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11.05•【字号】甬卫发[2007]171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07〕171号)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今年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选调卫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是加强干部培养锻炼,提高卫生行政能力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落实今年全市卫生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单位、各处室要本着实际工作需要和培养锻炼卫生管理人才的原则,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宣传发动,认真调查摸底,选准选好上挂下派对象,及时推出岗位,切实做好上挂下派的各项工作。
请各单位、各处室于11月30日前,将《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需求计划申报表》报市卫生局政治处。
联系人:曹继承,联系电话:87363799,传真:87363579附件: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二○○七年十一月五日附件: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卫生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宁波市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卫生系统的实际,决定在市卫生系统中开展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锻炼、服务基层和加强自身建设为目标,通过上挂下派,对年青干部进行多岗位培养锻炼,提高实际工作能力,通过双向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加快年青干部的成长步伐,为“卫生强市”提供人才保障。
干部上派下挂工作方案
干部上派下挂工作方案一、方案目标本方案旨在通过选拔优秀干部,进行上派下挂,以提升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增强组织的执行力和决策能力,同时促进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
二、干部选拔1. 选拔范围:从组织内各部门中选拔具备发展潜力、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一定工作经历的优秀干部。
2. 选拔标准:注重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以及个人发展潜力和职业道德素养。
三、上派干部安排1. 上派岗位:根据组织需要和干部特点,安排上派干部到上级单位或跨部门的关键岗位进行锻炼。
2. 职责与任务:上派干部需承担相应的职责和工作任务,与上级单位或部门共同完成各项工作。
四、下挂干部锻炼1. 下挂岗位:将下挂干部安排到基层单位或一线岗位,以增强其对实际工作的了解和把握。
2. 职责与任务:下挂干部需在基层单位或一线岗位履行职责,参与实际工作,积累实践经验。
五、考核与评估1. 考核标准:根据上派下挂干部的工作表现、任务完成情况、综合素质提升等方面制定考核标准。
2. 评估方式:采用定期评估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上派下挂干部的工作表现进行全面评估。
六、培训与提升1. 培训内容:根据上派下挂干部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包括综合素质培训、业务技能培训等。
2. 培训方式:采用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和实践锻炼等多种方式,提升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资源保障1. 人力资源保障:设立专门的选拔、考核和培训小组,负责上派下挂干部的管理和指导。
2. 物资保障:为上派下挂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设施,以确保其正常开展工作。
3. 经费保障:为上派下挂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风险防控1. 风险识别:通过定期评估和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识别上派下挂工作中的潜在风险。
2. 风险应对:制定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如针对不同风险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等。
3. 风险监控:建立风险监控机制,持续跟踪和监控上派下挂工作中的风险变化情况。
中级管理人员(职工)上挂下派实践锻炼实施办法
中级管理人员(职工)上挂下派实践锻炼实施办法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中级管理人员职工的实践锻炼,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中级管理人员职工的上挂下派实践锻炼。
三、实施要求1. 上挂实施要求:- 中级管理人员职工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备上挂条件,并经过公司相关部门的评定和批准。
- 上挂期间,中级管理人员职工应认真履行被挂职务的工作职责,积极研究、实践和掌握新技能和新知识。
- 上挂期满后,中级管理人员职工应按时回到原岗位,并向上级主管汇报研究成果和实际工作经验。
2. 下派实施要求:- 中级管理人员职工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备下派条件,并经过公司相关部门的评定和批准。
- 下派期间,中级管理人员职工应认真履行被派职务的工作职责,发挥所长,为公司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支持。
- 下派期满后,中级管理人员职工应按时回到原岗位,并向上级主管汇报研究成果和实际工作经验。
四、实施流程1. 上挂实施流程:- 中级管理人员职工向上级主管提出上挂申请,并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
- 上级主管评估并提出意见,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批。
- 公司相关部门根据需求和条件,决定是否批准该中级管理人员职工上挂,并确定上挂期限。
- 上挂期间,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跟踪和督导,并与中级管理人员职工进行评估和汇报。
- 上挂期满后,中级管理人员职工回到原岗位,并进行经验分享和总结。
2. 下派实施流程:- 中级管理人员职工向上级主管提出下派申请,并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
- 上级主管评估并提出意见,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批。
- 公司相关部门根据需求和条件,决定是否批准该中级管理人员职工下派,并确定下派期限。
- 下派期间,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跟踪和督导,并与中级管理人员职工进行评估和汇报。
- 下派期满后,中级管理人员职工回到原岗位,并进行经验分享和总结。
五、奖惩措施对于积极参与上挂下派实践锻炼的中级管理人员职工,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对于不配合或不履行职责的,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卫生局人事管理办法
***卫生局人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人事管理,规范各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调动、招聘、辞退、干部任免、职称聘任、进修学习及临时工聘用工作,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员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
根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从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出发,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引入竞争机制,搞活用人制度,为推进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第二章在职人员调配第三条卫生系统单位之间的人事调动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以岗选人、择优调动(聘用)的原则。
卫生局拿出具体调配方案,上报区委、区政府会议同意后,由人社局、编办、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办理调动手续。
