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补充划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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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晋政办发〔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9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和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聚焦粮食生产功能区域,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高效节水灌溉,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为保障粮食安全提供坚实基础。

到“十四五”末,全省建成高标准农田2400万亩以上,同步建成高效节水灌溉面积700万亩以上,以此稳定保障1350万吨以上粮食产能;到2035年,通过持续改造提升,全省高标准农田保有量持续增加,建设标准和质量持续提升,农田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粮食产能明显提高。

二、重点内容(一)突出重点建设区域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着力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耕地质量,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稳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逐步将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高标准农田。

优先支持产粮大县、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以及工作基础好的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

在确保完成新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基础上,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对照标准规范,对已建项目区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提质改造,优先支持高效节水灌溉提质改造。

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

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

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订案,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0年1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以下是关于条例最新全文,欢迎阅读!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严格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并按照法定内容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认真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并认真组织落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承包经营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有关的违法行为。

基本农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有权拒绝。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和检举揭发侵占、破坏基本农田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4]4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4]4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4)43号2004年11月26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做出的重大决策。

它对于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实现国土资源永续利用;对于强化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加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维护中央决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把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一)调整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管理体制。

各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副处级、副科级以上干部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当地党委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当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依据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任命文件、职数审批表,办理工资手续。

(二)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市辖区国土资源局改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设国土资源分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晋政办发〔2017〕125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8日山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山西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省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省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禁止擅自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功能区和更改名称。

确需进行调整和更改名称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1〕3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1〕3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晋政办发电〔2021〕3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2日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2021年是我省奋力夺取“十四五”转型出雏型开局新胜利的关键之年,是我省加快转型发展蹚新路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保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决策部署取得更大突破,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按照“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提升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原则,深化拓展“标准地”改革,推进企业对标竞价的“标准地”制度,促进项目开工,招引遴选高质量项目落地,构建具有山西特色、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确保改革位于全国第一方阵。

在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出让“标准地”宗数占本开发区工业用地比重不低于40%;山西综改示范区探索将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向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延伸;实施全周期管理,各开发区对已竞得“标准地”的项目,监督企业履约践诺,确保项目达产见效。

二、工作任务(一)持续做好区域评价事项。

在全省有条件的区域,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推行以“标准地”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12.03施行日期2009.12.03文号晋政办发[2009]182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好我省耕地保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近年来,我省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土地开发整理力度不断加大,耕地质量逐步提高,连续多年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未完全落实到位,考核、奖惩制度不健全,部分补充耕地质量不高等。

耕地保护工作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关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意义深远,责任重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提高认识,要站在发展经济、维护稳定、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和重视耕地保护工作。

要按照事有专管之人,人有明确之责,责有限定之期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机制,各地政府一把手是耕地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耕地保护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1•【字号】晋政办发[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通知(晋政办发[2004]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联合制订的《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厅二00四年三月)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2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

一、检查目的通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基本掌握当前基本农田利用状况和变化情况,促进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的落实;发现和督促地方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推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检查重点和内容重点检查《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的基本农田“五不准”的执行情况,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区位落实情况、实际利用状况和质量水平,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检查的具体内容是:(一)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国土资发〔2000〕126号),检查基本农田是否落实到图上、地块、村组和农户,面积和区位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逐级签定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是否做到图、表与地块相符,档案齐备,县、市、省三级备案;是否按要求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填报《基本农田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表一)。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5.31施行日期2013.06.01文号晋政发[2013]22号主题类别会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的精神,继续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服务全省转型跨越发展大局,保障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更新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必要性2009年公布执行的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对我省各类建设用地顺利实施征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在许多市、县已不适应,继续采用原先的补偿标准,必然会带来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

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把民生问题摆在突出位置的精神的一项举措,符合国家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的精神和我省实际,对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全省社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使用及说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两部分构成,各县(市、区)内分区域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见附表)。

(一)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辖区内除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农用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有关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0•【字号】晋政办发〔2016〕127号•【施行日期】201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煤层气行业生产实际,现就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入规划计划,优先给予保障(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优化项目布局原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时,将规划期拟实施的煤层气产业项目用地,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应保尽保。

省政府确定的煤层气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在下达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单独列出;其他项目用地,在下达市、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优先保障。

二、根据用地特点,改进报批工作(三)对项目用地实行分类报批与供应。

1.统一报地范围。

煤层气勘查期间临时使用的简易道路、桥梁、矿区内管网、井场等地面作业设施用地和作业人员临时生活设施用地,属临时用地;煤层气储藏、压缩、液化、发电(移动式除外)、集气站等用地,属建设用地。

转入抽采阶段,企业认为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将部分临时使用的地面设施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临时用地报批。

项目需要临时用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用地使用两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如继续使用时间过长,按照建设用地报批。

3.建设用地报批。

根据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可以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也可以按分批次用地报批。

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中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分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加工利用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根据企业申请,灵活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如10-15年)、长期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晋政办发〔2023〕7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7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确需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含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包括调查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及相关要求)等内容。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土地现状调查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参加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调查、清点、确认工作。

