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
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
附件2: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标准名:使用标准地名许可证号为地名许字【】第号。
(二)项目地点:(三)项目四至:1.东2.南3.西4.北(四)项目总占地面积:(五)项目容积率:(六)项目绿化率:(七)国土使用证号:(八)规划许可证号:(九)施工许可证号:二、建设进度安排(一)项目分——期开发,共建座:(二)各期开发时间计划:三、本次申请预售情况(一)本次预售:(二)预售总面积及套数1.住宅:套(1)建筑面积:(2)套内面积:(3)分摊面积:(4)户型情况:2.商铺:个(1)建筑面积:(2)套内面积:(3)分摊面积:(三)不可销售面积:1.物业管理用房共套,面积:(1)建筑面积:(2)套内面积:(3)分摊面积:2.架空层:3.地下室:(1)人防地下室:面积(2)地下车库:面积4.其他:四、销售计划(一)本次申请预售项目开售时间为年月份;预计销售周期为月。
(二)销售方式:(三)客户付款方式:(四)预售房款账号:(开户银行:)五、预售价格及变化幅度本次申请预售项目价格幅度为元/平方米至元/平方米。
价格均价为元/平方米至元/平方米。
六、项目开工及竣工时间(一)本次申请预售项目开工时间为年月日。
(二)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为年月日。
七、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情况八、装修标准(一)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1.外墙2.住宅大堂:3.电梯:4.信箱:5.智能系统:6.停车场:(一)室内部分1.天花2.墙面3.地面4.门扇5.窗户6.阳台7.厨房8.卫生间9.供电设施10.供水设施11.空调12.燃气13.智能安防设备:九、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十、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公司:日期:。
营销中心公示资料清单及注意事项
公示资料清单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房地产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3、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分户平面图;4、出卖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5、《临时业主公约》或《业主公约》;6、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及其补充协议(条款);7、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板8、现场公示条幅或展板:※温馨提示出卖人就本项目下列事宜向买受人做如下告知和提示:1)该商品房所处位置、朝向、套内空间、规划布局及外部环境;本项目部分户型因外立面、设计风格及平面设计不同,相同户型会有局部细节差异,最终以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2)该商品房附近或临接部位将或设有岗亭、公共照明、冷却塔、垃圾收集站、幼儿园、商业配套等设施,有可能影响到该商品房的居住;3)出卖人基于营销目的推广本项目时,曾为本项目拟名为“######”。
4)出卖人制作的本项目的售楼广告、售楼书、模型、网站等所载明的相关内容经本合同文字确认或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方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临时搭建的构筑物、装饰物、摆放物、销售模型、道路等均不作为交付房屋标准或买卖合同的样品,均不构成要约或合同内容5)买受人知悉并确认由于受条件限制,出卖人难以穷举本项目用地红线内外所有现状,买受人购买前请仔细比较并慎重决策;9、其他需要公示的如“此非交楼标准”;“本广告只图片及文字资料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为准,最终解释权归发展商所有”;“本模型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为准,最终解释权归发展商所有”。
注:以上内容,请根据现场需要进行调整,做了公示的请务必通过现场照片,视频方式予以记录存档。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实施预售的商品房,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政策。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开发建设。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日常管理、数据统计监测等工作。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政策的执行和预售款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交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依职能监督商业银行在预售款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购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19•【字号】佛府[2001]010号•【施行日期】200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01〕010号)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款用于项目建设,维护商品房预售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经批准在建的商品房项目,预售人(发展商,下同)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必须与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商品房项目所在地银行三方签订《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预售人还须在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有多个预售房项目的,应分别设立预售款专用帐户。
拟办理银行按揭业务的,可在办理按揭业务的银行开设预售房款专用帐户。
预售人凭银行出具的《开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通知书》分别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备案和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预售许可证。
第四条预售人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提交的资料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受理,然后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预售人。
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预售人和预售房款专用帐户开户银行名称、帐号、预售房项目、座落位置、楼号、楼层、建筑面积。
