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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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

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新建居住区经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于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15%。
(三) 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m。
3、《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年11月4日建设部发布)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审批(服务)收费:建设项目绿地率达到《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规定的指标要求的,不收费;未达到的,所缺绿地面积按400元/平方米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逾期未完成的,按15.00元/平方米缴纳绿化延误费。依据:1、《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城市绿化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9]19号);2、《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29号)。
(四)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m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民政部不能按上述标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由所在城市具体规定。

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6.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2013年6月25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市园林局局长苏霓斌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必要性我市是国家园林城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城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城市园林绿化立法工作。

1994年,我市就制定了《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原《绿化条例》),并于2003、2004年进行了2次修正。

原《绿化条例》的公布实施,对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影响深远,促使我市园林绿化步入投资力度加大、建设速度加快、发展水平增强的较好历史时期。

绿化建设由“见缝插绿”向规划建绿、拆迁建绿、拆墙透绿发展,综合改造了“两江四岸”、月湖、蛇山、龟山等自然景观,山水园林特色逐渐显现。

市、区人民政府将公园免费开放、绿化进社区等作为为民办实事、体现绿化事业公益性的重要内容,从单一重视绿量向建管并重、布局均衡、服务于民转变,绿化设计理念更加人性化,广大市民享受到更多绿化成果。

在植物配置上更加注重园林绿化的生态功能,植物品种更加丰富、空间层次更加完善、季相色彩更加分明;在管理上强化依法行政、完善市场机制和依靠科技手段,园林绿化水平不断提高。

2003年以来,我市城市绿化总量保持稳步增长,每年建设绿地300万平方米,新(改、扩)建公园30余个、街头游园100余个和城市小森林30个。

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三项基本指标分别从2003年的30.13%、34.92%、8.32平方米提高到2012年的32.93%、38.19%和9.92平方米。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绿化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绿化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土地资源稀缺,导致可用于绿化的土地严重不足,城市绿化发展空间受到制约。

湖北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一)

湖北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一)

湖北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一)湖北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简介市区园林绿化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环境美观和居民生活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湖北省制定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以提高园林绿化管理水平,保障城市园林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标准内容湖北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绿化景观设计要求–根据区域特点,合理布局多样化的绿化景观;–选择适应当地气候条件的植物品种;–根据功能需求,科学规划景观元素的布置。

2.绿地养护要求–定期修剪草坪、修剪树木等,保持绿地整洁有序;–每年进行一次春季清理,清除落叶和杂草;–保障绿地内植物的水肥供应,及时修复病虫害。

3.花坛养护要求–定期修剪花坛植物,保持花坛整洁美观;–注意花坛的病虫害防治,及时更换不健康的植物;–每年进行花坛换花,更新花坛景观。

4.绿化树木养护要求–定期修剪树木枝干,保持树形美观;–注意树木的养护管理,修复病虫害和干旱等问题;–做好树木的保护措施,避免破坏和砍伐。

5.灌溉系统养护要求–定期检查灌溉系统,确保正常运行;–处理灌溉管道的破损和渗漏问题;–调节灌溉系统的水压,保证植物的合理灌溉。

6.绿化设施养护要求–定期检查绿化设施的安全性能,如长椅、亭子、游乐设施等;–维护绿化设施的清洁和整洁,保持它们的良好使用状态;–及时修复和更换坏损的绿化设施,确保市民的使用体验。

结论湖北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的出台,为城市园林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标准,有助于提高城市绿化质量和保护生态环境。

各地园林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该标准,并加强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管理水平,推动湖北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准则

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准则

精心整理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为适应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保护绿化成果,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本、花卉、地被、草坪、竹类、古树名木及园林绿地内基础设施等的养护管理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各类城市(含1234地。

56圃地。

7、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8、树冠树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

大多数树种由中心主枝、主枝、副主枝、三级主枝枝组,包括结果枝和生长枝等大小枝条组成,棕榈科和铁树科指主干以上的簇生叶部分。

9、花蕾期植物从抽苔观蕾到开花前的时期。

10、叶芽能发育成枝和叶的芽。

叶芽外形较瘦小,先端尖。

11、花芽能发育成花或花序的芽。

花芽外形较肥大,略呈圆形。

12、生长势12、为全市人民服务,面积在10公顷以上,且年人流量在50万人次以上,有完整的管理体系和健全服务设施的综合性公园;3、城区快速路、主干道及城市河流、城墙的两侧带状公园、街旁绿地(小游园);4、位于车站、码头、机场等集散广场、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交通岛等人流量大的地方的街旁绿地或小游园;5、主干道及行道树胸径在20cm以上的次干道、支路的道路绿地。

(二)二级养护管理绿地1、为一定区域市民服务,面积在3-10公顷,且年游客量30万人次以上,有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较好的服务设施设备的区级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2、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街头绿地或小游园;3、城区次干道道路绿地(已划为一级养护管理的除外)。

