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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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案

《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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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
我感觉网约车良性发展就应该控制车辆数量,不应无限量加入车辆,如不加以控制将会造成狼多肉少的局面,从而会导致各种不安全因素出现,如能控制一定数量网约车,司机都能挣到钱,保证了司机权益,服务各方面都从本质上提升起来,司机的收益保证不了,服务是提升不上去的,我建议网约车数量根据城市需要控制一定数量为好不能无限量加入车辆,导致恶性循环。
10.以前网约车说不合规对出租车不公平,现在平台还不是大把的司机车辆单证、没双证在运营,这又是对谁不公平呢,老实人总吃亏!
11。政府、厂家、网约车平台、乘客不能把司机当奴隶呀!。除了满足政府的政绩、电动车厂家的销量金钱。司机的权益呢。新能源车又贵,充电没地方,充电又慢,辐射又大。每天干个10-16小时。百份之10司机拿到人工费8000-12000元,百分之10的人拿到5000-8000元.百分之60的人拿到4000元左右。百分之20的人拿到2000元左右,这部分人除了房租、吃饭、交交警,没有社保。深圳机场有网约车停车场,现在出租车也占了一些地方,深圳北站没有网约车停车场,很多地方也没有,市区也没有,道路也没有。交警只会赶人、拍照,搞钱罚款。你叫这些司机把车停在哪里?在哪尿、在哪吃饭、在哪有信号接单、停在哪里?
6、充其量就是网约车平台把部分:行政市场运营招人、验车、服务管理分拆分包给租赁公司,以为可以撇开对司机的主体负责。租赁公司购车可以把车租给司机,按月收租金,也可以以租代购,司机租满三年把车归司机所有。租赁公司承接了网约车平台部分劳务,分到司机营业额的百分之几的提成.
7.所有司机:包括自营拿固定工资、以个人名义注册平台、以租赁公司名义注册平台,都是滴滴、神州、首汽等网约车平台存在一种直接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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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
建议延长燃油车营运期限,方便长途打车需要;多元化发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示范区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X办发〔X〕5X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X〕第6X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X〕第6X号)等有关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区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要求,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有权对网约车运价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网约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部门联动,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示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示范区管委会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

示范区交通运输局授权X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X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X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公安局、发改局、经贸和安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质监局、工商局、网信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湛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0)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湛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0)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湛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
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0)
【发文字号】湛江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
【公布日期】2020.12.19
【实施日期】2020.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湛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湛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15日湛江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曾进泽
2020年12月19日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湛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湛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湛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第二款。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约车运输证。

“申请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条件,具体的技术标准和营运要求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四、删去第十五条第五项。

个别条文序号和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网络约车管理办法版本2020全文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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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约车管理办法版本2020全文文档Full text 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online car Hailing (versio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网络约车管理办法版本2020全文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小泰现为您提供广州网约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网约车改革最新消息相关信息,暂未出台的信息参考以前年度。

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网约车改革最新消息深圳网约车驾驶员群体中发现吸毒前科人员1425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1名、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1661名……这一通报结果令人吃惊。

而广州市交委昨天也正式披露了严格规范非法营运的一系列数据:目前全市已有14.5万辆非法网约车被彻底清理,仅在今年第一季度交通执法部门查处的非法网约车就超去年全年总量的3倍。

查处的速度与数字同样惊人。

今年查违数据查处各类道路运输违章案件1824宗查处非法营运331宗捣毁假冒出租车窝点10余个查处非法网络约租车54宗查处假冒出租车213宗出租车企业“一把手”公布出租车投诉监督电话昨天下午,广州市白云集团、交通集团、广骏集团、天湖旅游、广发公司、蚬富公司、龙的公司等出租车企业负责人公开发表声明,并留下投诉电话,邀请全市市民监督: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投诉电话:xxxxxxx交通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投诉电话:96122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诉电话:xxxxxxxxxx有限公司投诉电话:xxxxxxx广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投诉电话:xxxxxxx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投诉电话:xxxxxxx龙的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投诉电话:xxxxxxx网约车管理新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公布日期】2018.03.11
•【字号】威交发〔2018〕19号
•【施行日期】2016.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已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抓好贯彻落实,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威政发〔2017〕1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论证,市局制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3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0日。

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时,应当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
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便于适用的原则。

附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3月11日。

合肥版网约车管理细则2020年最新解读_细则_

合肥版网约车管理细则2020年最新解读_细则_

合肥版网约车管理细则2020年最新解读昨日(12月23日)下午,合肥市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合肥版网约车细则,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详情如下。

合肥版网约车管理细则解读车辆标准还是“下”来了1、之前征求意见稿中,车辆标准被规定为燃油车辆轴距达到2700毫米以上、排量达到1.6L以上2、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3、细则定稿中将标准下调车型标准略高于市区主流巡游车;4、燃油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排量达到1.6L或1.4T以上;5、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500毫米以上或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

