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律师制度与实务
三、该原则的价值和意义 我国司法行为的根本原则。
2、我国目前的律师分配制度
七、律师的惩戒制度比较
第三章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本章主要内容: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接受监督 5、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本章教学设计:讲授 本章计划课时:1课时
第一节 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该原则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5条第四款;第33条第三款 《律师法》第3条第一款
三、律师业务比较 1、律师的传统业务仍占重要地位 2、律师的非诉讼业务增长迅速 3、律师的业务分工细化 4、律师业务的国际化趋势明显
四、律师管理比较 1、西方国家的自治管理体制 2、我国的双层管理体制
五、律师作用的比较 1、对经济活动的影响 2、对政治活动的作用 3、对司法等活动的作用
六、律师的报酬比较
周枏、盛振为、顾维钧
第三节 现代各国律师制度的比较
一、律师分类的比较
1、英国律师的分类——独具特色的大小律师 大律师(barrister)——辩护律师 小律师(solicitor)——事务律师
2、美国律师的分类 私人律师和公职律师
美国律师协会会长Robert Grey
3、我国律师的分类
(1)按执业形式,分为专职律师(professional lawyers)、兼职律师(part-time lawyers)和特许律师 (specially-invited lawyers)三种。
1、西方国家的律师薪酬制度
*美国律师的平均收入为8万9千美元。 *其中在一年的经验以内的律师:通常收入在4万到8万美 元之间。 *有1-4年经验的律师:收入通常在6万到9万美元之间。 *有 5-9年经验的律师:收入通常在8万到12万美元之间。 *有10-19年经验的律师:通常收入在8万到14万美元之间。 *有20 年以上的律师,通常在8.5外到15.7万之间。
第3章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专家的观点
田文昌:刑法第306条首先是歧视性条款。关于伪证等妨害司 法活动的行为,307条已有了一个一般主体的规定,为什么又 要将辩护人和代理人单列出来?单列出来会造成很强的“引导 性”,以为伪证的只有律师,实际上,现实当中,侦查机关、 公 诉机关出现这种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数量远高于律师。因为他是 公权力,机会便利会更多,靠刑讯逼供取得的假证据就是伪证。 马克昌:当时增设306的争议非常大,反对的声音大于增加的 声音,但终究还是通过了,推力主要来自司法机关。 赵秉志:刑法第306条第1款不仅在立法技术上有缺陷,在立法 价值上也是有缺陷的。从实践中反馈回来的信息看,其社会效 果是不好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点:加剧了刑事诉讼中控、 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失衡;助长了有关司法机关对律师的职业性 报复,恶化控辩双方的正常关系;对律师事业的发展产生显著 沈阳工业大学 的消极作用。
306条立法考量
刑法第306条来源于刑诉法第38条,后者是在1996年刑 诉法修订时增加的。其入法的背景,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 提前介入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引起了侦查机关的担忧和顾 虑。博弈的结果是增加了刑法第306条,目的是为了对律师 加以制约和限制。其出发点在于防止因辩护权的扩张而影响 到刑事司法的打击功能。 沈阳工业大学
法律精神
沈阳工业大学
一女问:已婚在京有房,想把 房送父母,过户费太高。问怎 么减免费用?律师回复:与老 公离婚,房给老公,房证去掉 你名字。爸妈离,老公和老妈 结,房证加妈名。老公再与妈 离,房给老妈,去老公名,然 后各自复婚,房加爸名,省过户 费且获首套房优惠.共离结婚六 次,工本费每次9元,共计54 元!
