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取证的程序
抽样取证的程序
抽样取证的程序不同的物品,其抽样要求也不一样。
4、事先应有计划,准备好抽样所需的材料和工具,如执法文书、证件、封签、无菌袋(瓶)等。
5、了解、熟悉相关国家标准,知悉抽样步骤、抽样方法,明确样品运输、储藏的条件。
抽样方法,一般应遵循随机抽取的原则。
6、抽样过程中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如拒绝签字盖章,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到场见证,并在抽样取证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7、抽样送达过程,均须制作相应的办案文书,如抽样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和委托鉴定书等。
8、送检时要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格作必要的审查,以免出具的结论无效。
9、注意样品的购买环节。
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测时,对检验所需样品,应按被监测人进货价购买。
10、应履行告知义务,让当事人充分行使知情权。
抽样前,应向当事人介绍抽样送检的目的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等;告知当事人必须妥善保管留存样品,不得私自拆封、调换、毁损样品,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行使复检申请权;及时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有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权利。
不得剥夺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的救济权利。
如果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申请,则视为当事人承认检测结果。
因此,在时间上要经过复检申请法定期限15日后才能终结调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然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抽样笔录的制作要求1、“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栏目中应精确填写抽样的时间和地点;2、抽样人是指到现场负责抽样的办案人员。
如检验机构派员抽样的,则应在“抽样栏”栏目中注明;3、抽样物品、数量应填写抽样物品的名称及数量;4、抽样情况:应写清被抽物品的总体情况,包括规格、型号、货号、购进数量、库存数量、单件重量、包装情况、标识、合格证等情况。
同时,应写清抽样取证的详细过程,同一类的种类物品中抽取了多少件;5、样品加封情况:应如实记录样品加封的情况;6、备注:抽样取证过程中的特殊事由,如当事人拒绝到场邀请其他人作为证人的,应在此栏目中反映出抽样取证是工商执法办案的一把利器,但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
抽样取证要领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抽样取证要领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是工商执法人员查办案件的有力手段,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时往往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以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第三方依法出具的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来判定违法事实,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所谓抽样,是指通过科学的方法从研究对象中抽取一部分单位,以推断并反映总体的情况。
因此,我们工商执法人员查办案件过程中采取抽样取证方式收集证据时应遵循科学的方法,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只有抽样取证程序合法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才可用以“以一部分反映总体的情况",从而以此来确定总体情况的性质才具有合法性。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 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2001年8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并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12月5日,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鲁编[2003]12号),将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五)项调整为“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是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抽样检测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重要手段,但很多工商执法人员往往在抽样程序上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存有很多问题,有时反而会成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突破口,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教训。
笔者结合几年来经济检查的实践经验,把采取抽样取证方式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希望能对我们工商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工作有所帮助。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一、现场核查程序:1.药品注册申请:药品生产企业向药品监管机构提交药品注册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资质证明、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控制文件等。
2.形成现场核查队伍:药品监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组成现场核查队伍,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3.现场核查计划:现场核查队伍根据申请企业的情况,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并提前告知企业。
4.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队伍按计划进行现场核查,对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环境、人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全面检查,并记录现场核查过程的细节。
5.现场核查报告:现场核查队伍根据实地核查的情况,编制现场核查报告,记录核查结果和存在的问题。
6.现场核查结果通知:药品监管机构将现场核查结果通知企业,并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
二、抽样检验程序与要求:1.抽样计划:药品监管机构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制定抽样计划,并提前告知企业。
2.抽样取证:执法人员按照抽样计划,在企业现场对符合要求的药品进行抽样取证,确保样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样品封存:抽样后,执法人员将样品进行封存,采取密封方式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防止二次污染。
4.样品交接:执法人员将封存的样品交给实验室进行检验,并在样品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5.检验分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验分析,包括药品成分、质量指标、微生物污染等内容。
6.检验报告:实验室出具检验报告,记录样品的检验结果和分析数据。
7.检验结果通知:药品监管机构将检验结果通知企业,并根据检验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药品注册。
以上就是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的主要内容。
通过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可以确保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环境、人员管理和质量管理等符合相关要求,从而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药品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的注册和核查工作,提高药品监管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印刷窝点现场查处流程
