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
财税实务:土地增值税最全解答】全国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问题解读汇编
财税实务:土地增值税最全解答】全国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问题解读汇编某房地产企业会计问:前些年公司取得的一块地没有开发就转让了,过户时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近日稽查人员要求对转让地块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可公司从未接到地税部门的清算通知,而开发的楼盘都是接到清算通知后才按要求清算的,公司是否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该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因此,贵公司应在达到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工作并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南京地税)2什么情况下要按房地产评估价计征土地增值税税人在什么情况下,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北京地税)3房地产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交土地出让金,执行利率是经政府批准财务公司的利率,支付的借款利息如何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成都市)
• 土地增值税征收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 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 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开发间接费用
造价咨询费
工程保险费 法律顾问费 专家评审费
支付给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论证会所聘请的费用
开发建设阶段
开发间接费
包括按规定应由开发商承担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物 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它专项基金,以及小区 入住前投入的物业管理费
开发间接费
物业管理完善费用
营销设施建造费
直接组织、管理开发 项目的费用,包括工资、 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 理费、办公费、水电费、 (1)广告设施费;(2)销售环境改造费:会所、退出 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 销售楼盘(含示范单位)周围等销售区域的现场设计、 等。 工程、装饰费及工程返工损失;临时销售通道的设计、 工程、装修等费用;(3)售楼处装修装饰费:包括设计、 装修、家具、饰品以及保洁、保安、维修费。主体外搭 设的、使用用后将会拆除的售楼处还包括建造费用;(4) 样本间费用:包括样板间的设计、装修、装饰以及使用 期间的保洁、保安、维修费。主体外搭设的、使用后将 会拆除的样本房还包括建造费用
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
观点1:有的认为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一个立项为一个项目。
观点3:根据预售对象确定项目
重庆: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也可以按每个销售(预售)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为计税单位进行清算。
1、某经济开发公司取得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一块,进行有偿转让,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其取得收入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2年初以1000万购入一块地,然后直接在上面盖了房子,但没有到规划部门、建委及开发办办理相关手续,预售证也没有,所以无法给业主办产权,最后房子全部销售了,跟业主的约定就是你住吧,想住多少年就住年,但没有证,问是否要征税土地增值税税?
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七条 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用什么材料体现“开发项目已竣工”。
闽地税发〔2007〕24号
二、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规定,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中“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的房地产面积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代理实务(陈斌才)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代理实务第一章土地增值税清算概述一、征税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小产权房、转让无产权的利用人防设施形成的地下车库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注意理解:1、出让与转让的差别:出让的交易双方:一方是国家,一方是单位或个人转让的交易双方:双方都是单位或个人,无国家2、小产权房是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立的房屋,不在征税范围内.3、按照物权法规定:房地是一起转移的,是不可分离的,不存在卖房不卖地,卖地不卖房的情况。
4、转让人防车库只能转让使用权,不能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不在土地增值税范围内。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模式1、符合清算条件前:预征2、符合清算条件后:清算3、清算结果的处理:多退少补三、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流程一是确定清算单位,二是判断清算条件,三是实施清算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1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2、增值额=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3、扣除项目金额=开发成本+开发费用+销售税金+加计扣除4、加计扣除=开发成本*20%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开发成本:影响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1、开发成本在土地地增值税前可以据实扣除。
2、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前可以加计扣除。
3、开发成本影响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限额(开发费用是按限额扣除的)。
结论:开发成本增加,增值额减少,应纳税额减少,同时,开发成本增加,增值额减少,土地增值税率可能降低,应纳税额会进一步减少。
对所得税的影响:1、无论是开发成本还是期间费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开发成本是在开发产品销售后扣除,而期间费用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结论:开发成本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时间性差异,而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是永久性差异.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少交税,在记账时应尽可能多计开发成本,少计期间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详解》
《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详解》一、老项目的界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是指: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清算条件1. 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 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三、收入的确认3. 销售收入的范围◦货币收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支票、银行本票、汇票等各种能以货币计量的收入。
◦实物收入:如以房产、土地等实物形式取得的收入,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其他收入:如债务豁免、补贴收入等,应按照实际情况确认收入。
4. 销售价格的确定◦正常销售情况下,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确认收入。
◦对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收入:▪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四、扣除项目的确认1.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
2. 房地产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2024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实务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出让,因土地的市场价格上涨而获得的差价所应纳税的税款。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也日益重要。
2024年,我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实务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以更好地管理和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税率和税基2024年,我国对土地增值税税率和税基做出了一些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土地转让行为,土地增值税税率统一为30%;而个人出售住房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20%。
此外,我国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也进行了调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改为土地转让金。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流程和程序1.申报备案房地产企业在土地转让之前,需要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备案。
申报内容包括土地出让相关材料和企业基本资料等。
