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内部市场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部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市场运作,强化流程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升内部市场管控执行力,实现支持企业与钢铁主业互惠共赢、和谐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市场”,是指公司各单位与支持企业之间在《内部市场业务目录》的范围内从事的材料、设备、备品配件等资源供应和工民建筑、设备安装及维(检)修、各类劳务等方面的交易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持企业”,是指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全资子公司和改制企业,以及与公司存在历史渊源的集体企业。支持企业分为Ⅰ类支持企业与Ⅱ类支持企业,全资子公司及改制企业为Ⅰ类支持企业,集体企业为Ⅱ类支持企业。

第四条内部市场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支持,合理竞争,规范有序,执行得力。

(二)同质同价的前提下优先,先Ⅰ类后Ⅱ类,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三)不重复投资、不重复建设,适应主业发展大局。

(四)确保用户单位对质量、交货期、服务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交易的一般法则。

第五条公司成立内部市场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任顾问,由公司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组成为

公司副总师及投资管理部、财务部、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部、市场部、机动设备部、生产质量管理中心、采购部、技术改造指挥部、技术中心、规划部、安全生产部、等部门部长。

内部市场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为:

(一)负责内部市场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负责对内部市场管理办公室协调和裁决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复议,并作出最终裁决。

(三)听取内部市场管理办公室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六条内部市场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内部市场管理办公室,内部市场管理办公室设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投资管理部主管副部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内部市场管理办公室职责为:

(一)负责起草、修订内部市场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内部市场监督、检查、协调等日常工作,定期对内部市场运行情况进行通报。

(三)负责受理内部市场有关事项的投诉,组织内部市场管理成员单位对内部市场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调,并作出裁决,对重大事项的裁决提出意见报请公司内部市场管理领导小组议决。

(四)负责研究支持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产业定位,并向内部市场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相关建议和方案。

(五)负责组织对支持企业内部市场业务的准入审查。

(六)负责办理业务主管部门内部市场业务招标、外委的审批与各支持企业内部市场业务外委以及劳务外协的备案。

(七)负责对内部市场相关事项提出奖惩意见,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对违反内部市场管理制度的单位与责任人提出行政、经济考核意见。

(八)负责内部市场的其它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职能部门的职责

财务部为内部市场业务交易价格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并制订内部市场业务交易价格定价与调控等相关文件,并对各项业务交易价格进行监管。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分管的内部市场业务质量、交货期、服务等进行监管,负责办理支持企业的工序外委、劳务外协的审批。

第二章内部市场的交易程序与管理

第八条由内部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录及修改《内部市场业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公司审查通过后发布。内部市场管理办公室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对支持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内部市场资格与业务范围进行审验,同时根据业务主管部门对内部市场质量、交货期、服务等的综合评价,对《目录》进行不定期调整,对《目录》内的业务原则上实行逐步删减。

第九条内部市场支持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企业必须控股其在内部市场承接业务的相关单位,且必须具备自有场地、厂房、设备等生产硬件设施,具有真实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支持企业必须具备规范的企业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取得所从事相关行业必备的专业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均能满足内部市场要求。

(三)支持企业的业务必须是自己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严禁“提篮子”、接收挂靠、转包以及违规分包业务。

(四)资金和自有员工(与支持企业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从业比例要求:支持企业从事内部市场业务必须是自有资金;自有员工的比例:制造类业务要达到80%以上,运输类业务要达到60%以上,检修、建筑安装类业务:项目管理人员达100%,劳务类以及其它业务:管理人员达100%。

(五)内部市场业务以不重复投资建设为基本原则,既要尊重历史,又要根据现实情况适度引入竞争机制。

第十条《目录》内的业务,由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长期固定由一家支持企业承担,且受客观条件所限而无法引入其它供应商的业务,原则上由该支持企业承接。

(二)由一家支持企业承担且属该支持企业固化业务及主导核心业务,质量、交货(工)期、服务等完全能满足公司需要的业务,原则上由该支持企业承担。

(三)有两家及两家以上支持企业的业务,如单项业务

估算量在3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主管部门选择确定供应单位,如单项业务估算量在3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内部议价确定供应单位,在同质同价的条件下,Ⅰ类支持企业优先于Ⅱ类支持企业,内部市场管理办公室参与议价过程监督。

(四)既有Ⅰ类支持企业,又有Ⅱ类支持企业的业务,原则上Ⅰ类支持企业的业务份额大于80%。

《目录》之外的业务,支持企业可参与市场竞争,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一条外委(协)审批流程

(一)《目录》内业务原则上不得外委,如因价格不透明、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重大工艺调整、对生产和产品质量产生重大影响、支持企业质量服务不能满足要求而减少份额等原因以及因公司产能扩大新增需求等需要公开招标业务,业务主管部门须填写《内部市场业务招标审批表》(见附表一),经内部市场管理办公室与公司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公开招标,内部市场管理办公室参与招标过程监督,内部支持企业可参与招标,且在同质同价的条件下优先;如遇其它特殊情况需外委的,业务主管部门须事先填写《内部市场业务主管部门业务外委审批表》,报内部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方可外委。否则,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不得招标,审计部门不得审计,财务部门不得对外付款。

(二)支持企业在内部市场承接的业务不得以工序外委、劳务外委等为名对外转包或分包。受部分设备、工艺等因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