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3.10.09•【字号】•【施行日期】199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1993年10月9日)为了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就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通告如下:一、凡贵阳地区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预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筑施工执照》;2.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已完成项目建设投资的20%或已完成单体项目的基础工程;3.预售计划和对象符合规定;4.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商品房建筑面积百分之十的比例,以微利价提供给政府的住宅房已预留出(开发的非住宅商品房,按百分之十的比例折合住宅房计算);5.已落实预售款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方案。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具备上列条件预售商品房,须事先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核准、登记,经核准领取《贵阳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实施预售。
预售的房产在两城区的,到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核准、登记;预售的房产在花溪、乌当、白云区的,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核准、登记。
三、经核准预售商品房的开发经营单位在实施预售时,应将《贵阳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悬挂在售房场所;制作预售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与房产购买人必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持合同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
未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屋不受法律保护。
预售房产的核准、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阅。
五、凡已签订预售合同的房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另行出售或者出租、抵押。
房产购买人需要将房产转让或抵押时,必须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筑府办发[2010]131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1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四)加强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动态监测,优化房地产业发展和住房供应结构,加快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房地产业新格局。
(五)推进建筑节能、墙体革新和城镇减排工作,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六)改进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整合原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行政审批受理窗口,集中受理和办理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
(七)加强对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查处,强化执法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指导和协调区(市、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晏2018年12月27日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物业维修保障机制,维护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及其配套建筑、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监督和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售后公有住房、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消防等主管部门和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两个及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应当统一设立维修资金,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六条首期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配备共用电梯的商品房、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按照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价的8%;(二)未配备共用电梯的商品房、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商品房配套建筑,按照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价的5%。
贵阳购房合同备案查询
一、购房合同备案的重要性购房合同备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经程序。
通过合同备案,可以:1. 预防一房多卖现象,保障购房者权益;2. 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合法性,确保购房合同的真实性;3. 为购房者提供法律依据,便于后续办理房产证等相关手续。
二、贵阳市购房合同备案查询方法1. 官方网站查询(1)打开浏览器,输入“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搜索,进入官方网站。
(2)在官网首页找到“便民查询”栏目。
(3)点击进入“查询中心”,找到“商品房合同备案网上查询系统(客户端)”。
(4)按照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如购房合同备案号、购房人姓名等。
(5)点击查询,即可查看购房合同备案信息。
2. “爽贵阳”APP查询(1)下载并安装“爽贵阳”APP。
(2)在APP首页找到“安居”专区。
(3)点击“商品房合同备案查询”功能。
(4)按照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如购房合同备案号、购房人姓名等。
(5)点击查询,即可查看购房合同备案信息。
3. 住建局窗口查询(1)携带购房合同、身份证等证件,前往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在窗口咨询工作人员,提供相关信息。
(3)工作人员将协助查询购房合同备案信息。
三、购房合同备案查询结果解读查询结果通常包括以下信息:1. 合同备案号:购房合同的唯一标识码。
2. 购房人姓名:合同签订的购房人姓名。
3. 房屋信息:房屋所在地址、面积、用途等。
4. 开发商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地址等。
5. 合同备案时间:合同备案的具体日期。
通过以上信息,购房者可以了解购房合同的备案情况,确保自身权益。
总之,购房合同备案查询是购房者了解合同备案情况的重要途径。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应重视合同备案,及时查询相关信息,确保自身权益。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正文:----------------------------------------------------------------------------------------------------------------------------------------------------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劳务)、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贵阳市建筑市场的管理,严格法定建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通告如下: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凡进入贵阳市范围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劳务)、监理等建设各方必须严格履行各方主体职责,各监管机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建设行为。
三、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内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筑施工的质量行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精细化管理、防扬尘管理、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四、为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管理。
(一)开展建筑市场清理行动。
一是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专项治理,制定《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交易评标办法》,重点清查违法挂户、围标串标等行为。
二是对施工(含劳务企业)、监理企业进行清查,着重清查违法分包、从业人员人证不符等问题。
(二)重点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筑建通〔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县)住建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双龙临空经济区生态建设局、综保区开发住建局,各相关单位、企业,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5号)文件精神,确保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促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实施细则.docx2020年2月28日附件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5号)文件精神,确保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促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
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建筑领域(一)建筑施工1.推进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项目工程款支付监督工作(1)对于政府平台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工程项目,督促政府平台公司与审计、财政部门积极对接,限期拟定还款计划,及时支付工程款。
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白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白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黔01民终35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伦禹【审理法官】彭伦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白靖;白光晗【当事人】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白靖白光晗【当事人-个人】白靖白光晗【当事人-公司】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安贵州道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安贵州道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安【代理律所】贵州道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白靖;白光晗【本院观点】新世界公司虽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但其并未提出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白靖、白光晗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标准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新世界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企业,其在与被上诉人订立本案合同时,自愿按照已付购房款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应当视为其自甘逾期交房的风险,依照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的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因上诉人新世。
【权责关键词】民事权利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白靖、白光晗购买房屋位于新世界公司开发项目4A地块,至今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黔府发[1998]4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1998年9月30日黔府发〔1998〕4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货币分配(一)从实物分配转变为货币分配是下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我省1997年已宣布停止福利分房,住房分配货币化已有一定基础。
在国务院确定的原则和方针指导下,各地要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更加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政策目标全省统一,具体实施由各地(州、市)、县(市、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住房分配货币化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把改革力度控制在各方面都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综合配套,平稳过渡,保持房改政策的连续性。