(一)调动原则1. 有利于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有利于全区卫生队伍建设的稳定;2. 坚持工作需要第一,个人照顾第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二)调动条件1. 参加工作时间必须满5周年(合同上有规定服务期的应工作满服务期);2. 空编30%以上的单位原则上不调出;3. 近三年来,夫妻中有一方已照顾性调动的原则上不调;4.带薪进修或学习后为单位服务满1年;5.所学专业不是单位该专业唯一人员,调离后不影响单位业务开展;6. 在现单位工作调动积分须满7分(积分标准详见附件1)。
其他条件相同的,积分高者优先考虑。
(三)调动程序及要求1. 申请调动人员,必须先经调出单位同意,签署意见后,再到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双方单位同意后,报告送区卫生局政办科,并附有关积分材料;2. 由局政办科审核调动条件和积分材料后,提出方案,提交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区委、区政府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区人社局、编办、财政局、卫生局,办理相关工作调动或转聘手续;3. 人员调动前,必须先办理有关交接手续,然后开具调令及工资介绍信。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区域医疗机构联合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10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区域医疗机构联合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区域医疗机构联合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努力构建分级诊疗体系,引导合理有序就医,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5部门关于推进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的试点意见》(浙政办发〔2014〕57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区域医疗机构联合体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以三级综合性医院为牵头单位,联合区域内的二级及以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诊疗服务、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转诊流程、健康信息等医疗业务的整合管理为纽带而共同组成的医疗机构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
专科医院可根据业务协作需要,加入不同的医联体。
通过探索区域医疗协同、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和医保政策调整等改革,强化医疗服务的协调性和连贯性,使居民能就近享受到便捷、优质、连续的基本医疗服务。
至2016年,实现辖区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就诊率达到70%以上,三级医院普通门诊人次下降10%以上,平均住院日控制在10天以内,区域外转诊率明显下降,初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
上挂下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宿迁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上挂下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以人为本,人才强企”发展战略,加速集聚三支力量,增强三种能力,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扩大选人用人范围,使企业的发展目标和员工的个人愿景有机地结合,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宿迁烟草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挂下派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养锻炼、服务基层、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目标,通过上挂下派,对上挂人员进行多岗位培养锻炼,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使上挂人员熟悉上级机关办事程序,提高宏观决策和政策理论水平;使下派人员丰富基层工作经历,提高处理具体问题和复杂问题的能力。
通过双向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加快三支力量的迅速成长。
第三条下派人员从市局机关各部门中选派;上挂人员从县(区)局(营销部)机关和市县两网人员中选派,聘用人员仅限在本县(区)上挂。
第四条上挂下派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好,有高度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工作扎实,作风正派;(二)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分析、组织协调能力;(三)身体健康;(四)党团员和先进个人优先。
第五条上挂下派时间原则上为两年,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上挂下派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
第七条上挂人员选派程序:(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县(区)局(营销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本单位、本部门上挂人员需求计划,报市局人劳处(或市局人劳处根据党组意见提出上挂需求,制定上挂工作方案);(二)人劳处根据各单位、各部门的申请,分析岗位需求,提出意见,报党组研究,发布上挂信息;(三)各单位各部门对符合上挂条件的同志,向市局人劳处进行推荐;(四)市局人劳处对推荐的人选组织考试或进行考核,并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提出初选名单;(五)市局人劳处将初选名单报市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下派人员选派程序:市局人劳处根据领导安排制定工作方案,经党组研究通过后实施。
上挂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上挂借⽤⼈员管理办法 什么是上挂借⽤⼈员?对于上挂借⽤⼈员⼜有怎样的管理呢?下⾯就不妨和店铺⼀起来了解下上挂借⽤⼈员管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上挂借⽤⼈员管理规定 第⼀条为进⼀步严格⼲部队伍管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抽调、借⽤⼈员⾏为,防⽌⼈员抽调、借⽤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部⼈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办法。
第⼆条本暂⾏办法所称抽调、借⽤是指因⼯作需要,暂时将⼈员从原单位脱产抽调、借⽤(含挂职锻炼、上挂锻炼)到其他单位执⾏指定⼯作的⾏为,抽调、借⽤⼈员在抽调、借⽤期间与原单位⼈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武胜县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抽调、借⽤⼈员适⽤本暂⾏办法。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得抽调、借⽤⼈员。
借调、调动⼈员不适⽤本办法,借调、调动⼈员相关事宜按照《武胜县⼈事调配联席会议规程》执⾏。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因⼯作需要抽调、借⽤⼯作⼈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 (⼀)在⼀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作任务,本部门(单位)⼈员不⾜的。
(⼆)⼯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单位)⼈员不⾜,不能保证完成⼯作任务的。
(三)因设⽴专项⼯作机构,暂时⽆法解决⼈员编制的。
(四)因完成政府中⼼⼯作、重⼤活动等,确因⼈⼿不⾜,不能完成⼯作任务的。
第五条拟抽调、借⽤⼈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正式在编在职⼈员。
