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气瓶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征求意见稿)》
(完整版)TSGZ6001—20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正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应当同时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
具体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有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组织考试,或者自行组织考试。
第六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和委托要求。
设区的市级监督管理部门或发证机关按照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在劝过范围内选择并推荐考试机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形成本省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公布,考试机构备选库应当覆盖本省所有的发证项目。
第七条对于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等作业人员较少的项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设区的实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确定考试机构。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质;(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三)监理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构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管理等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试大纲,明确考试范围、考试方式和合格指标;(五)设立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具备满足相应考试大纲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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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应当同时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
具体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有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组织考试,或者自行组织考试。
第六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和委托要求。
设区的市级监督管理部门或发证机关按照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在劝过范围内选择并推荐考试机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形成本省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公布,考试机构备选库应当覆盖本省所有的发证项目。
第七条对于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等作业人员较少的项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设区的实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确定考试机构。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质;(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三)监理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构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管理等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试大纲,明确考试范围、考试方式和合格指标;(五)设立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具备满足相应考试大纲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和能力。
TSGZ6001—20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正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应当同时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
具体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有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组织考试,或者自行组织考试。
第六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和委托要求。
设区的市级监督管理部门或发证机关按照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在劝过范围内选择并推荐考试机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形成本省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公布,考试机构备选库应当覆盖本省所有的发证项目。
第七条对于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等作业人员较少的项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设区的实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确定考试机构。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质;(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三)监理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构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管理等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试大纲,明确考试范围、考试方式和合格指标;(五)设立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具备满足相应考试大纲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和能力。
TSGZ6001—20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正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应当同时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
具体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有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组织考试,或者自行组织考试。
第六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和委托要求。
设区的市级监督管理部门或发证机关按照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在劝过范围内选择并推荐考试机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形成本省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公布,考试机构备选库应当覆盖本省所有的发证项目。
第七条对于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等作业人员较少的项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设区的实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确定考试机构。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质;(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三)监理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构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管理等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试大纲,明确考试范围、考试方式和合格指标;(五)设立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具备满足相应考试大纲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和能力。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征求意见稿)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规定的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考核。
第三条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分为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人员和氧舱维护保养人员。