覆巢之下,难有完卵
“中国官员有特权,却无人权。” ——张维迎
他们(贪官)比其他人显得更加无助,更加弱势。因为 他们的反差太大了。他们在位的时候把律师当作绊脚石,一 旦被指控了就把律师当成救命稻草。”陈有西说,“那些今 天在制造冤案的人,自己往往也受到这种体制的报应, 一旦 蒙冤,再无拯救之途。我辩护过的好多政法机关、纪委的前 领导,有大量这样血的事实。覆巢之下,难有完卵。” “总有一天,我们的政治家会明白,加强警察和武警,不 如加强国家律师制度建设,进一步发挥律师的作用。用高压 方式维稳,不如高度重视国家律师队伍建设(不是控制),依 靠律师来梳理社会矛盾,让人民的诉求理性地表达出来。”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第二章 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第六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七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第八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九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十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律师法全文
律师法全文What is a classic? It takes about 100 years to become a classic.(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第2次修订通过,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第三章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三)保密义务——详见《律师法》38条 (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的义务与尊 重当事人解除委托的权利 (五)合理收费的义务
二、律师对司法机关的义务
(一)律师真实的义务 1、《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 条规定: 、 律师法》 条规定 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律师法》第40条第 款规定:律师不得 条第6款规定 、 律师法》 条第 款规定: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 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3、《刑法》第306条规定及理解 、 刑法》 条规定及理解
(三)执业禁止义务
1、《律师法》41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 律师法》 条规定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 条规定: 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法官法》与《检察官法》离任后 年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检察官法》离任后2年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年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 法官法》 3、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 年最高人民法院《 、 年最高人民法院 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 试行)法发〔 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5号 〕 号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 第一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 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 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 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本规定所称审判、 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 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 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本规定 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 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 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注意:教材中第52页第二段内容需要更新 页第二段内容需要更新。 注意:教材中第 页第二段内容需要更新。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律师的执业原则 课件
88.刘律师出身建筑世家并曾就读建筑专业,现主要从事施工纠 纷法律服务。开发商李某因开发的楼房倒塌被诉至法院,欲委托刘律 师代理诉讼。关于接受委托和代理案件,刘律师的下列哪些做法符合 律师职业有关规定?( )(09司考)
A.接受委托,了解并运用建筑和房地产知识分析案件,寻求对李 某有利的理由 B.接受委托,告知李某楼房倒塌系建筑风水原因,使其接受败诉 结果 C.明知不懂房地产开发业务会影响代理效果,但为经济效益极力 宣扬建筑世家背景并接受委托 D.考虑到不懂房地产业务会影响代理效果,决定不接受委托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司法考试范围)
1、《律师法》 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第七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 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 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 与遵守。 第九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课堂练习题:
50.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 ( )(09司法) A.金法官向自己审理案件中受尽屈辱的原告推荐社会知名 律师为其代理诉讼 B.闻律师在办理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后,收取受援人交通 费 C.公证员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 授”的头衔 D.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 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律师执业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执业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律师执业原则是指在律师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时应当遵守的一系列规范和准则。
以下是律师执业原则的主要内容:1. 法律忠诚原则:律师应当对客户忠诚,并在法律框架内全力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为违法活动提供帮助或支持。
2. 保密原则: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获取的与客户有关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除非客户同意或法律规定允许。
3. 独立原则:律师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扰。
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当坚持自己的专业判断,不受他人的影响。
4. 诚信原则:律师应当诚实守信,不得编造虚假事实或证据,不得故意误导法庭或其他相关方。
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5. 尊重客户意愿原则:律师应当尊重客户的意愿,听取其意见并按其指示行事,同时应当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意见,帮助客户做出明智的决策。
6. 公正公平原则: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当保持公正公平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不歧视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7. 尊重法律程序原则:律师应当遵守法律程序,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进行辩护。
律师应当尊重法庭和其他司法机关的权威,积极配合司法程序的进行。
8. 专业能力原则:律师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运用正确的法律知识和技巧,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9. 社会责任原则:律师作为社会公民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总结起来,律师执业原则包括法律忠诚、保密、独立、诚信、尊重客户意愿、公正公平、尊重法律程序、专业能力和社会责任等内容。
这些原则旨在保护律师的职业尊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这些原则,在执业过程中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法律职业伦理之第三章——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关系规则(1)
whqishan@
Legal Ethics
弗里德曼的难题:
① 如果你知道对方证人讲述的是事实,还去进行交叉讯问以破坏他们 的可靠性和可信性和可靠性,这样做合适吗?
② 如果你知道一个人会犯下伪证罪,你还把他推到证人席上作证,这 样做合适性?
③ 当你有理由相信你给当事人的知识会诱使他犯伪证罪,你还给他提 供法律建议,这样做合适吗?
1.当事人控制
律师为当事人服务并不是他们的仆人。他提供服务以促进当事人合法和 适当的目的,但律师永远不要忘了,他才是主人。他并不完全是为了完 成当事人的命令。律师需要自己决定什么才是道德上的和法律上正确的 做法,并且作为一名专业人员。他也不能服从当事人让他站在其他立场 的要求……律师必须从他自己的角度而不是当事人的角度来为当事人提 供法律服务。在我多年的实践中……我告诉(我的当事人)什么是需要 做的并且坚决反对那些我认为不适当的建议…… ——Haynsworth
whqishan@
Legal Ethics
二、律师保密规则的特点: ①主体的广泛性; ②保密范围的广泛性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 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 息除外。(律师法第38条) ③保密时间具有前置性和后续性。
whqi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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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Ethics
对Fried教授的反驳: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合同 涉及双方在特定时间里的深思熟虑后的选择。这是一个谨 慎的决定,理应受到道德层面的更多的审视。律师应该可 以自由地选择符合其道德要求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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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Ethics
律师制度与实务课件
46条的规定 二、律师协会的设置
(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地方律师协会
律师管理制度比较: 1、欧美各国的管理体制 2、日本的单一行业管理制度 3、我国的双层管理体制
讨论:哪种体制更加合理,更有利于律师行 业的规范和发展?
