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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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月3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审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公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改: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删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三项。

四、删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第一条第一项。

五、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

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

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六、删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

9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0 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备案的函
11 关于建设系统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情况的函
12 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3 关于对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24 对四川省富顺县代寺区乡镇建设房地产管理所的复函
25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26 对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27 对莒县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复函
28 对上海市第三建筑发展总公司的复函
29 对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30 对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31 对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的复函
##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 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
##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 转发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的通知
## 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 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
## 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
## 关于对《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 关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有关条款问题的复函
## 关于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全压力式储罐与铁路防火间距问题的答复
## 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的复函
48 对枣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49 对湖北省罗田县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设立省建设厅对外办公窗口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设立省建设厅对外办公窗口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设立省建设厅对外办公窗口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7.13•【字号】粤建办字[2005]75号•【施行日期】200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设立省建设厅对外办公窗口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通知(粤建办字[2005]75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市政、公用、园林)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我厅决定设立对外办公窗口,统一受理向我厅申报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由于我厅办公楼正在装修,我厅对外办公窗口暂时设在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楼大厅内(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办公地址。

邮编:510060,电话:************)。

如对外办公窗口地址变更,我厅将另行发文通知。

二、从7月18日起,向我厅申报及由我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统一由厅对外办公窗口受理。

向我厅申报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资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省管和中央托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国家和省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等。

由我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等。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粤建许函〔2023〕820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特别是为省内建筑业三级资质企业纾困解难,现对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三级资质延期由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

符合延期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2月起,可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内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证书信息不一致的,请企业向发放证书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更新电子证书。

二、关于省级审批资质延续(一)延续权限和时限规定。

除本通知第一点涉及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外,由我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相关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相关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

我厅委托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实施的资质许可事项,其资质延续仍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办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园林局、城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取消由我厅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3项,决定转移的有3项,决定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有7项(详见附表“2012年第一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按照省编办《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第169号令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后的管理方式(一)关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厅自7月17日起停止实施,不再受理新的申请。

对7月17日前受理的未办结申请,于8月28日前全部办结。

对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事项,自7月17日起在我省范围内不再以其作为前置条件。

(二)关于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属于行政审批,不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交由相应的省级行业协会承接。

选定的省级行业协会按照业必归会、行业自律的原则,发布企业名录、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企业综合实力排名等办法进行行业管理。

相应的省级行业协会按照上述原则制定承接转移事项的管理办法报我厅审定,由我厅向社会公XXX公示后,签订转移承接合同。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职责分工及办理程序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职责分工及办理程序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职责分工及办理程序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1.20•【字号】粤建法字[2007]106号•【施行日期】200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职责分工及办理程序问题的通知(粤建法字[2007]106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局、房管(国土房管)局:为规范省建设厅机关行政审批行为(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政监督,根据《广东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省建设厅成立了行政服务中心,并对行政审批的职责及办理程序进行了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审批的职责分工本通知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规定由省建设厅办理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变更等事项,分为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两大类,其中行政许可类包括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和项目审批三项内容。

行政审批职责分工如下:(一)行政服务中心职责1、负责由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转办、公示、送达;2、负责由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类行政许可的审批、核准、备案和变更(附表一);3、负责由省建设厅初审的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类行政许可的审查和上报工作(附表四);4、负责建立被许可人电子资料数据库,并进行动态变动更新;5、负责对申请人申办行政许可事项的投诉处理。

(二)业务处职责1、负责制定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对被许可人在市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2、负责非行政许可事项和项目审批类行政许可的实施(附表二、三)。

二、行政审批的程序(一)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审批事项的程序(附表一、四)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的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类行政许可分为即办件、承诺件。

外商投资房地产条件及程序(精)

外商投资房地产条件及程序(精)

一、现行规X外商投资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与规X性文件1、中华人民某某国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 346号 , 2002年2月 11日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7年修订2、建设部、商务部、开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关于规X 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治理的意见》 (建住房〔 2006〕 171号 , 2006年 7月11日发布3、中华人民某某国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字[2006]192号 , 2006年 8月 14日发布4、国家外汇治理局、建设部《关于规X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6〕 47号 , 2006年 9月 1日发布5、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X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商资函 [2007]第 50号 , 2007年 05月 23日发布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的通知》 (汇综发 [2007]130号 , 2007年 7月 10日发布7、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 [2008]23号, 2008年 7月 1日实施8、国家开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X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 [2008]1773号, 2008年 7月 8日实施二、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设立根据 50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如此。

而根据 171号文、 192号文和 50号文等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满意以下条件:(1已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 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 /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 /购置协议 ;(2投资总额 300万美元以下 (含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 70%, 300万美元以上的, 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 50%。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所涉及的外汇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商品房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2、境内分支、代表机构获准设立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4、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需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