预售人预售商品房应在售楼处悬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及注明预售商品房项目座落位置的规划平面图。
第五条预售人预售商品房必须与购房人签订国家统一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购房款存入的专用帐户名称、帐号。
境秋华庭销售方案公示
境秋华庭销售方案公示摘要:一、项目背景二、销售目标三、销售策略四、优惠政策五、销售团队六、客户服务七、项目展望正文:境秋华庭,位于我国某城市核心区域,是一个集住宅、商业、休闲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社区。
近日,该项目公示了其销售方案,吸引了众多购房者关注。
一、项目背景境秋华庭项目占地约XX平方米,总建筑面积达XX平方米,由知名开发商打造,秉承着高品质、高性价比的理念,为购房者带来宜居的生活环境。
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紧邻多条城市主干道,畅享城市繁华。
二、销售目标本次销售目标为尽快将项目房源推向市场,实现房源的快速去化,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居住体验。
三、销售策略1.精准定位:针对不同需求的购房者,提供多种户型选择,满足各类家庭需求。
2.营销活动:举办各类线上线下活动,增加项目曝光度,吸引购房者关注。
3.合作伙伴:与多家知名品牌合作,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生活配套服务。
四、优惠政策为回馈广大购房者,项目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购房优惠、团购优惠、首付分期等,让购房者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
五、销售团队项目拥有一支专业的销售团队,具备丰富的房地产销售经验,为购房者提供专业、贴心的购房服务。
团队将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诚信为本,确保每位购房者都能享受到优质的购房体验。
六、客户服务为确保客户的权益,项目提供一站式的售后服务,包括房屋维修、物业管理等,让购房者无后顾之忧。
同时,项目还设立了客户服务中心,随时解答客户疑问,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沟通渠道。
七、项目展望境秋华庭项目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高品质的房源和完善的配套设施,相信将成为该地区的一大亮点。
项目销售团队将全力以赴,助力购房者实现宜居梦想,共同书写美好生活篇章。
总之,境秋华庭项目以其独特的优势,成为了市场上备受关注的热门楼盘。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业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项目信息公示第四章销售现场经纪机构及工作人员信息公示第五章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信息第六章样板房展示及装修公示规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商品房项目销售信息公示行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范围)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公示信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现售)项目在销售过程中应被购房人知悉的销售信息,主要包括项目信息、经纪机构及人员信息、项目宣传信息、沙盘及样板房信息等。
第三条(管理权限)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指导全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工作。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粤建房函〔2021〕551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公示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同时在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以下内容:(一)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及企业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代理的范围、期限和权限,以及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等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3.销售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相片、上岗证明、工号等。
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其中。
(二)商品房项目信息。
1.在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文件。
2.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等,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
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 正本11
1 0 1 企业投诉处理信息
说明事项:
2 5
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
监督投诉电话:86229290 物价投诉电话:12315Leabharlann 2 9 . 5 1 0 1 5
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
土地使用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
一、公示栏按照(佛建房市[2010]2号)要 求安装在售楼部门口(或沙盘)旁边显眼位 置。公示栏可以在售楼部墙上安装,也可以 用铝合金(或铁)支架安装。公示栏外框底 部离地面高度60CM。 二、公示栏框内尺寸范围:[218~203]CM (宽)×[183~168]CM(高)。框内底色建 议采用浅米黄色;公示栏边框颜色自定。公 示栏内资料按图标注位置摆放。 三、“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字样采用高 范围[10~15]CM红色宋体字。 四、公示资料按图中标注的尺寸位置摆放, 具体要求:1、2、4位置公示资料用A3纸尺 寸复印镜框镶嵌。3、5、6、7位置公示资料 用A3纸尺寸复印过塑,用铁圈打孔安装固定 。8A、8B、9、10、12位置公示资料用A4纸 尺寸复印过塑,用铁圈打孔安装固定。11位 置公示资料用A3纸尺寸复印不需过塑,打孔 安装固定。13位置为楼盘利弊因素。14位置 预留摆放开发企业温馨提示。15位置公示资 料图纸按剩余位置缩放复印安装固定好。 (提示:同类资料要按文件形成时间次序重 叠摆放) 五、《佛山市购买预售商品房指南》要固定 安装在公示栏旁边,安装高度底边线离地高 150CM。
六、图中标尺寸单位为厘米。
12
公示栏内框线 公示栏外框线
10
10
21
21
42
60
1
2
3
4