第七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政治 素质
业务 素质
心理 素质
作风 素质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
本章主要内容: 1、律师事务所概述 2、合伙律师事务所 3、个人律师事务所 4、国资律师事务所 5、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本章教学设计:讲授 本章教学课时:1课时
一、律师事务所的概念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我国律师执业机构名称的演变: 1、建国后:律师事务所 2、1980年——1984年:法律顾问处 3、1984年以后:律师事务所
第二节 律师法
一、律师法的概念
律师法是国家制定的,规定律师、律 师事务所和律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 相互关系以及律师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须遵 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律师法的调整对象
三、律师法的地位
是一个独立的 法律部门,是律师 的组织法和保障法, 是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律师法的作用
(2)按照级别,律师分为一、二、三、四级,其中一、 二级为高级律师,三级为中级律师,四级为初级律师。 这个也就是律师的行业职称。
(3)其他分类:例如专家学者型、准专家学者型、商人 型、讼师型、地痞、流氓加无赖型。
二、律师执业条件比较 1、学历条件 2、实习经历 3、参加统一考试 4、品行要求 5、年龄限制
本章主要内容: 1、律师的权利 2、律师的义务
2019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2019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能够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七、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律师执业的基本准则,反映了律师活动的基本精神。
根据律师法第3条的规定,我国律师执业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接受监督原则、法律保护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律师法第3条第1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据此,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执业主体合法,执业内容合法,执业程序合法。
同时,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行业声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所有法律工作者处理各种法律问题都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
我国律师法第3条第2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律师在办理所有法律事务时,都要实事求是,忠实于事实真相。
这就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查阅案卷,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事物的本来面目,弄清事实和情节,并以此为根据来办理各种法律事务或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另外,还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坚持原则,不能迎合委托人、屈服于外部干涉而歪曲事实真相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律师在各项业务活动中,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忠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准确地理解和使用法律来办理法律事务或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对于律师来讲,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既要严格适用法律条文,又要尊重立法原意,把“维护法律的准确实施”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和崇高目标,绝不允许随心所欲,规避法律,曲解法律,甚至公然违反法律,破坏法律的尊严。
如果在执业活动中遇有法律不完备的情况,律师理应根据宪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从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有利于人民利益出发,妥善地处理相关问题,而不应钻法律不完备的空子,做有损于国家和人民的事情。
律师的执业原则包括
律师的执业原则包括
律师的执业原则包括:
1. 保持法律专业性和独立性:律师应当忠实于法律,遵守法律职业道
德规范,保持独立,不受任何外部干扰。
2. 忠诚于当事人:律师应当忠实于代理的当事人利益,为其提供最佳
的法律服务,代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保密原则:律师应当对当事人的案件信息和保密信息保守秘密,不
泄露给任何其他人,除非有合法授权或法律规定。
4. 尊重法律程序和职业规范:律师应当积极参与法律程序,尊重法庭
和司法机构的决定,同时,也应当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规定。
5. 公正和诚信原则:律师应当公正、诚实地行使职责,不得参与欺诈、伪证等违法行为。
6. 继续学习与提升:律师应当不断学习,持续改进自己的专业知识和
技能,以提高律师服务的质量和能力。
7. 社会责任和公益行为:律师应当关注社会公正,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诺。
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第三十四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简述律师执业基本原则的内容
.简述律师执业基本原则的内容
律师执业基本原则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以下是律师执业基本原则的内容:
1. 忠诚和诚实:律师应忠诚于客户,以客户的权益为优先考虑,并真实无误地向客户提供法律建议和信息。
2. 保密和保护客户利益:律师应对客户的相关信息和案件细节保密,并尽一切努力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3. 独立性和独立判断:律师应独立思考,不受非法干扰或压力,自主决策,并为客户提供客观、中立的法律意见。
4. 尊重法律和法治原则: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维护法治精神,尊重司法程序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 尊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律师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维护律师职业声誉和形象,严守职业操守。
6. 平等对待和拒绝歧视:律师应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不因其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残疾、性取向等条件歧视或偏见。
7. 公正和公平竞争:律师应保持公正和公平的竞争关系,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尊重其他律师的权益。
8. 敬业和提升能力:律师应专注于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追求卓越。
这些原则是律师行业的基石,确保律师行业的正常运作和公正性,同时也保障了客户利益的维护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律师实务教学大纲