第四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 (含 18 周岁 ),男性年龄不超过60 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二 )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 ) 学历,在本岗位从事相关操作的实习半年以上(含半年);(三 )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压力容器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 ) 具有相应的压力容器专业基础知识、安全使用操作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具备相应的实际操作技能。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 ( 含 18 周岁 ) ,年龄不超过60 周岁;(二 )具有高中或者中专,包括技校、中技、职高以上学历;;(三 )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压力容器操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 )具有压力容器操作相应的专业基础知识、安全使用操作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具备相应的实际操作技能。
氧舱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 ( 含 18 周岁 ) ,年龄不超过60 周岁;(二 )具有高中或者中专,包括技校、中技、职高以上学历;(三 )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氧舱维护保养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 )具有氧舱维护保养的专业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具备相应的实际操作技能。
第五条作业人员考试分为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考试内容见附件。
考试方式如下:(一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二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在模拟机上操作方式。
氧舱维护保—1—养人员可采用现场模拟操作方式。
压力容器(气瓶)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试用)
压力容器(气瓶)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试用)一、说明(1)大纲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特点而编制的;(2)本大纲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压力容器(气瓶)作业人员考核培训教学;(3)培训教材选用压力容器部分:《压力容器管理与操作》冯素霞槠家瑞侯思明编写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杂志出版(98.7)《压力容器使用管理与安全运行》谢亚东主编原子能出版社(95.3)《压力容器安全操作技术》石智豪陈显才编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杂志出版(89。
6)气瓶部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以下内容根据作业人员的岗位选用:《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储配工艺学》《溶解乙炔充装规定》《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气瓶警示标签》永久气体、液化石油气、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车用压缩天然气瓶充装等站安全技术条件二、教学安排全部培训考核学时:90~110,其中基本理论部分教学50学时,实际操作教学根据作业人员的工作岗位应知应会要求进行,学时数为30~50,考试分两部分,其中理论考试4学时,实际考试6学时,共10学时.三、考核形式基本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满分100分,70 分为合格;实际考试分岗位基础知识与现场实际操作两部分,满分100分,70 分为合格.其中岗位基础知识占60%,实际操作占40%.理论考试和实际考试均合格者,方可核发资格证书.四、基本理论教学课时计划五、基本理论教学部分第一章综合法规概述(4)(一)教学内容第一节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体系第二节特种设备行政法规体系第三节压力容器(气瓶)部门行政法规及相关标准(二)教学要求了解我国宪法、法律、行政规章等法律规范体系框架,熟知与压力容器、气瓶有关的法规要求,明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重点和难点重点理解综合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国家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条文,明确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20190429161801)
2.2.4.13燃气运行维护质量安全管理知识;
2.2.4.14典型燃气调压、加压、储存设施的安全管理重点和各项抢、维修作
业的安全监控管理要点。
2.2.3.7消防
2.2.5.9燃气运行作业安全及消防安全的检查;
2.2.5.10供气过程的危险源、危害因素的识别与控制;
2.3.14城镇燃气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涉及燃气服务的条文。
2.2.3.11燃气经营企业管理
2.3.1.8经营
5.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企业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
2.3.1.9安全
3.5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3.6文明施工要求;
2.1.4城镇燃气经营规划、计划和燃气供气规律;
2.1.5供气运行调度的基本制度;
2.1.6城镇燃气设施布局、规模及建设时序;
2.1.7燃气经营和发展动态、方向。
2.3安全
2.1.1.6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与建设的规定;
2.1.1.7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2.1.1.8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制度和用户安全管理知识;
1.4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要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及标准
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管理、通用知识和燃气专业知识等四个主要部分。
1.5不同类别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要点,参照下表给出的权重组织
开展:
序号培训考核要点
企业主要
负责人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运行、维护
和抢修人员
1
法律法规
及标准规范
40%(侧重法律
1.13人员
2.1.10员工职业技能中的安全技术教育;
2019《锅炉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征求意见稿)》
附件2锅炉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规定的锅炉作业人员的考核。
第三条锅炉作业人员包括工业锅炉司炉(G1)人员、电站锅炉司炉(G2)人员和锅炉水处理(G3)人员。
对于申请单一炉型(如有机热载体锅炉、余热锅炉、油田注汽炉等)的锅炉司作人员,其考核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并且在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限定操作的炉型范围。
第四条锅炉作业人员应当符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规定的条件,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矫正视力正常、无色盲。
第五条锅炉作业人员的考试,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答题的方式;锅炉司炉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用在锅炉模拟机上操作的方式,锅炉水处理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用实际操作的方式。
第六条理论知识考试的题型包含判断题、选择题。
考试题目为100题,考试时间为60分钟。
司炉人员理论知识考试各部分内容所占比例:基础知识占15%,专业知识占50%,安全管理与法规知识占20%,节能与环保知识占15%。
水处理人员理论知识考试各部分内容所占比例:基础知识占20%,专业知识占50%,安全管理与法规知识占20%,节能与环保知识占10%。
第七条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时,按申请作业项目中的任一品种进行考试,其他品种的实际操作技能由使用单位进行培训和考核。
司炉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各部分内容包括:相关部件识别占10%,基本操作,占50%,应急处置占40%。
水处理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各部分内容包括:水质分析操作占50%,水处理设备操作占40%,水处理设备故障排除占10%。
第八条各科目考试成绩均实行百分制,70分合格。
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全部合格时综合评定为合格。
锅炉应急处理考试中只要有一题未达到合格要求,则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评定为不合格。
压力容器(气瓶)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试用)【范本模板】
