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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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有关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窗口指导

东北证券有关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窗口指导

东北证券有关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窗口指导第一篇:东北证券有关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窗口指导有关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培训(东北证券)总结9月20日参加了金融办主办的中小企业融资培训会,会上东北证券场外交易部副总对中小企业债的发行及两个交易所的审核标准做了说明。

现阶段虽然证监会出台了有关中小企业发行的文件,但沪深交易所的具体审核政策还不明朗,现阶段报送项目,工作弹性较大,对发行人有利。

发债企业行业倾向于高科技、三农、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其中对三农企业尤为支持。

对房地产行业并不是完全禁止,对于从事酒店企业的房地产企业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拟上市企业可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新三板已有多家企业成功发行。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以工信部的中小企业分类为标准。

例如,对工业类企业有要求,员工人数不超过1000人或营业收入不超过4亿元,由于标准采用的是或有标准,只要达到其中之一,就可划为中小企业,员工人数以交社保的员工人数为标准,这样就为我们推荐企业项目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发行期限倾向于短期,由于现在的私募债是买方市场,买方往往倾向于短期的债券。

现阶段沪深交易所实际审核中以窗口指导来控制风险,窗口指导要求发行方的发债金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1.2倍;发行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要提供两年一期的审计报告;对于报税报表与审计报告报表不一致的,上交所是要求企业补缴税款的,深交所政策不是很明确。

发行人要求进行强制担保和评级,担保费率一般在1.5—3%。

也就是说企业要接受至少13%的年利率。

现阶段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募集资金用途无明确规定。

对于有房地产业务的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其非房地产业务板块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募集资金可用于房地产业务板块。

第二篇: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非公开发行,所以属于私募债的发行,不设行政许可。

目前考虑的是发行前由承销商将发行材料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是让作为市场组织者的交易所知晓情况,便于统计检测,同时备案材料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这不意味着交易所对债券投资价值、信用风险等形成风险判断和保证。

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起草说明

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起草说明

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起草说明(征求《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服务实体经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工作安排,协会于5 月23 日发布了《证券公司开展中小,并于6 月5-6 日进行首批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标志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目前,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积极成果。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成功发行,不仅为中小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而且对证券公司整合客户资源,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形成了有力推动,同时也在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效途径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但由于试点时间较短,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还不够健全,尤其缺乏对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进行指导的一些规范性文件。

按照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总结会议部署,由协会负责制(以下简称订《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尽职调查指引》,加强业务指导,强化证券公司责任。

7 为此,月6 日协会组织召开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试点工作座谈会,就制订《尽职调查指引》的必要性、重要性、思路、原则等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与会证券公司一致认为,制订《尽职调查指引》非常必要,不仅可以规范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工作,指导证券公司更好地、更全面地了解中小企业情况,而且有助于证券公司控制承销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在八家证券公司随后提交的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草(征求意见稿)案基础上,协会起草了《尽职调查指引》。

二、起草思路《尽职调查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思路如下:一是根据证券公司在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中的职责定位,明确尽职调查目的。

目前,对于证券公司在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中应充当什么角色、承担哪些职责,业内尚无统一认识。

虽然证券公司在债券备案、组织发行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鉴于债券性质,证券公司根本无法也不能承担起发行人如期偿还债务本息的保证责任,投资风险仍由投《尽职调查指引》资人自行承担。

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一、引言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融资难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之一。

中小企业私募债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工具,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和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定义与特点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具有以下特点:1、发行门槛相对较低:相较于传统的公开发行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信用评级等要求较为宽松,为更多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机会。

2、融资成本相对较高:由于风险相对较高,投资者要求的回报率也相对较高,导致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

3、发行方式灵活: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和市场情况,灵活确定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条款。

4、资金用途较为广泛:募集资金可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补充流动资金等。

三、发行主体资格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小微型企业。

2、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3、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4、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发行条件1、发行人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2、发行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或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 万元。

3、发行人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4、所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五、发行流程1、筹备阶段确定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进行尽职调查,编制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

2、备案阶段向交易所提交备案材料。

交易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无异议,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3、发行阶段选择合适的时机发行债券。

与投资者签订认购协议。

4、转让阶段债券发行完成后,可在交易所的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转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管理办法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部[2012]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公司在《通知》前已经成立的基金可通过履行相应程序(包括修改基金合同、召开持有人大会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通知》后成立的基金可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专户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投资策略本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利差定价管理等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投资组合合同基础上,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公司将特别注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管理,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类别资产的合理配置比例,除对有较高把握的公司进行重点投资以外,一般应以分散化投资为主,保证本金相对安全和资产流动性,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本公司结合宏观经济和行业分析对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详细和持续的研究,研究内容包括发行人基本面、债券条款、发债和评级情况、盈利和现金流、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政府等外部支持等。

