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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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
1.《土增税实施细则》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 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2.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 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 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清算单位的实例
其是在四州汶川特大地震一周年印发,是房地产业地震, 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较完整的规范性文件,是对 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提出了明确要求(国税发 [2006]187号是对企业的要求),特别强调了税务机关在清算 中需要明确的管理事项以及清算审核的重点关注内容。
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之一自行清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 值税的清算(国税发〔2006〕187号):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2.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案例分析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之二强制清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地 增值税清算(国税发〔2006〕187号) :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 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 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 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 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案例分析
的第二段)。
第二部分 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工作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 三、项目清算应关注因素 四、清算资料的收集 小结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
1、台账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
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 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 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 人项目开发同步(91号文件第6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
陕西地税
前 言
火爆出台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火爆出台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对预征、清算、投资或联营等作了技术层面的明确与从严 处理。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对清算的条件、扣除项目、报送资料等8个方面问题进行 了技术层面的规范和明确。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
对税务中介机构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供了操作依据与落 实要求。
四.《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318号)
明确部署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
(91号文件第13条的第四)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 鉴证主体。税务师事务所。税务机关要对从事土地增 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入条件、工作程序、 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 指导和管理工作。 鉴证内容 鉴证效力。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二)审核鉴证的程序 (三)审核鉴证的意义 (四)审核鉴证的法律责任 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 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三、项目清算应关注因素
启动清算程序,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 中获取相关信息,收集与完工开发产品相关项目的有 关资料,做好房屋销售登记信息比对分析,控制房地 产企业房屋销售情况、销售进度情况,并重点关注以 下因素: 1.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进行竣工结算,是否已进行 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的价格是否在同一地 区明显偏高,房价涨幅是否较大。项目收入有无按普 通住宅或除普通住宅外的其他项目(含非普通住宅, 以下简称:“其他项目”)。
五、清算审理及审核
(91号文件第四章)
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91号文件第16条)。
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 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准确性等。 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 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 审核。 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 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 缴纳土地增值税(91号文件第17条)。
第一部分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概要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概念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自行清算、强制清算、注销清算
三、清算时间要求及法律责任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 五、清算审理及审核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 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 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 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国税发 【2009】91号文件第3条) 。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的起源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讲解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第六部分 第七部分 第八部分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概要 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工作 转让收入的确认 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与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会计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定的流程)。
三、清算的时间要求-被动清算(91号文件第11条第一款)
符合强制清算条件规定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确定是 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清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 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 清算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清算条件确定应进行清算的项目, 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在接到通知书后 应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及要求进行清算,并按规定将清 算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清算手续;主管税务机 关前台受理窗口对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对后,转送管理科对 清算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清算审核意见报税政科(处) 进行书面审核;经税政科(处)审核报分管局长审定后, 将清算结果以《土地增值税清算办理有关税务事项通知书》 通知纳税人进行补退税。
函[2010]220号)
对利息、拆迁等作了技术层面的明确与从严处理。
火爆出台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续
八.《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10]53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文件印发仅6天后就再发,就火速出台《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 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其文不是中性的“技术”也不是 历来要求的“清算”而是上升为“征管”。 从上述4年共8个土地增值税管理文件看出,国家税务总局对土地 增值税的征管一刻也没有松懈,而且是有趋严趋紧的感觉。特别是在 全球金融危机、中国房地产市场火爆的近几年,不断出台清算准则、 管理规程等新政策,以强化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并加大土地增值 税的稽查力度,不能不说对房地产企业、股市、民众构成风险利益方 面的重大搏奕性。
2、成本费用归集: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
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 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 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91号文件第7
条)。
3、票据管理: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
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发票管理规定, 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91号文件第8条)。
三、项目清算应关注因素
续
3.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时间是否较早、是否以优 惠方式取得的土地(如政府划拨等,政府补贴等)。 4.项目是否分期开发(对项目的分期按规划部门审批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开发项目或分期开发 项目来确定)(91号文件第7条、第8条、第17条) 5.对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时应重点核实其项目已销售面积是否占可销售面积的 85%以上,其中有无转为自用或者出租等用途(91号文件
五、清算审理及审核
(91号文件第四章)
续一
1.收入的审核,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 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 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 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 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 审核;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情况。
火爆出台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续
五《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税发[2009]85号)
各地要认真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加强和规 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为落实国税函[2008]318号要求税务 总局将于近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层层开展自查,切实 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
三、清算的时间要求-被动清算(91号文件第11条第一款 )续
被动清算流程:确定清算项目→税务机关下发清 算通知书→纳税人进行清算,并报税务部门核对→管 理科(所、分局)清算调查核实→税政科审核→分管 局长审定→清算结果通知纳税人执行 (说明:广州规
定)
三、清算的时间要求--未清算的法律责任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 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 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 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有关规定处理(91号文件第11条第一款)。
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实地查验,确认有无少 计、漏计事项,确认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 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 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91号文件第18条)。
五、清算审理及审核
(91号文件第四章)
续二
2.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核,重点审核扣除项目金额是否 为实际发生数;提供的扣除项目费用支出是否为合法 有效凭据(91号文件第21条)。 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缴纳情况的审核,主要审核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项目涉及的各类税款是否及时、足 额按规定申报、缴纳(91号文件第20条、第12条的第二)。 清算审核工作完成后,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 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 并按税务文书送达程序及时送达纳税人(91号文件第32
条)。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五、清算审理及审核
(91号文件第四章)
续三
4.结果及法律责任
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结 论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根据税务机关 的结论和有关规定,办理补缴税款或退税手续(91号
文件第32条)。
纳税人不配合税务部门进行清算、提供虚假资料 或发现有其他违反税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规定处理(91号文件第11条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之三注销清算
对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进行土 地增值税清算,明确了时限要求。即申 请注销税务登记前,必须完成土地增值 税清算工作,否则不予办理税务注销、 工商注销(国税发〔2009〕91号)。
三、清算的时间要求-主动清算(91号文件第11条第一款)
符合主动清算条件规定的纳税人,纳税人须在符合清 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对项目进行清算,携带清算资料到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清算手续;税务部门受理窗口按规定 对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对,在1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受理的清算项目由受理部门报送给管理科进行清算调查 核实,提出清算审理意见,报税政科进行书面审核;经税 政科报分管局长审定后,将清算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执行。 流程:清算申请及资料→税务机关前台受理→管理科 (所、分局)清算调查核实→税政科(处)审核→分管局 长审批→清算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