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教材第七章第三节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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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

一、证券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 (财产所有者) 、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简单地说,就是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解决公司各方利益分配问题,对公司能否高效运转、是否具有竞争力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证券公司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要诚实守信,保障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公司资产的独立和完整。

为推动证券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保障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公司资产的独立和完整,2003 年12 月,中国证监会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框架下,制定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对证券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职责范围,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证券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及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基本原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6 年11月30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及监管措施。按照此规定,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满足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并且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的基本条件。此外,规定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除应当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从业经历和学历,高级管理人员还须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对于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除应当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以外,还规定了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有:

(1) 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2) 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 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3) 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 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4) 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5 ) 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4 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6) 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等。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作出了规定,并在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任职资格的要求及持续监管要求。

(一) 股东及股东会

1.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支配证券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也要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股东应当严格履行出资义务,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董事会应及时报告,并责令纠正。

股东在出现可能导致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的情况时,如所持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质抑所持有的股权、决定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等,应当及时通知证券公司。

2. 股东会。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会议的召集和表决程序都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证券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或经股东会决议批准。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 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候选人。

在董事会、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会议无法召集的情况下,持有一定比例股权的股东和监事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

证券公司股东会在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应当说明理由。

3. 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证券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应在业务、人员、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股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二) 董事和董事会

1. 董事的知情权。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董事的知情权,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2. 董事会。在公司章程中,应当确定董事人数,明确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应当制定规范的董事会召集程序、议事表决规则,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章程要明确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董事长职责的行使,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不得授权董事长决定。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3.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可以向董事会或者虼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为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股东会提供书面说明。

(三) 监事和监事会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应当制定规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并向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可以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会、经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及经理层人员的行为进行质询,要求董事、经理层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以及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检查报告、月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股东会年度会议作出专项说明。监事明知或应知董事、经理层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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