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构建或者利用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或者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网约车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
鼓励发展无障碍网约车,为特殊需求乘客的出行提供服务。
第四条网约车经营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不得转让、出租。
第五条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发改、工信、公安、人社、商务、物价、工商、质检、金融、地税、国税、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市场供求关系,根据市场发展和群众需求,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第七条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在本市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9•【字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经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修订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9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5年10月29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23年10月26日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巡游车经营许可第二节网约车经营许可第三节驾驶员从业资格第三章经营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巡游车经营服务第三节网约车经营服务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和管理,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巡游和网约客运出租融合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24•【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5年10月29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维护正常营运秩序,保障乘客、客运企业以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兰州新区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价收费、可以巡游揽客或者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的小型客运汽车。
前款所称的出租汽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会城市特点、交通需求、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同时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需要。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出租汽车的总量应当实行动态调整和控制,并负责本市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体制改革、政策制定、价格审批、设施规划建设等总体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出租汽车动态监测调整机制,每年评估市场供求情况,编制出租汽车调整运力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支持出租汽车行业推广使用纯电动、天然气等环保节能车辆和先进技术装备,并建设相应的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设施。
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新版细则
《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措施》(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该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构建或利用以互联网技术为依靠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车辆和驾驶员,根据约定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或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根据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标准,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实施市场调整价,必需时可实施政府指导价。
网约车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
激励发展无障碍网约车,为特殊需求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第四条网约车经营实施期限制和无偿使用,不得转让、出租。
第五条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发改、工信、公安、人社、商务、物价、工商、质检、金融、地税、国税、网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定市场供求关系,依据市场发展和群众需求,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原因,制订网约车运力规模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第七条从事网约车经营,应该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核定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应该含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含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注册企业法人应该在本市设置分支机构。
(二)在本市有和其业务相适应办公场所、服务网点、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三)含有开展网约车经营互联网平台和和拟开展业务相适应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含有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该同时接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平台和市大数据社会服务管理部门信息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中国地,有符合要求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方法。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2篇)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1.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出租车行业的安全、有序运营,维护市民出行权益。
2.出租车经营者应具备出租车运营资质,必须在兰州市出租车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运营许可证。
3.出租车车辆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保养。
4.出租车的计价方式必须符合兰州市出租车管理部门的规定,计价表必须清晰明确,并公示在车辆内部。
5.出租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驾驶证,并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
6.出租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并保持良好驾驶态度和服务态度。
7.出租车驾驶员不得向乘客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如强行要求乘客购买保险等。
8.出租车驾驶员应根据乘客实际需求提供有礼貌、安全的服务,不得拒绝载客。
9.乘客有权要求出租车停车,上下车时应安全有序。
10.兰州市出租车管理部门有权对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监管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11.乘客如遇到出租车服务质量问题,可向兰州市出租车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解决。
12.兰州市出租车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出租车行业的整治和管理,提高出租车服务质量。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出租车的管理,规范出租车行业的经营秩序,提高出租车服务的质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区范围内从事小型出租车运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小型出租车运营相关的各方。
第三条小型出租车是指装载5人及以下的非营运载货汽车,通过经营运输方式为乘客提供接送服务的车辆。
第四条小型出租车运营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安全。
(二)公平竞争,提供优质服务。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行业形象。
