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范文(2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范文

标题: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计量法》和《计量器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规范和加强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计量器具的管理目标是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确保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计量器具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计量器具的购进、校准、使用、维护和报废。

第五条本单位计量器具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计量器具管理员,负责具体的计量器具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量器具的购进

第六条计量器具的购进应当符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计量器具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计量器具的购进应当经过严格的评估和选择,最佳选择应当是在国家批准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中购进。

第八条计量器具的购进应当按照国家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要求,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第三章计量器具的校准

第九条新购进的计量器具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校准。

第十条已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校准,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计量器具的校准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

第四章计量器具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二条计量器具的使用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计量器具的维护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计量器具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临时借用计量器具的,应当出具借用证明,并按规定的时间归还和报备。

第五章计量器具的报废

第十五条无法校准或修复的计量器具应当予以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计量器具报废时,应当由计量器具管理员填写报废记录,并进行备案。

第六章相关责任和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计量器具管理机构和计量器具管理员应当履行监督责任,确保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第十九条对于监督和检查计量器具管理工作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计量器具管理机构,如有需要可以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范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管理,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三条目标:通过严格的计量器具管理,保证计量器具的有效使用,提高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计量器具的选型和购置

第四条选型:根据所需测量要求,制定详细的计量器具选型方案,确保选用的计量器具能够满足实际需要。

第五条购置:计量器具的购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采购程序,确保计量器具的质量和合法性。

第三章计量器具的验收和登记

第六条验收:计量器具应在购置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验收,确保计量器具的质量和性能达到要求。

第七条登记:对所有购置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计量器具的基本信息、购置日期、购置价格等。

第四章计量器具的标识和存放

第八条标识:计量器具应进行合理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计量器具的型号、规格、编号等。

第九条存放:计量器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温度适宜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环境。

第五章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和核查

第十条定期检定:计量器具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定周期进行定期检定,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核查:计量器具应定期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计量器具的外观、标志、准确性等。

第六章计量器具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二条维护:计量器具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其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三条保养:计量器具应定期清理和校准,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章计量器具的报废和报损

第十四条报废:计量器具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无法修复时,应及时报废,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报损:计量器具因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时,应及时报损,并进行相应修理或更换。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本单位应定期进行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确保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行为,本单位将依法进行相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批准后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计量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