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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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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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经营场所;(二)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和设施;(三)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运营。

第九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二)故意绕道行驶;(三)索取高于公示标准的车费;(四)违反规定使用计价器。

第四章车辆与驾驶员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并定期接受培训。

第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保障乘客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管理办法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徐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徐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徐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施行日期】2024.0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徐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2014年10月1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37号令公布,2024年2月28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61号令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取得、转让、延续、收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是指经营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权利。

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投放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实施,有利于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一台巡游出租汽车对应一个经营指标,经营指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一)招投标;(二)兼并重组;(三)考核奖励;(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个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个体经营者对应一个经营指标。

第六条取得经营指标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经营许可决定后,应当与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订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

合同应当包含经营权期限、经营指标数量、车辆使用年限、经营模式、服务质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本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为七年,县(市)、贾汪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出行安全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

第三条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实施分类管理,鼓励发展绿色、低碳出租汽车。

第四条大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客运出租汽车进行管理和监督,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

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所必需的场地、车辆、驾驶员等;(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四)具有为旅客提供乘车服务所必需的设施和条件。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置喷涂显著标识,标明服务类别和行政区域;(二)设置计价器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三)车辆内外清洁整洁,无破损、变形等情况;(四)安装车辆定位装置,并保持运行状态;(五)车内设置安全设施和急救工具。

第七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二)具有相应的行车技能和服务意识;(三)无犯罪记录,无吸毒、酒驾等不良行为。

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严禁抽烟、吸食毒品;(二)秉持礼貌待客,提供优质服务;(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四)确保车内安全,不得携带危险物品。

第九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监控。

第十条大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对客运出租汽车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是指经营者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五座以下小轿车。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出租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福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出租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出租车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规划、财政、物价、环保、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应当作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出租车发展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根据出租车发展专项规划和市场供求状况,对出租车发展规模实施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并公布出租车投放总量。

第六条鼓励出租车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一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出租车企业。

出租车企业应当提高管理水平,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应用先进的监控指挥调度管理系统。

第七条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行车、文明服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车经营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投诉和监督。

第八条出租车行业协会是出租车经营者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应当依照协会章程,发挥行业自律、协调、服务的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工作,督促出租车经营者、从业人员依法经营和文明服务,并依法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出租车经营使用权第九条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有偿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及《许昌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系指以里程、时间或包车形式计费运送乘客的营业性车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做到文明服务,服从管理。

第三条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指数,由市交通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增长指数和旅客流量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确定一次,限制“面的”,发展“轿的”,逐步淘汰“面的”。

第四条禹州市交通局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运力结构,依据国家法规和办法,制定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经营者开业、歇业的审批。

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服务监督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从业资格证》(以下分别简称《许可证》、《运输证》、《服务监督卡》、《从业资格证》)。

(三)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正常秩序,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行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处理乘客投诉和运输纠纷。

(四)负责车身标志、宣传品规划与管理。

与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出租车停靠站点的规划、设置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城建、城管、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协助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运政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依法行政,文明管理。

第二章开业、歇业管理第七条凡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单位(须具备法人所具备的条件)持上级主管机关证明,个人持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填报开业登记表。

柳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柳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柳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柳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是柳州市政府为了规范和管理柳州市的出租汽车客运行业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规则。

该管理办法旨在维护市民的出行安全,提升柳州市出租汽车服务的质量和标准。

一、服务质量要求根据《柳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柳州市的出租汽车必须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专业技能。

司机必须熟悉并遵守交通规则,礼貌待客,不得拒载或随意增加乘车费用。

出租车内必须保持清洁整洁,乘客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修。

二、运价制度柳州市出租汽车运价采用计程计价方式。

出租车计价器必须安装并保持正常工作,司机不得擅自调整计价器的运行参数。

出租车的起步价、里程价和等候费必须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合理解释的额外费用。

三、车辆管理《柳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规定,柳州市的出租汽车必须符合相关的车辆标准。

车辆必须具备良好的技术状况,包括车身外观整洁、车内空气清新、座椅干净整齐等。

同时,车辆必须通过定期的安全技术检测,确保安全性能达到要求。

四、驾驶员管理驾驶员是柳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的重要一环,他们必须符合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

