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管理与用地管理

合集下载

选址管理办法

选址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建规字[2006]126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为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障我省城乡发展和建设的健康有序进行,省建设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

《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四月十二日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含技改和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批,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申请人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同意的,书,同意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五条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核发。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由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先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其初审后,报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本办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见附1)。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一)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1.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2.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湖南省城镇体系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3+5”(环长株潭)城市群城镇体系规划、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建设管治规划等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4.省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1.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2.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除(一)、(二)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其中,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市)的建设项目需经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

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的思考

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的思考

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的思考【摘要】:文章介绍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法制化进程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实现法制化的办法以及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程序及操作要求。

【关键词】: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引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地址进行确认或选择,保证各项建设按照城市规划安排顺利实施,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管理工作。

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意义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是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的前提,是规划实施管理的首要环节,是执行城市规划的关键所在,它直接关系到城市的性质、规模、布局和城市规划的实施,同时也关系到建设项目实施顺利与否。

建设项目选址阶段往往矛盾相当突出,问题较为集中。

如果对于选址阶段的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相关矛盾没有妥善处理,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必将给后续的规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留下困难和隐患。

而重大问题一旦疏忽,则极可能造成难于补救的严重后果。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存在的问题2.1规划依据缺失,选址的合法性不足。

法定规划是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直接依据。

随着城市化水平快速提升,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建设过程中的新要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建设项目的选址要求不符合或超出规划的情况时常出现。

除各种原因造成的规划成果质量问题以外,规划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矛盾客观存在,编制时间较早的规划往往难以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作出准确的预测和安排。

而依法履行规划调整程序,有时周期较长、效率偏低,较难适应快节奏的项目建设。

因此,一些建设项目的选址在没有规划依据的情况下,只考虑选址的合理性,不履行规划调整等法定程序,建设项目选址依据的缺失和合法性不足给项目的顺利实施留下隐患。

2.2 专业协调缺失,选址的科学性不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专业综合性较强,有些项目的空间定位须综合考虑甚至取决于环境、地质、文物、交通等相关因素,规划选址需以此作为条件和依据。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1. 前言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的建设用地管理,确保企业在建设用地的选址、规划、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促进可连续发展。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全部建设用地管理活动,适用于各级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

2. 目标与原则2.1 目标•合理规划建设用地,满足企业发展需求;•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效管理建设用地,确保合规和安全;•提升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促进企业可连续发展。

2.2 原则•法律法规遵守原则:遵守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原则: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实现生态文明建设;•资源合理利用原则:合理利用水、土地、能源等资源,努力探求经济效益与资源优化的平衡;•安全管理原则:确保建设用地开发和利用过程的安全性;•公众参加原则:鼓舞公众参加企业建设用地管理活动,加强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和支持。

3. 组织责任3.1 企业职能部门•负责订立企业建设用地规划和管理方案;•监督建设用地管理的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做好与相关行政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3.2 相关人员•遵守企业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和规定;•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参加建设用地管理活动;•搭配企业进行建设用地监测、评估和考核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建设用地管理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4. 建设用地选址与规划4.1 选址原则•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和交通条件;•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尽量选择未开发、未利用的土地。

4.2 建设用地规划•编制认真的建设用地规划方案,包含用地总体布局、用地范围、用地性质等内容;•平衡各类用地需求,优化用地布局;•鼓舞敏捷用地,提高用地利用率。

5. 建设用地开发与利用5.1 建设用地开发•在开发前进行必需的环境评估和安全评估;•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严禁违规占用农用地、生态保护地等非建设用地进行开发。

5.2 建设用地利用•合理利用建设用地,提高用地利用率;•严禁随便转变用地性质和功能;•鼓舞建设用地集约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11〕1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11〕1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11〕1号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加强了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工作。

但一些地方仍存在项目选址规划依据不足、审核程序不当、申报材料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依据《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依法应当由我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应遵循依法管理、合理布局、资源节约等原则,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为依据,充分考虑项目与城市用地、镇村布局、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协调,并符合公共安全、综合防灾等要求。