(二)三级养护管理绿地123411.2修剪乔木整形修剪效果要与四周环境协调,以增强园林美化效果,行道树修剪要保持树冠完整美观,主侧枝分布均匀,内膛通透,根据不同路段车辆等情况确定下缘线高度和树冠体量,不能影响高压线、路灯和交通指示牌;单位附属绿地内种植的树木枝叶伸向城市公共道路或他人物业范围内的,要及时修剪;修剪按操作规程进行,尽量减小伤口面,剪口要平,不能留有树钉;徒长枝、病虫枝、交叉枝、平行枝、下垂枝、下缘线下的萌蘖枝及干枯枝叶要及时剪除。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临时占用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栽、砍伐树木。

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树木严重影响居民采光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移栽树木的,应当向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避免移栽树木的,不得移栽。

树木无移栽价值的,可以向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规划设计,应当尽量避免移栽、砍伐树木。

第四十条移栽、砍伐树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不足五十株的,由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二)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五十株以上的,由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以外的树木,胸径不足二十厘米,并且因同一事由移栽、砍伐数量少于二十株的,由区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四)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以外的树木,胸径在二十厘米以上的,或者因同一事由移栽、砍伐数量在二十株以上的,由区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对申请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五十株以上或者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以外的树木一百株以上的,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二条经批准移栽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施工单位,在适宜树木生长的季节按照树木移栽技术规范将树木移栽到绿化主管部门确认的绿地中,并设置标志。

树木移栽后一年内未成活的,应当予以补植。

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权属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标准补植树木。

第四十三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以及移栽、砍伐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以及监督电话等。

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需要,可以先行移栽、砍伐树木,但应当在抢险救灾结束后五日内到绿化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补种。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4版)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4版)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3年11月2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彰显山水园林特色,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城市公园、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绿化建设和养护,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促进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的协调增长,保障城市绿化均衡发展。

第四条市园林主管部门和市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查处。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优化植物配置的原则,注重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协调。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和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建、认养城市绿地、树木,种植纪念林。

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树木冠名权。

第七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以及雨水收集、中水利用等节水、节能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组织培育、应用本市适宜的植物品种。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绿化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增强社会绿化意识。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发布文号】武政[xx]24号【发布日期】xx-03-19【生效日期】xx-03-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年3月19日武政〔xx〕24号)第一条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指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化、干道绿化、防护绿地等专项园林绿化工程,单位家庭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以及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草坪、园路等绿化工程。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第三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区(县)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必须按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和接受年度资质审查。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申领资质证书,必须一律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核发或报有关部门核发。

第六条第六条新设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报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发资质试行证书,两年后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查验收合格,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发资质证书。

第七条第七条除规划设计甲级和施工一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地点和规模不限外,其余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规划设计乙级和施工二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省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在50公顷以下;(二)规划设计丙级和施工三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省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在20公顷以下;(三)施工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只能承揽市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且规模限在10公顷以下。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6.11
•【字号】鄂建办〔2018〕202号
•【施行日期】2018.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发布《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
价表》的通知
鄂建办〔2018〕20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园林主管部门,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
为合理确定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费用,更好地适应建筑业“营改增”后全省园林养护计价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以下简称“本定额”),经审定通过,予以发布。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适用于湖北省城市建成区内各类绿地的日常养护、建筑、小品维护、保洁及保安。

二、本定额既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配套的消耗量定额,也是实行定额计价时的全费用基价表。

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控制价、养护预(结)算的依据,是企业投标报价、内部管理和核算的重要参考。

三、本定额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1日前已进行招投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约定执行。

四、本定额由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97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97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9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园林局,各县(市)建设局: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做好全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设计,是城市实施园林绿化建设的龙头和依据,不能将《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简单替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尚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市县,要尽快启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工作。

已编制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市县,经评估不符合节约型园林建设和不能满足防灾避险要求的,要对原绿地系统规划进行修编。

二、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符合规划编制资质、资格管理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在规划设计的过程中要坚持思维超前、立足长远;全面增绿、突出重点;科学布局、塑造精品的原则。

要将节约型园林建设理念贯穿于绿地系统规划各阶段并保证满足防灾避险功能的要求。

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及其它相应规划相衔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四、在编制绿地系统规划过程中,上一级政府的园林主管部门应给与技术指导。

在形成规划讨论稿时,应征求上一级园林部门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在对规划稿进行论证之前,需报省住建厅组织专家进行咨询。

湖北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湖北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湖北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一、引言湖北是我国的一个重要省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美丽的风景。

为了保护和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湖北各城市都非常重视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本文将介绍湖北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旨在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创造更美好的城市环境。

二、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的重要性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是指对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工作进行评估和规范的标准。

