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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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3.01.16
•【文号】
•【施行日期】2013.01.1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
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促进证券公司做好尽职调查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证券公司要认真组织学习《指引》,切实按照《指引》要求规范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促进证券公司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证券公司通过访谈、查阅、实地考察等方法,勤勉尽责地对申请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债券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调查,以充分了解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证券公司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证券公司还应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必要时,证券公司可采取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尽职调查过程中,证券公司可合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对专业意见有异议的,应主动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
第六条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证券公司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履行内核程序。
第二章尽职调查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基本情况、历史沿革情况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二)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
(三)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四)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五)信用记录;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增信措施安排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资信状况(如有);
(八)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第八条调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查阅工商登记文件、股权结构图、股东名册、重要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询问管理层,了解企业的股权结构和股东情况,调查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第九条调查主营业务情况。
查阅营业执照、财务报告,询问管理层(指对企业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后三者为高级管理人员,下同),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和提供的主要产品(或服务),判断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条调查所属行业状况、经营模式、主要供应商和客户情况。
访谈管理层、比较分析行业及市场数据,了解企业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关注企业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竞争优势及劣势,以及采取的竞争策略等。
询问管理层,结合行业属性和企业规模等,了解企业的经营模式,调查企业的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模式和销售模式。
查阅账簿,访谈管理层及采购部门和销售部门负责人,计算从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及其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及其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关注企业对供应商和客户的依赖程度,以及供应商和客户的稳定性。
第十一条调查公司治理情况。
查阅公司章程、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了解企业的组织结构;查阅公司治理有关文件,了解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和职责,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如有)、董事会(如有)、监事会(如有)
的议事规则。关注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取得企业出具的关于公司治理情况的自我评价。
第十二条调查内部控制情况。
查阅会议记录、规章制度等,访谈管理层及员工,咨询注册会计师,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重点关注内部控制制度能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取得企业出具的关于内部控制情况的自我评价,包括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等。
第十三条调查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计算、比较报告期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长短期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比较分析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情况等,调查企业的获取现金能力。各项财务指标及相关会计项目有较大变动或异常的,应分析原因。
第十四条调查主要资产状况。
查阅有关明细资料,咨询注册会计师,调查企业的应收款项形成原因、收回可能性等。
查阅房屋建筑物与生产经营设备的权属证明、相关合同等,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必要时进行实地察看,调查企业是否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证明,固定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查阅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属证明、相关合同等,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了解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的权利期限情况等,调查无形资产是否存在质押情形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第十五条调查主要债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