(四)维护环境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小型出租车运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经营许可,经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小型出租车运营的资质和能力;(二)车辆符合交通安全技术标准;(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四)具备充足的运营资金;(五)依法纳税并缴纳相关费用。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兰州市出租车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乘客的安全出行和权益,保障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以下简称“出租车”)是指经经营许可部门批准,投入运营的用于公众租用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出租车营运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维护广大乘客的切身利益。
第四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注重市场化运作和规范化经营,落实核心价值观,提高乘客的服务体验。
第五条出租车经营者应遵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严守诚信,以诚信经营为基本原则。
第二章出租车运营管理第六条出租车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关经营资质和素质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出租车司机必须具备驾驶出租车的驾驶证,并接受相关培训和考试。
第八条出租车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保证车况良好,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
第九条出租车营运必须在指定地点设置营运场所,确保乘客在等候期间的秩序和舒适。
第十条出租车运营管理应采用计价器计价,确保计价的公平、合理和透明。
第三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在服务中应文明、礼貌待客,不得辱骂、侮辱乘客,保护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出租车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和清理垃圾,确保乘客的乘车环境舒适。
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确保乘客的行驶安全。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应熟悉本市道路情况,熟练掌握常用路线和出租车站点,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应配备导航设备,确保乘客的出行路线准确和安全。
第四章投诉处理管理第十六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接受乘客的投诉,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乘客的投诉,出租车经营者应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乘客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建立投诉信息管理数据库,定期公布投诉信息,积极改进经营服务。
各地网约车新规实施细则
各地网约车新规实施细则离国家网约车、出租车新政正式实施还有不到70天了。
7月29日,网约车新规出台,专车合法化,新规设有3个月的缓冲期,因此正式实施时间为11月1日。
兰州:网约车总数不超3000,价格需高于出租车几天前,兰州城运处已制定出《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意见》和《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兰州版细则堪称速度,但“总量控制+价格管制”的总体思路却引发了不少争议。
关于兰州网约车的总量控制,据兰州当地媒体《西部商报》报道,兰州市网约车管理方案明确指出,以千分之三的国际标准(每千人三辆车)来计算,兰州市运营车辆饱和状态应该在1.5万辆左右。
目前兰州市出租车保有量为1万辆,加上政府未来两年在出租车方面的投入,应该达到1.2万辆。
按照这个计算,兰州市网约车市场不可能不限量的发展,留给网约车的数量应该在3000辆左右。
兰州首个本土网络约车服务企业益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首发仪式在价格方面,兰州市网约车管理方案则作出了网约车的车型和价格必须高于出租车的规定。
关于网约车的定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的提法是,“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滴滴方面向媒体表示,兰州细则中要求网约车数量限制、车型和价格必须高于出租车、政府定价等,沿袭了出租车行业数量、价格管制的计划经济思路,也与中央和交通部以市场为主导、以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的政策精神相背离。
此外,滴滴方面还表示,要求网约车进行统一标识、与出租车一样6年退出等,在《暂行办法》中也找不到相关依据。
济南:或需使用B级以上车型,喷涂明显标志据报道,8月4日至5日,济南客管中心负责人给全市出租车公司负责人做了政策解读,并向驾驶员发放了《深化出租汽车改革热点问题11问答》(以下简称“《问答》”)。
记者从此文件获悉,济南将建立份子钱动态调整机制,降低高额押金。
2017兰州网约车新规
2017兰州网约车新规2017年兰州将如何对网约车进行合法化?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兰州网约车新规,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兰州网约车新规如下网约车合法化新规7月28日下午15点,交通运输部及其他监管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会上宣布,网约车合法地位终于得到确认,中国成为世界上首个正式承认网约车合法的国家,新规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了解到,目前进入兰州的网约车企业有滴滴、神舟和易道,关于网约车新政,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包括平台公司许可条件及程序、车辆准入条件、车辆报废管理、劳动合同管理、车辆和驾驶员许可申请、价格机制和关于网约车平台性质认定等这几大方面。
从《办法》的具体内容来看,根据新政方案,网约车平台公司不仅仅提供信息综合匹配服务,还直接组织车辆运营、分配工作任务、确定服务价格、制定服务标准、决定收益分配、实施驾驶员管理和服务评价等,是客运服务承运人,需要承担承运人责任,保障司乘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许可条件上,合理放宽限制,不要求平台自有车辆,以适应其轻资产运行特征。
许可程序上,实行“两级工作、一级许可”,对线上服务能力由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一次认定,全国有效。
如此,既能满足网约车本地化服务的要求,也可适应互联网跨区域服务的特点。
专车司机:最好能低成本的赚兼职钱在兰州从事滴滴出行的一位专车司机刘师傅表示,滴滴对司机补贴的政策变化依旧频繁,如果国家出台相关规定禁止司机的接入或是接入后必须实行八年后报废的标准,平台上的司机将会大量减少。
“我的车是2013年购置的,全款花费近20万元,如果要求8年报废处理,我就不做专车了。
”刘师傅还表示,一辆出租车才几万块,而自己的车要20万,有些专车价格更高,如果变成营运车辆,8年强制报废,那谁都不愿意把自己的车当专车用了。
“出租车是24小时营运,而大部分专车都是一个人开,而且出租车行业每年都有大量的政府补贴,这些都是专车运营所不及的。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本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兰州市出租车的运营管理,提升出租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安全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是指在兰州市范围内合法经营出租汽车运输业务的车辆。
第三条兰州市出租车管理遵循便捷、安全、文明、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出租车行业应当树立文明服务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以及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规范经营行为,优化运营环境,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出租车经营许可和标志牌第五条出租车应当依法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车辆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运输活动。
第六条出租车经营许可证件应当在车辆前部明显位置悬挂。
第七条出租车应当按规定使用标志牌。
第八条出租车标志牌的材料、尺寸、颜色、字体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兰州市规定。
第九条出租车使用的标志牌应当完好、清晰,不得做任何改动。
第十条出租车标志牌应当及时更换,损坏、脱落、污损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一条出租车标志牌一经损坏,车主或运营者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章出租车驾驶员第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
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健康、文明驾驶,服从乘客的合理要求。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素养,热情、礼貌、有责任心地为乘客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不得吸烟、饮酒、使用手机、违章停车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工号胸牌,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出租车经营第十七条出租车经营应当确保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并经过定期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出租车应当每日开车前进行自查,确保车辆设施齐全、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出租车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区域,不得涉足禁行区域。