印刷窝点现场查处流程以印刷窝点现场查处流程为标题,写一篇文章。
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印刷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印刷技术从事非法活动,给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部门建立了印刷窝点现场查处流程。
二、现场勘察1. 接到线索:相关部门接到举报线索或发现可疑情况后,将立即展开调查。
线索的来源可以是群众举报、行业监管部门巡查等。
2. 确认线索真实性:针对接到的线索,相关部门将进行初步核实,确认线索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3. 组织勘察人员:根据情况和需要,相关部门将组织勘察人员前往现场,包括执法人员、技术人员、行业专家等。
三、现场查处1. 依法取证:勘察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要依法取证。
他们会对窝点进行全面勘查,包括建筑结构、设备设施、印刷机器、原材料等。
并将现场情况进行详细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下来。
2. 抽样取证:在勘察过程中,勘察人员会抽取相关样品,如纸张、油墨等,用于后续的鉴定和检验。
3. 技术鉴定:根据现场情况和抽样取证的材料,相关部门将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和检验。
他们会对印刷品进行质量检测,判断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 现场取证:在现场查处过程中,如果发现了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会及时采取措施,如扣押违法印刷品、设备等,并对现场进行封存,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5. 记录笔录:勘察人员会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进行笔录记录。
以便后续调查和处理。
6. 现场处理:根据现场查处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会依据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
四、后续处理1. 相关通知:相关部门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相关通知,告知查处结果和处理决定。
2. 资产处置:对于被扣押的违法印刷品、设备等,相关部门会依法予以处置,如销毁、拍卖等。
3. 案件结案:相关部门在对现场查处的案件进行审核和审批后,会依法结案,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3.08.26•【文号】公安部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8月24日实施日期:2006年8月24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8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4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于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XXX2003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第七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讯问和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检测第六节抽样取证第七节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与扣押证据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十章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理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培训材料第一部分一般程序一、行政案件来源:检查发现;举报;投诉;移送;火灾事故调查发现;同级政府或上级机关交办等。
二、对各种案源的处理:填写《受案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查,并视情处理。
(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调查处理:1、有违法事实;2、需要追究行政责任;3、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二)不予受理:不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告知报案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理:1、没有违法事实;2、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3、有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程序要求:(1)内部审批;(2)受害人报案的,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3日内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三、《受案登记表》的运用:*1、不管是报案的还是监督检查发现的,只要进入行政办案程序的,均应填此表;2、一案一填,同一事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因不同案由被查处的,应分别填写受案登记表;一案多人且相同案由的可合用一表,但应注明各违法嫌疑人的情况(审批表中同,但对每一名违法嫌疑人员的处理意见必须分别写明,审批人部分同意或不同意承办意见的,应当具体写明审批意见)。
3、表中案由按受案时掌握的情况,对照消防法四十四种案由填写,一般表述为:“涉嫌违法主体+案由”。
四、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
登记单一式两份,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注明提供人、接收人,一份给提供人,一份归档备查。
同时对证据材料、物品采取固定保全措施,明确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节调查一、基本要求(一)全面:对象——行为人本人,受害人、证人等;内容——有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重,包括: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抽样取证的程序
抽样取证的要领(一)概念抽样取证是指办案人员根据案情需要,为了提请有关部门给予检验、鉴定以取得检验(鉴定)报告证据或者提取物证,依据科学的方法,抽取具有代表性的一定量的物品作为证据的管理活动。
(二)抽样取证的一般要求1、办案人员应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2、应有当事人在场。
当事人是单位的,应通知其单位领导,并有其单位领导或者相关的实物保管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在场;3、抽样的方法科学,样品具有代表性。
应遵循一定的科学方法或者随机抽取样品,法律、法规、规章、质量标准对抽样、封样方法和样品的数量等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
样品的代表数量应该准确、具体,所代表的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批号、存放地点、数量等信息均应记录在案。
封样要科学、严谨。
4、当场制作笔录。
抽样笔录应当场制作,并由当事人、在场人、办案人签章。
实施现场检查的,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三)抽样取证的程序1、抽样的启动。
在接到举报、投诉、上级交办或者日常检查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下,可以抽样取证,否则,不得随意进行。
2、抽样的实施。
抽样的方法、步骤、数量、工具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如“国标”中对抽样有具体规定的,须符合该规定),样品通常不少于一式两份。
3、封样。
抽取的样品应使用专用封签当场封样,并有承检单位抽样人员、工商执法人员、被检测人签字盖章。
4、备份。
以备复检的样品,可以由承检单位带回,也可以封存于被检测人处保管。
5、送检。
可由承检单位办理,也可由工商执法人员、被检测人共同送检。
6、告知。
组织实施检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检测人。
7、异议。
被检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检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8、复检。
