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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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公司对原制订的《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主要调整文件中有关专业委员会人数、董事广泛参与等内容,修订后《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如下: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稳定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健全关系公司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一名以上独立董事。

第五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名,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会鼓励公司其他董事积极参与战略发展委员会的议事工作,工作小组应同时将会议通知、议案材料等资料提报给其他董事,并为其参加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会议提供便利的条件。

第八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发展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非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的公司董事可以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第九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投资管理部共同组成,由董事会秘书牵头。

董事会办公室主办,投资管理部协办。

主要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与公司的及时联络和沟通、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以及战略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XXX股份有限公司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收藏)

XXX股份有限公司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收藏)

XXX股份有限公司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收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和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包括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履行对其下属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不得因权利交由下属委员会行使而免除其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章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公司发展部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负责审核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以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六)负责推进完善公司规划管理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系;(七)负责研究和协调规划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八)负责审查、规划固定资产投资的评估报告;(九)负责根据规划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进展情况报告,不定期召开会议进行专门讨论重大事务;(十)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专委会工作制度

董事会专委会工作制度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专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的辅助机构,负责对董事会负责的特定事项进行研究、调查和提出建议。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期限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章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第五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如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

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如下:(一)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提名委员会:负责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选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和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董事会的决定执行。

第三章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八条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全体委员。

第九条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条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记录和会议决议应当妥善保存,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专门委员会的更换和调整第十一条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更换和调整。

委员的更换和调整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更换。

召集人的更换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炼化)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炼化)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以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内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董事长是当然委员。

第五条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任职期间,如出现委员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或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等工作组。

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第八条公司业务部门和研发部门应协助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提出建议;(二)对战略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三)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提出战略调整建议;(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包括风险管理建议);(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七)评估公司存在的或潜在的风险状况,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的建议;(八)对经营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保障公司经营安全;(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可适时组成新的委员会或解散现有的委员会,也可以同时设立多个委员会。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履行对其下属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不得因权利交由下属委员会行使而免除其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专门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第六条专门委员会成员由3-5名董事组成,但不得少于2名,董事可以同时担任多个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董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在委员会工作,任命时应考虑董事的意愿和专业背景。

若无法直接安排的,董事会可以对各委员会委员的人选按照一般多数原则进行选举,董事长依照选举结果将董事指派到各个委员会。

第八条专门委员会成员提名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推荐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推荐产生。

第九条专门委员会成员设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协商,并报请董事长批准产生。

第十条专门委员会召集人行使以下职权: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议;2.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3.签署委员会文件;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各委员会的委员应当:1.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工作并在监督执行及战略决策方面为董事会提供意见和建议。

2.以诚信的方式认真和谨慎地处理委员会事务;3.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及精力参加委员会会议;4.独立作出判断;5.其他董事会授权的事项。

第十二条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不定期的会议。

董事、监事、总裁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会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明确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职责,规范⼯作程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战略性投资进⾏可⾏性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全体⼈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尽职义务,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章⼈员组成第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

委员会成员经董事长商有关董事提出⼈选建议,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发展研究院,负责委员会的⽇常⼯作。

第五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战略和投资等⽅⾯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作;(⼆)诚信勤勉,廉洁⾃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作;(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并具备独⽴⼯作能⼒。

第六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三章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第七条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研究;(⼆)对公司重⼤投资决策⽅案进⾏研究;(三)对重⼤资本运作⽅案进⾏研究;(四)完成董事会授权的有关战略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条委员会应建⽴⼯作报告制度,⼯作报告的内容⾄少应包括:(⼀)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提出规划,以及提出规划的依据;(⼆)对重⼤投资决策⽅案提出意见建议;(三)对重⼤资本运作⽅案提出意见建议;(四)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委员会⼯作经费列⼊公司预算。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董事会建设,规范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运行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省属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试行)》、《省属企业董事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南(试行)》、《XX有限公司章程》、《XX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XX有限公司会议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指集团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第三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拟审议的重要事项或者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进行基础性研究,向董事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委员会的定位、职责权限、委员的确定和调整由董事会审批。

