016年10月31日)案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德迅物流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在涉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中,若无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识别冲突规范时,综合各方因素以保险事故发生地为适用准据法的连接点为宜一、基本案情2011年12月31日,苏州博世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与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2012年6月29日,德迅物流公司根据其与苏州博世公司签订的长期货物运输合同承运苏州博世公司一批转向柱系统马达产品,运输路线从德国到中国苏州。

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单车事故导致共2,736件货物不同程度的受损,造成苏州博世公司损失人民币709,831.39元。

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公估公司关于货损情况的公估报告,向苏州博世公司赔付了人民币704,831.39元,故起诉至法院判令德迅物流公司赔偿人民币704,831.39元及相应利息。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涉案货物运输保险事故发生地位于中国境内,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作为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人向作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德迅物流公司代位行使赔偿请求权所依据的货物运输合同之运输目的地亦位于中国境内,故与本案涉外保险代位求偿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涉案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受损,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苏州博世公司支付相应保险赔偿金后可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由于涉案货物运输属国际航空运输,出口国德国和目的地国中国均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5月28日订立于蒙特利尔,一般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且该公约已对两国生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为更好地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营造法治环境、支持改革创新等职能作用,根据《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院一年来的自贸试验区司法服务保障实践,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符合自贸试验区建设要求的司法理念1.完善组织领导。

成立浦东法院司法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全院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自贸区法庭和外高桥法庭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司法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由党组确定一名副院长担任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全院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研究室负责承担。

2.强化全面服务保障的理念。

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总体目标,全面把握自贸试验区建设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更新司法理念、创新审判机制、发挥审判职能、拓展司法效果,为建设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自贸试验区提供全面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3.强化公正高效审判的理念。

坚持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自贸试验区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准确适用法律、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形成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统一的裁判思维和裁判尺度,不断提高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诉讼效率,让中外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效提升人民法院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保障中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4.强化“两个效果”统一的理念。

兼顾涉自贸试验区案件裁判中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坚持鼓励先行先试与风险控制相结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推进民商事案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和解机制,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效果。

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纵与限——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新规定

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纵与限——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新规定

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纵与限——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新规定张建;郝梓伊【摘要】商事仲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作为基础,缺乏司法活动所具有的强制力,为了保障仲裁协议与仲裁裁决能顺利执行,法院既应对仲裁给予必要的支持与协助,亦应施以必要的监督和司法审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中的仲裁司法审查新规定,以支持仲裁作为基本方向,区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就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请求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案件的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范.【期刊名称】《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19)001【总页数】7页(P69-75)【关键词】仲裁司法审查;境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裁决;仲裁协议【作者】张建;郝梓伊【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7一、引言商事仲裁与法院诉讼是解决商事争议的两大基本途径,二者的关系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常谈常新的话题,为了明确诉讼与仲裁的关系,确保仲裁以中立、高效、公平的方式发挥解决纠纷的作用,各国都宽严不同地确立了法院对仲裁予以支持和监督的法律制度。

法院对仲裁实施司法审查,是仲裁司法监督的一项重要环节,特指一国的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对商事仲裁不同阶段的诸多事项所给予的支持、审查、控制和干预。

法院如何平衡仲裁的监督与支持,主要涉及对司法审查范围的划定,从最宽泛的意义分析,对仲裁的司法审查包括对仲裁员资质、中立性及公正性的审查,对仲裁管辖权是否成立及范围宽窄的审查,对仲裁程序是否公正合法的审查(含送达、证据、临时措施等方面),对裁决合法性及其可执行性的审查等。

由于商业环境、文化及历史背景、法律制度与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对审查“适度”、审查范围、审查程度、审查后果的理解不尽相同,但也存在一定的趋同化倾向:限制法院的过度干预,维持仲裁的独立性与自治性是总体趋势,多数国家将法院实施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限定为严重违法的程序事项,只有少数国家允许法院对仲裁实体事项(含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可采性等)予以全面地重新审查。