组织实施检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及时通知承检单位和复检申请人。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一般程序是怎样的?1、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法》3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4、处罚决定。
虽然知道自己违法了,但很多人却总觉得自己是稀里糊涂的就被行政处罚了,即使有点心虚还是会觉得对处罚结果很不服气。
这样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大家对行政处罚还不够了解,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一般程序是怎样的?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一般程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一般程序的重要制度和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1.立案。
立案是初步调查程序和正式调查程序的中间环节,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正式调查的开始程序。
规定立案程序,旨在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涉及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等及时作出正确处理,规范立案工作,提高行政效率。
2.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建立在充足的事实基础上,而事实基础完全是靠证据来支撑的。
因此,调查取证程序从来都是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之一。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以适应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复杂情况。
具体包括:(1) 调查取证权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2) 表明调查人身份制度;(3) 委托调查制度;(4) 证据制度;(5) 抽样取证;(6) 有关证据材料的鉴定;(7) 有关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8) 行政强制措施;(9)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时采取的措施;(10) 回避制度;(1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核审。
案件核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把关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由法制机构承担的一项执法监督职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调查取证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二十二条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商品质量抽样取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忍住
在商品质量抽样取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忍住在商品质量抽样取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2011年09月24日在商品质量抽样取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在商品抽样取证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正确区分监测抽样和抽样取证。
从近几年的实践看,往往把监测抽样与抽样取证混为一淡。
监测抽样是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计划地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法定检验机构,开展的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进行抽样检测、质量判定,其监测包括定向的和不定向的,具体特点:一是要制定监测计划,并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组织实施监测工作;二是委托具有检测商品质的能力和条件的机构抽样检测;三是承检单位还要制定检测工作规范和检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检测工作规范和检测方案开展检测工作。
抽样取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盖章"的规定抽样取证。
由此可见抽样取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办理个案过程中的一种取证,所抽取的样品作为一种证据进行保存,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通常的作法是抽取三份样证,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字,加盖执法机关公章后封存,一份由当事人保存,一份执法机关留存,为了更进一步证明抽样所取的证据证明力,另一份就要送法定的具有检验该商品质量资质机构检验,证明证据的准确性。
问题: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对商品质量监管中还存在对某些商品实行普遍抽检:一是没有抽样计划;二是未经批准;三是没有法定抽检资格的人员抽取;四是没有检验机构制定的检测工作规范和检测实施方案.这是错误的,这些问题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1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1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5•【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1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7年1月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31日起实施。
主席XXX2017年1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其他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限制业务范围;(五)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六)责令停业整顿;(七)吊销业务许可证;(八)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九)撤销任职资格;(十)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十一)禁止进入保险业;(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前款所列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本规定的程序,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五)程序合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修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21•【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四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卷烟鉴定抽样程序标准及注意事项
一、卷烟鉴定抽样程序
二、卷烟鉴定抽样标准
三、卷烟鉴定抽样注意事项
(一)每200支为1条,每50条为1件;散支烟按10千克相当于1件烟计。
(二)不同品牌、规格、批号、包装的卷烟应分别归类,分别进行抽样。
(三)抽样可以根据鉴别检验工作实际需要适当扩大随机抽样范围,增加样本数量。
(四)抽样时,应当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抽样,并将样品及抽样后的涉案物品用“封存签(条)”封存,由当事人及抽样人在“封存签(条)”上签字确认,如当事人拒签的要写明“拒签”。
送检过程中,如当事人要求陪同,应予准许。
抽样后要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并在抽样取证物品清单上做出必要的记录。
一般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
一般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一般行政处罚的程序是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证,行政处罚决定等这六个步骤。
当然了,也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都一定有主持听证会的这一程序的,但是,行政违法行为特别明显的,比如说交通违章,行政处罚单也都是会在当时就由工作人员直接下达的。
一般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一般程序的重要制度和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1、立案。
