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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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修改为:“按照《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发给职工的生活费的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企业按《规定》第十二条裁减职工时,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并报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6年10月24日颁布并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作如下修改:
第5条修改为:“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不包括下列各项收入:
(一)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岗位津贴:
(二)加班加点工资: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山西省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80229(颁布时间)
20080229(实施时间)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文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删除第十一条。
三、对《山西省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1996年11月14日颁布并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七条和第十六条第四项:
第十七条修改为:“制造、销售带有计算机病毒和有害数据的软、硬件以及载体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2年7月23日颁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作如下修改:
2008年5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进行修改:
一、对《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1994年3月6日颁布并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九条;
第十条修改为:“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人员,企业应当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企业按《规定》第十二条裁减职工时,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并报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6年10月24日颁布并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作如下修改:
第5条修改为:“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不包括下列各项收入:
(一)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岗位津贴:
(二)加班加点工资: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山西省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80229(颁布时间)
20080229(实施时间)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文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删除第十一条。
三、对《山西省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1996年11月14日颁布并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七条和第十六条第四项:
第十七条修改为:“制造、销售带有计算机病毒和有害数据的软、硬件以及载体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2年7月23日颁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作如下修改:
2008年5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进行修改:
一、对《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1994年3月6日颁布并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九条;
第十条修改为:“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人员,企业应当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