上海仲裁委仲裁规则

上海仲裁委仲裁规则

上海仲裁委仲裁规则一、引言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仲裁委)作为中国国内最具影响力的仲裁机构之一,承担着处理各类商事争议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公正、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上海仲裁委制定了一系列仲裁规则,以指导和规范其仲裁程序。

本文将对上海仲裁委的仲裁规则进行全面详细的介绍,包括其适用范围、程序安排、证据调查、庭审程序等内容。

二、适用范围上海仲裁委的仲裁规则适用于以下两类案件:1.国际商事争议:当合同双方中至少一方为外国主体时,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上海仲裁委进行解决;2.国内商事争议:当合同双方均为中国主体时,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上海仲裁委进行解决。

另外,如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选择上海仲裁委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则也适用上海仲裁委的仲裁规则。

三、程序安排上海仲裁委的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仲裁申请阶段:申请人需向上海仲裁委递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支付一定的仲裁费用。

上海仲裁委将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向被申请人发送通知,并要求其做出答辩;2.答辩阶段:被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并可以提出反诉。

双方还可以就程序事项进行协商,如选择合议庭成员等;3.调解和审理阶段:上海仲裁委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鼓励双方进行调解。

如果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上海仲裁委将组织庭审,并由合议庭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4.作出裁决:合议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最终裁决,并通知各方。

该裁决具有最终和强制执行力。

四、证据调查在证据调查过程中,上海仲裁委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原则:上海仲裁委会确保各方在提供证据和辩论时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偏袒任何一方;2.独立性原则:上海仲裁委会独立于各方,并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证据调查;3.保密原则:上海仲裁委会对于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庭审过程进行保密,以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双方可以提供书面证据、口头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海仲裁委还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专家评估或进行现场勘查。

五、庭审程序庭审程序是仲裁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的说明关于《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的说明关于《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起草背景及理由对涉外及外国仲裁进行司法审查和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

多年来,全国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了大量涉外及外国仲裁案件,在审查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执行我国涉外仲裁裁决以及审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

为了加强对涉外及外国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指导,我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审查工作实际先后制定了20多个有关仲裁的司法解释,内容涉及涉外及外国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诸多方面,包括如何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执行仲裁法及《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审查不予执行及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审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限和收费等等。

这些规定散见于各个司法解释中,随着涉外及外国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亟待对其进行整理和统一。

根据我院1995年8月28日法发〔1995〕18号及1998年4月23日法(1998)40号两个通知的要求,我们对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通知重新仲裁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案件建立了逐级报告制度。

上述案件在受理或做出裁定之前必须报我院审查同意。

实践证明,这两个通知的执行效果非常好,得到了国内外当事人、仲裁机构及各级法院的普遍好评。

但与此同时,我院对各高级法院的上述请示案件均逐一进行了研究、答复。

据不完全统计,原经济庭及现民四庭每年处理近30件这类请示案件,其中不乏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有关这类请示案件的复函散见于个案之中,数量众多,同样对其进行总结和整理,以上升为司法解释的规定。

为了对我院做出的20多个有关仲裁的司法解释及数量众多的涉及仲裁的个案答复进行总结和整理,使人民法院更好地适应涉外及外国仲裁司法审查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研究并解决司法审查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搞好涉外及外国仲裁的司法审查工作,民四庭根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合同法、我国参加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及有关国际惯例的规定,在总结司法审查工作实际的基础上,起草了该司法解释(送审稿)。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18•【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法院2022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目录)一、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二、马某某诉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居住权登记案三、盛某某诉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四、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及上海海关行政复议决定案五、沈某某诉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六、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案七、郑某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案罚决定案九、朱某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行政处罚及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案十、范某某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确认事实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十一、某物业管理公司诉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2022年上海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一: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要点】已注册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其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等因增加用于美容的功能而发生实质性变化,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属于应进行变更注册的情形。