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房地产市场营销销售现场展示及公示作业指引
销售现场展示及公示作业指引1.目的为确保接待中心模型及公示区、示范区及广告对外发布中,涉及到风险提示内容发布准确、更新及时,切实维护客户利益,有效降低客户投诉和媒体负面报导风险,并提升品牌美誉度。
特制订本指引。
2.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XX集团所属的所有全资、XX或参股的,由我方负责营销操盘的项目。
3.职责与权限3.1.项目营销负责人/区域营销专业(1)按照本指引要求,在售楼处、示范区开放前对相关展示内容发起审批流程,经区域法务、设计、产研、客服、项目部等相关职能会签、审核确认后,进行现场展示及公示作业。
(2)现场展示及公示内容完成后,通知区域公司客服、法务等相关部门组织现场审核验收,并根据现场审核验收的整改意见实施整改。
3.2.区域公司客服专业按照本指引要求,在售楼处、示范区开放前组织区域法务、设计、产研、项目部等相关职能对相关展示内容进行现场审核验收、评分,出具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工作完成。
具体检查项可参照附件《销售现场展示自查反馈表》执行。
3.3.区域集团客服专业(1)负责监督、指导区域公司按本指引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对区域公司现场展示信息审批流程执行情况及现场实际展示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区域集团范围进行通报。
(2)以本指引内容要求为基础,可进一步完善相关文字内容并对具体展示形式及规范等实施细则进行明确。
4.接待中心模型及公示区接待中心应该在入口、醒目区域布置、标识“红线内外不利因素、示范区参观须知、样板房参观须知、400客户服务热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等公示信息,并要求销售顾问主动向客户介绍,作为规定的动作。
4.1.红线内不利因素4.1.1.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噪声:小区公路、地面集中停车场(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运动场所、学校、幼儿园、水泵房、变频水泵、地下车库出入口、中央空调冷凝塔、通风机及产生噪声的通风口等公用设施和设备等;(2)异味:垃圾中转站、化粪池、公厕等;(3)辐射:变电室、配电房、通讯发射(接收)等电磁发射装置、高压走廊、高压线路、微波信道、无线通讯基站等;(4)环境:集中餐饮等商业配套;(5)其他对住户有不利影响、可能会产生投诉的事项(如建筑外立面线条遮挡采光等)。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4.24•【字号】佛建〔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业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付要求第三章交付准备第四章交付流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新建非商品住房的交付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权限)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监督指导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工作。
第二章交付要求第四条(交付使用条件)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二)已落实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三)已明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落实前期物业管理。
商品房预、销售公示要求
售楼部现场公示要求
1、售房部现场公示采取分栏、集中、显著位置公示原则;
2、售房部现场公示栏分类:(1)证件公示栏;(2)文件(文本)公示栏;(3)面积价格公示栏;(4)建筑节能公示栏;(5)特别提示栏;(6)销控表。
3、公示栏公示内容:1-5类公示栏具体公示内容详见《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的通知》(黔建房【2010】186号)要求。
4、公示栏尺寸要求:1-5类公示栏尺寸宽不低于1.2米,高不低于1.5米。
销控表公示栏尺寸大小根据该楼盘售房套数及售房部墙面合理设计。
5、公示内容特别要求:(1)证件公示栏公示证件用原件扫描件;(2)文件(文本)公示栏设置成书架式挂A3纸或A4纸复印文件(文本);(3)公示栏字体大小设置要保证购房者看得清楚。
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监督检查事项操作指引
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监督检查事项操作指引:本文旨在介绍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监督检查事项的操作指引,以保障商品房销售工作的透明、公正和有序进行。
商品房销售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环节,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监督检查事项的操作指引。
1. 公示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 房屋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开发商、开发商资质等; - 房屋项目的规划信息,包括建筑面积、楼栋总数、户数等; - 房屋项目的销售情况,包括开售时间、销售方式、销售价格等; - 房屋项目的配套设施及规划,如停车位、绿化率等;
- 购房者权益保障措施,如预售资金监管机制等。
2. 公示途径:
为确保公示信息的广泛传播,相关部门规定了以下公示途径: - 开发商自行建立官方网站,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信息公示平台,定期更新商品房销售信息;
- 在房屋项目开工、竣工等重要节点进行公示,如在售楼盘门口
设置公示牌等。
3. 监督检查:
为了保障商品房销售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 对开发商的开发资质进行核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 监督开发商明码标价,杜绝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行为;
- 监督购房合同的公平合法,防止不合理条款的存在;
- 监督销售人员的行为,杜绝不当销售手段的使用。
通过以上公示和监督检查措施,可以提升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建管〔2012〕253号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现将业经市法制局审核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附件1—1:佛山市商品房现售申请表(略)附件1—2: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书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12年8月17日附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商品房现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和《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佛府办〔2006〕2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建管理局)负责全市商品房现售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区商品房的现售管理工作。