同时,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酒后驾驶,不得违规抢客或倒客。

对于违反规定的驾驶员,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投诉处理《柳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设立了投诉处理机制,旨在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乘客对于出租汽车服务的不满意,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者面对面去投诉。

相关部门将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处理投诉案件,并追究责任。

六、奖惩措施为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设立了奖惩措施。

对于服务优秀、乘客好评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而对于违规违法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罚。

七、宣传和培训为了让市民了解和遵守《柳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以及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的整体素质,相关部门将加大宣传力度,并组织相关培训活动,提升驾驶员和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

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的管理,提高出租车服务质量,依法维护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出租车车辆管理第一条出租车必须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包括车辆年限、车辆类型、安全性等要求。

第二条出租车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和服务质量。

车辆检测和维护的具体要求由市交通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出租车车辆必须安装计价器和GPS定位设备,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第四条出租车车辆必须在车前窗挂载营运证明牌照,以示合法营运。

第五条出租车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装饰标准进行装饰,不得影响驾驶员驾驶和乘客安全。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

第七条出租车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服务意识,不得违章驾驶、超载载客、拒载等,严禁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第八条出租车驾驶员必须自觉服从交通规则和相关规定,确保乘客的安全和权益。

第九条出租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必须礼貌待客,与乘客进行文明交流,不得辱骂、恐吓、侮辱乘客。

第四章乘客权益保护第十条乘客有权拒绝坐脏乱差的出租车,如果乘客遭受出租车驾驶员的不当行为或服务态度不好,可以进行投诉并要求处理。

第十一条乘客在乘坐出租车过程中如果遗失物品,可以向驾驶员索取相应发票和联系方式,联系车辆所属公司寻求协助。

第十二条针对乘客投诉和维权需求,出租车公司必须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并给予乘客满意的答复和处理结果。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出租车车辆或驾驶员,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服务优秀、行为规范的出租车车辆或驾驶员,将给予奖励和优先审核等政策支持。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市交通部门将建立健全出租车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市民和乘客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对出租车车辆和驾驶员的违法行为、服务质量等问题进行投诉。

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22年)

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22年)

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15•【字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施行日期】2022.1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0年7月30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根据2022年11月15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修正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资质第三章营运服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和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里程或时间为单位计费的小型客车。

第三条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出租汽车的行政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城镇)总体规划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出租汽车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政府制定的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应当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确定出租汽车特许经营许可的数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应适应城市(城镇)发展需要,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

鼓励和引导出租汽车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乘客。

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四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第五条申请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符合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车辆;2. 有符合规定的驾驶员;3.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车辆与驾驶员第七条客运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运营条件。

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并接受专业培训。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安全。

第四章经营服务第十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不得拒载、绕路、擅自涨价等。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第十二条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不得损坏车辆设施或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第五章安全与监管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经营者和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具体管理办法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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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市民的出行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保证载客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大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大连市范围的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出租汽车的行政许可、运价管理、服务质量监督等。

第二章行政许可第五条开展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大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六条申请行政许可的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经营能力;(二)有与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相适应的场站、设备和人员;(三)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出租汽车标准,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

第七条申请行政许可的经营者应当向大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场站及设备证明材料;(四)车辆购置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五)车辆登记证书;(六)车辆保险单;(七)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大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行政许可的经营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政许可,并颁发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经营者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缴纳相应的许可费,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设置并公示运价。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遵守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运价收费。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

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大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三章运价管理第十二条大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成本变动情况,编制出租汽车运价标准。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运价分为起步价、里程价和时间价。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令〔2020〕153号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令〔2020〕153号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正文:----------------------------------------------------------------------------------------------------------------------------------------------------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03年6月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2004年7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第一次修正2007年9月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1月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三次修正2020年4月2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第四次修正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客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个人。

第四条出租汽车行业遵循统一管理、合法经营、规范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

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市、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公安、物价、工商、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出租汽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市场供需情况和适度发展、规模经营的要求,制定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发展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交通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

第七条对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和优质诚信服务有突出贡献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023年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2023年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2023年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维护市民的出行安全和权益,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行驶的客运出租汽车。

第三条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遵循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安全运营的原则,推动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大连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为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大连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服务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

第六条大连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积极响应国家关于节能减排和绿色出行的要求,推动清洁能源汽车的发展和应用。