对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

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保存相关现场调查影像资料,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调查结束后,由组织土地现状调查的单位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组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1]404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1]404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1】404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和省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1]53号)的要求,为保证全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顺利完成,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山西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要求,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做好我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通过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成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成果验收和报备等工作,确保我省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达到切实加强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目的。

二、工作任务(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上,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基本农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

(二)编制相关图表册以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晋政办发[2009]161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逐步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逐步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定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省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全省国土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地质环境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规划的执行情况;指导、监督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9•【字号】晋政办发电〔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晋政办发电〔2021〕2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加快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要求,更好助力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促进我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村庄规划编制目标村庄规划作为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详细规划,既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又是乡村振兴的基础性工作。

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握当前脱贫攻坚衔接乡村振兴的重要阶段,充分认识村庄规划对乡村振兴的紧迫性,按照国家及我省关于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有关工作的要求,力争3年内完成实用的综合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村庄规划编制要做到“尊重民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应编尽编”,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规划指引。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二、加快县域村庄分类布局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认真分析研究县域人口变化趋势、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和发展趋势,结合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因地制宜进行县域村庄分类。

将现在规模较大的中心村,确定为集聚提升类村庄;将城市近郊区以及县城城关镇所在地村庄,确定为城郊融合类村庄;将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等特色资源丰富的村庄,确定为特色保护类村庄;将人口规模较小、交通不便、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的村庄,确定为搬迁撤并类村庄;对于看不准的村庄,可暂不做分类,留出足够的观察和论证时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前期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前期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前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5•【字号】晋政办发[2005]68号•【施行日期】2005.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前期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6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精神,切实搞好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修编及前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规划修编及前期工作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

我省的现行规划实施8年来,在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必须进行全面修编。

完成好规划修编工作,首先要切实做好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确立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完善规划标准和工作措施。

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土地需求十分旺盛。

开展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是对新形势下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积极探索,对于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意义重大。

要通过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研究探索出一条符合我省省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新路子,既保证全省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合理需求,又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土地供给。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省有关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一系列精神,统一思想,把规划修编及前期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深入研究,切实解决好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的重大问题各级各部门要从节约和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根本指导方针和实现“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出发,围绕落实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和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若干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开展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资料搜集、专题研究和政策建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为开展规划修编打好基础。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15•【字号】晋政办发〔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推动各级各部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构建“党政同责、部门协同、源头严控”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格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现就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党政同责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辖区耕地保护负总责,研究决策耕地保护工作,科学引导政府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耕地非农化“六个严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相关规定,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严格管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责任机制,确保辖区内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乡镇(街道办)要落实属地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办理宅基地、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及备案手续;织牢农村土地网格化巡查体系,明确线索核实、违法行为制止、重大案件报告职责;将永久基本农田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明确保护任务;配合实施农村土地整治、维护农田设施等工作。

村(组)要全面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对巡查发现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行为第一时间向属地乡镇(街道办)报告,引导群众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确保“农地姓农”。

