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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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事实
具体运用:
(1)有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有时 一致,有时不一致) (2)律师在实践中通常可“以没有 一定事实”为依据,进行辩驳、辩 护。
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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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法律事实)优于客观性(客观事实) 客观性
第一,不查明客观事实 就不能做出结论; 第二,查明了客观事实 就必须做出与之一致的 结论; 第三,不能虚拟事实并 以其为据做出结 论; 第四,真相未查明,认 识活动不能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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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国家、社会、当事人的监督
(一)国家监督 1、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2、行业协会的监督 3、其他机关的监督:公、检、法及税务等机关的监督
(二)社会监督
各党派、团体、组织及社会舆论、群众的监督
(三)当事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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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律师依法独立执业受法律保护
1、律师应依法执行职务(只对事实和法律负责); 2、律师依法独立执业,受法律保护(法律、法规 有相应规定);
3、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干涉律师依法独立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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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悬306条
俗称“律师伪证罪”条款
刑事辩护是律师业界最有 价值的业务,因为它与人的自 由和生命相关。但是,随着越 来越多的律师因之身陷囹圄, 越来越多的业界精英弃绝而去, 刑辩率屡创新低,已伤及司法 公正与基本人权。这个律师业 务的皇冠,在三十多年的法制 恢复与建构过程中,从未像现 在这样黯淡。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准确理解法律,依法办事。 (不能迎合当事人或屈从外界的压 力而曲解法律,寻求法外利益)
法律规则
具体运用:
法律原则
(1)对法律的理解。律师只要不 是故意曲解法律,都可以提出自己 的观点 (2)法律有时不完善、有时滞后, 就要求律师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 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准确地理解 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
覆巢之下,难有完卵
“中国官员有特权,却无人权。” ——张维迎
他们(贪官)比其他人显得更加无助,更加弱势。因为 他们的反差太大了。他们在位的时候把律师当作绊脚石,一 旦被指控了就把律师当成救命稻草。”陈有西说,“那些今 天在制造冤案的人,自己往往也受到这种体制的报应, 一旦 蒙冤,再无拯救之途。我辩护过的好多政法机关、纪委的前 领导,有大量这样血的事实。覆巢之下,难有完卵。” “总有一天,我们的政治家会明白,加强警察和武警,不 如加强国家律师制度建设,进一步发挥律师的作用。用高压 方式维稳,不如高度重视国家律师队伍建设(不是控制),依 靠律师来梳理社会矛盾,让人民的诉求理性地表达出来。”
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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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问:已婚在京有房,想把 房送父母,过户费太高。问怎 么减免费用?律师回复:与老 公离婚,房给老公,房证去掉 你名字。爸妈离,老公和老妈 结,房证加妈名。老公再与妈 离,房给老妈,去老公名,然 后各自复婚,房加爸名,省过户 费且获首套房优惠.共离结婚六 次,工本费每次9元,共计54 元!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律师法》第3条第1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法》第3条第1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 执业纪律。 沈阳工业大学
※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准绳
基本要求: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律师进行业务活动,要忠于事 实真相,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要实事求是,不能主观推测,不 能迎合当事人而歪曲事实)
合法性
第一,面对未查明的客观事实, 也必须做出一个确定的法律结 论; 第二,已查明的客观事实可以被 法律的证据规则所排斥; 第三,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法 律允许以虚构的事实作为裁判的 根据,而且不允许用客观事实来 对抗; 第四,基于某些法律上的理由, 在很多情况下真相未查明也必须 立即停止。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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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辩 之 冬
据全国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介绍, 在西部某省,法院刑事案件的受理数量快速增加, 2008年为12235件,2009年为12887件,2010年为 13547件。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数量却逐年减少。 2008年为1863件,2009年为1828件,2010年为 1441件。同时,律师队伍每年仍以10%的数量增加。 调查发现,这个省刑事案件的代理率为12%。即 100个刑事案件当事人中只有12人聘请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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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辩 之 难
三难 五难
采 纳 辩 护 律 师 的 意 见 难
十难
维 护 被 告 人 合 法 权 益 难
律 师 得 到 出 庭 通 知 和 法 律 文 书 难 维 护 律 师 的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难
取 证 难
阅 卷 难
会 见 难
取 保 候 审 难
举 证 质 证 难
辩 论 发 言 难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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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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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准绳
四、接受国家、社会、当事人的监督 五、律师依法独立执业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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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律师的执业原则
律师的 执业原则
是指法律规定的,贯穿于律师的执业活 动整个过程,指导律师实现律师使命的 基本准则。律师的执业原则有:
306条立法考量
刑法第306条来源于刑诉法第38条,后者是在1996年刑 诉法修订时增加的。其入法的背景,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 提前介入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引起了侦查机关的担忧和顾 虑。博弈的结果是增加了刑法第306条,目的是为了对律师 加以制约和限制。其出发点在于防止因辩护权的扩张而影响 到刑事司法的打击功能。 沈阳工业大学
寒蝉效应在刑法增设306条不久后就表现出来,2000年北 京律师5495人,全年办理刑事案件4300件,人均办理刑事案 件从1990的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各种统计数据 表明,当前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不到30%。“全国各地刑事 辩护数量锐减,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律师拒绝参与刑事辩护的 不良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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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剑306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 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 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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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 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 场。但《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不 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 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 定代理人到场。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九十 八条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 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由此《未法》规定的是 对于讯问、询问未成年人都是应当,而《刑 诉法》规定的是可以,这两者显然冲突,是 按照制定法律制定的位阶(一个是人大常委 会制定,一个是人大制定)原则以《刑诉法》 为准,还是按照后法优先原则,以《未法》 为准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及在司法实践中, 如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 有通知监护人到场是否违法。
专家的观点
田文昌:刑法第306条首先是歧视性条款。关于伪证等妨害司 法活动的行为,307条已有了一个一般主体的规定,为什么又 要将辩护人和代理人单列出来?单列出来会造成很强的“引导 性”,以为伪证的只有律师,实际上,现实当中,侦查机关、 公 诉机关出现这种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数量远高于律师。因为他是 公权力,机会便利会更多,靠刑讯逼供取得的假证据就是伪证。 马克昌:当时增设306的争议非常大,反对的声音大于增加的 声音,但终究还是通过了,推力主要来自司法机关。 赵秉志:刑法第306条第1款不仅在立法技术上有缺陷,在立法 价值上也是有缺陷的。从实践中反馈回来的信息看,其社会效 果是不好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点:加剧了刑事诉讼中控、 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失衡;助长了有关司法机关对律师的职业性 报复,恶化控辩双方的正常关系;对律师事业的发展产生显著 沈阳工业大学 的消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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