压力容器(气瓶)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试用)一、说明(1)大纲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特点而编制的;(2)本大纲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压力容器(气瓶)作业人员考核培训教学;(3)培训教材选用压力容器部分:《压力容器管理与操作》冯素霞槠家瑞侯思明编写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杂志出版(98。
7)《压力容器使用管理与安全运行》谢亚东主编原子能出版社(95.3)《压力容器安全操作技术》石智豪陈显才编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杂志出版(89。
6)气瓶部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以下内容根据作业人员的岗位选用:《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储配工艺学》《溶解乙炔充装规定》《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气瓶警示标签》永久气体、液化石油气、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车用压缩天然气瓶充装等站安全技术条件二、教学安排全部培训考核学时:90~110,其中基本理论部分教学50学时,实际操作教学根据作业人员的工作岗位应知应会要求进行,学时数为30~50,考试分两部分,其中理论考试4学时,实际考试6学时,共10学时.三、考核形式基本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满分100分,70 分为合格;实际考试分岗位基础知识与现场实际操作两部分,满分100分,70 分为合格.其中岗位基础知识占60%,实际操作占40%。
理论考试和实际考试均合格者,方可核发资格证书。
四、基本理论教学课时计划五、基本理论教学部分第一章综合法规概述(4)(一)教学内容第一节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体系第二节特种设备行政法规体系第三节压力容器(气瓶)部门行政法规及相关标准(二)教学要求了解我国宪法、法律、行政规章等法律规范体系框架,熟知与压力容器、气瓶有关的法规要求,明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重点和难点重点理解综合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国家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条文,明确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TSGZ6001—20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正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应当同时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
具体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有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五条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组织考试,或者自行组织考试。
第六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和委托要求.设区的市级监督管理部门或发证机关按照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在劝过范围内选择并推荐考试机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形成本省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公布,考试机构备选库应当覆盖本省所有的发证项目。
第七条对于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等作业人员较少的项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设区的实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确定考试机构。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质;(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三)监理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构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管理等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试大纲,明确考试范围、考试方式和合格指标;(五)设立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具备满足相应考试大纲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和能力.(六)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考试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考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和本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悉考试程序、考试管理、考试内容及评分要求,并且具有相应的作业人员资格。
TSGZ60012019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正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应当同时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
具体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有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组织考试,或者自行组织考试。
第六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和委托要求。
设区的市级监督管理部门或发证机关按照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在劝过范围内选择并推荐考试机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形成本省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公布,考试机构备选库应当覆盖本省所有的发证项目。
第七条对于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等作业人员较少的项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设区的实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确定考试机构。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质;(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三)监理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构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管理等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试大纲,明确考试范围、考试方式和合格指标;(五)设立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具备满足相应考试大纲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和能力。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
TSG R6004-2006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Examination Requirements for Filling Operator of Gas Cylinde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4月19日前言2005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的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按任务书的要求组织成立起草组,形成了《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草案。
2005年6月中旬,在北京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就起草的草案进行了研讨,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经修改与完善,形成了本考核大纲征求意见稿。
2005年6月下旬,中国特检中心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考核大纲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5]35号文件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意见。
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本考核大纲送审稿。
2005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照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本考核大纲报批稿,2006年4月19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考核大纲明确了气瓶充装人员考核的基本要求,包括气瓶充装基本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和法规知识等要求,为规范气瓶充装人员的考核工作提供了依据。