2.征收决定和纳税清算税务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会进行审核,并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征收决定。
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决定内容进行纳税清算,并缴纳土地增值税款。
3.发放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票据纳税清算完毕后,税务机关会开具相应的税务票据,发放给企业。
三、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2024年,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实务中存在以下问题:1.税务备案延迟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导致延误纳税清算时间。
解决方案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大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的重视和推进。
2.纳税清算不准确部分企业在纳税清算过程中存在计算错误或者遗漏,导致缴纳税款不准确。
解决方案是加强对纳税清算流程的审核和核对,确保计算的准确性。
3.税务票据使用不规范部分房地产企业在使用税务票据时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如少开或多开税务票据等。
解决方案是加强对税务票据使用的管理和培训,确保规范使用。
总结起来,2024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实务主要包括税率和税基的调整,以及申报备案、征收决定和纳税清算等流程和程序。
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税务备案延迟、纳税清算不准确和税务票据使用不规范等。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与筹划实务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与筹划实务课程前言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开征的税种。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国务院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土地增值税,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与转让周期较长,造成土地增值税征管难度大,一些地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产生畏难情绪,还有一些地区误信土地增值税要停征,而放松了征管工作,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一经发布,立即引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强烈反响。
该《通知》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开展全面清算工作,并拟将对企业的清算工作适时开展税务稽查。
这将意味着拖延了14年而未贯彻到位的土地增值税征缴将予严格执行。
同时,伴随着清算通知的出台,2007年房地产行业调控也拉开了序幕。
全国各地税务部门为强化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管理,将主要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制定一系列诸如项目登记和预征、年度结算、竣工决算和全面清算等具体管理办法。
这也将意味着国家将扭转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多年的以“预征制”为主的过渡性征管措施,标志着房地产开发迎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代。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构成中,土地增值税占有较大比重,理应引起重视;土地增值税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它的计算、申报和清算涉及到收入及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的运用、超率累进税率的对照和计算等等,所以说它又一个是计算复杂、申报难度大的直接税种。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面对国家正规的“清算型”的土地增值税征管模式,如何理解和应对全面清算政策、如何灵活运用政策法规、如何全面掌握申报业务、如何通过纳税筹划有效降低税负,如何防范税务稽查涉税法律风险等等,已成为房地产行业财务人员迫在眉捷所要解决的难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DOC 37页)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DOC 37页)第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5”项收入确定技巧及相关法律解析目录第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5”项收入确定技巧及相关法律解析(10月11日下午录)第二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5”项成本确定技巧及相关法律解析第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5”项收入确定技巧及相关法律解析一、有关销售发票开具与否的收入确定(一)全额开具销售发票的销售收入(二)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但签订销售合同的收入确定(三)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已投入使用的收入确定(四)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未投入使用的收入确定(一)全额开具销售发票的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人来说,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必须注意将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进行比对,并按照合同金额进行调整,以避免直接按照发票金额确认收入而少缴纳土地增值税,进而避免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
(三)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已投入使用的收入确定。
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四)对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未投入使用的收入确定应不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样处理和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相附),待实际投入使用时再按上述办法确认收入。
二、房地产代收费用的收入确认(一)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或由房地产企业开发票的收入确定(二)代收费用不计入房价并由房企以外的单位开发票的收入确认(一)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或由房地产企业开发票的收入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
土地增值税处理与清算实务共119页文档
案例
• 案例(1) • 某房地产公司2019年11月2019年2月建成自用的
房屋1000平方米,当时造价300万元,转让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 • 如果按现行市场价的材料、人工费计算,建造同 样的房子需600万元,该房子为7成新,按500万 元出售,支付有关税费计27.5万元。 • 计算企业转让旧房应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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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梳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 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19〕187号 • 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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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算实务
• 一、收入的确认问题
• (1)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包括货币收 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 ⑥消防设施建设费——“公共基础设施费”; • ⑦煤气建设费——“公共基础设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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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
• 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筑安装工程费”; • ⑨教育地方附加费〔经济适用房含安居工程和已
配套教育设施的项目免收)——公共基础设施费 (建委代收)。
•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 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 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国税发[201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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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时限
•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商品房,已 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
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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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的收入确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 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操作工作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操作