三、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在报我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由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及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初审意见及附图应一式3份。

根据项目情况,选址初审意见应包括:1、拟选地点的具体位置、走向和范围,用地现状情况;2、选址的规划依据及其拟用地范围(规模)的测算依据;3、与城市用地、镇村布局的关系;4、与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协调情况;5、是否满足环境、生态、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安全和综合防灾等方面的要求;6、项目选址后续的规划要求;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应包括:(1)能清晰准确反映项目拟选位置与周围关系的现势地形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1:2000,线型基础设施项目比例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现势地形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图纸上签署意见盖章;(2)视项目选址实际需要选择城市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规划图、市域空间利用规划图、镇村布局规划图、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图等相关图纸,必要时应附详细规划图纸。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实施细则【模板】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实施细则【模板】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19〕43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规划用地改革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97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受理范围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交通、水利等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受理条件(一)符合有关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三)项目建设依据充分;(四)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五)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六)涉及需建设项目选址论证评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实地踏勘论证、节地评价等事项的,已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报告书》;(七)申请资料齐全。

三、办理材料(一)基础材料1.珠海市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申请表(原件);2.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3.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要件不需提供);4.项目建设依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或立项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5.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法人及受托人身份证;6.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其他视具体办理业务需要提供的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报告书(原件,涉及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选址论证评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踏勘论证、节地评价等事项的提供);2.已获得原用地预审意见的,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提供原用地预审意见(原件)。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4.07.11•【字号】•【施行日期】2014.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省厅《关于改进土地利用计划分配管理的意见》和市局《关于优化用地指标配置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市局制订了《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7月11日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科学、合理配置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提高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的使用效率,切实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根据省厅《关于改进土地利用计划分配管理的意见》和市局《关于优化用地指标配置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级独立选址项目是指由市级或区级立项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的基础设施项目。

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是指省下达由省辖市自主安排给市级独立选址项目的用地计划。

第三条市级独立选址项目用地计划的申请、下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国土分局提出申请,经分局初审后报市局。

用地计划按规定报批后分批集中下达。

第五条申请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二)项目类型属于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三)项目选址位于中心城区范围外,或部分用地位于中心城区范围外。

第六条申请市级独立选址用地计划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申请表;(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三)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四)项目勘测定界成果;(五)项目所在地街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六)其他相关说明,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情况、使用林地情况、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情况、补充耕地指标落实情况、征地相关费用准备以及项目开工建设等计划安排。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

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临时用地范围界定不规范、超期使用、使用后复垦不到位及违规批准临时用地等问题,甚至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

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

项目选址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项目选址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项目选址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1.项目选址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地区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2)满足项目对原材料、能源、水和人力的供应,生产工艺和营销的要求。

(3)节约和效益的原则,尽力做到降低建设投资,节省运费,减少成本,提高利润。

(4)安全的原则,防洪、防震、防地质灾害、战争危害。

(5)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多个场(厂)址调查研究,进行科学分析和比选。

(6)节约项目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

(7)注意环境保护,以人为本,减少对生态和环境的影响。

2.选址注意事项
(1)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法规和规定。

如避开国防军事禁区、空港控制范围区、泄洪或洪水淹没区、地下可能有文物存在的场地。

(2)要听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如规划、建设、安全消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交通(港口、铁路、公路)、地质、气象、水利、电力、文物管理等部门的意见。

(3)要充分考虑项目法人对场(厂)址的意见。

(4)在工程地质条件方面,尽可能避开不良地质现象发育且对场地稳定性有直接危害或潜在威胁的区域;地基土性质严重不良的区域;可能发生地震危险的区域;洪水或地下水对建筑物有严重不良影响的区域;地下有未开采的有价值矿藏或未未定的地下采空区及泥石流多发区等区域。