本考核大纲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袱春干、郝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吴粤粢北京市氧气厂汪洋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尹爱荣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王立民广州市特种设备协会崔红勤目录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 (1)附件A理论知识 (2)附件B实际操作技能 (4)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充装管理,规范气瓶充装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大纲。
气体充装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大纲.
气体充装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大纲.气体充装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大纲一、总则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技监特设发[2002]11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适用于气瓶类气体充装人员培训考核大纲。
目的是通过对气瓶类气体充装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气瓶类气体充装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使作业人员能够独立正确充装气瓶,确保气瓶设备的安全运行。
经考核,达到持证上岗。
二、适用范围本大纲适用于从事气体充装人员上岗前的培训和考核。
三、作业人员基本条件1、从事气瓶充装岗位的操作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2、年满18周岁;(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再受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的专业技术考核申请)3、身体健康并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体检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考核对象须由所在单位批准并申报。
四、考核内容及要求气瓶类气体充装操作人员资格考核,包括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
(一)理论知识考核理论知识考核采用百分制,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
考核形式采用笔试、闭卷。
考试时间为90分钟。
(二)培训内容:(三)第一部分:基础知识1、了解气体的状态参数等2、熟悉气体变化的基本规律3、了解有关气瓶监察规程的内容第二部分:气体概论1、了解气体的分类2、掌握有关气体的基本特性3、熟知有关气体的性质、用途、生产方法等第三部分:气瓶概述1、了解气瓶工业的发展史2、掌握气瓶分类、结构、附件及技术参数,气瓶漆色标记和钢印标记等第四部分:气体充装1、掌握《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对气体充装的安全要求2、气体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3、实际掌握气瓶在气体充装前、充装过程中的安全操作和检查内容4、掌握常用气体的充装压力和系数5、掌握气体充装后的检查和质量检测第五部分:气瓶的安全管理1、熟知气瓶颜色标记的管理2、懂得气瓶安全运输的规定3、熟知气瓶贮存及安全使用知识第六部分:法规和标准1、《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2、GB7144-1999 气瓶颜色标志3、GB14193-1993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4、GB1419-1993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5、GB16163-1996 瓶装压缩气体分类6、GB17264-1998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7、GB17265-1998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8、GB17266-1998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9、GB17267-1998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10、GB16804-1997 气瓶警示标签11、GB10877 氧气瓶阀12、GB13438 氩气瓶阀第七部分:参考文献:1、《气体充装安全技术》沈阳出版社2、《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宣贯教材》全国气瓶标准技术委员会气瓶充装分委员会3、《气瓶充装规定宣贯教材》全国气瓶标准技术委员会气体充装分委员会五、培训课时安排(一)气瓶充装培训课时安排章节内容学时第一章①《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二章②气体行业发展史第三章第二章事故实例及防范措施第四章第三章气体概论、分类第四章工业气体运输第五章①物质三态②气体状态方程式第六章①永久气体充装②永久气体充装站的安全技术条件;第七章①液化气体充装②液化气体充装站的安全技术条件;第八章①溶解乙炔气体充装②溶解乙炔气体充装站的安全技术条件;第九章气瓶运输、贮存、保管第十章气瓶计算机管理程序第十一章实操内容第十二章总计六、考试形式及评定要求(一)理论知识考试1、考核形式:闭卷笔试。
(完整版)TSGZ6001—20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正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应当同时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
具体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有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组织考试,或者自行组织考试。
第六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和委托要求。
设区的市级监督管理部门或发证机关按照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在劝过范围内选择并推荐考试机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形成本省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公布,考试机构备选库应当覆盖本省所有的发证项目。
第七条对于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等作业人员较少的项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设区的实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确定考试机构。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质;(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三)监理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构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管理等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试大纲,明确考试范围、考试方式和合格指标;(五)设立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具备满足相应考试大纲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和能力。
压力容器(气瓶)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试用)
压力容器(气瓶)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试用)一、说明(1)大纲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特点而编制的;(2)本大纲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压力容器(气瓶)作业人员考核培训教学;(3)培训教材选用压力容器部分:《压力容器管理与操作》冯素霞槠家瑞侯思明编写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杂志出版(98.7)《压力容器使用管理与安全运行》谢亚东主编原子能出版社(95。
3)《压力容器安全操作技术》石智豪陈显才编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杂志出版(89。
6)气瓶部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以下内容根据作业人员的岗位选用:《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储配工艺学》《溶解乙炔充装规定》《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气瓶警示标签》永久气体、液化石油气、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车用压缩天然气瓶充装等站安全技术条件二、教学安排全部培训考核学时:90~110,其中基本理论部分教学50学时,实际操作教学根据作业人员的工作岗位应知应会要求进行,学时数为30~50,考试分两部分,其中理论考试4学时,实际考试6学时,共10学时。
三、考核形式基本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满分100分,70 分为合格;实际考试分岗位基础知识与现场实际操作两部分,满分100分,70 分为合格。
其中岗位基础知识占60%,实际操作占40%。
理论考试和实际考试均合格者,方可核发资格证书。