它可以确保园林绿化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益性,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品质和形象,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因此,制定和执行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三、湖北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的要求1. 植物选择与配置:根据不同区域的气候和土壤条件,合理选择植物种类,并根据景观设计要求进行合理配置。

同时,要注意植物的生长习性和养护要求,确保植物健康生长。

2. 施肥与土壤改良:科学施肥是园林绿化养护的重要环节。

要根据植物的养分需求和土壤质量进行施肥,并合理选用有机肥和无机肥。

此外,对于土壤质量不佳的地区,要采取土壤改良措施,提高土壤的保水保肥能力。

3. 病虫害防治:及时发现和处理植物病虫害是园林绿化养护的重要任务。

要建立健全的病虫害监测和防治系统,加强对植物病虫害的预防和治理,确保植物的健康生长。

4. 制定养护计划:根据园林绿化的特点和需求,制定详细的养护计划。

包括养护周期、养护内容、养护人员等,确保养护工作有序进行。

5. 绿化设施维护:城市园林绿化中的各类设施,如喷泉、灯光、景观亭等,也需要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保持设施的完好和美观,防止设施损坏给市民带来不便。

6. 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园林绿化养护工作要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

要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加强植物的选育和繁殖工作,推广生态修复技术,提高园林绿化的生态效益。

7. 培训与管理:加强对园林绿化养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地方标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的公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地方标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的公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地方标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6.04.21
•【字号】公告第5号
•【施行日期】2016.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地方标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的公告
第5号现批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为湖北省地方标准,编号DB42/T 1124-2015,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出版发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1日。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doc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doc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发文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文号:武政[1997]24号发布日期:1997-3-19执行日期:1997-3-19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指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化、干道绿化、防护绿地等专项园林绿化工程,单位家庭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以及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草坪、园路等绿化工程。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区(县)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必须按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和接受年度资质审查。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申领资质证书,必须一律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核发或报有关部门核发。

第六条新设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报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发资质试行证书,两年后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查验收合格,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发资质证书。

第七条除规划设计甲级和施工一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地点和规模不限外,其余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规划设计乙级和施工二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省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在50公顷以下;(二)规划设计丙级和施工三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省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在20公顷以下;(三)施工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只能承揽市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且规模限在10公顷以下。

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

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

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
注:1、省级园林城市(县城)须满足表中标准内容要求(带“﹡”的指标项作为参考指标)。

2、标准中有关指标项的计算方法、评价要求、评价范围、评价程序、评价时效按《城市园林绿化评价
标准》(GB/T50563-2010)进行计算、评价。

3、标准中城市(县城)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城市(县城)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城市(县城)公
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城市(县城)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城市(县城)道路绿化评价值、城市(县城)容貌评价值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评价。

4、标准中有关指标解释见《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建城[2010]125号)。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已经1995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树、花、草种植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市、州(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已经设立绿化管理部门的市,由该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管理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以及保护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使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指标;(四)树、花、草种植规划;(五)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详细规划;(六)绿化基础设施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实施绿化规划的措施。

襄阳城绿化规划方案-最新版

襄阳城绿化规划方案-最新版

襄阳城绿化规划方案1. 前言襄阳市是湖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中华文明的发源地之一。

为了进一步发展城市,打造宜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襄阳市政府制定了城市绿化规划方案,以推动城市绿化进程。

2. 规划目标规划旨在通过创建健康且有吸引力的城市绿地系统,增加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支持城市气候适应性和减少城市化对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

其目标如下:•增加绿地面积,达到每人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优化公园和绿地的布局、设计与管理,加强服务设施建设;•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空气质量和水体质量;•推广绿化和环保知识,培养市民环保意识。

3. 规划内容3.1 公共绿地增加襄阳市将通过新建公园和改造景观带等方式,增加公共绿地面积,提高市民绿地享受的便利性。

目前襄阳市绿地面积已经超过50万平方米,而后来者新落成的潘阳公园、东湖公园等等,会为市民提供更多优质的公共绿地。

3.2 绿城示范区为了把襄阳市建设成为一个环保、绿色的城市,市政府规划了绿城(Eco-city)示范区,通过提高生活质量、劳动力素质和可持续发展,以实现低碳化、绿色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3.3 自然保护区规划中提到的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襄阳市区域内自然生态环境而设立的保护区,包括荒漠、森林、湿地等不同类型的生态区域。

