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矿业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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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简版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简版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一、概述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准确、公正、合理的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矿业权评估的目的、内容、流程和要求。

二、评估目的矿业权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矿业权的合理价格,提供评估结果作为矿业权交易、招标或政府征用等重要决策的参考依据。

三、评估内容矿业权评估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矿产资源评估评估专家需对矿产资源进行全面调查与研究,包括但不限于矿产种类、储量、品位、开采条件等因素的评估。

2. 地质环境评估评估专家需对矿区地质环境进行评估,包括地质构造、地质灾害风险、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的评估。

3. 经济效益评估评估专家需对矿业权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开采成本、市场需求、投资回报率等因素的评估。

4. 法律法规评估评估专家需对矿业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采矿许可、环保要求、矿产资源保护等因素的评估。

四、评估流程矿业权评估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评估矿业权持有人或相关机构向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矿业权证书、权属证明、开采计划等。

2. 组织评估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申请,组织评估专家进行评估工作,设计评估方案,确定评估方法和技术路线。

3. 数据收集与分析评估专家对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经济效益和法律法规等相关数据进行搜集与分析,形成评估报告的依据。

4. 评估报告编制评估专家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和评估方法,编制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包含评估结论、评估准则、评估过程及依据等内容。

5. 报告审查与发布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确保评估过程准确、公正、合理。

通过评审后,评估机构将发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告知申请人。

五、评估要求矿业权评估需满足以下要求:1. 专业资质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需具备相关矿产资源评估资质,且评估专家应具备相关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经济效益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 信息透明评估报告应向申请人提供详尽的评估信息和数据,确保评估过程的透明度,申请人有权了解评估的全部过程。

上市公司矿业权要求

上市公司矿业权要求

上市公司矿业权要求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矿业作为重要的基础产业,对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和价值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上市公司若涉足矿业领域,获取矿业权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那么,上市公司在获取和管理矿业权方面究竟有哪些具体要求呢?首先,从法律和合规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这包括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

在获取矿业权之前,上市公司需要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例如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以保障矿业项目的顺利开展。

同时,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批和登记,确保矿业权的取得合法有效。

在资金方面,上市公司要有充足的资金来支持矿业权的获取和后续的开发利用。

这不仅包括前期的矿业权购买费用,还包括后续的勘探、开采、加工、运输等一系列环节的资金投入。

由于矿业项目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并且回报周期较长,上市公司需要有合理的资金规划和风险应对策略,以避免因资金链断裂而导致项目停滞或失败。

技术能力也是上市公司获取矿业权的关键因素之一。

矿业活动涉及到地质勘探、采矿工程、选矿工艺等多个专业领域,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人才和技术储备。

上市公司应拥有一支专业的技术团队,能够对矿产资源进行准确的评估和分析,制定科学合理的开发方案,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效率和利用水平。

对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上市公司更是不能忽视。

矿业活动可能会对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如土地破坏、水资源污染、大气污染等。

因此,上市公司在获取矿业权时,需要提交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生态恢复方案。

在矿业活动的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加强环境监测和管理,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安全生产同样是上市公司在矿业领域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矿业作业通常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如塌方、透水、瓦斯爆炸等。

上市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矿业生产活动的安全进行。

矿业权管理办法试行

矿业权管理办法试行

矿业权管理办法试行矿业权管理办法试行一、引言随着矿产资源的日益紧缺,矿业权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矿业权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试行新的矿业权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明确矿业权管理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为矿业权管理提供指导和依据。

二、矿业权管理制度我国现行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制度明确了矿业权的取得、使用、转让、出租、抵押等相关规定,为矿业权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审批程序复杂、监管不到位等。

因此,新的矿业权管理办法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三、试行内容1、矿业权申请:简化申请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2、矿业权审批:明确审批责任,强化审批监管,确保公平公正。

3、矿业权使用:规范使用行为,加强使用监管,保障国家权益。

4、矿业权收回:制定合理的收回标准,建立完善的收回程序,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5、新增矿业权:设立新的矿业权类型,拓宽矿业权人的融资渠道,促进矿业发展。

四、实施效果试行新的矿业权管理办法后,预计将产生以下效果:1、提高矿业权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降低管理成本。

2、加强矿业权的监管和保护,防止资源浪费和非法开采。

3、激发矿业投资活力,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

4、规范矿业权市场交易,提高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

五、结论矿业权管理办法试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影响。

通过优化和完善现有制度,试行新的管理办法,将有助于提高矿业权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试行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管理办法。