《公证与律师制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一、《公证与律师制度概论》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02231009(二)课程英文名称:System of Attorney and notarization(三)开课对象:法学院各专科专业(四)开课性质:本课程是法学院专科学生的专业选修课,是一门法律实务性课,它概括性介绍了律师、公证事务的程序、权利和义务,以及基本工作方法,通过学习和训练,学生能够了解并掌握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规程,具备从事法律工作的基本能力。
在课程体系上,该课程以学生系统学习实体法和程序法为前提。
在教与学的方法上,它以实训为主要特征。
(五)教学目的:1、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律师、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尤其是了解并掌握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认识这些制度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2、能够运用这些具体的法律制度和知识,解决法律实务问题,具备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
3、通过实训,掌握从事律师、公证工作的基本技能、经验,熟悉办理案件的流程和技巧。
4、根据所理解和掌握的知识,以及办案经验,深入认识这些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完善我国律师、公证制度进言献策。
(六)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以概括的方式介绍我国律师、公证和仲裁制度的基本内容。
具体分为二个板块。
第一、律师制度,介绍我国现行律师管理体制、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及其基本规程。
第二、公证制度,介绍我国现行公证管理体制、公证效力及相关的条件保障、公证事项及其规则等。
(七)教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分配学时数:32学时学分数:2学分学时分配:(八)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与实训并重为教学方式。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综合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按比例评定,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
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上课纪律、讨论活动表现等。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第一章律师制度概述教学要点:理解律师的概念、性质和任务,了解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
教学内容:第一节律师、律师制度第二节律师的性质第三节律师的任务和业务范围第四节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第二章律师管理教学要点:了解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律师机构的设置,掌握我国律师执业资格的条件和取得程序,从而对律师执业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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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条立法考量
刑法第306条来源于刑诉法第38条,后者是在1996年刑 诉法修订时增加的。其入法的背景,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 提前介入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引起了侦查机关的担忧和顾 虑。博弈的结果是增加了刑法第306条,目的是为了对律师 加以制约和限制。其出发点在于防止因辩护权的扩张而影响 到刑事司法的打击功能。 沈阳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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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辩 之 冬
据全国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介绍, 在西部某省,法院刑事案件的受理数量快速增加, 2008年为12235件,2009年为12887件,2010年为 13547件。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数量却逐年减少。 2008年为1863件,2009年为1828件,2010年为 1441件。同时,律师队伍每年仍以10%的数量增加。 调查发现,这个省刑事案件的代理率为12%。即 100个刑事案件当事人中只有12人聘请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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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辩 之 难
三难 五难
采 纳 辩 护 律 师 的 意 见 难
十难
维 护 被 告 人 合 法 权 益 难
律 师 得 到 出 庭 通 知 和 法 律 文 书 难 维 护 律 师 的 自 身 来自 法 权 益 难取 证 难
阅 卷 难
会 见 难
取 保 候 审 难
举 证 质 证 难
辩 论 发 言 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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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蝉效应在刑法增设306条不久后就表现出来,2000年北 京律师5495人,全年办理刑事案件4300件,人均办理刑事案 件从1990的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各种统计数据 表明,当前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不到30%。“全国各地刑事 辩护数量锐减,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律师拒绝参与刑事辩护的 不良局面。”
专家的观点
田文昌:刑法第306条首先是歧视性条款。关于伪证等妨害司 法活动的行为,307条已有了一个一般主体的规定,为什么又 要将辩护人和代理人单列出来?单列出来会造成很强的“引导 性”,以为伪证的只有律师,实际上,现实当中,侦查机关、 公 诉机关出现这种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数量远高于律师。因为他是 公权力,机会便利会更多,靠刑讯逼供取得的假证据就是伪证。 马克昌:当时增设306的争议非常大,反对的声音大于增加的 声音,但终究还是通过了,推力主要来自司法机关。 赵秉志:刑法第306条第1款不仅在立法技术上有缺陷,在立法 价值上也是有缺陷的。从实践中反馈回来的信息看,其社会效 果是不好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点:加剧了刑事诉讼中控、 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失衡;助长了有关司法机关对律师的职业性 报复,恶化控辩双方的正常关系;对律师事业的发展产生显著 沈阳工业大学 的消极作用。
覆巢之下,难有完卵
“中国官员有特权,却无人权。” ——张维迎