通过立法、法律制度和政府管理,来维护城市自然环境与发展的均衡。

3.4 生态廊道建设生态廊道是指维护、修复、重建清源河、西大河及小散河三条生态廊道生态边界线上的生态系统过程。

该规划将建设襄阳市的生态廊道,维护市区的多样性和绿化。

3.5 智能化绿化系统建设市政府将投资建设高科技绿化系统,提高城市绿化的智能化程度。

智能化绿化系统将通过大数据、等技术,实现自动化监测绿化覆盖面积、绿化植被存活率、植被种类、灌溉情况等,以促进城市绿色建设的可持续性。

4. 实施计划按照襄阳市政府的计划,规划方案逐步实施,按如下时间节点完成:•2021年至2022年:潘阳公园、东湖公园建设;•2023年至2025年:规划绿城示范区完成投资;•2026年至2028年:生态廊道建设完成;•2029年至2030年:智能化绿化系统建设完成。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要求》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要求》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要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要求》湖北省建设厅鄂建[2004]15号附录二《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要求》一、树木管理一级:新栽树木成活率99%,原有树木保存率100%。

树形美观,长势茂盛,无歪斜,适时整形修剪,无枯树、徒长枝、病虫枝,造型植物按设计要求修剪,达到预期效果。

树上无牵绳挂物,夫依树搭盖。

适时水肥管理,松土、除杂草,开花植物能按时开花。

二级:新栽树木成活率98%,原有树木保存率99%。

树木生长良好,保持树木自然特征,无明显歪斜(造型植物除外),无牵绳挂物。

整形修剪,保持树木整齐美观。

三级:新栽树木成活率97%,原有树木保存率98%。

树木生长正常,树形比较完整,重点植物要修剪,无明显枯枝败叶、病虫害。

二、绿地管理一级:植物季相分明,色彩丰富,生长茂盛,整齐美观,无缺株。

土壤疏松、平整、无杂草、无建筑、生活等废弃物,无渍水及旱象。

二级:植物生长茂盛,土壤平整,基本无杂草,无积成垃圾,无明显缺珠,无渍水及旱象。

三级:植物生长基本正常,无明显杂草、缺株,废弃物及时清除。

三、草坪管理一级:达到设计要求,草种纯、生长旺盛,观赏效果好;经常修剪,高度符合规定标准,整齐美观,随时清除杂草,其杂草率不超过1%,棵露地面不超过2%,无渍水、无垃圾及废弃物,无病虫危害。

二级:草坪生长正常,观赏效果好,经常修剪,整齐美观,杂草率不超过2%,裸露地面不超过3%,无废弃物、无渍水,无明显的病虫害。

三级:草坪基本生长正常,经常修剪,无明显的裸露地面、杂草、垃圾。

四、草花管理一级:草花质量符合一级标准,地栽草花者摆花图案新颖,花色鲜艳,观赏效果好,花期长、无因管理不善提前倒伏、枯萎现象。

二级:草花质量符合二级标准,地栽草花或摆花其花色有变化,整体效果好,花期达到预期效果。

三级:草花质量符合二级标准,整齐美观、管理好。

五、园林设施管理一级:园林建筑、园林小品、绿化设施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损坏及时维修,定期表面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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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50525(颁布时间)
19950525(实施时间)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文号)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树、花、草种植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市、州(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已经设立绿化管理部门的市,由该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管理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以及保护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使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指标;
(四)树、花、草种植规划;
(五)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详细规划;
(六)绿化基础设施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实施绿化规划的措施。

第九条城市绿化的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一定比率:
(一)绿地占居住区用地面积,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0%;(二)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不低于30%;
(四)生产绿地面积上城市建成区用地总面积不低于2%;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从城市维护建设费、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中,分别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建设。

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逾期未完成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的绿化投资交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安排绿化施工,并按绿化配套投资的30%向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缴纳绿化延误费。

绿化延误费用于城市的公共绿化,其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在审核用地面积时,应有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参加审核绿化用地面积。

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绿化面积标准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按所缺面积绿化的造价收取绿化补偿费,用于异地绿化。

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规划部门不予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老城区的单项建设项目,无法安排绿化用地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审查批准,按前款规定减半缴纳绿化补偿费。

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设计、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参加。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市区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中历史文化遗址和20公顷以上公共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修复方案,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文化部门审批。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和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负责管理;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监时占用城市绿地。

因国家建设和其他特殊需要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同意,缴纳绿地临时占用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绿地临时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二)在树木上牵持绳索、架设电线;
(三)在树木下面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
(四)钉或刻划树木、攀折、围圈花木;
(五)在绿地内乱扔废弃物;
(六)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
(七)在草坪和花坛内放养牲畜、家禽、堆放物料;
(八)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盗窃绿化设施。

第十九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区内的树木。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经批准砍伐的树木,应当补植砍伐株数3倍的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专业部门进行。

承担砍伐、移植、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及时报告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城市古树名木,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统一管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

确需迁移的,必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规定处理;
(五)不按规划进行绿化建设,致使绿地面积减少的,责令建设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所欠绿地面积绿化费用两倍的罚款;
(六)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直接经济损失两倍的罚款。

其违法行为给国家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但拒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所获得的罚没收入,依照《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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