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劳动合同法培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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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培训

第一章劳动合同订立的风险防范

一、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的误区

用人单位存在的误区表现在如下方面:

1、不签劳动合同对自己有利

(1)支付双倍劳动报酬的风险

(2)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风险

(3)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的风险

2、临时工不用签订劳动合同

(1)在《劳动法》生效后,临时工与正式工已经不存在。

(2)临时工与正式工在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已经没有区别。

(3)临时工与正式工在现在的区别就只是在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而已。

3、试用期过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1)只签订《试用期协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该条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使用期限的,试用期限不成立的,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扣押证件。

(1)《劳动法》和劳部发(1995)309号;

(2)2006年10月1日高法《劳动争议》解释二

(3)《劳动合同法》第9条

(4)《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1款和第2款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1、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法第18条

(2)劳动合同法第27条

2、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1)劳动法18条规定的两种情形

(2)劳动合同法26条第1款规定的3中情形

3、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机构

第26条第2款规定:由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支付劳动者工资

(2)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三、避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的措施

1、了解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走出认识上的误区。

2、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坚持合法原则。

3、坚持平等原则,协商一致原则

4、借助外力,寻求指导。

第三章新法律模式下的劳动合同条款设计新法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必须要有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就必然有条款上的设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发现合同条款包含法定条款与约定条款。

第一节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设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一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一、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的选择与条款设计;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劳动法的规定:20条第2款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14条第2款、第3款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完成一定工作必须是可以终止的工程,即法律意义上的“有期限的合同”。

没有期限和反复的工作不得以该种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并不是劳务合同。

四、选择劳动合同期限的原则

1、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原则

2、三种劳动合同合理配置的原则

3、长期、中期、短期劳动合同并用原则

五、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的设计

工作内容的条款:工作内容实际上是合同的核心条款,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原因;一般要求:明确、具体。

工作地点条款:属于新条款内容,是企业告知义务之一,故地点的变更也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需要协商一致。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的设计

工作时间条款:工作时间主要是指工时制度和加班加点制度。对加班加点条件和工作计发的标准都有法律规定,可以不必描述,但工时制度需要详细讲述。

休息休假条款

九、劳动报酬条款的设计

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工资的构成;最低工资。

十、社会保险条款的设计

注意的是:五金以外,住房公积金也是法定的。

住房公积金是行政法规确定的。

十一、特别提醒

劳动合同无效并不是劳动关系的无效,只要劳动关系存在,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仍受法律保护。

第二节

一、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设计

劳动关系属于民事关系,它适用于“有法定从法定,无法定从约定”的法律原则。协商条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试用期应注意的问题

1、试用期要与合同期挂钩(19条第1款)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19条第2款)

3、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19条第4款)

4、仅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没有试用期,直接属于劳动合同期限。

5、试用期的工资有了新的标准;20条

6、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83条

三、服务期的设计

1、服务期与合同期限不同

2、《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1款具体规定

3、期限可以约定

4、违反服务期规定的应支付违约金

5、没有约定的解除合同不支付违约金

6、关于专项费用和专业技术培训需要细则解释

7、试用期不得要求员工赔偿培训费

8、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冲突的,一定要协调或者明确以谁为准

四、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设计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

法定的竞业限制:主要是其他法律规定的关于公司高管的在任职期间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散见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约定的竞业限制

五、竞业限制应注意的问题

1、竞业限制的前提是必须有可保护的商业秘密;限制的仅为保护的商业秘密部分,不能限制个人的就业。

2、义务主体24条第1款

3、期限:不超过两年24条第2款

4、范围

5、经济补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6、支付违约金

六、违约责任的新规定与条款设计

劳动合同领域的违约金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与商业合同违约金相对自由约定有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

劳动法没有限制,但劳动合同法已经限制。

因跳槽现象而导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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