第二章人员机构第五条各委员会委员主要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可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人员。

委员的调整由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办公室发文通知。

第六条各委员会设主任(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主持会议,签发会议纪要。

其中:提名委员会主任由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七条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筹备、组织、记录、材料收集、意见征集、档案保管等工作。

第八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委员会的运行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工作建议,必要时提请董事会更换委员。

第三章职责及议事范围第一节提名委员会第九条提名委员会是对集团及所属公司重要人事提名事项进行研究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职责范围为:(一)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事项;(二)集团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人才、职业经理人引进等事项;(三)董事会或董事认为需要专题研究的事项。

第二节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对集团及所属公司重大战略及投资事项进行研究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职责范围为:(-)集团发展战略的确定及调整;(二)集团年度投资计划;(三)非主业投资及境外投资项目;(四)董事会或董事认为需要专题研究的重大战略及投资事项。

上市公司 专委会规则

上市公司 专委会规则

上市公司专委会规则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专业委员会设立和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1. 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2. 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可以对委员会的数量、名称和职责进行调整。

三、专业委员会的组成
1.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成员数量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委员会的工作。

3. 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任命,负责主持委员会会议,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四、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1. 审计委员会: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审核公
司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制度。

2. 提名委员会:负责提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候选人。

3.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和监督执行公司的高管薪酬政策和考核标准,评估高管绩效。

4. 战略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公司的战略规划实施,评估公司的战略发展状况。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的执行和实施。

(三)帮助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XXX股份有限公司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收藏)

XXX股份有限公司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收藏)

XXX股份有限公司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收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和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包括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履行对其下属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不得因权利交由下属委员会行使而免除其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章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公司发展部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负责审核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以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六)负责推进完善公司规划管理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系;(七)负责研究和协调规划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八)负责审查、规划固定资产投资的评估报告;(九)负责根据规划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进展情况报告,不定期召开会议进行专门讨论重大事务;(十)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篇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为提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议事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下属的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效率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九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有关经营方面及发展战略等方面的相关材料。

(加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加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节 总则第二节 人员组成第三节 职责权限第四节 决策程序第五节 议事规则第六节 附则第二章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节 总则第二节 人员组成第三节 职责权限第四节 决策程序第五节 议事规则第六节 附则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节 总则第二节 人员组成第三节 职责权限第四节 决策程序第五节 议事规则第六节 附则第一章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节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节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至少应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含有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自董事会选举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其最长任期不应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一名。

第三节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或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或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 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 对上述事项的执行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华铁股份: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2020年6月)

华铁股份: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2020年6月)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1.1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明确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公司决策过程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法律、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补充规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工作过程中除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3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为专门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1.4专门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5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章专门委员会的一般工作程序2.1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2.2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2.3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与有关委员会成员相关联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2.4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2.5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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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的执行和实施。

(三)帮助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董事会的人数及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层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资格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体系、奖罚制度和绩效标准及程序,报董事会批准。

(二)负责拟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及薪酬方案。

(三)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包括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种。

会议审议是主要的议事形式。

重大事项的审议采用会议方式。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采用传阅审议的方式进行。

会议审议采用举手表决,传阅审议采用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必须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召集人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各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确定。

第十九条各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书面通知各委员,并将议题及有关资料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送达各委员
第二十条各委员会会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该委员会全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且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五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决议,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以备查验。

第二十九条各委员对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各专门委员会因工作需要,需要聘请或委托外界专业机构完成特定工作时,经董事会批准后,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战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公司战略发展工作小组提出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提案,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和有关资料。

(二)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财务部应于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前提供下列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及审计报告。

6.其它相关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就下列事项形成意见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4.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三)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作出决议,经独立董事确认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三十三条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提名委员会应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条件,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受限流通股股东和人才市场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的提名人。

(二)详尽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三)征求被提名人的意见。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被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前10天,向董事会提交对董事、总经理候选人的评议结果。

(六)对公司聘任其他高管人员提出意见。

第三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前提供下列资料:
1.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指标的完成情况;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绩效情况;
4.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及其依据。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2020年5月1日起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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