债券研究员根据公司内部评级体系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并给予内部信用评分和投资评级,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可投资于内部评级界定为可投资级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于内部评级界定为禁止投资级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禁止进行投资。

可投资级和禁止投资级的界定按照打分制,低于60分的债券为禁止投资级、高于60分(包括60分)的债券为可投资级,具体评分标准参见附表1。

本公司依照监管部门规定并参考第三方估值和行业普遍做法,以审慎性原则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估值。

本公司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风险定价分析,评估各类风险补偿,包括违约风险溢价、流动性溢价、其他风险溢价(主要来源于再投资风险、提前赎回权等条款)、承销商能力、经济周期波动等。

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

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

附件: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接受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委托,承销该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担任私募债券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四条担任私募债券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和相关约定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助发行人制定偿债保障措施和投资者保护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要求投资者在首次认购私募债券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债券风险,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试点方案备案第八条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并已开展债券承销业务;(二)最近一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B类(含)以上;(三)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四)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五)最近一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六)已制定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健全的业务规则,具备开展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七)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3.01.16•【文号】•【施行日期】2013.01.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促进证券公司做好尽职调查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证券公司要认真组织学习《指引》,切实按照《指引》要求规范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促进证券公司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证券公司通过访谈、查阅、实地考察等方法,勤勉尽责地对申请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债券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调查,以充分了解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证券公司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证券公司还应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必要时,证券公司可采取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尽职调查过程中,证券公司可合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对专业意见有异议的,应主动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

基于试点实践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研究

基于试点实践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研究
的考验 , 最 后针 对 问题 和 面 临 的考验 , 提 出发 展我 国 中小企 业私募债 的政 策建议 。
二、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及 其 产 生 背 景 ( 一)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 2 0 1 2年 5月 2 2 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和 深 圳 证 券
年 利息” 等 的规 模 和 盈 利 要 求 , 而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在 试 点 期 间 仅 要 求发 行 人 符 合 工 信 部 < 关于 印发 中小 企 业
《 局i ) 陡霉院譬 寺 j ; ) 2 0 1 3年第 1 期
企 业 管 理
基于试点实践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研究
方 晓 雄
( 安徽 财 贸职业学 院 , 安徽 合肥 2 3 0 6 0 1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摘 要 :中小企业 私募债 是 指 中小微 型 企业 以非公开 方式发 行 的公 司债 券 , 中小企 业 私募 债 的产 生是解决 我 国 中小企 业 融资难 、 建立 多层次 资本 市场 的需要 。 由于风 险较高 ,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采用 试 点 的方式逐 步 推进 , 在试 点 中出现 了发债条 件严格 、 债 券 收益 率不 高等现 象 。我 国中小企 业私募债 将 面临来 自于风 险的考 验 、 流 动性 的考 验 以及 对
中小企业私募 债属 于公 司债 的一种 , 在 制 度 和 形
式 层 面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类 似 于 国 际 市 场 中 垃 圾 债 , 收益高 , 风险大 , 所 以也 称 为 垃 圾 债 、 高 风 险 债 券 或 高 收益债券【 l 】 。 因此 , 为了防 范风 险 , 我 国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业 普 遍 存 在 融 资 难 问题 。 为 了解 决 中 小 企 业 融 资难 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工作流程指引模版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工作流程指引模版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工作流程指引模版一、前期准备工作1.选定承销团队:选择有经验和实力的承销团队,包括主承销商、副承销商和律师团队。

通过评估承销商的市场触达能力、市场需求和投资者关系维护能力来选择合适的承销商。

2.审查公司基础信息:提供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注册资本、公司业务、股权结构等。

承销商将评估发行人的实力和风险,并协调其他参与方提交所需文件。

3.制定文件准备列表:根据《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准备发行债券所需的各种文件。

如申请文件、注册文件、承销协议等。

4.编制发行方案:制定关于发行的议案,并提交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批准。

发行方案要包括发行债券的总额、发行用途、期限、利率和还款金额等。

二、发行准备工作1.发行申请:发行方准备完所有的文件后,将向金融市场监管机构提交发行申请。

2.募集说明书:发行方和承销商合作编制具体的募集说明书,并提交审查,确保募集说明书符合规定,且准确详尽地描述了企业的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经营风险和债券的发行规则等。

3.评级评估:评级评估是评估该债券风险的关键步骤之一。

信用评级机构将对发行方进行评估,从而决定债券的评级。

4.成立发行人主承承销协调会议:会议由发行方和承销商共同组织,主要磋商关于发行计划、债券发行和交易的各项细节和安排,并制定合理的销售计划。

此外,还要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计划和投资者沟通计划等。

三、发行和承销阶段1.取得批准:经过审核和评估后,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发行申请,并向发行方发出信批公函。