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有权结合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说明书等对经改装用于美容的医疗器械产品性质及类别作出认定,无需再经技术审评机构对该产品属性进行审评。

生产企业应申请而未申请办理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手续,行政机关按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情形予以处罚的,对该违法事实认定的合法性应予认可。

【案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上海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光电公司)生产的三类医疗器械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增加了点阵激光配件振镜、振镜专用接口;应用软件也进行了更改,在工作模式选择上,除了基础激光治疗模式外,增加了点阵扫描美容模式;在适用范围上,在原有功能基础上增加了预期用途:美容功能。

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3.25•【字号】沪人仲(2003)字第1号•【施行日期】2003.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事争议处理正文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沪人仲(2003)字第1号各区、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使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人事争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3号)精神。

现将《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试行)和《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庭纪律》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03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仲裁参加人第四章受理和准备第五章处理和决定第六章期间、送达第七章归档第八章附则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使人事争议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 3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市、区(县)两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绳,先行调解及时裁决,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文号】〔2004〕执他字第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2004〕执他字第 13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审判部门裁定驳回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执行部门能否再裁定不予执行的问题。

本院正在起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司法解释,其中涉及此问题已有意见,请你院待该司法解释生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当事人未向审判部门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而在执行阶段申请不予执行的,是否由执行部门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据此,只要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都符合法律规定。

各法院可按照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业务分工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上级法院执行部门是否有权监督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是否适用法复[1996]8 号批复的问题。

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该条规定赋予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不当或错误裁定的监督权。

上级法院的执行部门代表人民法院行使职权,有权依据《执行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监督纠正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8 号批复是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而言的,并不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权。

上国仲新规则对比-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上国仲新规则对比-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上国仲新规则对比-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介绍上国仲新规则的背景和目的。

可以参考以下内容进行撰写:概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国仲”)作为中国首家设立的国际化仲裁机构,一直致力于为国内外商业争议的解决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

为了不断适应国际商业仲裁领域的发展需求,上国仲近期颁布了一系列新的仲裁规则,旨在进一步提升仲裁程序的公正性、效率性以及透明度。

这一系列的上国仲新规则在商业仲裁领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对上国仲新规则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并探讨其对商业仲裁实践的影响和意义。

在上国仲新规则的制定过程中,经过充分地倾听来自国内外仲裁界以及商业界的声音和建议,上国仲针对以往规则存在的不足,积极进行改革,努力打造更加公正、灵活、高效的仲裁机制。

新规则的发布旨在提高仲裁效率,降低仲裁成本,促进商业争议的快速解决,以适应和推动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本文将就上国仲新规则的内容进行详细的介绍,并对新旧规则的差异进行对比分析。

同时,将重点探讨新规则对于商业仲裁实践的影响及其具有的重要意义。

通过全面了解上国仲新规则的特点和变化,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新的仲裁机制,为国内外商业争议的解决提供更加高效、专业的服务。

同时,也有助于探索和对比其他国际商业仲裁机构在规则设立方面的经验与实践,为我国商业仲裁领域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在接下来的正文部分,将详细介绍上国仲新规则的具体内容和变化,并进行对比分析,以期深入探讨其影响和意义。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是对整篇文章进行框架和组织的说明,它旨在引导读者了解文章的布局和内容安排。

在文章结构部分,我们可以简要介绍各个章节的主要内容和目的,以及它们在整篇文章中的位置和关系。

下面是对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进行编写的建议: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上国仲新规则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

