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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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

项目名称:《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测量方法及限值》项目统一编号:沪环科(2014-40)

承担单位: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

编制组主要成员:

标准所技术管理负责人:

标准处项目负责人: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测量方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1.项目背景

1.1任务来源

根据上海市环保科研项目合同书,由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测量方法制订》的研究工作,项目统一编号为:沪环科(2014-40)。

1.2工作过程

2014年8月,市环保局下达任务后,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立即成立了课题研究小组,开展前期调研工作。

2014年9月15日课题组召开了项目启动会议,确立了具体的科研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案。

2014年11月7日,课题组到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调研活动,了解有关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管理政策及信息技术咨询。

2014年12月3日,课题组到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对上海市非道路农业机械保有量、运行情况及管理方法等方面进行调研。

2014年12月4日,课题组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服务中心,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等企业协会就上海市非道路工程机械保有量、运行情况及管理政策情况等进行座谈交流。

2015年1月26日,课题组对外冈镇农业合作社已有的非道路农业机械设备运行情况及工作特点等方面进行调研。

2015年2月13日,课题组到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就项目进展情况及测试样

车需求等事项进行了汇报,明确了后续工作计划要求。

2015年3月11日至3月22日,课题组对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两台叉车在怠速、自由加速以及实际工作状态下的排气烟度进行了实测工作。

2015年3月25日,课题组到上海市天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场地(杨高中路云山路地铁9号线延伸工地)作业的非道路工程机械进行调研,为选取样机及现场测试做前期准备。

2015年4月20-24日,课题组对工地现场作业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挖掘机、起重机等设备在怠速、自由加速、自由加载等工况下进行了烟度测试。

2.标准制定必要性分析

2.1日益糟糕的空气质量需求

根据《2013中国环境状况公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共74个城市按照新标准开展监测,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3年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城市各指标不同浓度区间城市比例(GB 3095-2012)对SO2、NO2、PM10、PM2.5年均值,CO日均值和O3日最大8小时均值进行评价,74个城市中仅海口、舟山和拉萨3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仅占4.1%;超标城市比例为95.9%。

根据《2013上海市环境状况公报》》全年有124个污染日,其中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的有87天,占70.2%;首要污染物为O3的天数为33天,占比26.6%;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天数有4天,占3.2%。上海市全年达标天数比例仅为67.4%,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为6.3%。主要污染物为PM2.5、PM10和NO2。PM2.5年均浓度为62微克/立方米,超标0.77倍;PM10年均浓度为84微克/立方米,超标0.20倍;NO2年均浓度为48微克

/立方米,超标0.20倍;SO2、CO和O3均达标。

2.2政策法规要求

为应对严重的大气染污情况,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主要内容有行动大十条,小三十五条。在发布该行动计划后,国务院于2014年4月30日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考核十条),考核指标中明确提出了将机动车污染控制作为单项考核指标。该考核办法的发布明确了环保治理作为地方政府政绩的考核内容,这是以前从未有过的现象。同时该考核办法的实施确保了行动计划内容落到实处。

上海市政府在国务院颁布相关条款后,也相应发布了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在2013年10月18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2014年5月26日上海市政府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政府颁发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而使环境治理具体实施有法(例)可依。

在《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第四十条以及第八十七条分别明确提出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要求及处罚措施。为应对《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效实施,制订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3.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现状分析

在国家相关移动污染源划分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分为陆用机械、水上船舶、轨道机械和航空机械四个大类,相关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正是按照这个划分来分别定义各自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陆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3.1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分类

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设备工作场地可分为以下几类:

1)建筑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压路机、非道路用卡车等)

2)港作机械(起重机械、吊塔机械等)

3)企业场(厂)内机械(叉车、厂内运输车辆、材料装卸机械等)

4)农林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木材切割运输机械等)

5)机场地勤设备

6)铁路机车

7)船舶发动机

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用途又可分为如下几类:

1)娱乐车辆(越野摩托车和全地面越野车等)

2)割草机, 清扫风机(树叶、积雪)

3)海上游艇(摩托艇和油轮)

4)测井仪器(工业钻探)

5)工业机械(铲车、清扫车,叉车等)

6)农用拖拉机

7)推土机、挖掘机和筛选机等工程机械

8)火车发动机等内燃机、喷气式和螺旋桨式飞机

3.2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

由于历史发展缘由,截止目前为止,有关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尚无相关资料可鉴。在上海市环境保护部协调下,课题组分别走访调研了各条线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保有量、种类分布、技术现状进行了调研,对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况大致摸了一个底。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按应用领域)相对应主管部门及保有量情况如下表3.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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