2.募集中:发行方发布募集公告,承销商开始在市场上寻找投资者。

募集期一般持续30天。

3.定价:在募集结束后,承销商将根据募集的情况来确定债券的发行价格。

定价的原则是使债券的利率能够与市场利率相当,同时保证发行人的利益。

4.发行和交易:承销商通过向投资者销售债券来完成发行和交易。

发行和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将成为该债券的持有人。

四、流通和还本付息阶段1.管理债券:发行方需对债券进行管理和记录。

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介绍-上交所

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介绍-上交所
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金融机构及其理财产品、符合 条件的企业等)
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投资上交所备案之债券。深交所 备案债券不允许个人投资者购买
非公开发行 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挂牌交易或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转让 发行、转让及持有账户合计限定为不超过200个。
政策解读:制度特点
与贷款比不需要审批,与股权融资比不会影响公司所有权结构和 日常的经营管理
发行门槛低、成本可控 ➢ 无强制性信用评级要求 ➢ 可无担保、无抵押 ➢ 发行期限可长可短 ➢ 发行利率较目前中小企业常用的民间借贷成本低
采用交易所备案制、效率高、可预见
发行规模不受净资产限制,资金用途灵活 ➢ 40%规定突破 ➢ 无产业政策限定
预计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利率将高于市场已存在的企业债、 公司债等。
具体利率受发行时机、企业资质或知名度,偿债保障(抵 押担保等)设计等因素的综合影响
募集资金用途不作限制,募集资金用途偏于灵活。 募集资金用途 可用来直接偿还债务或补充营运资金,不限于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
政策解读:优势
政策解读:优势
发行要求
发行规模不受净资产的40%的限制。 需提交经具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
务报告,但对财务报告中的利润情况无要求,不受年均可 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的限制。
担保和评级要 鼓励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担保发行,但不强制要求担保。

对是否进行信用评级没有硬性规定。
发行利率
政策解读:制度框架
证监会
证券公司资格
证券业 协会
私募债券
交易 备案、转让、信

息披露
中国
登记、托管、结算 清算、交收

私募债发行流程

私募债发行流程

【中小企业私募债专题】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流程为了更好的有针对性的发送专题信息,请朋友们将您们的“公司+部门/岗位+姓名+手机号码”回复给我们,以后有些信息我们将有针对性的发送给支持我们的朋友,谢谢您们的关注!(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要求上海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六条: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二)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三)期限在3年以下;(四)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深圳交易所:试点期间,私募债券发行人范围仅限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但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 倍;(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二章第一条(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家证券公司会在此基础上面对行业、财务情况等进行更加细化的规定)(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流程和交易结构第一步公司决议申请发行私募债券,应当由发行人董事会制定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 1、发行债券的名称 2、本期发行总额、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期限、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3、承销机构及安排 4、募集资金的用途及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 5、决议的有效期 6、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需要重点注意事项①确定发行规模、期限、募集资金用途等方案②确定私募债受托管理人③确定担保方式(第三方担保/财产抵质押等),积极寻找担保方确定偿债保障金账户银行第二步尽职调查l 发行私募债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重点整理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重点整理
产品设计
根据沪深交易所试点办法规定,
1、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2、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3、产品可采用非标准化设计:如发行人数量、计息方式、是否含认股权或转股条款、是否可赎回回购及调整票面利率等。
发行备案
1、无需证监会审批,只需要在交易所备案;
2、周期:交易所在接受备案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后可在6个月内择期发行。6个月内未发行的,再次发行需重新备案;
(2)具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
(3)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
2、上交所、深交所均接受合格机构投资者,其条件为:
(1)、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信息披露
1、1、必有披露事项:
2、(1)发行人应当在当完成私募债券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当期私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以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
3、(2)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规定披露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4、(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私募债券的,应当及时通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在转达成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
(4)、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的合伙企业;
(5)、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承销商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需要通过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撮合买家和卖家。
根据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时点,应符合下列条件:

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问题研究

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问题研究
1 4 %左右 。
债 的票面利率是 1 3 .5 0 %,其余私 募债 均在 1 0 % 以下。好买 基金 在 7 月底公布 的报告 中有统 计称 ,截至 7月 2 3目,由各 券商承 销并上 市的
中小企业私 募债 达 2 1只 ,债 券平 均 期 限 2 .3年 ,平 均 票 面利 率 9 . 1 4 % ,发行总额 l 8 .5 8 亿元 。根据业 内人±统计 ,8 月上半月 ,总共发 行 4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中两只票 面利率分别 为 9 .2 % ( 2年 ) 、9 . 9 % ( 3年) 。可见 ,8月份发行 的私募债利率 已经略高于此前的平均值。 截至 8 月1 7日,沪深交易所 共有 6 2 家企业完成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试点备 案。
三 、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主 要 问题 ( 一 ) 初 始 收 益 率 较 低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对策 ( 一 )提 升 中小 企 业 自身素 质 是强化信用观念。中小 企业应逐步建立 内外相结合 的配套 信用管 理体系 ,强化 自身的信用意识 , 树立起重诺守信 的良好形 象,建立 良好 的银企关系 ;二是完善中小企业制度 和治理结构 ,建立起符合市 场经济 发展要求 的公司治理结构 , 优化产权 和产业结构 ,提高 中小企业 自身素 质和效益 。 ( 二 ) 认 真 分析 ,减 少投 资风 险 由于交易所并未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的净资产和经 营能力做出 规定 ,因此在选择私募债品种的时候 ,要对对方 的发债 主题 、经营状况 和偿债能力进行调研 ,形成分析报告 ,并要随时密切地跟踪该公 司相关 情况 ,以求能在风险 出现前转让 该债 券 ,在 风险 出现后 把损 失降到 最 低 。而杨云则 认为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对风险的分散最为关 键 ,一 定要注意投资的 比 例。 ( 三 ) 建 立健 全 信 用担 保 体 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
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8.14
•【文号】证监发[2007]112号
•【施行日期】2007.08.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
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07]112号)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
为适应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的需要,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行为,促进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我会制定并颁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业务发行管理工作,确保私募债券成功发行,明确相应责任,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发行是指公司在从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中的询价、定价、销售及配售等事项。

第二章询价第三条询价指与询价对象进行沟通,确定询价对象的投资意向及要求票面收益率等行为。

询价需视交易所的要求情况予以安排。

第四条询价的主办机构为承办私募债项目的经纪业务相关子公司、分公司或单体营业部及其项目执行团队(以下简称“承办分支机构”)。

询价对象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私募债购买资格的机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法人机构、信托产品、各类基金及其专户、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

具体包括以下机构:(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的企业法人;四)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的合伙企业;(五)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目前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指导意见,个人投资者暂不直接作为本公司承销私募债的询价对象。

询价对象需要填写“私募债券申购意向单”。

第五条询价对象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原则上应当为所投资私募债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注册地所在省份,熟悉发行人的经营风险,了解且可承受私募债的违约风险。

第六条询价开始时间为私募债经过公司立项后,询价终止时间为备案材料上报企业金融服务部审核前3 个工作日。

承办业务团队上报的备案文件应包括询价情况的说明,应包括询价机构名称、询价情况、利率区间等信息。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10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我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公布。

《细则》将在有关各方完成业务和技术准备后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结算参与人及相关机构按照我公司要求完成登记结算业务准备和技术系统的开发改造工作,及时做好《细则》实施的各项准备。

《细则》实施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仍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登记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登记结算业务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拟在和已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登记、存管及结算业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实行股份的无纸化管理,依据电子证券簿记系统记录的结果,确认股份持有人持有股份的事实。

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股份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

第四条本公司可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提供多边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服务(以下简称“多边净额结算”);也可根据股票转让业务的具体情况及市场需求,不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逐笔全额结算等其他结算服务。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私募债券应由证券公司承销。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

本所接受备案并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本所为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八条私募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二)发行人财务状况;(三)本期私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四)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五)募集资金用途及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六)私募债券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八)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九)私募债券担保情况(若有);(十)私募债券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若有);(十一)本期私募债券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十二)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十三)发行人对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性的声明;(十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十五)其他重要事项。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自律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99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自律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99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自律规则的通知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自律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99号各会员单位: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我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为此,我会组织起草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中证协发[2012]120号)、《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中证协发[20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2、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2015年10月16日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时,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

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由受托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持续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第二章承接与申请第五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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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加强证券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试点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备一定规模、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

第三章试点地区和机构
为了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设置试点地区,并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章试点条件
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________
(一)具备良好的信用和声誉。

(二)具备承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能力。

(三)具备风险管理能力和防控能力。

(四)依法设立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分支机构。

(五)其他条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试点程序
试点企业申请:________符合试点条件的中小企业可向试点机
构递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财务报告等。

第六章试点准备
试点机构在收到企业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包括对企业资质、财务状况、发行条件等进行评估。

第七章试点承销
试点机构根据初步审核情况,选择适合的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

第八章试点评估
试点企业发行结束后,试点机构对整个试点流程进行评估,包
括对承销商的评估、中小企业融资效果的评估等。

第九章试点总结
根据试点评估结果,总结试点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并适时进
行文件修订。

附件:________
1.企业申请表格
2.试点机构评估表格
3.承销合同范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
1.证券法: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之一,主要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2.中小企业:________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效注册登记、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从事非金融领域经营活动的企业。

3.私募债券:________指由有限数量特定对象认购的债券,不公开发行,非公开流通。

4.承销商:________指承担债券销售任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专业机构。

5.风险评估:________指对试点企业及其发行债券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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