呼吁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方共同努力,推动矿业权管理工作的改进和发展,为实现我国矿业现代化作出贡献。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地方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五、已缴清价款的探矿权,如勘查区范围内增列矿种,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采矿业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

采矿业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

采矿业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采矿业是一个与自然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息息相关的行业。

为了保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来规范矿业的运营。

本文将探讨采矿业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分析其在矿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一、采矿业法律法规1. 矿产资源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是我国矿业立法的基础性法律,用于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该法规定了矿产资源开发的准入条件、采矿权的取得与履行、矿产资源出让与交易、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储量公报、矿山建设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2. 矿业权管理办法:矿业权管理办法是针对矿业权的取得、变更和注销等管理事项制定的规定,对矿业权的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该办法明确了矿业权的范围、取得方式、变更手续、标准及依据等方面的内容,维护了矿业权的稳定和公平。

3. 散装修船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散装修船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是为了保障矿业企业在散装修船作业过程中安全进行而制定的规范。

该规范对散装修船作业的评估、管理和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矿业企业在实施散装修船作业时能够有效地防范事故风险。

二、采矿业管理措施1. 环境影响评估与监测:为了减少采矿活动对环境的破坏,矿业企业在进行矿山开发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该评估旨在预测矿山开发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将环境影响评估结果纳入矿山规划和经营管理中。

此外,监测矿山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等环境元素的排放情况也是必要的管理措施之一。

2. 安全生产管理:采矿业是一个高危行业,因此安全生产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采矿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培训机制和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保障生产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此外,矿业企业还需要按照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设备安装和使用,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安全。

3. 矿山复垦与生态修复:为了减少矿山开采对土地资源的占用和破坏,矿业企业在矿山运营期间需进行矿山复垦与生态修复工作。

企业矿权管理制度

企业矿权管理制度

企业矿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矿权管理工作,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拥有或者管理矿产资源的企业,包括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矿业技术服务企业等。

第三条企业矿权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矿产资源管理相关规定,注重环境保护,保障矿工安全。

第四条企业矿权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保护合法权益,防止恶意竞争,做到公正、透明。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权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建立矿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矿权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矿权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与矿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

第二章矿权获取与变更第九条企业获取矿权应当依法申请,提供真实、准确的矿权信息,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获得矿权。

第十条企业应当及时了解矿权政策的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矿权信息。

第十一条企业获取矿权后,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时间进行矿产资源的开发,不得私自转让、出租或者转包。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和评估,确保其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申请矿权变更时依法办理手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矿权。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及时向矿业主管部门申报矿权权属变更、产权变更等情况,确保矿权信息的准确性。

第三章矿权保护与处罚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保护自身的矿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矿权,如发现矿权纠纷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寻求解决。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配合矿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如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应当及时整改并接受处罚。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严禁员工以任何方式涉及矿权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矿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格处罚,并向社会公布,以震慑他人。

第四章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第十九条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并执行环境保护方案,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公司矿业权管理制度

公司矿业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矿业权的取得、使用、管理、保护和监督,确保矿业权的合理、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等涉及矿业权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公司矿业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律法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矿业权合法、合规。

2. 合理利用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3. 保护环境原则: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切实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

4. 安全生产原则: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矿业权取得第四条公司矿业权的取得应通过以下途径:1. 矿产资源勘查;2. 矿产资源收购;3. 矿产资源合作开发;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五条公司取得矿业权时,应确保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2. 具备相应的勘查、开发、保护、管理能力;3. 具备必要的资金、技术和管理人员;4. 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章矿业权使用第六条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和矿业权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矿业权,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合法性和效益。

第七条公司在矿业权使用过程中,应做到:1. 按时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2. 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生产;3. 定期进行地质环境监测和生态保护;4. 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矿业权管理第八条公司设立矿业权管理部门,负责矿业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矿业权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矿业权的申请、审批、登记、备案等工作;2. 负责矿业权的监督检查和评估;3. 负责矿业权的保护和开发利用;4. 负责矿业权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矿业权管理制度,包括:1. 矿业权合同管理制度;2. 矿业权登记管理制度;3. 矿业权监督检查制度;4. 矿业权纠纷处理制度。

《矿业权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

《矿业权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

《矿业权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山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二○一一年七月山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山东省矿业权交易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xx]14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出让、转让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矿业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交易活动,必须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或所在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市交易机构”)进行。