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每个部分都有特定的目的和重要性。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第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则的制定第二条机构与职能第三条规则的适用第四条案件分类第五条仲裁协议第六条对仲裁协议及/或管辖权的异议第七条仲裁地第八条诚信合作第九条放弃异议第二章仲裁案件的申请及反请求第十条仲裁程序的开始第十一条申请仲裁第十二条案件的受理第十三条答辩第十四条反请求及其答辩第十五条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第十六条提交仲裁文件的份数第十七条仲裁代理人第三章临时措施第十八条临时措施第十九条仲裁前临时措施第二十条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第二十一条紧急仲裁庭第二十二条临时措施决定的作出第二十三条临时措施决定的变更第二十四条临时措施决定的遵守第四章仲裁庭第二十五条仲裁员的义务第二十六条仲裁庭的人数第二十七条仲裁员的人选第二十八条三人仲裁庭的组成第二十九条独任仲裁庭的组成第三十条多方当事人案件仲裁庭的组成第三十一条披露第三十二条仲裁员的回避第三十三条替换仲裁员第三十四条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第五章审理第三十五条审理方式第三十六条案件合并第三十七条其他协议方加入仲裁程序第三十八条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第三十九条开庭通知第四十条开庭地点第四十一条保密第四十二条当事人缺席第四十三条庭审记录第四十四条举证第四十五条仲裁庭自行调查第四十六条专家报告及鉴定意见第四十七条质证第四十八条程序中止第四十九条撤回申请和撤销案件第六章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第五十条调解员调解第五十一条仲裁庭调解第五十二条仲裁机构外的和解第五十三条调解内容不得援引第七章裁决第五十四条裁决期限第五十五条裁决的作出第五十六条友好仲裁的裁决第五十七条部分裁决第五十八条费用承担第五十九条裁决书草案的核阅第六十条裁决书的更正第六十一条补充裁决第六十二条裁决的履行第八章简易程序第六十三条简易程序的适用第六十四条仲裁庭的组成第六十五条答辩和反请求第六十六条审理方式第六十七条开庭通知第六十八条裁决期限第六十九条程序变更第七十条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第九章小额争议程序第七十一条小额争议程序的适用第七十二条仲裁庭的组成第七十三条答辩和反请求第七十四条审理方式第七十五条开庭通知第七十六条裁决期限第七十七条程序变更第七十八条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第十章附则第七十九条仲裁语言第八十条送达第八十一条期限第八十二条仲裁费用及实际费用第八十三条规则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则的正式文本第八十五条规则的施行仲裁费用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则的制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名称,原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为公正、专业、高效地解决涉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上海二中院发布2020-2022年上半年涉疫情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二中院发布2020-2022年上半年涉疫情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二中院发布2020-2022年上半年涉疫情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21•【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2020-2022年上半年涉疫情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至正研究编者按:上海二中院自2010年发布首套系列审判白皮书至今,已经连续发布13年,发布主题涉及审判综合情况、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等,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热点问题。

为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参与城市治理,加强审判白皮书在行为指引、决策参考上的功能作用,“至正研究”公众号自上周三起连续六个工作日向公众推送今年发布的六本审判白皮书。

本期主题为《2020-2022年上半年涉疫情商事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下期主题为《2017-2022年涉老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2020年1月,全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给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市场交易秩序带来了持续性的影响,部分省域出现停运停工,企业经营受到波及,面临经营和财务的双重挑战。

商事合同秩序受到疫情本身和相关防控措施的影响,陷入履行不能、履行存在瑕疵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缔结合同之基础情势发生重大改变等境地。

同时疫情爆发之后,防疫物资及其生产设备、原材料等炙手可热,一段时间内相关商品交易数量快速增长,疫情形势的发展及变化也对此类合同的履行产生了一定影响。

商事交易受疫情影响,履行发生障碍,商事主体协商无果后,部分矛盾诉至法院,此类纠纷逐渐成为法院受理的商事合同案件中一个具备若干典型特征且体量较大的类型化案件。

目前疫情防控已趋于常态化,如何妥善处理好涉疫情商事合同纠纷,不仅是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殊背景下,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定纷止争的问题,更是人民法院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发挥司法保障职能,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一环。

