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丰台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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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丰台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

根据《丰台区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特制定《2017年度丰台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指南编制说明

本指南按照《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丰政发〔2011〕46号)及《丰台区关于鼓励乡镇楼宇建设“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实

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编制。2017年指南主要包括五个部分,即:编制说明、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支持方式及标准、申报条件要求、申报材料要求。

本《指南》所指乡镇楼宇为产权主体为乡镇、村且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楼宇、产业聚集区、厂房、大院等。

二、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

本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包括:“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项目,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项目,中小企业“助保贷”融资项目、信息化提升项目和区重点扶持的其他项目。

2017年度丰台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一)示范基地项目

1.示范基地创建项目

申报主体须按照示范基地(详见《丰台区“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认定条件编制三年创建方案,由所在街乡镇统筹审核推荐,经区经信委评审通过后予以支持。主要支持以下内容:

一是为改善企业创新创业环境的装修改造和设施设备建设;

二是为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而进行的信息化建设和改造。

2.示范基地结构调整项目

鼓励“筑巢引凤”、“腾笼换鸟”,积极引入和培育“专精特新”企业。逐户逐楼逐年地推进结构调整,每新引进一家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实现属地纳税的科技类(轨道交通、军民融合、安全应急、生物医药、新材料和节能环保等)、金融类(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融资租赁、股权私募、创业投资等)、互联网+类(以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现代科技服务业、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现代生活性服务业融合创新等)、文创类(数字出版、现代传媒、设计服务、动漫影视等)或新引入和培育一家“专精特新”企业(详见《丰台区“专精特新”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给予楼宇经营主体相应奖励。

3.示范基地奖励项目

创建示范基地经认定后,给予楼宇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

(二)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鼓励楼宇建设服务平台(详见《丰台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经区经信委认定后对其建设项目予以支持。主要支持以下内容:

一是公共服务场地的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

二是软件开发或购置支出。

(三)“助保贷”融资项目

支持符合丰台区产业定位的中小企业“助保贷”融资项目,给予贴息补助。

(四)企业信息化提升项目

支持符合丰台区产业定位的中小企业信息化提升项目,包括研发、设计、生产、产品、服务、营销、管理信息化,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五)区重点扶持的其他项目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支持方式:主要采取财政资金拨款补助的方式。

(二)示范基地项目支持标准

1.示范基地创建项目:公共空间环境的装修改造和设施设备建设按当期实际完成投资部分的30%给予补助;信息化建设和改造按当期实际完成投资部分的50%给予补助。乡镇楼宇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社会楼宇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示范基地结构调整项目:每新引进一家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实现属地纳税的科技类、金融类、互联网+类、文创类企业,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楼宇经营主体(不含集中办公区)奖励5万元,每年单个楼宇合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每认定一家“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再给予楼宇经营主体(不含集中办公区)奖励5万元。乡镇楼宇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社会楼宇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3.示范基地奖励项目:新认定的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支持标准

公共服务设备购置支出及服务场地的建设支出按当期实际完成投资部分的30%给予补助;软件开发或购置支出按当期实际完成投资部分的50%给予补助。乡镇楼宇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社会楼宇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四)“助保贷”融资项目支持标准

按照中小企业通过“助保贷”产品实际获得资金额的2%给予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企业信息化提升项目支持标准

按照项目当期实际完成投资部分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六)区重点扶持的其他项目支持标准

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四、申报条件要求

申报企业须依法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纳税在本区,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微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符合本区产业导向。同一年度已获得丰台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企业前一个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申报下一个项目。

(一)示范基地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示范基地创建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相关手续合法合规;

(2)承诺按照示范基地标准建设;

(3)需经项目建设地所在街乡镇初审并推荐;

(4)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5)申报企业在项目总投资完成50%(含)以上后,方可进行项目申报。

2.申报示范基地结构调整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入驻企业应属于科技类、金融类、互联网+类、文创类范围,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实现属地纳税,有自主开发的产品、技术或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销售收入的30%以上;

(2)入驻“专精特新”企业需经区经信委认定;

(3)入驻企业需与楼宇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且其注册地位于楼宇内。

3.申报示范基地奖励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创建示范基地符合认定条件并经区经信委认定。

(二)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服务平台需经区经信委认定;

(2)项目相关手续合法合规;

(3)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4)申报企业在项目总投资完成50%(含)以上后,方可进行项目申报。

(三)“助保贷”融资项目申报条件

(1)公司成立一年以上;

(2)与银行签订正式合同,且资金已实际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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