国家、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在省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矿权出让在市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探矿权的转让在省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采矿权的转让,属国家、省级发证的在省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属市、县(市、区)级发证的在市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也可在省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省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全省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和交易;(二)根据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矿业权年度投放计划;(三)承担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四)鉴证矿业权转让交易事务,确认交易结果;(五)发布全省矿业权出让、转让的有关信息;(六)为矿业权交易提供法律和技术咨询服务;(七)受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全省矿业权市场进行监督指导;(八)承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六条矿业权人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5〕5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5〕5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5〕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5日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优化煤炭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级审批登记的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资源矿业权,是指煤炭资源探矿权和煤炭资源采矿权。

煤炭资源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内,勘查煤炭资源及其共伴生资源的权利。

煤炭资源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煤炭资源及其共伴生资源和获得所采出的煤炭及其共伴生资源矿产品的权利。

第四条依法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煤炭资源矿业权人。

煤炭资源矿业权人分为煤炭资源探矿权人和煤炭资源采矿权人。

煤炭资源探矿权人应是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煤炭资源采矿权人应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取得采矿权后,建设运营煤矿需取得相应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煤炭资源矿业权人依法对其有偿取得的煤炭资源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煤炭资源矿业权经批准可以依法转让。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6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6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6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事业单位:《甘肃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0日甘肃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第三条省级审批发证矿业权的转让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矿业权主体的,矿业权人必须提出矿业权转让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矿业权出售给其他法人;(二)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需要设立合作、合资法人进行勘查开采的;(三)矿业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需要将矿业权转给上市公司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转让行为应当中止:(一)探矿权、采矿权已超过有效期的,探矿权因面积缩减无法延续或保留期满的;(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三)矿业权正处于诉讼或仲裁期间,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四)转让方或受让方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依法应当中止矿业权转让的其他情形。

《矿业权登记信息管理办法》(2020年7月10日施行)

《矿业权登记信息管理办法》(2020年7月10日施行)

矿业权登记信息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行为,加强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提升矿业权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矿产资源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全国勘查许可证号、采矿许可证号实行统一编码制度。

二、本办法适用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获取统一编码、开展服务和实施监测。

三、本办法所称统一编码,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同意矿业权登记后,在互联网上经身份认证向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以下简称登记信息系统)提交与登记矿业权相关信息、获取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统一编码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登记信息系统,是指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开发、维护、管理,用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获取统一编码、公示公开矿业权相关信息的互联网应用程序。

四、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托登记信息系统,公示公开矿业权相关信息和实施矿业权数据共享等行为。

五、本办法所称监测,是指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登记信息系统,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情况以及矿业权相关信息公示公开情况进行数据分析、核实和通报,提醒并督促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行为。

六、登记信息系统身份认证采用数字证书方式,支持用户和系统间双向认证。

七、数字证书分为管理数字证书和技术支撑数字证书两类。

管理数字证书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持有,具有获取统一编码、公示公开矿业权相关信息、管理相关矿业权数据等全部权限。

技术支撑数字证书由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的单位持有,具有相关矿业权数据查看、下载和统计分析等部分权限。

八、数字证书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制作,并根据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配发。

一个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配发一套管理数字证书及技术支撑数字证书。

九、数字证书应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新发、补发、解锁(更换)、变更数字证书的,需通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自然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

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

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将《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2019年月日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出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矿业权人。

探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采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审批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矿业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依勘查、开采登记设立。

第五条矿业权出让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遵循矿业发展规律,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应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出让方式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矿业权应当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对勘查开采有特殊要求的区块和矿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

(一)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开采方式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二)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地;(三)采矿权灭失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其他情形的矿产地。

矿业权管理制度

矿业权管理制度

矿业权管理制度矿业权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矿业权的获取、行使、终止及监管等相关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制度体系。

矿业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确保矿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护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矿业权获取、行使、终止和监管等方面来探讨矿业权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矿业权获取矿业权获取是指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过程,包括矿业权登记、备案和审批等程序。

在矿业权获取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矿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此外,也应当加强对矿业权的确权工作,建立健全矿业权归属登记制度,确保矿业权归属的准确、合法和不可争议。

二、矿业权行使矿业权行使是指矿业权人依法享有和履行矿业权的权利和义务。

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开展矿业权的开采、勘探、开发和经营等活动。

同时,矿业权人应当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责任,确保矿业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三、矿业权终止矿业权终止是指矿业权在法定条件下结束或者被解除的情况。

矿业权终止可以分为正常终止和强制终止两种情况。

正常终止是指矿业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矿产资源耗竭等情况下终止。

强制终止是指矿业权因违约行为、超出开采范围或者未履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责任被解除。

