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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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土地资源管理系列教材
• 12.1.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内涵
土地法学
在法律上,土地流转是指土地权利的流转,而非功能或用途的转变①。从权 利流转的角度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可分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 流转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由于我国法律禁止土地所有权的 买卖,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只规定了单一的流向,即只能通过 征收的方式转为国有。这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一般意义上,更多地 表现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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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内涵
土地法学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词是实践中的概括提法,现有法律及法规条文中并没 有对其内涵进行界定。根据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 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 占用农用地的,还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土地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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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2乡镇企业用地审批
土地法学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 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 标准。”
土地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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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
严金明 编著
土地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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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
目录
12 2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12 3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
12 4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程序
12 5集体建设用地制度建设
土地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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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
12.1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 21世纪土地资源管理系列教材
• 12.2.3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土地法学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 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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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规定
土地法学
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 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 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 (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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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
12.2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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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1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原则
集体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集体建设用地还应当符合村庄、集镇规划
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坚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 建设的原则
土地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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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
12.5 集体建设用地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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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
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 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主体 • 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产权权能
健全适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法规
合理分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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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
12.3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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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
转让
出租
转租
抵押
作价入股
合作、联 营
法院判决
土地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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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
12.4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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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办理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终止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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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4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土地法学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 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 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 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 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