二、强化部门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的分解,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制度,承担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有关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破坏耕地行为,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护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制定、调整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控农用地转用指标;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和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对乡镇(街道办)上报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及时核验、上图入库,并在年度变更调查时予以变更;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对违法建筑拆除复耕的耕地质量进行验收。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9•【字号】中办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20.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9日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办发〔2019〕2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深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以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为目标,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立全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初步构建自然资源资产的“权、责、利”关系;到2025年年底,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全面提升我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保护力度.二、主要任务(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1.落实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修改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完善并推广省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继续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总结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省农业农村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2.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继续深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 (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3.探索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题研究,加快推进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促进空间合理开发利用.(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4.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依据不同矿种、不同勘查阶段地质工作规律,合理延长探矿权有效期及延续、保留期限.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分类设定采矿权有效期及延续期限.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5.开展矿产资源资产使用权相关问题研究,依法明确采矿权抵押权能;研究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衔接机制.(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6.完善水域滩涂养殖权利体系,依法明确权能,允许流转和抵押.在完成永济市、盐湖区、万荣县、云州区等四个县 (市、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全省11个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 2021年年底前)7.理顺水域滩涂养殖的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取水权与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的关系. (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二)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8.待国家明确委托省级和市 (地)级政府代理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监督管理制度后,研究制定山西省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9.建立健全我省统一规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配合中央调整地方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结构,并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力度.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10.推进农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确权,依法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明确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增强对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经营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自然资源资产享有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扩大试点范围,按期保质完成改革任务,切实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收尾工作,确保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农户手中.开展新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使完成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尽快领到“身份证”.(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11.保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自然资源资产、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 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三)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12.建立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构建科学、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黑名单”和退出机制,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规范.建立统一权威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信息发XXX共享机制.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13.开展省级层面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统计,试编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牵头单位:省统计局,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14.建立自然资源动态监测制度,及时跟踪掌握各类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开展自然资源全覆盖动态遥感监测,监测结果用于年度变更调查、年度督察与执法以及各类年度考核等.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15.以第三次国土调查为基础,按照国家部署,适时开展全省自然资源调查和专项调查,掌握重要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保护和开发利用状况,为区域经济发展编制规划、制定政策提供基础数据.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四)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16.重点推进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省直重点国有林区、国有苗圃、湿地、草地、河湖重要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清晰界定我省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17.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三维立体调查登记模式试点.围绕探索解决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中的难点问题,选择典型性、代表性矿区开展试点工作,通过广泛研究和实践总结,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标准规范与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18.建立健全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要求,持续提高增量数据接入质量,推进城镇地区存量登记数据更新汇交;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不动产登记与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资源等专项调查的信息联动,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五)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19.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要求,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高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健全规划刚性管控体制,实现自然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综合高效利用.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20.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工作,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中科学统筹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21.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国土空间实施统一管控,强化对永久基本农田、各类自然保护地和生态脆弱带等区域的重点保护.(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2.积极预防、及时制止破坏自然资源资产行为,强化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建立相关制度机制,加强考核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3.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使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义务的权利主体能够通过市场化机制获得合理补偿.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4.健全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等制度,构建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25.鼓励政府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扩大自然生态空间,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探索各类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吸引多元化主体参与.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6.出台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到2020年年底初步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重点强化森林资源保护;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对生态功能重要的公益性自然资源资产,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有序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自然保护区“三区变两区”. (牵头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7.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水域滩涂养殖捕捞的权利、特许经营权等合理退出问题.核查清理各级自然保护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内矿业权;认真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和分类处置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六)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28.深入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按要求落实山西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加快出台我省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和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29.认真总结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进一步规范、完善和调整与竞争性出让相关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方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30.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完善竞争出让方式和程序,出台我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持续推进我省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晋城市开展部分煤层气矿业权审批试点,制定“三气”综合开发试点工作方案.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31.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着力改变分割管理、全面开发的状况,实施对流域水资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管.(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2.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和资产审核制度,建立我省自然资源等级价体系和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标准体系和产业准入政策,将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水平和生态保护要求作为选择使用权人的重要因素并纳入出让合同;完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体系.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33.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市场规则,出台我省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统筹推进我省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初步建立自然资源资产市场信用体系,促进自然资源资产流转顺畅、交易安全、利用高效.(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七)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34.深化“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修复治理,在太原市、忻州市探索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建立健全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机制;大力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持续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和水土流失治理任务,推动汾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5.坚持谁破坏、谁补偿原则,建立健全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和压覆矿产的占用补偿制度,严格占用条件,提高补偿标准;探索建立基于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产权交易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建立有偿压覆制度.(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36.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出台相应配套实施办法,落实和完善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由责任人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对责任人灭失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权由各级政府组织开展修复工作.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7.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产权安排,激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生态保护修复;研究出台激励社会资本投入历史遗留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相关政策措施;编制我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38.建立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落实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促进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和正确政绩观,认真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 (牵头单位:省审计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9.建立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制度,接受权力机关监督.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数据库,提升监督管理效能.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0.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通过检察法律监督,推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检察机关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得设置壁垒和障碍,营造共促依法行政的良好环境. (牵头单位:省检察院,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1.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督察执法体制,逐步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自然资源督察制度体系,加强督察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查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领域重大违法案件.(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九)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体系42.根据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制定完善我省相关实施办法.根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进程,配合国家开展修订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3.全面落实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法律制度,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协同审判机制.适时公布严重侵害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典型案例.(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4.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多元化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三、保障措施(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有序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建立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强化省市联动,加强跟踪督办,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地生效.(二)开展试点探索,总结提炼经验.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试点工作,及时跟进制定改革配套政策措施,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积极学习借鉴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深入开展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三)积极宣传引导,营造改革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系统阐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我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7•【字号】晋政办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根据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在总结我省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材料、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等农业行业标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11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5日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严格土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行一户一宅。

第五条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晋政办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7日山西省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山西省是典型的资源型经济省份,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是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为加快推动我省资源型地区“十四五”期间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印发的《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发改振兴〔2021〕15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构建新发展格局机遇,按照省委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为统领,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全力构建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优化发展布局,深化改革开放,厚植生态底色,增进民生福祉,在高质量发展上不断取得新突破,努力在转型发展上率先蹚出一条新路来。

(二)基本原则尊重规律,科学转型。

科学把握矿产资源不可再生的自然规律,遵循资源型地区阶段性演进发展的经济规律,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科学合理谋划转型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体系,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稳步提升高质量发展成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5.29
•【字号】晋政办发〔2018〕56号
•【施行日期】2018.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
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8〕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8月29日印发的《山西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晋政办发〔2007〕109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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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补充划
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1999]6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7.02
【实施日期】1999.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补充划定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1999〕65号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规定,我省的基本农田应占总耕地面积的80%。

为贯彻《土地管理法》和《条例》,需要对1995年划定的基本农田在原来划定的基础上重新进行调整补充划定。

现将我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补
充划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迅速安排,确保基本农田调整补充划定按时完成
党中央、国务院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在《土地管理法》和《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对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地今年要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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