《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8]3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国税发【2007】132号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操作
鉴证业务提供了依据,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4)国税函(2008)318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 工作的通知》,明确部署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 况进行督导检查。 5)国税发(2009)91号文件,总局发布《土地增值税清算 管理规程》该规程是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较完整 的规范性文件,特别强调了税务机关在清理中需要明确的管 理事项以及清算审核的重要关注内容。 6)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清算
房地产重新评 估
不征(无收入)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操作
(二)土地增值税的预交率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第5号公告规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实 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 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 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 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1、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销售收入来源 1) 销售商品房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 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 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 售房地产; 3) 直接土地转让取得的收入; 4) 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算管理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算管理1. 引言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购买、开发和销售过程中,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转让时所应缴纳的税款。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算管理至关重要,它不仅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占据重要的成本因素,还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务合规和财务管理。
因此,合理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核算管理是房地产企业提高经营效益和降低税务风险的重要手段。
2. 清算核算管理的基本流程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算管理包括以下基本流程:2.1 登记土地相关信息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购买或转让时,首先需要登记土地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土地面积、土地购买价款等。
2.2 确定土地增值税税率和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相关税法法规和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确定土地增值税税率和计算基数。
一般来说,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计算基数为土地增加值。
2.3 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土地增值税税率和计算基数,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 = 土地增加值 * 30%。
2.4 缴纳土地增值税款项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出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后,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及时缴纳土地增值税款项。
2.5 编制土地增值税核算报告房地产企业需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要求,编制土地增值税核算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税务登记信息、土地增值税计算依据、应纳税额计算及缴纳情况等。
3. 清算核算管理的注意事项3.1 及时了解相关税法法规的变化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核算管理时,需要关注相关税法法规的变化。
税法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对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计算基数等方面产生影响,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及时了解并适应这些变化。
3.2 熟悉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和规定房地产企业需熟悉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和规定,掌握相关计算方法和核算要求。
只有充分了解这些流程和规定,企业才能正确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避免税务风险。
房企土增清算必须掌握的17个实务问题
房企土增清算必须掌握的17个实务问题中道财税:房地产建筑业财税问题解决专家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单位是如何确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以下简称《规程》)规定,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具体结合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方案设计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规划、销售(预售)、竣工验收等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什么条件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四)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规程》第七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清算项目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的。
三、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的期限?对符合《规程》第六条规定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手续。
对符合《规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手续。
四、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提供哪些资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清单五、纳税人补正清算资料的期限?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齐清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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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息、拆迁等作了技术层面的明确与从严处理。
火爆出台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续
八.《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10]53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文件印发仅6天后就再发,就火速出台《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 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其文不是中性的“技术”也不是 历来要求的“清算”而是上升为“征管”。 从上述4年共8个土地增值税管理文件看出,国家税务总局对土地 增值税的征管一刻也没有松懈,而且是有趋严趋紧的感觉。特别是在 全球金融危机、中国房地产市场火爆的近几年,不断出台清算准则、 管理规程等新政策,以强化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并加大土地增值 税的稽查力度,不能不说对房地产企业、股市、民众构成风险利益方 面的重大搏奕性。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
(91号文件第13条的第四)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 鉴证主体。税务师事务所。税务机关要对从事土地增 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入条件、工作程序、 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 指导和管理工作。 鉴证内容 鉴证效力。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二)审核鉴证的程序 (三)审核鉴证的意义 (四)审核鉴证的法律责任 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 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五、清算审理及审核
(91号文件第四章)
续一
1.收入的审核,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 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 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 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 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 审核;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情况。
2、成本费用归集: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