四、基本理论教学课时计划五、基本理论教学部分第一章综合法规概述(4)(一)教学内容第一节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体系第二节特种设备行政法规体系第三节压力容器(气瓶)部门行政法规及相关标准(二)教学要求了解我国宪法、法律、行政规章等法律规范体系框架,熟知与压力容器、气瓶有关的法规要求,明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重点和难点重点理解综合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国家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条文,明确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及其配套规定简介(4)(一)教学内容第一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简介第二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配套规定简介(二)教学要求了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基本框架,熟悉配套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和内容。
压力容器(气瓶)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试用)
压力容器(气瓶)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试用)一、说明(1)大纲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特点而编制的;(2)本大纲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压力容器(气瓶)作业人员考核培训教学;(3)培训教材选用压力容器部分:《压力容器管理与操作》冯素霞槠家瑞侯思明编写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杂志出版(98。
7)《压力容器使用管理与安全运行》谢亚东主编原子能出版社(95。
3)《压力容器安全操作技术》石智豪陈显才编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杂志出版(89.6)气瓶部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以下内容根据作业人员的岗位选用:《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储配工艺学》《溶解乙炔充装规定》《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气瓶警示标签》永久气体、液化石油气、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车用压缩天然气瓶充装等站安全技术条件二、教学安排全部培训考核学时:90~110,其中基本理论部分教学50学时,实际操作教学根据作业人员的工作岗位应知应会要求进行,学时数为30~50,考试分两部分,其中理论考试4学时,实际考试6学时,共10学时。
三、考核形式基本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满分100分,70 分为合格;实际考试分岗位基础知识与现场实际操作两部分,满分100分,70 分为合格.其中岗位基础知识占60%,实际操作占40%。
理论考试和实际考试均合格者,方可核发资格证书.四、基本理论教学课时计划五、基本理论教学部分第一章综合法规概述(4)(一)教学内容第一节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体系第二节特种设备行政法规体系第三节压力容器(气瓶)部门行政法规及相关标准(二)教学要求了解我国宪法、法律、行政规章等法律规范体系框架,熟知与压力容器、气瓶有关的法规要求,明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重点和难点重点理解综合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国家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条文,明确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压力容器(气瓶)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试用)
压力容器(气瓶)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试用)一、说明(1)大纲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特点而编制的;(2)本大纲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压力容器(气瓶)作业人员考核培训教学;(3)培训教材选用压力容器部分:《压力容器管理与操作》冯素霞槠家瑞侯思明编写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杂志出版(98.7)《压力容器使用管理与安全运行》谢亚东主编原子能出版社(95.3)《压力容器安全操作技术》石智豪陈显才编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杂志出版(89.6)气瓶部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以下内容根据作业人员的岗位选用:《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储配工艺学》《溶解乙炔充装规定》《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气瓶警示标签》永久气体、液化石油气、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车用压缩天然气瓶充装等站安全技术条件二、教学安排全部培训考核学时:90~110,其中基本理论部分教学50学时,实际操作教学根据作业人员的工作岗位应知应会要求进行,学时数为30~50,考试分两部分,其中理论考试4学时,实际考试6学时,共10学时。
三、考核形式基本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满分100分,70 分为合格;实际考试分岗位基础知识与现场实际操作两部分,满分100分,70 分为合格。
其中岗位基础知识占60%,实际操作占40%。
理论考试和实际考试均合格者,方可核发资格证书。
四、基本理论教学课时计划五、基本理论教学部分第一章综合法规概述(4)(一)教学内容第一节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体系第二节特种设备行政法规体系第三节压力容器(气瓶)部门行政法规及相关标准(二)教学要求了解我国宪法、法律、行政规章等法律规范体系框架,熟知与压力容器、气瓶有关的法规要求,明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三)重点和难点重点理解综合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国家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条文,明确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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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规定的气瓶充装人员的考核。
第三条气瓶充装人员是指从事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以及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等充装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气瓶充装人员应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气瓶充装操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具有气瓶充装相应的专业基础知识、安全使用操作知识和法规知识,具备相应的实际操作技能。
第五条作业人员考试分为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考试内容见附件A、附件B。
考试方式如下:(一)理论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
第六条理论知识考试,各部分内容所占比例:专业基础知识占30%、安全使用操作知识占50%、法规知识占20%。
理论知识考试的题型包含判断题、选择题,考试题目为100题,考试时间为90分钟。
第七条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各部分内容所占比例:相关部件识别占25%、基本操作能力占50%、应急处置能力占25%。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按申请作业项目中的任一品种进行考试,其他品种的实际操作技能由用人单位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各科目考试成绩均实行百分制,70分合格。
理论知识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全部合格,则综合评定为合格。
第九条本大纲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大纲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4—2019)同时废止。
附件A理论知识A1 专业基础知识A1.1 物质基本状态与参数(物质基本状态:气态、液态、固态;参数:温度、压力、体积);A1.2 瓶装气体分类(GB/T 16163-2012《瓶装气体分类》);A1.3 气体的危险特性(燃烧性、毒性、腐蚀性、爆炸性、窒息性等)(GB/T 16163-2012《瓶装气体分类》);A1.4 常用气体的主要性质(外观与性状、临界温度、临界压力、相对密度、饱和蒸汽压力、闪点、爆炸极限等)及其主要用途;A1.5 气瓶的结构及分类(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件A和第1.12条);A1.6 气瓶的主要技术参数(公称工作压力、耐压试验压力、公称容积、重量、充装介质、最大充装量等);A1.7 气瓶附件及其作用(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章);A1.8 气体与气瓶、瓶阀的相容性(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3.3条);A1.9 气体充装量(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5条和第6.6条以及各类气瓶制造标准)。