立案是初步调查程序和正式调查程序的中间环节,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正式调查的开始程序。
规定立案程序,旨在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涉及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等及时作出正确处理,规范立案工作,提高行政效率。
2、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建立在充足的事实基础上,而事实基础完全是靠证据来支撑的。
因此,调查取证程序从来都是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之一。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以适应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复杂情况。
具体包括:(1) 调查取证权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2) 表明调查人身份制度;(3) 委托调查制度;(4) 证据制度;(5) 抽样取证;(6) 有关证据材料的鉴定;(7) 有关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8) 行政强制措施;(9)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时采取的措施;(10) 回避制度;(1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核审。
案件核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把关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由法制机构承担的一项执法监督职能。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针对多年来案件核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强化了这项制度并作了必要的变革,以适应各地行政处罚和依法行政的需要。
4、告知。
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设立告知程序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在受到行政处罚时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6年9月5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育指导)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层级指导和监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五条(行刑衔接)市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相关业务领域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材料。
区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市场监管局管辖。
样品采集的一般流程
样品采集的一般流程The general process of sample collection begins with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specific type of sample required for the intended analysis. This involves determining the nature of the sample, whether it's a biological specimen, environmental material, or a material from a specific industrial process. Once the type of sample is determined, the next step is to select the appropriate collection method.样品采集的一般流程首先从确定所需分析的具体样品类型开始。
这涉及确定样品的性质,无论是生物样本、环境材料还是特定工业过程的材料。
一旦确定了样品类型,下一步就是选择适当的采集方法。
The collection method chosen should minimize the potential for contamination or alteration of the sample. This might involve using sterile equipment, ensuring the sample is collected in a controlled environment, or taking measures to preserve the sample's integrity during transportation. Additionally, it's crucial to ensure that the sample size is sufficient for the intended analysis, while also being mindful of any ethical or legal considerations related to sample collection.所选的采集方法应尽量减少样品受到污染或改变的可能性。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育指导)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层级指导和监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五条(行刑衔接)市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相关业务领域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材料。
区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市场监管局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区市场监管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区市场监管局管辖。
第七条(指定管辖)区市场监管局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市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市级主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
市级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区市场监管局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区市场监管局管辖。
市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移送管辖)区市场监管局发现所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移送手续,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铁梨市林业和草原局办案流程
铁梨市林业和草原局办案流程一、受理:受案登记表接到举报、控告、投诉、主动交代等属于林业案件的,填写受案登记表,受理后,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立案:立案登记表经受案初查后,认为应予立案查处的,办案人员填写立案登记表,呈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调查取证(一)制作询问笔录1、询问笔录2、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3、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当事人签字)(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三)先行登记保存呈批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后,应在7日内处理完毕,根据时间期限,在7日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解除呈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解除通知书)(四)林业技术鉴定1、林业技术鉴定申请2、林业技术鉴定派遣单3、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4、鉴定人员技术资质证书复印件5、林业技术鉴定结果告知书(五)查封、扣押木材1、查封、扣押木材呈批表2、查封、扣押木材通知书3、查封、扣押木材清单(附现场照片)(六)查封、扣押(封存扣押后,应在1个月内处理完毕。
