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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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标准

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农村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事宜。

第二条: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等损失,按照本标准进行赔偿。

第三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的100%。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全残或部分残疾,赔偿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两肢、双眼、听力或言语中的任何一项,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的100%。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单肢、单眼、单耳、单侧听力或言语中的任何一项,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的80%。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不在以上范围内的伤残,赔偿金额根据保险金额的比例进行确定。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赔偿金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 出院后30天内的医疗费用,赔偿金额为实际费用的100%。

2. 出院后30天之外至180天内的医疗费用,赔偿金额为实际费用的80%。

3. 出院后180天之外的医疗费用,赔偿金额为实际费用的60%。

第六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伙食费支出,赔偿金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 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赔偿金额为实际费用的100%。

2. 住院期间外的伙食费,不予赔偿。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操作。

第八条:对于争议的赔偿事项,被保险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处理。

第九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由保险公司依法依规提出,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以上为农村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标准,具体赔偿事宜请以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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