第四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已取得《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手册》;(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其中商品车位(库)须已办理权属登记;(五)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已落实。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持下列证件向所在地房管部门备案:(一)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手册》;(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商品车位(库)同时提交房屋权属确认证明书;(五)商品房现售房源信息表及房屋测绘报告;(六)公安部门核准通过的《门(楼)牌申领(变更)通知书》;(七)已经落实物业服务用房、社区用房等配套用房的证明;(八)物业管理已落实的证明(含前期物业管理备案通知书或物业管理备案通知书、物业服务协议等有关资料);(九)商品房现售方案(参照执行商品房预售方案);(十)配建保障房的商品房项目,应提供主管部门确认的保障房安排确认表;(十一)限价或者其他限制出售的相关文件;(十二)其他有关资料。
购房合同现场公示
尊敬的购房者:为确保购房合同的公平、公正,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购房合同现场公示如下:一、公示内容1.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___________2. 项目名称:___________3.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___________4. 商品房预售方案:___________5. 商品房备案销售价格表:___________6. 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示范文本:___________7.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产经纪机构商品房销售代理备案证明等证书复印件。
8. 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商品备案销售价格表、不利因素、销售承诺书等。
二、公示地点1. 项目售楼处:___________2. 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人防大楼405、407室)三、公示时间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至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止。
四、公示要求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本公示时间内,在售楼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2. 购房者有权查阅本公示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予以配合。
3.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仔细阅读本公示内容,了解项目及房源的实际情况。
五、监督举报1. 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示内容存在虚假、误导等违法行为,可向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股举报。
2. 举报电话:___________3. 举报邮箱:___________特此公示,敬请广大购房者予以关注。
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下列哪项属于新建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栏
下列哪项属于新建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栏
正文:
新建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栏是供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设置的一个公示栏,用于向购房者公示相关的信息和文件。
下列几项属于新建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栏的内容:
1.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公示:新建商品房销售需要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开发商需要将销售许可证的副本张贴在现场公示栏上,以便购房者查阅。
2. 房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新建商品房的建设需要获得房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商应将该许可证副本展示在公示栏上,以便购房者核对房屋建设的合法性。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示:新建商品房需要有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开发商应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副本在公示栏上公示,确保购房者了解房屋建设所处的用地规划情况。
4. 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公示:开发商需要在公示栏上展示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让购房者了解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约定。
5. 商品房开发商信息公示:在公示栏上,开发商应公示自身的企业
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以便购房者查询开发商的信誉和资质。
6. 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开发商需要公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相关
收费标准,确保购房者了解房屋的定价情况。
7. 购房者权益保护公告:公示栏上也需要公示购房者的权益保护公告,明确购房者的权益和维权方式,提醒购房者关注自身权益保护。
总之,新建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栏的设立旨在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及时、真实、公正的信息,确保购房者能够全面了解房屋销售的相关信息,做出明智的购房决策。