(5)避开对工厂环境、劳动安全卫生有威胁的区域,如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或大量有害气体的地域,有传染病和地方病流行区域;有爆破作业的危险区等区域。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国家计委【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1-08-23【生效日期】1991-08-2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1991年8月23日)现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页脚内容1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

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页脚内容2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项目选址位置与周边用地

项目选址位置与周边用地

项目选址位置与周边用地
项目选址位置与周边用地对于一个项目的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一些需要考虑的因素:
1. 交通便利程度:项目选址应尽量考虑到交通的便利程度,包括附近是否有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公交车站等,以及是否有足够的停车位。

这可以提高项目的可达性,吸引更多的顾客或者买家。

2. 周边人口密度:周边的人口密度可以作为一个项目的潜在市场规模的参考指标。

如果周边人口密度较高,那么项目可能会有较高的销售或者租赁潜力,而如果周边人口密度较低,那么可能需要采取不同的营销策略或者重新考虑选址。

3. 周边竞争情况:项目选址附近的竞争情况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如果周边已经有很多类似的项目,那么新项目可能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

因此,需要对周边类似项目的定位、定价、服务等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分析。

4. 周边配套设施:项目选址附近是否有周边配套设施,如学校、医院、商场、餐饮等,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这些配套设施可以提供便利条件和吸引力,帮助项目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

5. 用地规划与用途要求:项目选址还需要考虑到用地规划和用途要求。

一些地区可能有规定的用地规划和用途要求,如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等。

需要确保项目选址符合当地的要求和规定。

综上所述,项目选址位置和周边用地是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需要对交通便利程度、周边人口密度、周边竞争情况、周边配套设施和用地规划与用途要求等进行充分的考虑和分析。

谈谈做好用地预审与选址的重大意义

谈谈做好用地预审与选址的重大意义

谈谈做好用地预审与选址的重大意义1.加强了建设用地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用途管制的重要手段。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项目的选址定点、用地规模等进行审查,能有效地引导建设项目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防止建设用地盲目扩张,保护耕地,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2.加强了服务的功能。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保证项目合理用地需求的有效措施,通过预审,参与项目的前期审查,及时掌握和了解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对合理的用地需求,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给予安排;对项目用地安排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和途径,就能保证建设的顺利进行。

3.有助于提高审批效率。

改革开放之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工作属于两个独立事项,分别由我国城乡规划局与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批[1]。

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审批内容和审批流程具有一定的相同性,如果分开进行申请,建设企业必须要分开整理资料,多次审批。

在这个过程中,就会存在很多重复性工作,浪费时间和精力,还会严重影响用地审批的进度。

于是,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工作统一纳入国家土地空间规划内容中,城市规划局与国土资源局共同管理,从根本上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

避免相同流程的重复工作,浪费劳动力,进而推动我国建设项目的有序展开。

4.有助于降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的工作量。

如果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工作分开审批,任何材料和流程都需要过两遍,还需要多次实地勘察,那么就会拥有大量的测量数据、制作出来的图纸也会各不相同,给用地项目审批带来一定的困难。

随后,为了节约时间成本,我国出台了“多审合一”相关制度,最大程度减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审批期间所需要的材料,加上是统一办理,所以只需要提供一份论证报告、一次勘察结果、邀请专家成员论证一次就好,从根本上控制审批压力和成本,为建设项目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阶段相关论证合并办理的通知(试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阶段相关论证合并办理的通知(试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阶段相关论证合并办理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川自然资发〔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阶段相关论证合并办理的通知(试行)川自然资发〔2020〕40号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局)、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改革,规范相关论证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现就自然资源厅负责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阶段相关论证合并办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并办理事项(一)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阶段涉及的规划选址论证、建设用地踏勘论证、节地评价论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合并,编制一个报告,开展一次评审。

