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合同范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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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合同范围调整

篇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而产生的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特殊范畴。

2、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的法

律地位平等。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合法性原则。公序良俗是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4、合同成立条件:(1)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总是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凡不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不能称作合同法上的合同(2)合同当事人必须是两方以上。且各方当事人的意思必须一致,合同才能成立(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5、要约:是一方法律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

受的意思表示。构成条件: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必须向相对人发出;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6、承诺:是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又称接盘。构成

条件:承诺必须由受约人提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内容要与要约内容一致,否则,视为拒绝原要约,并构成新要约;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承诺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规定。

7、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范围:(1)它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合同成立之前(2)当事人一方

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以及由此引申出的互相通知、互相协作、互相保护、互相保密的义务(3)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对方信赖损失为前提。

9、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

利益,因此被确认为无效。分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0、承担违约责任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

约金(5)定金

11、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按照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合同双

方应同时履行义务时,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条件: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1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

未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或预期违约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也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

13、不安抗辩权:也称为拒绝权,指当事人一方应向对方先为给付,若对方于缔约后财

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条件: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须出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到期不能、难以、不会履行义务的现实危险;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14、股权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

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1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

起人,其中须由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

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1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而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篇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1)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3)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由此也可见,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具体来说,

这些关系不应当由合同法调整:(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2)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不适用合同法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来源:未知作者:日期:11-11-10

合同的相对性源于债权的相对性、债权的对人性,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合同只约束合同的当事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而与合同之外的其他第三人无涉;二是其他第三人不会承担违约责任,也不会受领违约责任。下面我们看一下合同相对性的表现及其例外。

一、合同相对性的表现

(一)、涉他合同:规定在合同法第 64 、 65 条。涉他意思是涉及了第三人,包括两种: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叫第三人代为受领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叫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合同。在这里,涉他合同我们要掌握以下两点:

1、从第三人的地位上看,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并非债的主体,而仅仅是合同的履行辅助人。

2、从违约责任上看,仍由原来的债务人向原来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债权转让(合同法第 80 条)与债务承担(合同法第 84 条),

例 1 :甲乙签订合同,甲作为债权人经债权转让给丙,这意味着甲就从原先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脱身而出了,并取得了债权人的身份,这时合同约束乙和丙,乙和丙就成为合同上新的债权债务当事人了,这是债权转让。

例 2 :甲乙签订合同,乙作为债务人与丙达成协议,由丙承担乙的债务,这意味着乙就从原先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脱身而出了,而丙成为新的债务人,这时合同约束甲和丙,甲和丙成为合同上新的债权债务当事人了,这是债务转让。

在这里债权转让有一种形式,债务承担由两种形式。

1、从第三人的地位上看,第三人是债的主体,一旦发生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第三人就介入合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2、从违约责任上看,在新加入的债权人、债务人与原来的主体之间产生违约责任,因为这时第三人成为合同新的当事人他就有资格接受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了。

(三)、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规定在合同法第 121 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承担了违约责任之后,再由当事人向第三人进行追偿,这也是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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