本文对我院在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审理的涉疫情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归纳、分析研判,总结了涉疫情商事合同纠纷中的集中风险点、审理难点和重点,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期对类案审判及相关商事主体活动均有所裨益。

我国临时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建构

我国临时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建构

我国临时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建构苟应鹏* 摘要尽快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临时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是推进我国仲 裁制度改革完善与仲裁事业发展的大事,也是我国打造国际仲裁中心的基础性工作。

未来我国临时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应以保障当事人切身利益为基本价值取向,充分实现当事人权益救济、仲裁司法监督以及保障国家有效行使司法主权的功能。

作为直观体现保障国家有效行使司法主权以及维护本国当事人利益的临时仲裁裁决撤销管辖权应以“仲裁地”为判断归属。

对于临时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核心——撤销事由的选择应基于利益平衡进行本土化合理选择,当事人举证与法院主动查明的协同作用模式更为符合我国国情以及仲裁国际化的客观需求。

而已为中国法院撤销的临时仲裁裁决,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应再对此项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关键词临时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仲裁司法监督司法主权仲裁地临时仲裁裁决撤销事由A b s t r a c t: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etting aside of the Ad Hoc苟应鹏,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我国临时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建构161Arbitral Award in accordance with Chinese national conditions as soon aspossible is a major event to promote the reform and improvement of ourarbitral syste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arbitration,and it is also the basicwork for China to build a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In the future,the setting aside of the Ad Hoc Arbitral Award should take the protectionof the vital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as the basic value orientation,realizethe relief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the judicial supervisionof arbitration and the effective exercise of judicial sovereignty by thestate.As an intuitionistic embodiment of the effective exercise of j udicialsovereignty by the state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the basis for the setting aside of the Ad Hoc Arbitral Award should bebased on the“seat of arbitration” .The choice of the cause of annulment,which is the core of the setting aside of the Ad Hoc Arbitral Award,should be based on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The synergy mode identifiedby the parties and the court is more in line with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of ourcountry and the objective needs of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arbitration.AnAd Hoc Arbitral Award set aside by a mainland Chinese court shall no longerbe recognized and enforced by other countries or regions.wKey Words:the setting aside of the Ad Hoc Arbitral Award,the judicial supervision of the arbitration,the sovereignty of the judiciary,seat of arbitration,the condition of annulment of the Ad Hoc Arbitration一、间题的提出作为机构仲裁最初形态的临时仲裁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合意确定的仲裁协议,在相关纠纷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其间纠纷,并在临时仲裁裁决作出后仲裁庭即行解散的仲裁制度。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涉外涉港澳台、涉外商投资企业商事典型案例(2013年-2023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涉外涉港澳台、涉外商投资企业商事典型案例(2013年-2023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涉外涉港澳台、涉外商投资企业商事典型案例(2013年-2023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0.26•【分类】其他正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涉外涉港澳台、涉外商投资企业商事典型案例(2013年-2023年)目录一、跨境货物与服务贸易类纠纷案件1.外国某公司与上海某纺织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般原则的确定与适用2.外国某公司与某玻璃制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跨境交易中形式发票的法律属性认定3.外国某航空公司与上海某商业展览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合同有效型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规则4.外国某公司与南京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可采用国际贸易术语方式实现跨境退货二、股权交易与公司治理类纠纷案件1.外国人程某与上海某进出口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外商投资法》下外籍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的司法审查标准2.外国某公司与上海某贸易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外资企业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司法认定3.某投资公司与上海某信息咨询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章程约定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效力审查4.王某某与某生物药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股权激励纠纷中份额效力及兑现定价基础的认定三、国际航运与货运代理类纠纷案件1.外国人阿某与中国某航空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国际旅客运输航班延误责任认定规则2.某国际运输代理公司与外国某货运航空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期间”性质的认定3.某国际运输服务公司与外国M公司、外国G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国内企业与国外航空公司之间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优先适用国际公约4.某国际贸易公司与某速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网络环境下赔偿限额条款的审查认定四、新型交易与跨境支付类纠纷案件1.外国L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场外承诺对产权交易所场内交易具有约束力2.某信托公司与朱某某等信托受益权转让纠纷案——RQDII单一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性质和效力认定3.某公司与某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票据权利与原因债权竞合的债权人选择权4.香港某科技公司与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境外国际信用卡支付结算服务合同的效力及违约金认定五、涉外仲裁与纠纷一站式解决案件1.外国B公司与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涉外“先裁后审”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2.外国R公司与上海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外临时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3.某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与上海某医疗科技公司增资纠纷诉讼与仲裁程序转换对接案——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解决的探索实践4.外国人巴某等与外国人哈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外籍专业调解员在线调解涉外商事纠纷的探索实践六、司法协助与外国法查明案件1.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平定省法院司法协助调查案——司法协助调查应符合双边条约及中国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2.阿根廷共和国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商业事务初审国家法院司法协助调查取证案——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调查取证请求案件的审查要点与办理思路3.厦门某化工公司与外国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单边选择性争端解决条款”的效力判定4.某国际物流公司与某货运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区际平行诉讼的识别及不构成国内法重复诉讼的认定1注: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中的“涉外商投资企业商事纠纷”包含涉外资、港资、澳资、台资企业商事纠纷。

