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体俊、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着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月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宽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远即与劳动老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一、地域范围:我国境内二、当事人范围: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综合性法律,但并没有将全部劳动关系均列入调整范围。
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主讲,劳动法调整下列范围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1.用人单位范围:用人单位一般是指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劳动力并给付劳动报酬的组织。
由以上规定可知,《劳动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1)企业,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
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均适用该法。
要求具备两个条件。
①以该企业在我国境内为界限,这与企业的出资国别无关。
②以该企业依照工商管理法规核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和涉外企业等等,或者说国有、集体、外资、合资、联营、私营、股份制等。
2)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1款)。
一般而言,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三种:①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②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③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前两种涵盖“企业”中,当然受劳动法调整,第③种,我们认为只要登记注册并招用雇工就应适用《劳动法》,不应以是否必须以“雇工7人以下”为条件;相反,虽然以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并没有招用雇工,例如,人们通常所称的“夫妻老婆店”这样的个体经济,因没有雇工而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能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与社会团体①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或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或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即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的各委、办、局等),国家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或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调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调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章工资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假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六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七章劳动保障监察第八章动态管理第九章纠纷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和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基本劳动制度,即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受教育的权利,享有相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条国家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保障劳动者参与劳动管理和劳动保护。
第五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裁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维护劳动秩序。
第六条法律对公民的劳动标准的保护和监督应当适应和引导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国家通过加强劳动监察,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制度,促进全体劳动者健康地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八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和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劳动者。
第十条工会作为职工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协调。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秩序,推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十二条党的工作部门依法协助各级政府做好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的调处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以及变相地对劳动者实施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保护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享有的权益,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享有补偿。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剥夺劳动者休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以警告,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两倍的赔偿。
第十七条劳动者享有从业资格,经批准或者登记注册后依法从事劳动工作。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采取调整劳动用工的措施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说明,听取劳动者的意见。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重点讲解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重点讲解第一讲《劳动合同法》一、劳动合同法适用的范围1、劳动合同法适用的用人单位。
所有的用人单位,它包含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2、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劳动者。
我市的在编人员和近几年为乡镇招录的本科毕业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除此之外,所有在劳动合同法适用的用人单位中工作的劳动者。
3、保姆、家庭钟点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因为他所服务的是家庭,而不是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人单位。
4、为个体包工头打工的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
个体包工头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虽然没有工商执照,但他是应该起执照而没有起执照,属非法用工,也按有工商执照对待。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必须的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订立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后订立劳动合同,但最晚不得超过一个月。
2、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一个月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将从用工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为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共支付11个月。
如果用工一个年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上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4、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一份,必须给劳动者一份。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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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还是劳动者?
• 在毕业生看来,实习是自己职业生涯的 开端;但就用人单位而言,实习只意味 着企业给那些即将参加工作的学生提供 一个锻炼学习的机会,并不存在着应聘 和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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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谨防实习诈骗
• 用人单位在招聘会上就直接写明招收实 习生,这些实习生既可以是面临毕业找 工作的学生,同样也可以是入学不久的 低年级学生。更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毕 业生求职心切,以“实习”之名来廉价 赚取毕业生的劳动力。
3r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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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
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 由于实习是一个教学环节,而不是法律意义上 的劳动,所以实习生和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 系,实习生也不是一个受《劳动法》保护的劳 动者,所以在劳动当中受到了伤害,很难按照 《劳动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工伤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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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 虽然学生实习受伤不能按照劳动案件来处理, 但并不意味着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的伤害应当 由其自己负责。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实习生与 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同时发生了法律关系。
• 在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学校和用 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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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在校生的实习是经过学校安排、推荐的