根据时间期限,1个月后制作封存扣押物品处理呈批表、封存扣押物品处理通知书或解除封存扣押决定书)1、封存扣押呈批表2、封存扣押现场笔录3、封存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及现场照片4、送达回证(七)抽样取证1、抽样取证呈批表2、抽样取证通知书(八)行政处罚延期1、行政处罚延期呈批表2、行政处罚延期通知书(九)质证1、质证申请书2、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四、审查(一)集体讨论会议纪要(不需要集体讨论的,直接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二)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1、办案人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表,提出处理意见2、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3、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4、行政执法负责人审批五、告知(一)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回证(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义务告知书达到听证标准后,同时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填写送回证。
1、不要求听证的,3日后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2、要求听证的,接到告知书3日内提出申请,转入听证程序六、听证(一)听证程序1、受理听证申请当事人三天内提出申请,办案单位收到申请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呈批表》,报领导审批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见证取样程序 -回复
见证取样程序-回复见证取样程序是一种常用于法律和法庭审判中的程序,旨在确保取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这个程序中,专业人士在一定的法律指导下进行取证活动,将收集到的证据用于支持案件的辩护或指控。
步骤一:检察官或律师确定需要见证取样的证据。
在案件的调查或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律师或其他相关方可能需要取证以证明其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
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物证、电子数据、录音或影像材料等等。
他们会根据案件的需要和法律要求,确定需要见证取样的证据。
步骤二:申请法院或权威机构进行见证取样。
一旦确定需要见证取样的证据,检察官、律师或相关方会向法院或权威机构提出正式申请。
申请常常需要包括详细的描述证据、证据拥有人、取证的目的和理由等相关信息。
申请经过法院或权威机构的审核后才能获得批准。
步骤三:指定合适的见证取样专业人员。
一旦得到批准,法院或权威机构会指定合适的专业人员进行见证取样。
这些专业人员往往是有相关背景和经验的人士,他们将根据申请中的要求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的取样操作。
步骤四:实施见证取样活动。
专业人员根据申请中的要求和法律规定,对被指定的证据进行见证取样。
在取样的过程中,专业人员会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确保取得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他们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技术和方法,例如保全电子数据、扣押文件、记录已有的物证状况等等。
他们还可能会制定详细的取样计划,记录取样过程中的各项操作和细节。
步骤五:制作见证取样报告。
专业人员在完成见证取样后,将根据取样过程的实际情况制作见证取样报告。
这份报告会详细描述取样的对象、取样的时间和地点、取样的过程和方法、取样的结果以及可能的意见和建议等。
见证取样报告是对取样过程和结果的正式记录,有助于在后续的庭审或调查中引用和使用。
步骤六:见证取样报告的使用。
见证取样报告在后续的庭审或调查中会被作为证据使用,以支持攻击方的指控或被告方的辩护。
报告会被提交给法院或相关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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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取证的要领
(一)概念
抽样取证是指办案人员根据案情需要,为了提请有关部门给予检验、鉴定以取得检验(鉴定)报告证据或者提取物证,依据科学的方法,抽取具有代表性的一定量的物品作为证据的管理活动。
(二)抽样取证的一般要求
、办案人员应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应有当事人在场。
当事人是单位的,应通知其单位领导,并有其单位领导或者相关的实物保管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在场;
、抽样的方法科学,样品具有代表性。
应遵循一定的科学方法或者随机抽取样品,法律、法规、规章、质量标准对抽样、封样方法和样品的数量等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
样品的代表数量应该准确、具体,所代表的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批号、存放地点、数量等信息均应记录在案。
封样要科学、严谨。
、当场制作笔录。
抽样笔录应当场制作,并由当事人、在场人、办案人签章。
实施现场检查的,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三)抽样取证的程序
、抽样的启动。
在接到举报、投诉、上级交办或者日常检查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下,可以抽样取证,否则,不得随意进行。
、抽样的实施。
抽样的方法、步骤、数量、工具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如“国标”中对抽样有具体规定的,须符合该规定),样品通常不少于一式两份。
、封样。
抽取的样品应使用专用封签当场封样,并有承检单位抽样人员、工商执法人员、被检测人签字盖章。
、备份。
以备复检的样品,可以由承检单位带回,也可以封存于被检测人处保管。
、送检。
可由承检单位办理,也可由工商执法人员、被检测人共同送检。
、告知。
组织实施检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后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检测人。
、异议。
被检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日内,向组织实施检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复检。
组织实施检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及时通知承检单位和复检申请人。
、费用承担。
()样品费用。
检测所需检验用样品,按被检测人进货价格购买。
检测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被检测人同意,可以由被检测人无偿提供。
()检测费用。
经检测(鉴定),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不合格的,由被检测人承担。
复检结果与初次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承检单位承担。
、样品处理。
无偿提供的样品,检测合格的,退回被检测人;检测不合格的,由组织实施检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注意事项
、抽样取证的对象不应仅仅局限于产品质量,也可以是产品标识、包装装潢、商标标识等,其道理是相通的。
、样品由谁抽取,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规定,可由承检单位抽样人员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工商部门也可单独进行。
、按什么标准抽取,“按照规定抽取”,“规定”即是有关技术规范。
不同的物品,其抽样要求也不一样。
、事先应有计划,准备好抽样所需的材料和工具,如执法文书、证件、封签、无菌袋(瓶)等。
、了解、熟悉相关国家标准,知悉抽样步骤、抽样方法,明确样品运输、储藏的条件。
抽样方法,一般应遵循随机抽取的原则。
、抽样过程中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如拒绝签字盖章,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到场见证,并在抽样取证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抽样送达过程,均须制作相应的办案文书,如抽样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和委托鉴定书等。
、送检时要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格作必要的审查,以免出具的结论无效。
、注意样品的购买环节。
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测时,对检验所需样品,应按被监测人进货价购买。
、应履行告知义务,让当事人充分行使知情权。
抽样前,应向当事人介绍抽样送检的目的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等;告知当事人必须妥善保管留存样品,不得私自拆封、调换、毁损样品,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行使复检申请权;及时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