(二)仅涉及部分论证事项的,仅需就涉及事项编制论证报告和组织评审。

报自然资源部预审的项目,需单独提交某项论证材料的,应同时提交该单项论证报告。

(三)论证报告文本格式及主要内容要求详见附件1。

二、管理权限(一)由自然资源部负责用地预审及自然资源厅负责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以及应当由市级(含自然资源厅委托)、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项目,但因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等原因,需报自然资源部或自然资源厅预审的,由自然资源厅组织评审。

(二)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由自然资源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由成都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三、论证报告编制单位要求(一)论证报告涉及规划选址论证的,应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参与。

法律法规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自然资源厅建立编制单位成果质量通报机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鲁建发[2011]2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鲁建发[2011]2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鲁建发[2011]2号)市规划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查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原则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耕地、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规划许可,应当遵守本通知。

二、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一)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

(二)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申请人提出的选址申请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选址部门管理制度

选址部门管理制度

选址部门管理制度一、绪论为规范和加强选址部门的管理工作,提高选址工作效率,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选址部门管理制度的目的1. 提高选址部门的管理水平,促进城市规划与发展。

2. 确保选址工作的科学、合理、公正,做到公平竞争。

3. 统一选址部门的工作流程和标准,提高效率。

4. 保障选址部门工作人员的权益,建立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选址部门管理机构设置选址部门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部门领导班子、行政办公室、规划科、评审科、监督科等。

四、部门领导班子1. 部门领导班子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要负责部门的全面管理和领导工作。

2. 部门领导要求政治坚定,工作敬业,能够正确把握选址工作的发展方向,落实上级领导的决策。

3. 部门领导要求具有丰富的选址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开展选址工作。

五、行政办公室1. 行政办公室主要负责选址部门的日常行政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2. 行政办公室要求工作人员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能够熟练运用办公软件和处理日常事务。

3. 行政办公室要求保持各部门之间的沟通畅通,协调各方面的工作,确保选址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规划科1. 规划科主要负责制定城市规划方案,审核城市用地规划,确保城市建设与发展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2. 规划科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规划设计水平和国家相关法规的了解程度,能够准确把握城市规划的发展方向。

3. 规划科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城市规划方案,确保城市建设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七、评审科1. 评审科主要负责审核选址申请资料,确定选址工作的审批事项,保证选址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2. 评审科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公正审慎的工作态度,能够客观公正地评审选址申请资料。

3. 评审科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选址工作的程序合法,确保选址结果的公正。

八、监督科1. 监督科主要负责监督选址部门的工作流程和质量,防止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

2. 监督科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工作责任心和监督执法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选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浅谈广州留用地管理新政的规划选址实践

浅谈广州留用地管理新政的规划选址实践

浅谈广州留用地管理新政的规划选址实践白云区重大项目征地多、留用地兑现难。

为解决留用地落地问题,白云区分批次开展重大项目留用地控规调整工作,近年借助政策利好(穗府办规〔2018〕17号文)解决留用地选址问题。

本文在政策解读、问题概述及探索留用地落地规划实践的基础上,运用对比分析法,阐述如何以复合抵扣留用地指标、消化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的方式落实选址。

实践效果显著,充分利用留用地指标,提高地块开发强度。

建议探索多种方式兑现留用地,政府做好产业引导。

标签:留用地;规划;选址1、广州市留用地管理新政策解读留用地是扶持被征地农民发展集体经济的一项安置措施,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1]。

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自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广州市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留用地,留用地管理政策为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扩张,留用地管理和利用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亟需解决。

为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建立留用地管理长效机制,2018年广州市出台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以下简称为“《意见》”),内容共五大条,二十八点,具体包括拓宽留用地兑现方式、推进留用地集中安置建设、加快推动征地用地报批、促进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等内容。

《意见》的亮点之一是复合抵扣留用地指标,第(十三)点提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允许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在基准容积率基础上提高留用地开发强度,容积率提高部分按80%的比例复合抵扣留用地指标,20%部分作为奖励(以2.5容积率为基数计算)。