矿业权终止后,相关的采矿权和许可证等应当及时注销和收回。

四、矿业权监管矿业权监管是指政府对矿业权行使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矿业权监管应当强化对矿业权人的监督,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测和评估工作,确保矿业权人依法合规开展矿业活动。

同时,矿业权监管也要加强对矿业权行使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制裁,保障矿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综上所述,矿业权管理制度对于促进矿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在矿业权获取、行使、终止和监管等方面,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矿业权的确权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开展矿业活动,以实现矿业管理的科学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经研究,现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一月一日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七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矿业权评估准则)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矿业权评估准则)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矿业权评估准则)范本一: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业权评估活动,保障矿业权评估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平性,促进矿业资源合理开辟利用,根据《矿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适合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矿业权评估活动。

第三条矿业权评估应遵循公开、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对矿业权的价值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矿业权评估要准确把握市场变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评估方法和标准。

第五条矿业权评估应当尊重民族习惯,特殊矿种、特殊区域的评估活动可以参考当地的民间做法和评估经验。

第六条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社会信誉,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许可。

第七条矿业权评估应当严格保守评估结果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评估活动中获取的商业、技术、个人等信息。

第八条矿业权评估应当及时公开评估结果以及相关的评估资料和报告,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对于发现矿业权评估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十条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评估活动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第十一条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范本二:矿业权评估准则第一章概述1.1 目的本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活动,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促进矿业资源的合理开辟利用。

1.2 适合范围本矿业权评估准则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矿业权评估活动,适合于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不同类型的矿业权。

第二章矿业权评估的普通原则2.1 公开性原则矿业权评估应当公开、透明进行,评估活动的所有环节和结果都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公示。

2.2 公正性原则矿业权评估应当公正、客观进行,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为特定利益或者关系影响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3 科学性原则矿业权评估应当依据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评估方法和标准应当与时俱进,紧跟行业发展和科技进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出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矿业权人。

探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采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审批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矿业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依勘查、开采登记设立。

第五条矿业权出让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遵循矿业发展规律,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应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出让方式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矿业权应当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对勘查开采有特殊要求的区块和矿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

(一)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开采方式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二)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地;(三)采矿权灭失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其他情形的矿产地。

股份有限公司矿业权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矿业权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矿业权管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矿业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强化矿业权的管理,保护公司合法利益,合理利用矿业权,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及现阶段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矿业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矿业权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证件指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四条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公司总部与下属各单位的二级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地勘部是公司矿业权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矿业权管理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第六条下属各单位必须设立专职的矿业权管理员,其所在部门是矿业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经公司批准后,负责矿业权新立申请、延续、变更、转让、保留材料的组织编写、整理上报,手续办理,并及时向公司地勘部汇报矿业权办理进度.,二,负责证件的上交,或存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受理证明要存档,并将复印件报公司地勘部备案。

埠内企业需将矿业权证原件交公司总部统一存档,并将扫描件发送地勘部存档。

埠外企业矿业权证原件由企业自行存档,并将扫描件发送地勘部存档。

,三,建立矿业权登记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矿业权的首次设立时间、矿业权人名称、面积、座标范围、历次变更、缴费、延续、投入情况及矿业权的有效期限,采矿权需注明矿山名称、生产能力、面积、标高、座标范围等信息。

台帐要完善,不能缺项。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组织编写提交各类报告,包括各类勘查报告、储量年度报告、储量核实报告,。

,五,详查区探获一定资源储量后,负责根据认定的资源储量报告办理采矿证的相关工作。

,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各项矿业权费用,各类交费发票要复印存档。

安徽省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活动,促进矿业权优化配置,合理开辟利用矿产资源,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法》和《矿业权出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出让转让,应当依据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遵循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依法保障矿业权出让转让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条矿业权出让转让,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在严格履行矿业权出让转让的程序和条件要求下进行,确保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矿业权出让转让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保障开辟利用矿产资源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二章矿业权出让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矿业权出让转让的条件包括:1、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矿业权出让转让规划;2、符合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3、符合国家对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要求;4、具有合法、有效的采矿权、探矿权或者剥离权。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招标、拍卖或者商议转让等方式,自由竞价的方式应当在法定招标、拍卖前公开确定。

第七条矿业权出让转让应当公开透明,各项费用应当合理、公开,并遵循“谁拍谁得”的原则。

第八条矿业权出让转让应当事先公告,公告内容明确具体,包括矿业权的区域范围、矿产种类、出让方式、起始价格、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矿业权出让转让应当明确保证金种类、标准和支付方式,并制定保证金退还规则,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