• 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实习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一 方或者两方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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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家行政
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 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 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 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全文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全文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宪法修正案的有关精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修改的部分文字表述如下: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欲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但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履行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标准由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标准由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六条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已被接收单位录用,并依法享受待遇的,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录用单位或者劳动者提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订立有失实内容的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内容,并按照规定保证劳动成果或者完成岗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时,不得有压减、侵占或者拖欠。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变更或者续签,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其他部分继续有效。
第五条本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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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及实施细则
⑤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 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支付经济补偿 2、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①条件 A、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 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情况,包括工作内容、工作 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4、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不得扣押 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也不的以其他名义向 劳动者收取财物。(第九条)
二、劳动合同的形式和订立时间
(一)劳动合同的形式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已完成一定工作任 务为期限; 建议所有形式用工,包括非全日制都采取书 面合同形式。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 1、建立劳动关系之前 2、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用工之日 3、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 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②程序.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支付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①条件: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企业转产,技术革新或在经营方式调整,经变 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 发生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
二、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建立及完善
1、建立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是 企业保护自身的有力依据 2、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程序(第四条) ① 出台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程序(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确定) 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 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式,或者告知劳动 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与调岗规定详解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与调岗规定详解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员工之间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其中,工作地点和调岗规定是劳动合同中重要的条款之一。
本文将详解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与调岗规定,探讨其含义、限制和可行性。
一、工作地点的含义与限制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员工执行工作的地点。
通常情况下,工作地点应当明确指定,以确保员工知晓自己的工作场所。
工作地点可以是具体的办公室、工厂、店铺等,也可以是某个城市或地区。
然而,工作地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由于各种原因,雇主可能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约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约定应当具备以下特点:1.明确性:工作地点应当具体明确,避免模糊性和歧义。
这样可以避免雇主随意更改工作地点,侵犯员工的权益。
2.合理性:工作地点约定应当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和员工的合理期望。
如果雇主无故更改工作地点,给员工带来不便或损失,可能构成违约。
3.变更限制:工作地点变更应当有明确的约定和限制。
例如,需要提前通知员工,征得其同意,或者提供相应的补偿措施等。
二、调岗规定的含义与可行性调岗规定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雇主调整员工岗位的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雇主可能需要根据业务需要或员工能力调整员工的岗位。
调岗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公司的运营需求,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竞争力。
调岗规定应当具备以下特点:1.合理性:调岗应当基于合理的理由,例如业务需要、员工能力匹配等。
雇主不能随意调岗,侵犯员工的权益。
2.公平性:调岗应当公平合理,避免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调岗时,雇主应当充分考虑员工的意见和利益,尽量减少对员工的不利影响。
3.限制性:调岗规定应当有明确的约定和限制。
例如,需要提前通知员工,征得其同意,或者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补偿措施等。
然而,调岗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员工可能对调岗抱有抵触情绪,担心自己的能力无法适应新岗位,或者担心调岗会对个人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劳动法调岗调薪规定
劳动法调岗调薪规定
劳动法对劳动者调岗和调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岗规定:
1.自主选择:劳动者对岗位并无绝对的选择权,但劳动法规定了对岗位调动的限制,在劳动者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调动其岗位,但是不能超出劳动者的原始岗位范围,也不能降低劳动者的所得;
2.通知期限:用人单位调岗劳动者,必须提前通知劳动者,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沟通协商,劳动者享有拒绝调岗的权利。
若双方对调岗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劳动者的岗位。
二、调薪规定:
1.提醒期限:用人单位调薪劳动者应提前通知劳动者并进行协商。
劳动者可以针对调薪提出异议,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
2.公平合理原则:劳动法要求调薪应该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即不能因为性别、种族、宗教、残疾等原因歧视劳动者,调薪应根据工作绩效、工作经验、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合理调整;
3.提前通知期限: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若劳动者对调薪有异议,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4.调薪额度:调薪幅度在劳动法中并未进行具体规定,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进行协商的内容。
但是用人单位在调薪时应确保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劳动市场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确定。
总之,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调岗和调薪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机制,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维护。
用人单位应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调岗和调薪,并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调岗调薪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劳动合同中岗位调整是什么
劳动合同中岗位调整是什么一、岗位调整的定义岗位调整,是指用人单位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变更的行为。
岗位调整包括岗位名称、岗位内容、工作地点等方面的变更。
在实际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能因各种原因需要对劳动合同中的岗位进行调整,这就涉及到岗位调整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