按80%比例而不是全额抵扣,一是考虑强度增加将导致开发成本的提高,二是可以鼓励农民节约集约用地。

《意见》的亮点之二是消化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第(十四)点提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可以按规定完善规划、用地等手續,并按用地面积的50%抵扣留用地指标,鼓励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完善手续,同时消化留用地指标。

(鲁建发【2011】2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

(鲁建发【2011】2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

(鲁建发【2011】2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各市规划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查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原则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耕地、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规划许可,应当遵守本通知。

二、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一)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

(二)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申请人提出的选址申请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依法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其它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申请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依据批准的城乡规划,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之一,也是办理土地划拨手续的前置条件之一。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实行审批制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有关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或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的条件下,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再向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审批手续.实行核准制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再向有关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一)需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二)省内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需经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和市(州)内跨县(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需经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基本农田选址法规

基本农田选址法规

基本农田选址法规基本农田选址法规是为了保护农业用地资源,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而制定的法规。

下面将详细介绍基本农田选址法规。

一、基本农田选址的背景与意义基本农田是指经济、社会、生态功能显著、具有优质土壤、合理水资源分布和利于农民发展农田的耕地。

基本农田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是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基本农田选址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生产效益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农田选址的法律依据国家关于基本农田选址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这些法律文件明确了基本农田选址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定,为基本农田选址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基本农田选址的原则基本农田选址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确保选址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态环境优越原则:选址时要选择土壤质量好、水资源丰富、气候适宜、自然环境优美的区域。

2.农用地要求原则:选址应遵循农业用地规划的要求,保证耕地的利用效益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3.土地资源保护原则:选址需要保护好农业土地资源,防止土地过度开发和滥用导致的土地退化和生态破坏。

4.保护农田面积原则:选址应保护农田面积,确保基本农田的规模不减少,并合理规划稳定农田的边界。

5.社会经济发展原则:选址要充分考虑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确保农民的生计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6.可行性原则:选址应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质量、水资源状况、生态环境等因素,从可行性和可持续性角度进行选址。

四、基本农田选址的程序基本农田选址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前期调研:在选址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前期调查研究,获取土地利用现状、耕地质量、水资源分布等相关信息,为选址提供科学依据。

2.制定选址方案:根据前期调研结果,结合基本农田选址的原则,制定详细的选址方案,明确选址的具体范围和具体位置。

3.选址评估:根据选址方案,进行选址评估,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质量、水资源状况、生态环境等因素,进行选址可行性评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管理资料
6
选址管理
(三)办理程序 条例三十一、三十二条:
1、建设单位向城市、县城乡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材料:⑴申请报告(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 ⑵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批准类)或项目申请报告或可 行报告(核准类)。 2、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符合城乡规 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3、选址意见书的内容:选址位置及范围,下一阶段规划要 求,附选址位置图。
管理资料 26
设计条件
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提出申请的主体,建议为国土部门
相关部门意见可在下达前征求:如文物、绿化、环保、交
通形式,征求意见函或会商机制,严谨修改条件程序的。 慎重开放空间奖励容积率的条件 用地性质的确定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同步建设的要求
管理资料
27
谢 谢!
28
11
选址管理
(四)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需要关注的几点要求 5、选址论证材料的要求。
适用项目:独立选址项目 可能对城市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 论证要求: ●与各层次规划的衔接(独立选址) ●选址方案的合理性:城市布局的影响、基础设施 共 享共 用的可能、周边基础设施的支撑水平、环境影响的初步 评估、拆迁安置方案、经济测算内容 ●下阶段的工作要求
管理资料
7
选址管理
(四)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需要关注的几点要求 1、选址建议的使用(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 址建议)。
明表规划部门对项目选址的意见 提出下阶段的申领选址意见书的工作要求 方便建设单位和个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管理资料
8
选址管理
(四)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需要关注的几点要求 2、对于环境敏感型项目的选址
管理资料
21Biblioteka 用地管理 (二)办理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需关注的几点要点 5、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 6、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管理资料
22
3
出让地块设计条件的下达
管理资料
23
设计条件
积极参与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在国土部门明确出让土地数量的基础上,规划部门应 对出让土地的分布提出明确要求。
公示目的:及早暴露相关矛盾,方便各职能部门开展协
调工作。
管理资料
10
选址管理
(四)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需要关注的几点要求 4、分级审批的要求。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省级以上风景区
●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
管理资料
规划管理
--选址、用地管理及出让地块设计条件的下达