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境内商品房。

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2、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3、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外商投资中国大陆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中国大陆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
(十四)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建设部、商务部、统计局、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完善外资房地产信息网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尽快实现外资房地产统计数据的信息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
3、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
各级商务部门要严格按上述规定审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资司)联系。
商务部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1.1.3
(汇发〔2006〕47号2006年9月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所涉及的外汇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办理资质变更等事项工作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办理资质变更等事项工作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办理资质变更等事项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21•【字号】粤建许函[2011]623号•【施行日期】201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办理资质变更等事项工作指南的通知(粤建许函〔2011〕623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市政园林局、水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企业、单位:现将《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办理资质变更等事项工作指南》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办理资质变更等事项指南为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企业服务,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工作指南》适用于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办理企业(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增证、补证、注销、打印增项资质等业务。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企业资质变更等事项可参照办理。

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企业资质变更等事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资质变更(一)审批权限。

各类企业资质变更的审批权限及注意事项(见表一)。

表一:(二)办理流程。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各类企业资质,其变更流程和注意事项如下:各类企业资质变更流程表(略)(三)提交资料。

各类企业资质变更需提交以下的资料。

1.基本资料。

各类企业资质变更,均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①在“三库一平台”在线申报资质变更,生成《广东省建设类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的变更,还应同时提供相应的申请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六日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目录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其中重要项目报省政府核准。

3.目录规定“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4.目录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5.除下列涉及全省综合平衡的项目外,计划单列市享有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权限:(1)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的项目以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的技术改造项目。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2020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2020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发经营企业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经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从事房地产开发及其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由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外商投资的房地产经营企业(以下合称开发经营企业)进行。

金融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开发经营企业。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开发经营企业第五条开发经营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单位,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等级,并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一、二、三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分别不得少于二千万元、一千万元和五百万元;中级以上技术和经济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二十人、十人和五人;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分别不得少于五年、三年、二年;有相应从事综合开发的实绩。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6•【字号】粤府[2005]119号•【施行日期】2005.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六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推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的范围按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粤府〔2005〕121号)执行。

本办法不含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和颁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本省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五条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业务的办理和相关投资政策制定、协调工作。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本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9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9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办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

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7.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中有关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执行。

二、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三、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和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管理。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

除上述政策调整以外,《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8月19日——结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建办市函[2009]331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0年4月1日起,所有旧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作废。

为确保新旧资质证书的平稳衔接,本着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我部将组织开展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更换范围凡按《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准,且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包括行业、行业部分、主导工艺、专项、专业事务所、综合事务所资质以及前述各类暂定级资质),均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及《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见附件1)中所列对应关系更换新版证书。

二、申报材料(一)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按《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办理。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行业部分资质以及专业事务所资质(暂定级除外)申请更换新证书按《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办理,包括: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此材料由初审部门依据《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见附件2)负责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明确签署同意核发有效期一年证书、同意核发有效期五年证书或不同意的具体审核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06•【字号】粤府办[1995]31号•【施行日期】1995.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3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和《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省财政厅。

一、职能转变职能转变的重点:一是加强宏观调控和税政职能,协调制订地方税收分配政策,强化财政在组织收入和平衡预算方面的作用。

二是理顺分配关系,加强省级调控能力,执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三是拓宽理财领域,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是强化财政监督,对社会经济活动和企业经营活动实行法制化管理,做到依法理财和依法治税。

二、主要职责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拟订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计划和年度预算草案,执行省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和监督预算的执行,编制年度决算。

(三)参与宏观经济的决策和管理,参与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商业、经贸、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制度;参与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国民收入的分配进行调控。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4.16•【文号】建房字第298号•【施行日期】1993.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4月16日建房字第298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加强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以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经规划确定的土地地使用性质、容积率等,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必要变更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相应作好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

二、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征用转为国有后才能出让。

城市政府主管部门可通过招标或指定资质等级一、二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土地成片开发,依照规划平整场地,建设给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讯等设施,以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的条件。

完成成片开发后的土地,可由城市政府结合项目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

县及县级市指定资质等级三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土地成片开发任务的,须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预测,定期发布市场信息,以加强对房地产投资方向的引导,减少投资的盲目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26号--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2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26号--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2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26号--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的公

正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26号)
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第278号),经审核,现批准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匠人国际建筑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暂定)、深圳市城市规划发展研究中心(暂定)晋升为甲级规划编制单位。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二月五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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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4.11.08
•【字号】粤建房字[2004]161号
•【施行日期】2004.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外商投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4]161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国土房管局):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和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促进泛珠三角地区的经济合作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包括港、澳、台商投资,下同)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资质审批手续,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二、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建设或房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主管部门”)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
《暂定资质证书》。

经过一段时间的开发经营,有一定的经营业绩后也可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三、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条件以及申请资质时应当提供的材料,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并使用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发生分立、合并,或者破产、歇业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按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包括省属企业),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

市、县的核准权限与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准权限相同。

其中申请一级资质的,由省建设厅提出初审意见,送建设部审批。

申请二级资质的,由各地级以上市提出初审意见,送省建设厅核准。

广州、深圳两市的二级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在省建设厅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前,暂时由两市主管部门核准。

三级及三级以下资质由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核准。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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