第二十条出租车不得随意拒载、绕行、议价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出租车不得因为职业性过失导致乘客人身财产损害,对乘客应当提供及时救助。
第五章出租车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出租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并要求乘客使用安全带。
兰州网络预约出租车新规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分析: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技术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选型,由符合资质条件的技术机构安装、维修、检定。 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应当按照规定周期检定,不得私自改装、调整、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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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一般车载便携式千斤顶可以支撑4T以下的质量。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分析:4T以上是强制要求标准,这个牢记下就可以了。
9、投入运营的网约车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分析:根据网约车新政策规定投入运营的网约车应当由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A
分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六节:特殊乘客的服务要求可知,老弱乘客腿脚不便、行动缓慢、耳背健忘,独自乘车时担心摔伤,希望上下车方便,担心物品遗失。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接待他们时要面带笑容、表示敬重,说话温和、使用尊称;要有耐心、不催促,要多关照注意事项;行驶要平稳、匀速,避免使用紧急制动;停车时要考虑其上下车方便,其上下车时要帮助搀扶。
4、出租汽车服务评价指标中,要求消防器材合格率达到______。
A、90%
B、95%
C、100%
D、99%
答案:C
分析:根据出租汽车服务国家标准:要求消防器材合格率达到100%。
5、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等保险属于附加险。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分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八章第一节:交通事故处置可知,附加险是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等保险属于附加险。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令)、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第63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结合黑河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城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与个体经营者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网信、公安、市场监督、商务、发改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在黑河城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已取得企业注册地线上服务能力的认证结果和线下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黑河城区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兰州市城运处解读网约车管理细则
兰州市城运处解读约车管理细则近期,《兰州市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已经正式公布。
4月11日,兰州市城运处举行《细则》情况说明会,对这些焦点问题进行解读。
下文是兰州市城运处解读约车管理细则焦点问题,欢迎阅读!兰州市城运处解读约车管理细则焦点问题1.征求意见:制定过程深入征求意见据兰州市城运处有关负责人介绍,20xx年7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络预约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兰州市城运处根据兰州实际情况立即起草了《兰州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上报列入兰州市20xx 年立法计划。
兰州市城运处先后邀请兰州市交通委、出租车行业协会、部分巡游出租车公司、驾驶员代表以及益民、神州、滴滴、易到、优步等约车平台公司负责人,就《实施意见》和《细则》进行讨论并征求意见。
另外,自20xx年11月10日起,又分别向兰州市维稳办、公安局、信办、发改委、物价局、工信委、人社局、商务局、国税局、总工会等19个部门征求意见,并针对各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采纳。
此外,《细则》制定过程中,兰州市城运处、兰州市交通委还聘请专业机构采取问卷调查和走访调查两种形式,向乘客、巡游出租车司机、约车司机、约车平台负责人等7类相关群体征求意见。
2.数量管控: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调查测算总量需求兰州市《细则》从未规定约车数量控制在3000辆或其他具体数量,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及城市规模、公交发展、经济收入、道路通行能力和差异化服务的要求,按照总量调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
约车的规模,要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由第三方的专业机构进行科学的市场调查,测算出全市出租汽车的总量需求,制定近期、中期、远期的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车辆标准:符合8个条件和兰州市实际情况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和七部委《暂行办法》规定,约车的许可条件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20〕4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汽车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牢牢把握中央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包容审慎,深入分析出租汽车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制定改革攻坚任务,努力破解长期形成的行业积弊,凝心聚力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创新管理,全面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推动巡游出租车转型升级和网约出租车规范发展,实现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融合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重点(一)深化巡游出租车改革1.全面落实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
把巡游出租车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作为破解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关键抓手,进一步完善经营权管理制度,推行经营权证管理,鼓励“两权归企”。
对于现有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仍实行有偿使用或变相实行有偿使用的,各有关区县政府要出台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协商依法确定经营期限,解决遗留问题。
2016年8月以后新增巡游出租车一律按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的要求规范,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与此规定不符的要抓紧整改,并于2020年6月底前整改到位。
2.加快经营权制度改革。
所有权、经营权归个人或挂靠经营的区域巡游出租车,鼓励逐步转变为“两权归企、承租经营”模式。
要科学制定过渡方案,经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利益相关方意见后稳妥实施,实现平稳过渡。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兰州市出租车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兰州市行车营运的汽车,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路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兰州市出租车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兰州市出租车管理的任务是:依法管理出租车行业,维护出租车市场秩序,提高出租车服务质量,保障出租车营运安全。
第五条兰州市出租车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六条兰州市出租车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政策的层级性原则,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出租车运营资格第七条营运出租车必须持有《道路运输证》、《运营证》。