其他规定并无太大变化,比如:1、车辆必须是在市区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2、安装符合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3、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4、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等。

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许可期限不超过8年,与该车辆可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最长使用年限相一致。

驾驶员不设定户籍限制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的条件与征求意见稿大致相同,本市户籍和获得市区居住证的市民均符合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6年。

细则规定,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其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车辆所有人为法人的,承包经营的驾驶员应当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不合肥网约车新政实施:实施细则将不设过渡期合肥市运管处处长陈剑波表示:合肥将不存在像北京那样的过渡期,但是三项行政许可从申请到办理肯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大家也不必过于紧张,在开始一窝蜂进行申请,反而会降低效率。

近期,合肥市运管处会陆续发布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

目前,还没有相关司机和车辆进行登记。

以合肥市运管处掌握的数据来看,目前合肥有30万辆左右在各大约车平台上注册的车辆。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临政办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19日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综合保税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许可审批工作;各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许可审批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负责实施临沂市城市规划区网约车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和监督工作。

2020年网约车新规_规章制度_

2020年网约车新规_规章制度_

2020年网约车新规最近,网约车新规是社会上的关注点,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网约车新规”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根据办法,网约车司机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和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各地网约车管理细则陆续出台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对网约车的监督治理有一定的自主权。

随着网约车新政实施,全国各主要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或其(征求意见稿)陆续出台。

北京、上海、天津、成都、沈阳、青岛等城市要求从事网约车经营需拥有本地车牌和本地户籍。

例如,在北京除需北京户籍北京车牌外,细则中还详细规定:网约车车辆5座三厢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2.0L或1.8T、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车身张贴网约车专用标识。

网约车驾驶员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下,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等。

申请接入网约车平台的个人及名下车辆,必须取得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且名下没有其他的巡游车和网约车,并驾驶自有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而在广州、深圳、厦门、南京、武汉、合肥、杭州、苏州等全国大部分城市对网约车则采取了限车籍不限驾驶员户籍的管理模式。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网约车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市中心城区(含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赣州经开区和蓉江新区)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经营区域为市中心城区的网约车车辆行政许可工作,县(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经营区域为本县(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车辆的行政许可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县(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贺政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现将《贺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1日贺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网约车的日常行业管理工作。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投资促进和商务、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常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0)

常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0)

常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0)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交通运输、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管理部门:现将《常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常德市公安局常德市商务局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常德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2020年6月19日常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数量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当地网约车市场分析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载能力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实行调控。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应体现网约车高品质、个性化服务特性,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1•【字号】济政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21日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执行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经营者,下同)是指通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标准有序发展网约车。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坚持“乘客为本、鼓励创新、规范发展、包容审慎”的原则,积极创新监管手段,扶持优秀网约车平台公司做强做大,打造出租汽车行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营商环境,根据乘客出行需求变化特点、网约车里程利用率及运行规律等,对网约车运力实施动态监测,适时提出运力规模调控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分别负责我市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业管理和行政审批服务指导工作,并承担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网约车的监督管理和行政许可职责。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定政办发[2020]74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定有关单位:《定西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8日定西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8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9〕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拉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拉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拉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拉政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拉政发〔2020〕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拉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30日拉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本细则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网约车市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输管理机构在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网约车市场监管工作。

市市场监管、税务、道路运输管理、交通综合执法、公安、网信等部门有权根据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9•【字号】济政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济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与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统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经营管理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经营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网约车经营行政审批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税务、通信、网信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三)具备供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六)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七)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八)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

自-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专车新规或将落地奖励补贴将受监管 近期,被称为专车新规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网上流传。

据媒体报道,《办法》公布时间在即,而《办法》中,国家将对各种专车平台的资质、服务器、支付协议等做出详细规定。

虽然监管部门旋即辟谣“网上披露内容并不准确”,但在业内人士看来,这都只是细节和时间问题,专车新规这把大闸即将落下。

也有消息人士透露,相关规定可能会于近几个月内下发,对ICP和外资身份限制会有明确的规定。

而纵观《办法》内容,专车新规似乎更是用来拷打专车行业,而整个行业的未来也因为此《办法》的内容,变得更加坎坷。

专车列入出租汽车管理体系 据了解,《办法》中,“专车”被定义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并列入了出租汽车管理法规框架体系内。

其要求,现有以及未来的“专车”经营者,要“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有5条,分别是: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具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并尤其指出,服务器需要设置在中国大陆境内;平台数据库应当接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企业监管平台;以及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来使用电子支付。

除此以外,除了出租车管理与相关规定以外,《办法》还对在预约租车过程中还会产生网上支付、电话通信、个人信息录入等多方面行为做了一系列规定。

除了需要提供电子支付使用的支付结算协议以外,涉及电信业务的还要通过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其中也特别指出,“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在个人信息录入方面,《办法》要求任何业务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必须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传输和管理,尤其不能跨境传输和使用,也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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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最新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

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

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条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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