(⼆)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抽调、借⽤单位所需要的⼯作能⼒和其他条件;抽调借⽤到专业性较强⼯作岗位的⼈员需具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体健康。
第六条⼯作⼈员抽调、借⽤期限。
(⼀)抽调、借⽤期限以完成相应⼯作为限,时间⼀般不得超过⼀年。
(⼆)⼯作⼈员抽调、借⽤期满后应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作。
(三)因⼯作需要需延长抽调、借⽤时间的,应提前两周按照⼲部管理权限向组织⼈社部门提出书⾯申请,重新办理抽调、借⽤⼿续。
医院下派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下派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下派人员的权益,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下派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医院下派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三)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四)保障权益,促进发展。
第二章下派人员选拔与培训第四条下派人员选拔应坚持德才兼备、公开公平、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下派人员选拔程序:(一)科室或部门提出下派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审核;(二)人力资源部组织面试、考察,确定下派人员名单;(三)下派人员名单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正式下达下派任务。
第六条下派人员培训:(一)下派人员应在出发前接受岗前培训,包括医院规章制度、下派工作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情况等;(二)下派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由接收单位负责对其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三)下派人员定期参加上级医院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章下派人员工作与考核第七条下派人员应遵守接收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参与各项医疗活动。
第八条下派人员工作职责:(一)负责接收单位的医疗、护理、管理等各项工作;(二)协助接收单位开展新技术、新业务;(三)协助接收单位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四)完成上级医院和接收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下派人员考核:(一)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业务水平、团队合作、遵守纪律等方面;(二)考核采取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三)考核结果作为下派人员续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章下派人员待遇与保障第十条下派人员待遇:(一)下派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二)下派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期间,享有与医院在编人员同等的进修、培训机会;(三)下派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期间,享有与医院在编人员同等的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机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甬政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4〕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宁波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1日宁波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推动社会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办法所称事业编制,是指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市和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县(市)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组织、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做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以及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设置岗位、聘用人员、配备领导、核拨人员经费、核发工资和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等事项的依据。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确定和调整;(二)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三)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机构名称、职责任务、机构规格、机构类别、内设(分支)机构、经费预算形式的确定和调整;(四)需要管理的其他事项。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星级全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星级全科门诊建设标准(试行)2014年版等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甬卫发[2014]52号【发布部门】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宁波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4.05.07【实施日期】2014.0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星级全科门诊建设标准(试行)2014年版等的通知(甬卫发〔2014〕52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现将《宁波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星级全科门诊建设标准(试行)2014年版》、《宁波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星级中医药门诊(馆)建设标准(试行)2014年版》、《宁波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星级健康管理中心建设标准(试行)201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卫生局2014年5月7日宁波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星级全科门诊建设标准(试行)2014年版一、前置条件(一)三星级全科门诊前置条件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必须注明有全科医疗科;有相对独立的全科诊疗区域和候诊区域,开设全科诊室1间以上,实行一人一诊室,每间使用面积≥10㎡。
2.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2名取得省级及以上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
3.利用信息化技术开展诊疗服务,诊疗信息与健康档案实现信息共享,全科医生工作站能实现中心(卫生院)内部和上级医疗机构诊间实时预约挂号。
4.开展慢性病诊间随访,诊间随访率不低于10%;诊间健康档案实时利用率不少于50%。