要区别不同人群,照顾困难职工,确保城镇居民的住房水平通过房改能够普遍得以明显提高。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城镇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货币化分配办法由贵阳市和省直机关先行试点,其他地方抓紧研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力争明年上半年全省推开。
在货币化方案出台之前,新建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少数不宜出售的住房也要按规定认购一定数量的住房债券。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筑建通〔2019〕289号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筑建通〔2019〕289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改善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贵阳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充分体现监管与服务并重的原则,根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就优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鼓励诚信经营,明确优化措施适用范围(一)网签合同预付款与预售资金监管总额的相差比例<15%;(二)专用POS机使用正常、工程进度正常;(三)无重大信访维稳事件;(四)已售房屋维修资金已交清;(五)房开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连续近两个年度内未受到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未发生监管账户司法冻结、司法划扣、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市辖各区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预售项目,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享受以下预售监管资金优化使用措施。
二、延续执行资金溢出核拨方式经第三方工程核查单位测算,房企可在确保留存足额后续工程建设资金的前提下,直接申请支取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对应的溢出资金。
三、进一步试行预售资金保函业务允许进入保函业务试点名单的房开企业凭非监管商业银行出具的现金保函,释放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
现金保函额度外的预售资金仍按照现行监管办法实施监管。
四、实施专用POS机,分流非重点监管资金通过专用POS刷卡进入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自动分流为重点监管和非重点监管两部分。
其中非重点监管资金房开企业可在进账后T+3个工作日自行到监管银行申请拨付,并应确保预售监管资金用于该项目有关建设。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和《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发文字号】筑府办通[2010]8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2.11【实施日期】2010.0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和《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筑府办通〔2010〕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和《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为妥善解决房屋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商品房购房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房屋登记信访问题,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主要原则和思路(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保护购房人及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房屋登记遗留问题的历史原因复杂,周期长,涉及部门多。
本着“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办管分离、依法处置”的原则,为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对于房屋前期规划、用地手续合法、无权属纠纷、已实际交付使用3年以上的房屋,先解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对于严重违反规划、消防及违规销售等情况特殊的,由市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推进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进度,应结合房屋登记遗留问题存在的不同情况,区别具体情形,制定处理意见,以便于工作人员掌握政策、统一标准、操作处理。
处理意见主要解决开发建设单位已不存在或不积极完善相关手续导致业主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情形,而对于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之间的经济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了保障房屋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监督、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白蚁防治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和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城管、价格、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宣传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使用安全举报投诉电话,并且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房屋责任人)。
房屋责任人可以与房屋使用人就房屋使用安全有关事项进行约定。
第七条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房屋买受人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文件,明确告知买受人房屋的性能指标、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与期限等事项。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150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150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施工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两加一推”的新形势,扩大对内对外开放,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我厅正在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黔建施通[2009]342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修改,重新制订出台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入黔管理新《规定》,在新《规定》出台前,为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和做好省外企业入黔管理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外企业已按原《规定》和有关政策办理入黔分支机构备案未过期的,分支机构备案继续有效。
有效期由原来的2012年4月30日止延长至新《规定》生效之日止。
自新《规定》生效之日起,按新《规定》办理入黔手续。
二、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已按原《规定》办理入黔分支机构备案并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或委托合同的,继续按原《规定》办理项目备案。
新《规定》生效之日前,未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继续按原《规定》进行处理。
三、省外施工监理企业有关人员已按原《规定》取得我省安全生产教育(或继续教育)合格证的,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自然失效。
四、自2012年4月1日起,停止办理全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含省外入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投标专职交易员证手续,取消招标投标交易员制度。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5.09
•【字号】黔建建通〔2024〕34号
•【施行日期】2024.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指导和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我厅组织编制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9日
附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正)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实施日期】2020.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等要求。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和房地产企业诚信经营情况。
第六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行业特点。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0年6月3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应急处置和白蚁防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已经交付的城镇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法律、法规对生产用房和军事设施、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和执法管理能力建设,将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商务、国资、民政、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
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为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规范商品住房交付行为,保障业主入住的基本生活条件,减少交付使用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交付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
一、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是指新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具备业主入住的基本生活条件,并取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方可交付使用。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指导工作,并具体实施云岩区、南明区、金阳新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小河区、花溪区、白云区、乌当区、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清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组织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批后管理、竣工核实、已批建设项目的违法建设监控工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建商品房配套绿化建设的监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卫、市政设施建设的监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统一行政处罚。
城市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电信、移动、联通)、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的相关工作。
三、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修建性详规和有关专业及配套管理的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 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环卫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征拆双方已签约完毕、原旧房已拆除完毕,涉及原地回迁的安置房已落实;(四)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及物业服务管理用房已落实。
