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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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地基

第一节灰土地基

第3.1.1条灰土的土料,宜采用就地基槽中挖出的土,但不得含有有机杂质,使用前应过筛,其粒径不得大于15毫米。

第3.1.2条用作灰土的熟石灰应过筛,其粒径不得大于5毫米。熟石灰中不得夹有未熟化的生石灰块,也不得含有过多的水分。

第3.1.3条灰土的配合比(体积比)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一般为2:8或3:7

第3.1.4条基坑(槽)在铺打灰土前必须先行验槽。如发现坑(槽)内有局部软弱土层或孔穴,应挖除后用素土或灰土分层填实,或通知设计单位确定处理办法。

第3.1.5条灰土施工时,应适当控制含水量。工地检验方法,是用手将灰土紧握成团,两指轻捏即碎为宜,如土料水分过多或不足时,应晾干或洒水润湿。

第3.1.6条灰土应拌和均匀,颜色一致。拌好后及时铺好夯实,不得隔日夯打。

第3.1.7条灰土的铺设厚度,可根据不同的施工方法按照表3.1.7选用。各层厚度都应预先在基坑(槽)侧壁插定标志。每层灰土的夯打遍数,应根据设计要求的干容重在现场试验确定。

灰土最大虚铺厚度

表3.1.7

第3.1.8条灰土分段施工时,不得在墙角、柱基及承重窗间墙下接缝。上下两层灰土的接缝距离不得小于500毫米。

第3.1.9条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槽)内施工时,应采取排水措施。夯实后的灰土,在三天内不得受水浸泡。

第3.1.10条灰土地基打完后,应及时修建基础和回填基坑(槽),或作临时遮盖,防止日晒雨淋。

第3.1.11条雨天施工时,应采取防雨及排水措施。刚打完毕或尚未夯实的灰土,如遭受雨淋浸泡,则应将积水及松软灰土除去并补填夯实;受浸湿的灰土,应在晾干后再夯打密实。

第3.1.12条灰土的质量检查,宜用环刀取样,测定其干容重。质量标准可按压实系数dy鉴定,一般为0.93~0.95;也可按照表3.1.12规定执行。用贯入仪检查灰土质量时,应先进行现场试验以确定贯入度的具体要求。

注:①dy为土在施工时实际达到的干容重γd与其最大干容重γdmax之比。

②质量检验数量,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301—74)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灰土质量标准

表3.1.12

第二节砂和砂石地基

第3.2.1条砂和砂石地基所用的材料,宜采用中砂、粗砂、砾砂、碎(卵)石、石屑或其他工业废粒料。在缺少中、粗砂和砾砂的地区,可采用细砂,但宜同时掺入一定数量的碎石或卵石,其掺入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注:如采用其他工业废粒料作为地基材料,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3.2.2条砂和砂石材料,不得含有草根垃圾等有机杂物。

用作排水固结地基的材料除应符合上列要求外,含泥量不宜超过3%。碎石或卵石最大粒径不宜大于50毫米。

第3.2.3条在地下水位高于基坑(槽)底面施工时,应采取排水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使基坑(槽)保持无积水状态。

注:如用水撼法或插入振动法施工时,应有控制地注水和排水。

第3.2.4条铺筑前,应先行验槽。浮土应清除,边坡必须稳定,防止塌土。基坑(槽)两侧附近如有低于地基的孔洞、沟、井、墓穴等,应在未做地基前,加以填实。

地基范围内不应留有孔洞。完工后,如无技术措施,不得在影响其稳定的区域内进行挖掘工程。

第3.2.5条砂和砂石地基底面宜铺设在同一标高上,如深度不同时,基土面应挖成踏步或斜坡搭接。搭接处应注意捣实,施工应按先深后浅的顺序进行。

第3.2.6条人工级配的砂石地基,应将砂石拌和均匀后,再行铺填捣实。

第3.2.7条分段施工时,接头处应作成斜坡,每层错开0.5~1米,并应充分捣实。

第3.2.8条砂和砂石地基的捣实,视不同条件,可选用振实、夯实或压实等方法。施工时应分层进行,在下层密实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施工。每层铺筑厚度不宜超过表3.2.8规定的数值。分层厚度可用样桩控制。

砂和砂石地基每层铺筑厚度及最佳含水量

表3.2.8

注: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地基其最下层的铺筑厚度可比上表增加50毫米。

第3.2.9条砂和砂石地基的质量检查,应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环刀取样法

在捣实后的砂地基中用容积不小于200立方厘米的环刀取样,测定其干容重,以不小于该砂料在中密状态时的干容重数值为合格。

砂石地基的质量检查,可在地基中设置纯砂检查点,在同样的施工条件下,按上述方法检验;或用灌砂法进行检查;

二、贯入测定法

用贯入仪、钢筋或钢叉等以贯入度大小检查砂地基的质量时,以不大于通过试验所确定的贯入度为合格。

注:①中砂在中密状态的干容重,一般为1.55~1.60克燉立方厘米。

②钢筋贯入测定法:用直径为20毫米,长1250毫米的平头钢筋,举离砂层面700毫米自由下落,插入深度应根据该砂的控制干容重确<定;<钢叉贯入测定法:用水撼法使用的钢叉,举离砂层面500毫米自由下落,插入深度亦应根据该砂的控制干容重确定。

③质量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1.12条注②的规定执行。

第3.3.1条碎砖三合土的配合比(体积比),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一般采用1:2:4或1:3:6(消石灰∶砂或粘性土∶碎砖)。

第3.3.2条三合土所用的碎砖,其粒径应为20~60毫米,不得夹有杂物。

砂或粘性土(沙泥)中不得有草根、贝壳等有机杂物。

第3.3.3条基坑(槽)在铺设碎砖三合土前,必须进行验槽。坑(槽)有积水时,应采取措施排水和清除泥浆。

第3.3.4条铺设前应在坑(槽)壁分层标出样桩,并预拌好灰浆。碎砖应与灰浆拌合均匀后,再铺入基坑(槽)内。铺设厚度,第一层为220毫米,其余各层为200毫米,每层应分别夯实至150毫米。

第3.3.5条碎砖三合土,可采用人力夯或机械夯,夯打应密实,表面平整,如发现三合土太干,应补浇灰浆,并随浇随打。

第3.3.6条碎砖三合土分层铺设至设计标高后,在最后一遍夯打时,宜浇浓灰浆。待表面灰浆略为晾干后,上铺一层薄砂土或炉渣再整平夯实。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20毫米。

第3.3.7条夯打完的碎砖三合土,如因雨水冲淋或积水破坏表层灰浆时,可在排除积水后,重新浇浆夯打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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