二、岗位调整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进行岗位调整,并且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进行岗位调整。
3. 相关政策文件除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外,还有一些政策文件对岗位调整进行了规定。
如《关于企业调整职工工作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文件对岗位调整的原则、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三、岗位调整的操作流程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说明岗位调整的原因、目的以及调整后的岗位情况等,确保劳动者了解并同意岗位调整。
2. 书面形式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岗位调整事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岗位名称、岗位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
3. 变更劳动合同:双方确认岗位调整事项后,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2023解读《劳动合同法》(全文)
解读《劳动合同法》(全文)引言《劳动合同法》是的一部重要劳动法律法规,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全面解读《劳动合同法》,从法律条文的角度解析其重要内容和作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权利,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和素质,完善劳动者的就业制度、工作条件和报酬制度,第二条本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存续期间届满、罚款、解释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问题。
第一章总则部分对《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目的以及适用范围进行了规范。
旨在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五条劳动合同订立应当自愿…第二章规范了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包括劳动合同的形式、自愿性原则和内容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和双方合同权益。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第十五条劳动者享有与职业资格相适应的工资、工作休息、休假等权益…第三章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阶段的相关规定,包括用人单位提供工作条件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责任,以及劳动者享有的各项权益。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两方当事人继续劳动关系,可以以书面形式订立新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第四章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在合理范围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劳动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五条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主持公道,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及时处理第四十六条对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四十七条对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履行…第五章规范了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明确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职责和当事人的履行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释义
【原创版】
目录
一、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适用范围
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具体内容
三、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实际应用
正文
一、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都适用本法。
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样依照本法执行。
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具体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3.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三、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实际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劳动者在维权时可以依据该条款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该条款处理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同时,该条款也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合同法调整范围
合同法调整范围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指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法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范围。
合同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规范经济交往秩序等重要功能。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逐渐完善,合同法也需要不断调整以适应时代的变化和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主体的调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合同当事人的主体也发生了变化。
合同法应相应调整,包括适应个体工商户、农民工、网络交易等新兴主体的特点和需求。
2. 合同形式的调整:合同的形式多样化,有书面合同、口头合同、电子合同等。
合同法需要适应新形式的合同的特点,明确其法律效力和审查要求,避免因合同形式的多样化带来的法律风险。
3. 合同内容的调整:合同的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如商品买卖合同、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等。
合同法应根据实际需要,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内容进行调整,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合同交易的便利性。
4. 合同解决争议的调整:争议解决机制是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国内外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涉外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
合同法需要与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贸易的需求相适应,完善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机制。
5. 合同法律责任的调整: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存在违约行为。
合同法应根据实际需要,对违约行为的类别、法律责任等进行调整,确保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行为的惩罚具有可操作性、可预测性和合理性。
6. 合同条款的调整:合同中的条款对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影响。
合同法应对合同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明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违约责任等,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合理、平衡。
总之,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广泛的,涉及合同主体、合同形式、合同内容、争议解决机制、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
调整合同法是为了适应时代的变革,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经济交往的有序进行,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劳动合同法最新版(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3号发布日期2012-12-28实施日期2013-07-01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9)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34)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5)第五章特别规定 (67)第一节集体合同 (67)第二节劳务派遣 (73)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80)第六章监督检查 (84)第七章法律责任 (91)第八章附则 (1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做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三、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
1、调整范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照本法执行。 2、排除范围: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非劳动合同关系; ②农民;③现役军人;④家庭保姆。
第二章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关键词: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 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只产生在劳动过程中; 2、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 3、必须以劳动为目的; 4、劳动关系既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 的隶属性;
(三)因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
无效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种:(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免除自 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1)劳动合同订立后未实 际履行前,合同全部自始无效。如果只是关于劳动条件的 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只限于该违法部分无效,其 余部分继续有效。(2)雇员如果已经开始工作,劳动合 同因错误、欺诈、胁迫而被撤销时,其效果不溯及既往。 《劳动合同法》第28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 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 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 报酬确定。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在我国,目前法学界将劳动法的概念一般理解为:“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