1
主要内容
1
2
选址管理 用地管理 出让地块设计条件的下达
3
2
1
选址管理
管理资料
3
选址管理 选址意见书 (一)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意义
是城乡规划实施的首要环节和关键环节。 1、对城市布局结构和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将各项建设的安排纳入城乡规划的轨道,使单个建设项 目的安排也能从城市的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经济、合 理地使用土地。 通过政府宏观管理,调整不合理的用地布局,为城乡经 济运行和社会活动及人民生产、生活提供理想的空间环 境。 2、对建设项目的顺利建设产生决定性作用,对建设项目加 以引导和控制,为项目审批和核准提供依据。
管理资料
19
用地管理 (二)办理程序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需关注的几点要点 3、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重新核 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管理资料
20
用地管理 (二)办理程序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需关注的几点要点 4、在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的出让土地上扩建应注意的办理环 节。 尽量不使用,如涉及民生项目,可考虑采用(住宅小区增设 配套设施、农贸市场等)。 是否符合控规内容。 时间节点:已投入使用,规划部门已经核实。 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公示、征求意见,同时应涉及相关补偿事项。 明确与国土部门就此类事项的衔接模式。 凭修改后的土地出让合同办理用地许可证。
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与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沟通,沟通形
式可为征求意见函或选址建议。
管理资料
9
选址管理
(四)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需要关注的几点要求 3、适当地运用公示手段。
公示依据:条例第四十条: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 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 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相关人 的意见。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县城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材料: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申请报告 2、如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应按土地管 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相关人意 见。 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符合控规的,核发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因改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 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管理资料
18
用地管理
(二)办理程序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需关注的几点要点
1、适用范围:已征为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 需要高度重视土地收储的规划参与工作 并与国土部门就土地收储程序达成共识 2、初步审查项目总平面的要素要求 与选址阶段规划要求的吻合度 容量指标的核定 配套设施的配建 与周边城市环境的关系(六线控制、出入口设置等) 注意点:初步审查的方式和内容,为下阶段在建设工程设 计方案对总平面进行细化、完善留有可能。
管理资料
24
设计条件
设计条件的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管理资料
25
设计条件
设计条件的内容 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
用地性质、建筑高度、绿地率
容积率、建筑密度 六线的控制要求
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
应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控规、修规、专 项规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规划引导要求
管理资料
15
用地管理
(二)办理程序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材料: 选址意见书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依据选址意见书的规划要求) 申请报告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 符合控规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许可证内容: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 筑面积等,附规划用地图。
管理资料
12
选址管理
(四)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需要关注的几点要求 6、点供和独立选址项目的规划审查要求。
●点供项目
●独立选址项目 ●办理流程的要求
注重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发改、国土、环保
管理资料
13
2
用地管理
管理资料
14
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
1、建设用地范围内。 2、国有土地。
管理资料 16
用地管理
(二)办理程序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建议单位或个人向城市、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材料: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申请报告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
管理资料
17
用地管理
(二)办理程序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已经核实)的建设项目
管理资料 4
选址管理 (二)选址意见书的适用范围 条例三十一条:适用范围指:
1、根据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
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管理资料
5
选址管理
(二)选址意见书的适用范围 国家规定的项目:
1、《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的项目;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7]64号文)。该文表明建设项目可研阶段, 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宏观管理主要通过计划、规划、土地、 环境管理实现,规划管理主要体现为建设项目的规划选 址审批制度,对未取得规划选址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 委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