他们(贪官)比其他人显得更加无助,更加弱势。因为 他们的反差太大了。他们在位的时候把律师当作绊脚石,一 旦被指控了就把律师当成救命稻草。”陈有西说,“那些今 天在制造冤案的人,自己往往也受到这种体制的报应, 一旦 蒙冤,再无拯救之途。我辩护过的好多政法机关、纪委的前 领导,有大量这样血的事实。覆巢之下,难有完卵。” “总有一天,我们的政治家会明白,加强警察和武警,不 如加强国家律师制度建设,进一步发挥律师的作用。用高压 方式维稳,不如高度重视国家律师队伍建设(不是控制),依 靠律师来梳理社会矛盾,让人民的诉求理性地表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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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剑306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 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 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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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 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 场。但《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不 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 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 定代理人到场。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九十 八条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 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由此《未法》规定的是 对于讯问、询问未成年人都是应当,而《刑 诉法》规定的是可以,这两者显然冲突,是 按照制定法律制定的位阶(一个是人大常委 会制定,一个是人大制定)原则以《刑诉法》 为准,还是按照后法优先原则,以《未法》 为准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及在司法实践中, 如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 有通知监护人到场是否违法。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律师法》第3条第1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法》第3条第1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 执业纪律。 沈阳工业大学
※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准绳
基本要求: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律师进行业务活动,要忠于事 实真相,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要实事求是,不能主观推测,不 能迎合当事人而歪曲事实)
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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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问:已婚在京有房,想把 房送父母,过户费太高。问怎 么减免费用?律师回复:与老 公离婚,房给老公,房证去掉 你名字。爸妈离,老公和老妈 结,房证加妈名。老公再与妈 离,房给老妈,去老公名,然 后各自复婚,房加爸名,省过户 费且获首套房优惠.共离结婚六 次,工本费每次9元,共计54 元!
客观事实
具体运用:
(1)有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有时 一致,有时不一致) (2)律师在实践中通常可“以没有 一定事实”为依据,进行辩驳、辩 护。
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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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法律事实)优于客观性(客观事实) 客观性
第一,不查明客观事实 就不能做出结论; 第二,查明了客观事实 就必须做出与之一致的 结论; 第三,不能虚拟事实并 以其为据做出结 论; 第四,真相未查明,认 识活动不能停止。
合法性
第一,面对未查明的客观事实, 也必须做出一个确定的法律结 论; 第二,已查明的客观事实可以被 法律的证据规则所排斥; 第三,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法 律允许以虚构的事实作为裁判的 根据,而且不允许用客观事实来 对抗; 第四,基于某些法律上的理由, 在很多情况下真相未查明也必须 立即停止。
基本要求:
第三章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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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准绳
四、接受国家、社会、当事人的监督 五、律师依法独立执业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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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律师的执业原则
律师的 执业原则
是指法律规定的,贯穿于律师的执业活 动整个过程,指导律师实现律师使命的 基本准则。律师的执业原则有: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准确理解法律,依法办事。 (不能迎合当事人或屈从外界的压 力而曲解法律,寻求法外利益)
法律规则
具体运用:
法律原则
(1)对法律的理解。律师只要不 是故意曲解法律,都可以提出自己 的观点 (2)法律有时不完善、有时滞后, 就要求律师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 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准确地理解 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
3、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干涉律师依法独立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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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悬306条
俗称“律师伪证罪”条款
刑事辩护是律师业界最有 价值的业务,因为它与人的自 由和生命相关。但是,随着越 来越多的律师因之身陷囹圄, 越来越多的业界精英弃绝而去, 刑辩率屡创新低,已伤及司法 公正与基本人权。这个律师业 务的皇冠,在三十多年的法制 恢复与建构过程中,从未像现 在这样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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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国家、社会、当事人的监督
(一)国家监督 1、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2、行业协会的监督 3、其他机关的监督:公、检、法及税务等机关的监督
(二)社会监督
各党派、团体、组织及社会舆论、群众的监督
(三)当事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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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律师依法独立执业受法律保护
1、律师应依法执行职务(只对事实和法律负责); 2、律师依法独立执业,受法律保护(法律、法规 有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