上海仲裁委仲裁规则

上海仲裁委仲裁规则

上海仲裁委仲裁规则
上海仲裁委仲裁规则是上海仲裁委员会所制定的用于解决民商事争议的规则。

该规则的实施旨在建立一个公正、高效和可信赖的仲裁体系,促进国内外的投资和贸易。

首先,上海仲裁委仲裁规则明确了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规则,仲裁适用于与民商事权益有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投资争端、知识产权争议等。

这种广泛的适用范围可以确保对各类争议都能够进行及时、公正的解决。

其次,该规则强调了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仲裁庭成员的任命必须符合独立、公正和专业的原则。

仲裁庭的组成可以由一名仲裁员或多名仲裁员组成,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选择适当的方式。

此外,仲裁庭对于证据的收集、听证会的进行和裁决的作出都必须保证公开透明,以确保争议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三,上海仲裁委仲裁规则还强调了仲裁程序的高效性。

根据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尽快组成,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决。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或口头辩论的方式对争议进行申诉和答辩。

此外,该规则还提供了紧急仲裁程序,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提供迅速的解决方案。

最后,上海仲裁委仲裁规则还规定了仲裁裁决的结果和效力。

一旦仲裁庭作出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最终和终局性。

裁决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并具有与国际仲裁裁决相同的效力。

总之,上海仲裁委仲裁规则是一个全面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体系,为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其公正性、高效性和可信赖性将继续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和商业机构选择上海仲裁委作为解决争议的首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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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中院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仲裁机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布部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4.05.04
【实施日期】2014.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二中院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
执行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是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所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单位。

为积极服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依法履行仲裁司法审查和执行仲裁裁决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对适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制定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自贸区仲裁规则》)的仲裁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和执行(该类案件以下简称“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依照本意见执行。

案件类
型包括申请仲裁保全、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及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二、基本原则。

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应当遵循依法原则,支持仲裁制度发展与创新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正、便捷、高效原则。

三、专项联动工作机制。

建立立、审、执专项协调联动机制,畅通业务对接渠道,确保相关案件得到公正、便捷、高效的审理与执行。

建立专项立案受理机制,立案大厅设置专门受理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的窗口标识,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立案申请受理和审查。

设立司法审查专项合议庭,由庭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对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实行专项审理。

设立专项执行实施组与裁决组,对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实行专项执行。

四、小额争议程序仲裁案件的立案审查。

当事人对仲裁庭适用小额争议程序作出的裁决提出立案申请的,应当当日审查,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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