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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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学校的科研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学校设立博士科研启动基金,对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实施资助,为规范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及期限
1.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由学校预算安排。
2. 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在编在岗的博士教师。
3.博士科研启动基金是学校资助博士从事本学科的科研及相关学术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各种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相关经费支出及购置科研、办公耗材等。例如:用于开展科研业务的差旅费、调研费、实验费、资料费、科研工作耗材费、论文论著出版费、科研查新费、出席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等费用。
4.博士科研启动基金报销时间为三年,超过时间期限经费原则上不允许再使用。
二、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的管理及拨付
1.申请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须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哈尔滨商业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科研处每年安排两次(5月、10月)博士科研启动基金开题答辩会,由科研处、相关学院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参加论证。申请获准后,基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2.博士科研启动基金根据科研进展情况分批拨付,并以财务报销方式进行,具体标准为:
(1)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重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并被学校认定的《国际著名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2篇,拨付1万元;
(2)在学校认定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1部专著(不含出版的博士毕业论文),拨付2万元;
(3)承担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拨付2万元。
3. 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由科研处统一管理。科研处审核通过签字后,由主管校领导签字,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4.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完成后(三年内),填写《哈尔滨商业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验收报告》(一式二份),并提交发表论文原件或检索证明、专著出版合同、科研项目任务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到期未完成规定任务,学校撤销项目,基金账户自动注销,剩余基金转入学校总账。
5.博士科研启动基金使用期间,基金使用者若调离学校,基金账户自动注销,剩余基金转入学校总账。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