第八条车辆所有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出租车牌照,没有出租车牌照的车辆不得从事出租车运营。
第九条出租车运营资格证的获取、管理和维护,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出租车运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
第三章出租车行业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兰州市出租车服务监督机制,定期对出租车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以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出租车行业信用体系,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驾驶员、车辆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并吊销或暂停出租车运营资格。
第十三条兰州市出租车行业应积极开展服务创新,为乘客提供更加便捷、安全、舒适的出行体验。
第十四条具备相关条件的出租车行业应推行电子支付,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供乘客选择。
第十五条兰州市出租车行业应积极推行环保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
第十六条兰州市出租车行业从业人员应依法参加交通安全教育,熟知道路交通法规,严禁违法操作。
第四章出租车运营管理第十七条出租车运营应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收费标准进行,严禁乱收费、绕行、拒载等行为。
第十八条出租车应保持车辆干净整洁,车内禁止吸烟,严禁在车内食用垃圾食品。
第十九条出租车应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
第二十条出租车应悬挂有效号牌,并保持清晰可辨,不得随意更改车身颜色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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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构建或者利用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或者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网约车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
鼓励发展无障碍网约车,为特殊需求乘客的出行提供服务。
第四条网约车经营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不得转让、出租。
第五条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发改、工信、公安、人社、商务、物价、工商、质检、金融、地税、国税、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市场供求关系,根据市场发展和群众需求,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第七条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在本市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当同步接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平台和市大数据社会服务管理部门信息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人在取得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本市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事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网约车经营者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应当书面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四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应在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六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环保标准,并经检测合格。
(二)本市注册登记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车辆,配置前排座位双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车辆轴距2700毫米以上,价格14万元以上(以车辆缴纳购置税发票所标定的车辆价格为准);新能源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00公里以上。
(三)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3年。
(五)按照行业规定配置,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车载实时监控摄像(不少于20日的存储容量)和应急报警等装置。
(六)车辆营运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巡游出租汽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设备。
(七)依法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具有取得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出具的意向接入协议。
第十八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网约车经营者或者车辆所有人申请,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
第十九条网约车经营者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者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二十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以车载卫星定位记录数据为准)。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二十二条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网约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标的,可以办理车辆报废更新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提出车辆更新申请:(一)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行驶里程的。
(二)因车辆自燃、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原因受损,经有关部门认定无法修复达到报废标准的。
(三)因车辆被抢、被盗灭失的。
(四)自愿提前更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车容车貌及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杂物,无异味。
(二)提供互联网无线接入、手机充电器、纸巾、雨伞等供乘客使用。
(三)使用嵌入式车载终端,不得在车内悬挂或者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设施设备。
(四)车载实时监控摄像、车辆卫星定位和应急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完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五)本市户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证明1年以上。
(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经营者申请,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经营服务第二十六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二)承担承运人责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三)承担对所属驾驶员及车辆运营服务、教育培训、投诉处理等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四)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每年对网约车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检测结果应当达到相关规定标准。
(五)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情况,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协议,并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后安排上岗。
(六)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及营运信息实时共享至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
(七)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八)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完成服务后,应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
乘客在预约时明确出发地及目的地的,应预估车费并告知乘客。
(九)公开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不得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计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