A2 安全使用操作知识A2.1 充装前准备A2.1.1 余气判别(各介质相应标准和各类气瓶充装相应标准);A2.1.2 气瓶内气体的置换(各类气瓶充装相应标准);A2.1.3 抽真空、干燥处理(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各类气瓶充装相应标准);A2.2 充装前检查A2.2.1 气瓶使用登记(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章);A2.2.2 进口气瓶的有关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条);A2.2.3 气瓶制造标志(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14.1条);A2.2.4 气瓶颜色标志(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14.1.2、GB/T 7144-2016《气瓶颜色标志》);A2.2.5 气瓶充装单位标志钢印(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件A、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七条);A2.2.6 气瓶瓶体外观及附件(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章);A2.2.7 充装气体的瓶阀材质、瓶阀接口螺纹型式(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2.1.2条和第5.2.1.1条);A2.2.8 气瓶使用年限和检验周期(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8条和第7.4条);A2.2.9 盛装氧气或者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等特殊要求(GB/T 14194-2017《压缩气体气瓶充装规定》);A2.2.10 溶解乙炔气瓶丙酮量测定及补加丙酮方法(GB/T 13591-2009《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第5.3条);A2.2.11 气瓶集束装置汇流装置和瓶组(GB/T 34528-2017《气瓶集束装置充装规定》);A2.2.12 气瓶警示标签(GB/T16804-2011《气瓶警示标签》)。
A2.3 充装操作A2.3.1 压缩气体气瓶充装操作(GB/T 14194-2017《压缩气体气瓶充装规定》);A2.3.2 低温液化气体气瓶充装操作(GB/T 28051-2011《焊接绝热气瓶充装规定》);A2.3.2 气瓶集束装置充装操作(GB∕T34528-2017《气瓶集束装置充装规定》);A2.3.3 液化气体(含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操作GB/T 14193-200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A2.3.4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操作(GB/T34526-2017《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规定》);A2.3.5 溶解乙炔气体气瓶充装操作(GB/T 13591-2009《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A2.3.6 车用气瓶充装操作(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4.5条、第6.5.7条、第6.7.2)。
A2.4 充装后检查A2.4.1 气瓶瓶体外观(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4.5条、各类气瓶充装相应标准);A2.4.2 泄漏、瓶体温度(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4.5条、各类气瓶充装相应标准);A2.4.3 充装量(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4.5条、各类气瓶充装相应标准);A2.4.4 气瓶附件(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章、第6.4.5条);A2.4.5 充装产品合格标签(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3条、第6.4.5条)。
A2.5 充装记录要求(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4.5条、各类气瓶充装相应标准)。
A2.6 气瓶装卸、储存与维护(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章和第6章、GB/T 34525-2017《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
A2.7 充装气体对人体的危害及防护(各介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A2.8 充装过量的危害及其控制(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5条)。
A2.9 气瓶充装异常情况的应急处置方法(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5条)。
A3 法规知识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要点A3.1.1 特种设备安全法立法宗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条);A3.1.2 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一百条);A3.1.3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条)A3.1.4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及人员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A3.1.5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A3.1.6 对特种设备自行检测、维护保养和送检(<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A3.1.7 作业人员的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一条);A3.1.8 特种设备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处理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A3.1.9 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其职责(<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A3.1.10 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A3.1.11 作业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A3.1.12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施行日期(<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A3.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要点A3.2.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宗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A3.2.2 特种设备定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A3.2.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A3.2.4 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其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A3.2.5 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A3.2.6 特种设备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处理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A3.2.7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A3.2.8 作业人员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A3.2.9 作业人员的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条);A3.2.10 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和第八十六条);A3.2.11 作业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条)A3.2.1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施行日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A3.3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有关要点A3.3.1 制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目的和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一条);A3.3.2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条);A3.3.3 气瓶充装许可要求(<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三四条);A3.3.4 气瓶充装单位的义务(<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六条);A3.3.5 气瓶充装单位的职责(<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A3.3.6 充装作业人员职责(<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条);A3.3.7 充装活动禁止行为(<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二条);A3.3.8 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A3.3.9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施行日期(<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