5.在全科医生工作站上开展社区契约式家庭医生制签约、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四星级全科门诊前置条件1.符合“三星级全科门诊”前置条件;且该单位(卫生院)为宁波市数字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甬卫发[2014]73号•【施行日期】201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14〕73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卫生监督所:为全面推进我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在试点及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订了《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要求,加强协调配合,持续保持打击非法行医高压态势,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深入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果,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宁波市卫生局2014年6月30日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本指南所称的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对无证行医行为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理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应加强与当地综治办、公安局、人口计生委(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打击非法行医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相关信息,研究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一、无证行医概念(一)机构无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人员无证:未取得《医师(含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含助理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无证行医违法行为界定(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1.医师本人(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批准开办诊疗场所行医。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5•【字号】甬政发[2002]106号•【施行日期】200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2]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市卫生局、计委、经委、劳动保障局、工商局、质监局、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市卫生局、市计委、市经委、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二00二年九月五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职业卫生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职业病是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疾病。
加强职业卫生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生产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客观要求。
长期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卫生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多种经济成份迅猛发展,企业生产经营模式和劳动用工制度等发生了很大变化,职业卫生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当前,我市的职业病发病呈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乡镇、私营和三资企业职业病发病率高;二是制鞋和箱包等行业的苯作业危害严重;三是群体性职业中毒多发。
医院对下派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对下派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下派至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机构等开展医疗、公共卫生服务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院对下派人员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关心爱护;(二)明确职责,规范管理;(三)提高素质,强化培训;(四)严格考核,奖惩分明。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医院人事部门负责下派人员的选拔、调配、考核、晋升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院医务部门负责下派人员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医疗安全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下派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下派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评价和激励措施等工作。
第三章选拔与调配第七条下派人员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个人申请、科室推荐、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选拔下派人员时,应优先考虑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好,热爱医疗卫生事业;(二)业务能力强,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四)身心健康,能够适应下派工作环境。
第九条下派人员的调配应根据医院工作需要、下派人员个人意愿和所在单位实际情况进行。
第四章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第十条医院医务部门应定期对下派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医院医务部门应定期组织下派人员参加学术交流、学术讲座等活动,拓宽其学术视野。
第十二条医院医务部门应加强对下派人员的临床实践指导,提高其临床诊疗能力。
第五章医疗安全监管第十三条下派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四条医院医务部门应定期对下派人员进行医疗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下派人员如发生医疗纠纷,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配合医院处理。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第十六条医院人事部门应定期对下派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十七条下派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晋升、评优的重要依据。
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65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人…2010‟36号)及•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人…2010‟37号)精神,为深化我局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制度。
特制定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范围(一)适用于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不参加岗位设臵工作。
(二)各直属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臵管理。
二、管理原则(一)本方案所指岗位是指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臵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二)各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岗位设臵,并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