"广义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应当包括:其一,劳动关系,这是劳动法调整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对象;其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劳动者,只有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才能适用劳动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只要劳动者已事实上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论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都适用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只有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以及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才能适用劳动法。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以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劳动法。
3.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斜原则我国劳动法立法目的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基本的要求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这一要求是绝对性的。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其立法宗旨,这主要是由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决定的,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严峻就业形势下,在劳动合同关系中,面对财大气粗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作为服从劳动合同安排的一方当事人,处于劣势地位,始终是弱者,因而有必要对其倾斜保护.4.劳动法的地位劳动法以劳工利益为本位,劳工利益不同于私法所维护的私人利益,劳动法调整的是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的不平等的劳动关系,它的权义确定上实行的是劳动基准法定与合同的约定相结合,在合同约定上又实行个体约定于团体约定相结合,并以团体约定为主导,因而劳动关系形成了一种独特的通过层层限制劳动关系双发的契约自由来维护劳工利益的立体调整机制.5.劳动法的特点劳动法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劳动法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劳动法是社会法;劳动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
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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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 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
• 注意: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 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 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 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 ,也需要适用本法。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1. 国家机关 • 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
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 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 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 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
• 2. 事业单位 • 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 ☆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 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 • ☆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 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 • ☆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 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 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 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 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
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还是劳动者?
• 在毕业生看来,实习是自己职业生涯的 开端;但就用人单位而言,实习只意味 着企业给那些即将参加工作的学生提供 一个锻炼学习的机会,并不存在着应聘 和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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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实习诈骗
• 用人单位在招聘会上就直接写明招收实 习生,这些实习生既可以是面临毕业找 工作的学生,同样也可以是入学不久的 低年级学生。更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毕 业生求职心切,以“实习”之名来廉价赚 取毕业生的劳动力。
第二讲劳动合同法的调 整范围
2020年7月10日星期五
• 3.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 ☆同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 ☆在不冲突的情况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若冲突,则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
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 定。 • ☆劳动合同法既是劳动法的组成部分,又是合 同法的组成部分,若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可 参照适用合同法分则和总则的规定。
•
• 3. 社会团体 •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
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 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 ☆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 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 务员法管理; • ☆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 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 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 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 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 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 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 • ☆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按照本法进行调整。
•
•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实习生与单位的正式员工有着本 质的区别,实习生不可能在实习单位受到和正式员工 一样的待遇,用人单位只是为大学生提供一个参加实 践的机会,没有为实习生付出的劳动支付劳动报酬的 意思。
• 在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虽然得,反倒在身份归 属上仍然依附于供其完成学业的学校。因此在校生在 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在身份上 也不能认定为劳动者。
•
• 【解读】该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 用范围的规定。
• 同时根据《劳动法》第2条和1995年劳 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大学毕业 生应当认识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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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具体解析: • (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
•
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
• 如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员重新就业、非法用 工、劳务派遣用工等等。
• 注意: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
间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对一些不规范的 用工,本法不调整。所以对家庭雇工、兼职人 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未作规定。
•
实习生是否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 有调查显示,近70%的毕业生感觉择业时最缺 乏的是实践经验。为增加工作经验,学生利用 在学校的学习时间到校外打工实践。实习劳动 既产生于学生的自我寻找,也产生于学校与用 人单位协议后的安排。学生在成为用人单位的 廉价甚至免费劳动力的同时,还产生了《劳动 法》上难于解决的问题。
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 (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注意:本条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
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 、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 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 主要调整对象。
•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
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 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 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 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