JSCR-YX-ZD009销售案场公示制度
销售案场公示制度批准:审核:拟稿:主责部门城市公司营销管理部相关部门区域总部营销管理部执行日期备注销售案场公示内容一.房管局执法要求公示1. 现场应设立“证件公示栏”,摆放位置显著。
2.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五证两书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3.文本资料公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商品房应公示)、《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含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和收费标价牌》、一房一价的公示(可根据各城市相关规定执行)、《业主临时管理公约》等。
4.不利因素公示5.有利因素公示搜集报纸、杂志或网络中对在售项目一些有利信息的内容,并整理进行公示6.项目进度公示原则上要求各在售项目的策划人员每45天与工程部沟通项目进展情况,并将进展情况在销售案场进行公示。
7.特别提示展板要求公示内容包括:400-828-5180呼叫中心电话的公示;咨询、投诉邮箱的公示;邮寄信函地址的公示;公积金中心的电话的公示等。
8.销售团队的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案场所有置业顾问的照片、姓名、联系电话、工号等。
如有实习置业顾问,请在公示板上注明(实习)。
9.置业顾问、物业应统一佩戴胸牌所有在案场的置业顾问和物业人员应统一佩戴胸牌,规格、质地、内容统一。
扬州橡树湾示例10.销售道具(1)沙盘模型⏹对于项目的整体沙盘模型应该有对项目各组团或楼栋状态的标识,可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做小标识牌,如:在售、售罄、筹建等;另一种方式是用不同的外体来标识,如在售楼栋用整体模型、筹建用水晶体、售罄用基座等方式。
⏹沙盘模型中可以不将所有不利因素的名称和位置标出,但应该标注出部分具有全局性显性的重大不利因素的名称和位置。
显性的重大的不利因素的标准为:一,是否以地面构筑物形式存在;二,是否绝大多数人客观认为有重大不利因素,如变电站、垃圾房、化粪池、待规划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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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
一、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公示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经规划核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8.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委托经纪公司销售的应公示);9.佛山市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
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书(内场代理销售、现场驻点的渠道销售等机构均应公示);10.佛山市购买预售商品房指南(同步制作成展板现场公示);11.商品房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
12.商品房预售方案;13.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价格表;14.楼盘销售控制表;15.
最新限购政策文件(限购区域);16、室内装修标准和价格(提供装修服务的项目)。
* 第1,12,13项公示内容距离地面0.8米~1.5米之间;
* 第13、14项公示内容要与网络信息相一致;
* 公示的内容若发生变更、更新,应及时作出调整。
二、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台公示
1.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本通知等;);2.商品房项目立项批准文件;3.商品房项目命名批文;
4.建筑工程受监通知书;
5.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
6.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协议书;
7.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经区建设局备案);8.质量保证书;9.使用说明书;10.房屋
装修管理规定;11.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12.经区建设局备案的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13.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14.临时管理规约;15.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16.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17.《白蚁预防合同》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18.购房须知范本;19.商品停车位(库)的销售意向书范本;20.项目停车位(库)信息;21.委托装修合同(若有);22.装修服务评估报告(若有);23.相关管理部门规定其他需要提供查询的信息;24.其他购房人须签订文件的范本。
* 公示台资料应装订成册,尽可能考虑便于消费者翻阅;
* 购房人签约时须签订的一系列文本范本应集中整理。
三、商品房销售现场对购房者的特别提示
1.所售房屋享受特殊政策或受政策限制情况;
2.红线内、外项目周边不利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展板】;
3.项目可否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情况;
4.室内装修标准和价格【展板】(提供装修服务的项目);
5.各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力量进行监督;
6.其它需要购房者注意的事项。
* 各特别提示应当设置于销售现场显著位置;
* 特别提示有关内容若发生变更,应当及时调整;
*项目不利因素影响须标注红线内、外各不利因素与住房单位的最短距离。
(详细内容参考附件10)
四、网上信息公示及签约服务
1.在商品房预(销)售网上签定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同时在网上公示商品房销售信
息;
2.预(销)售的商品房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在网上“一套房一标价”进行公示24
小时方可出售,价格变动的应及时在网上公示24小时后方可出售;
3.商品房销售现场应提供电脑设备,免费为购房者提供商品房网上公示信息查询服务;
4.签约室独立设置并备有专用电脑。
五、沙盘模型的特别提示
1.模型比例参数。
2.模型内项目周边环境配套与实际情况的特别提示。
3.销售口头介绍、承诺应以正式文字资料为准的特别提示。
六、样板房的特别提示
1.装修交楼标准(与委托合装修同约定标准一致)。
【展板】
2.装修交楼标准的样板房内,若存在部分装饰非交楼标准的,应特别注明。
3.非装修交楼标准的样板间,应在显著位置的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