(三)市卫生局对各单位岗位设臵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动态调整、逐步完善的原则,并建立指导、监督、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按照国家确定的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三、岗位类别设置(一)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二)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单位领导岗位的设臵要根据现行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星级社区卫生服务站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09]66号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星级社区卫生服务站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星级社区卫生服务站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09﹞66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现将《宁波市城乡星级社区卫生服务站评审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关于开展宁波市城乡星级社区卫生服务站创建活动的通知》(甬卫发﹝2009﹞3号)要求,对照评审细则,认真做好创建工作。
宁波市卫生局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宁波市城乡星级社区卫生服务站评审细则(试行)一、“星级站”准入条件评审级别评审指标评审方法是否达标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1.符合区域社区卫生设置规划,相对独立,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查阅规划资料和实地查看2.至少设全科医疗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配有康复器材、计生药具专柜。
实地查看3.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配备2名注册护士,并完成社区护士岗位培训;查阅人事和注册资料4.中心与站实行人、财、物、药品和业务一体化管理;查阅相关文件5.纳入新农合(医保)门诊报销定点医疗机构;查阅医保和新农合文件6.站内开展信息化实时服务,并与中心实行信息共享。
实地查看7.站内设康复指导室,配备康复器材,提供康复训练;站内设计生指导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查阅工作记录和实地查看8.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查阅人事和注册资料9.至少有1名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查阅人事和注册资料10.站内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实地查看二、“星级站”综合评审细则评审项目分值评审指标评审方法得分评审记录(一)设施设备完善121.结构布局合理,标识统一,保护患者隐私,有无障碍设施,环境整洁、温馨,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
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的决定(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2024年1月12日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公共卫生健康服务第四章疾病预防与应急处置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城乡居民享有优质、均衡、普惠的公共卫生服务,推动健康宁波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公共卫生规划建设、健康服务、疾病预防、应急处置及其保障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其他相关主体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相关健康服务、开展疾病预防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干部上挂下派暂行办法
干部上挂下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年轻干部的培养力度,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为xx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挂下派锻炼是指全系统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之间,有计划、有条件地选派年轻干部到对方工作,即从县(市)区局、分局选派干部到上级局机关锻炼,同时,从上级局机关选派干部到县(市)区局、分局、锻炼。
第三条上挂下派是干部培养锻炼的重要途径,其目的是使上挂干部进一步吃透上情,熟悉上级机关办事程序,提高宏观决策和政策理论水平,提升思维层次和业务水平;使下派干部进一步掌握下情,丰富基层工作经历,提高处理具体问题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通过上挂下派,对年轻干部进行多岗位培养锻炼,提高工作能力,锻造优良作风,发掘培养人才,加快年轻干部的成长步伐。
第四条上挂下派锻炼的原则:(一)培养锻炼干部原则;(二)注重发展潜力原则;(三)兼顾业务对口原则;(四)单位工作需要原则。
第二章人员范围及条件第五条上挂对象为县市区局、分局xx级及以下干部,以后备干部、业务骨干为主要对象。
下派对象为市局机关x 级及以下干部,以没有基层工作经历和新进入部门的年轻干部为主要对象。
第六条上挂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1、现实表现好,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勤政廉洁,开拓进取,工作扎实,群众公认。
2、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个人修养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
3、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xx科以上文化程度。
个别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xx科以上文化程度。
4、年龄一般在xx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5、具有x年以上xx工作经历。
6、上挂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新进入市局机关工作的公务员,没有基层xx工作经历的,原则上应下派到县市区局、分局工作,进行培养锻炼(试用期间的公务员除外)。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上挂下派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采取个人自荐、部门(单位)举荐、组织选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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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甬卫发[2007]171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宁波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7.11.05
【实施日期】2007.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卫发〔2007〕171号)
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今年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选调卫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是加强干部培养锻炼,提高卫生行政能力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落实今年全市卫生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单位、各处室要本着实际工作需要和培养锻炼卫生管理人才的原则,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宣传发动,认真调查摸底,选准选好上挂下派对象,及时推出岗位,切实做好上挂下派的各项工作。
请各单位、各处室于11月30日前,将《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需求计划申报表》报市卫生局政治处。
联系人:曹继承,联系电话:87363799,传真:87363579
附件: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卫生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宁波市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