第十条矿业权出让转让应当维护各参预方的合法权益,对不遵守竞买纪律和违反出让规定的人员,依法赋予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三章矿业权出让转让的履约管理第十一条矿业权出让转让后,必须即将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有关费用和履约保证金。

未能按时履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在签订后即可生效,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民事、刑事等法律手段进行处罚。

矿业权管理办法试行

矿业权管理办法试行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第8条)第二章矿业权评估(第9条—第13条)第三章矿业权评估师(第14条—第19条)第四章矿业权评估机构(第20条-第27条)第五章评估委托和评估委托人(第28条—第30条)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31条-第34条)第七章附则(第35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和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人员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的矿业权就特定目的、特定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资质资格管理]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

从事矿业权评估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第五条[部管理职责]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第六条[省厅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第七条[自律组织职责]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指导和监督会员的从业活动,制定矿业权评估准则,建设技术服务体系,开展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和评估准则体系的宣传和培训。

根据国土资源部委托进行矿业权评估资格资质管理。

第八条[评估从业原则]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应以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信、胜任为基本原则从业。

第二章矿业权评估第九条[评估范围] 以下情形应进行矿业权评估:(一)出让、转让、延续矿业权需要收取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的;(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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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矿业权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矿业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强化矿业权的管理,保护公司合法利益,合理利用矿业权,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及现阶段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矿业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矿业权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证件指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四条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公司总部与下属各单位的二级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地勘部是公司矿业权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矿业权管理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下属各单位必须设立专职的矿业权管理员,其所在部门是矿业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经公司批准后,负责矿业权新立申请、延续、变更、转让、保留材料的组织编写、整理上报,手续办理,并及时向公司地勘部汇报矿业权办理进度。

,二,负责证件的上交,或存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受理证明要存档,并将复印件报公司地勘部备案。

埠内企业需将矿业权证原件交公司总部统一存档,并
将扫描件发送地勘部存档。

埠外企业矿业权证原件由企业自行存档,并将扫描件发送地勘部存档。

,三,建立矿业权登记台帐。

台帐内容应包括矿业权的首次设立时间、矿业权人名称、面积、座标范围、历次变更、缴费、延续、投入情况及矿业权的有效期限,采矿权需注明矿山名称、生产能力、面积、标高、座标范围等信息。

台帐要完善,不能缺项。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组织编写提交各类报告,包括各类勘查报告、储量年度报告、储量核实报告,。

,五,详查区探获一定资源储量后,负责根据认定的资源储量报告办理采矿证的相关工作。

,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各项矿业权费用,各类交费发票要复印存档。

,七,负责对矿业权维护资料的保管存档工作。

各企业矿业权管理员要根据各家矿业权实际情况,对矿业权沿革相关资料、图纸、报告等进行系统整理并存档。

电子版资料要求刻盘存档。

,八,负责组织勘查项目的勘查实施方案编写及评审,并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责组织采矿权延续、扩界等所需报告的组织编写及评审。

,九,负责经公司论证核准无进一步保留价值的矿业权的转让或注销手续的办理。

,十,负责监督本单位矿业权范围内的生产活动,禁止出现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或者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发的情况。

,十一,负责加强矿业权范围内的巡查,及时发现并联合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清除矿业权范围内的非法探采活动。

,十二,负责相关矿业权证、照年检材料的整理上报,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及时年检,确保各项矿业权证的合法、有效。

,十三,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在地国土部门的最新政策、法规,并根据要求调整本单位矿业权的工作部署。

,十四,负责按照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及时就勘查项目开工情况进行联络、沟通。

第七条矿业权管理员无论因何种原因离开本岗位,必须将矿业权资料履行交接手续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检查与考核
第八条公司将不定时地对各单位的矿业权管理进行检查,对于出现矿业权管理混乱、违反国家及地方规定越界勘查、开采、转包他人施工、采富弃贫等现象,公司所有人员均可向公司地勘部举报或直接向公司高管举报。

第九条公司鼓励各单位扩大矿业权面积或新立矿业权,新立探矿权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立采矿权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条对不经公司批准,随意改变矿业权的登记范围,或因工作不善,造成矿业权灭失或证照被吊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5千,2万元罚款,给予责任单位20-100万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

公司相关人员因监管不利,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被国土资源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矿业权管理不合格的,整改费用单位自负,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500,2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对本单位矿业权范围内非法探采不清理或清理不及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10000—30000元的罚款。

对在打击矿业权范围内非法探、采矿的有功人员,酌情给予1000—10000元奖励,并通报表扬。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单位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合法办事,确保公司矿业权的安全有效,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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