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 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 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91号文件第7
条)。
3、票据管理: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
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发票管理规定, 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91号文件第8条)。
条)。
五、清算审理及审核
(91号文件第四章)
续三
4.结果及法律责任
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结 论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根据税务机关 的结论和有关规定,办理补缴税款或退税手续(91号
文件第32条)。
纳税人不配合税务部门进行清算、提供虚假资料 或发现有其他违反税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规定处理(91号文件第11条
火爆出台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续
五《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税发[2009]85号)
各地要认真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加强和规 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为落实国税函[2008]318号要求税务 总局将于近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层层开展自查,切实 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
对清算的条件、扣除项目、报送资料等8个方面问题进行 了技术层面的规范和明确。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
对税务中介机构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供了操作依据与落 实要求。
四.《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318号)
明确部署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实地查验,确认有无少 计、漏计事项,确认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 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 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91号文件第18条)。
五、清算审理及审核
(91号文件第四章)
续二
2.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核,重点审核扣除项目金额是否 为实际发生数;提供的扣除项目费用支出是否为合法 有效凭据(91号文件第21条)。 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缴纳情况的审核,主要审核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项目涉及的各类税款是否及时、足 额按规定申报、缴纳(91号文件第20条、第12条的第二)。 清算审核工作完成后,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 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 并按税务文书送达程序及时送达纳税人(91号文件第32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
陕西地税
前 言
火爆出台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火爆出台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对预征、清算、投资或联营等作了技术层面的明确与从严 处理。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定的流程)。
三、清算的时间要求-被动清算(91号文件第11条第一款)
符合强制清算条件规定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确定是 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清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 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 清算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清算条件确定应进行清算的项目, 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在接到通知书后 应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及要求进行清算,并按规定将清 算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清算手续;主管税务机 关前台受理窗口对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对后,转送管理科对 清算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清算审核意见报税政科(处) 进行书面审核;经税政科(处)审核报分管局长审定后, 将清算结果以《土地增值税清算办理有关税务事项通知书》 通知纳税人进行补退税。
五、清算审理及审核
(91号文件第四章)
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91号文件第16条)。
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 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准确性等。 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 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 审核。 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 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 缴纳土地增值税(91号文件第17条)。
其是在四州汶川特大地震一周年印发,是房地产业地震, 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较完整的规范性文件,是对 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提出了明确要求(国税发 [2006]187号是对企业的要求),特别强调了税务机关在清算 中需要明确的管理事项以及清算审核的重点关注内容。
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三、项目清算应关注因素
续
3.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时间是否较早、是否以优 惠方式取得的土地(如政府划拨等,政府补贴等)。 4.项目是否分期开发(对项目的分期按规划部门审批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开发项目或分期开发 项目来确定)(91号文件第7条、第8条、第17条) 5.对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时应重点核实其项目已销售面积是否占可销售面积的 85%以上,其中有无转为自用或者出租等用途(91号文件
第一部分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概要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概念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自行清算、强制清算、注销清算
三、清算时间要求及法律责任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 五、清算审理及审核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概念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 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 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 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国税发 【2009】91号文件第3条) 。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的起源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确定
1.《土增税实施细则》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 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2.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 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 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清算单位的实例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之三注销清算
对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进行土 地增值税清算,明确了时限要求。即申 请注销税务登记前,必须完成土地增值 税清算工作,否则不予办理税务注销、 工商注销(国税发〔2009〕91号)。
三、清算的时间要求-主动清算(91号文件第11条第一款)
符合主动清算条件规定的纳税人,纳税人须在符合清 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对项目进行清算,携带清算资料到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清算手续;税务部门受理窗口按规定 对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对,在1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受理的清算项目由受理部门报送给管理科进行清算调查 核实,提出清算审理意见,报税政科进行书面审核;经税 政科报分管局长审定后,将清算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执行。 流程:清算申请及资料→税务机关前台受理→管理科 (所、分局)清算调查核实→税政科(处)审核→分管局 长审批→清算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规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之一自行清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 值税的清算(国税发〔2006〕187号):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2.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