第八条大连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宣传教育、技术支持等方式,引导市民积极使用客运出租汽车,并提高市民对出租汽车服务的满意度。

第二章获取经营许可第九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条申请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固定场所和运营车辆;(二)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具备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

第十一条申请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向大连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四)车辆登记证书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五)企业的资质证明和管理团队的相关资料;(六)相关的信誉和经营记录证明。

第十二条大连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准或者驳回,并向企业出具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获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行业,保障乘客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客运必须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运营质量,保障公众利益。

第三条指导出租汽车客运从业人员依法有序开展业务,维护出租汽车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城市交通有序发展。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交通管理规定,并积极参加安全宣传和培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应当符合法定标准,并具有与客运业务相适应的条件。

第二章出租汽车经营者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配备出租车运营所需机动车辆,合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检验、保险等手续,设立企业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

(二)自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出租车车辆进行技术维护、保养和日常检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积极配合市政管理部门做好出租车停车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创造便利的接客条件。

(四)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出租车经营活动安全、有序、高效,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第七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经过培训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从事出租车驾驶工作。

(二)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车辆安全、舒适、整洁。

(三)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确保出租车在道路上的行驶安全,不得超员、竞争等违规行为。

(四)认真接待乘客,热情服务,保证旅客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

第四章出租汽车服务第八条出租汽车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出租汽车应当遵守运价规定,明码标价,实行计价器计价,不得哄抬价格。

(二)旅客可通过、网络等方式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但应提前预约,建议提前24小时以上预约,不得违法排队等候。

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范文(3篇)

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范文(3篇)

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保障乘客及驾驶员的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包括客运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取得营运证,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运营。

第二章服务质量第四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素养,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良好的车辆卫生环境。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技术状态良好、安全可靠。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熟悉道路交通情况,熟知市区各主要地点,提供准确、高效的服务。

第七条客运出租汽车应当配备GPS导航等设备,以确保准确导航和方便乘客的寻车。

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谦和有礼,对待乘客友善,严禁拒载、绕路、议价等违规行为。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九条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外出经营。

第十条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计价方式计算费用,并明示于车内乘客可见的位置。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应当配备有效的计价器,并在车内显著位置设置计价器显示屏。

第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正确开具和提供发票,不得收取任何未明示的额外费用。

第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法停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超速行驶等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急救技能,对乘客在车内突发疾病应给予适当帮助,及时报警或送往医院。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包括安全带、灭火器、急救药品等,并保证和保养设备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载客数限制,不得超载经营。

第十七条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定期进行车辆保养和维修,及时处理发现的故障和隐患。

第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不得开车时疲劳驾驶或饮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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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车行业的规范管理对于维护城市公共秩序、保障群众出行安全至关重要。

为此,国家自主研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保障群众安全和权益。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
随着出租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出租车行业管理问题也日益凸显。

出租车管理涉及到车辆、驾驶员、服务等多个方面,尤其是出现一些违规操作,导致车内治安不规范,乘客的人身安全也难以保证。

为此,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加强安全监管,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

这部办法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将对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和监督产生重大影响。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车辆标准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对客运出租车的车型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车辆外部标识明显、车门密闭性好、安装车载GPS定位设备等。

2.驾驶员管理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要求出租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对其进行教育、培训和考核,
以提高驾驶员素质和服务水平。

同时,驾驶员在驾驶出租车时要服从交通规则,不得违章驾驶或涉嫌危险驾驶,以确保乘客的安全。

3.服务质量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强制出租车公司和驾驶员通过网络或其他形式向用户提供出租车的服务。

要求服务质量必须高,包括合理的收费标准、有序服务和提供纯净舒适的车内环境等。

4.安全管理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要求对出租车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稳定以及各种安全设备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驾驶员在从事出租车行业时要严格遵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窃听、窃照、诈骗和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实施后的成效
自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来,城市客运出租车的管理已经明显改善,乘车安全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驾驶员的素质和服务意识方面得到了明显提高,服务品质上升。

同时,部分城市推行了以车主为主体的新型的网约出租车服务模式,为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创造了更便捷、优质的出行服务。

总而言之,《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方便了百姓的出行,同时保障了乘车安全,打造了和谐、文明的城市出租车文化。

出租车行业经过这样的规范管理,更为规范和文明,对保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驾驶员和乘客的知
情权、选择权、参与权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助推了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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