方玺、贵阳万科远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玺、贵阳万科远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5【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85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方玺;贵阳万科远通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方玺贵阳万科远通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方玺【当事人-公司】贵阳万科远通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大党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王镇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颜仕武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孙海彬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大党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王镇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颜仕武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孙海彬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大党王镇颜仕武孙海彬【代理律所】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方玺【被告】贵阳万科远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为:违约金期间止点及计算标准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0 01:00:32方玺、贵阳万科远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01民终855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大党,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万科远通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写字楼2号楼28层3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仕武,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彬,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方玺因与被上诉人贵阳万科远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1)黔0115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贵州裕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小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裕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小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7【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33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符黎音【审理法官】符黎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州裕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小燕【当事人】贵州裕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小燕【当事人-个人】罗小燕【当事人-公司】贵州裕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罗浩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孟欣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王楠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浩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孟欣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王楠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浩孟欣王楠【代理律所】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贵州裕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罗小燕【本院观点】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标准问题,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针对上诉人逾期办证“365日内”和“超过90日”两种情形,分别约定了逾期办证违约金标准,虽然上诉人称上述约定存在笔误,即第二种情形的“超过90日”应为“超过365日”,但上诉人对此系笔误的说法没有相应证据佐证,且涉及该楼盘起诉逾期办证违约金的业主多达七八十户,涉诉业主的合同均载明为“365日内”和“超过90日”两种情形,如若像上诉人所说系笔误,那么上诉人应及时通知买受人协商纠正,但上诉人直至被上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才辩称为笔误明显不符合常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任何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且经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标准问题,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针对上诉人逾期办证“365日内”和“超过90日”两种情形,分别约定了逾期办证违约金标准,虽然上诉人称上述约定存在笔误,即第二种情形的“超过90日”应为“超过365日”,但上诉人对此系笔误的说法没有相应证据佐证,且涉及该楼盘起诉逾期办证违约金的业主多达七八十户,涉诉业主的合同均载明为“365日内”和“超过90日”两种情形,如若像上诉人所说系笔误,那么上诉人应及时通知买受人协商纠正,但上诉人直至被上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才辩称为笔误明显不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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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
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贵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为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规范商品住房交付行为,保障业主入住的基本生活条件,减少交付使用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交付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意见。
一、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是指新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具备业主入住的基本生活条件,并取得《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方可交付使用。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指导工作,并具体实施云岩区、南明区、金阳新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小河区、花溪区、白云区、乌当区、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清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组织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批后管理、竣工核实、已批建设项目的违法建设监控工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新建商品房配套绿化建设的监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卫、市政设施建设的监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统一行政处罚。
城市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电信、移动、联通)、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的相关工作。
三、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修建性详规和有关专业及配套管理的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 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环卫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征拆双方已签约完毕、原旧房已拆除完毕,涉及原地回迁的安置房已落实;(四)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及物业服务管理用房已落实。
(五)按规划部门确定的分期实施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分期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分期交付的商品住房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建成的商品住房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畅通,与施工工地有明显的隔离措施。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的基本情况告知相关专营单位,签定合同,以便相关专营单位制定相应的建设计划,协商决定施工方案及开、竣工时间;并按相应的规范标准移交工程隐蔽图等地下管线数据资料。
五、城乡规划、林业绿化、城
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房开企业申请,经审查验收合格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六、城市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电信、移动、联通)、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房开企业完成商品住房专项配套设施建设;专项工程竣工后,根据开发企业申请及时进行交付使用验收,保证物业买受人使用需要;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房开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七、办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手续,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申请表;(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或规划部门认可的项目分期交付证明材料;(三)商品住房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分期验收合格证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城市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电信、移动、联通)、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签定的合同及已经能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投入使用意见;(五)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六)有房屋征拆的项目,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协议已备案、被征拆房屋已拆除完毕,安置房已落实的证明材料;(七)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已落实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已缴交的证明;八、办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竣工后,房地产
开发企业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申请并附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申请和有关资料后,经审查资料合格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商品住房项目现场、市住建局政务网、筑房网上进行公示,网址:和,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颁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
商品住房项目交付使用时,房开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
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九、切实加强对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的监督和查处。
(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对存在问题的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专营单位负责督促房开企业限期整改。
对整改后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房颁发《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证书》;对逾期没有完成整改的房开发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暂缓办理该项目商品住房初始登记。
(二)凡未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强行交房的,购房人有权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拒收商品住房,并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引发购房人投诉和上访,情节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的,住房和城乡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房开企业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作为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吊销资质证书的监督管理凭据;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法人、股东,暂缓办理新开发项目的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建设手续;(三)房开企业将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房,擅自交付使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付,并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号)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造成购房人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意见》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