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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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千名医生下基层”工作情况汇报(卫生局)

全市“千名医生下基层”工作情况汇报(卫生局)

全市“千名医生下基层”工作情况汇报(卫生局)半年下派工作经验交流(市卫生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组织万名干部到基层帮助工作的通知》(××文〔20XX〕26号)和《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组织万名干部到基层帮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组〔20XX〕32号)要求和部署,市卫生局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在全市卫生系统组织了千名医生到基层帮助工作,半年来,基层卫生机构的技术水平得到了提高,大医院的医务人员得到了锻炼,老百姓的“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得到了缓解,取得了较为突出的工作成绩,现汇报如下:一、“千名医生下基层”工作情况(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1、成立专班,制订方案。

为加强对医生下基层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市卫生局及时成立了以局党委书记张建华、局长林国生为组长的“千名医生下基层”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班,制定实施方案。

为扎扎实实开展好“千名医生下基层”工作,市卫生局还专门从直属单位选派了14名优秀青年干部,作为“联络员”派到各区卫生局参与和督导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区卫生局也高度重视这项活动,迅速成立精干工作专班,确定工作目标,按要求去实施医生下基层的工作方案。

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中的82家支援单位,认真落实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千名医生下基层”实施方案,制订了详细的“对口支援”和下派医务人员的计划。

2、明确任务,选派人员。

“对口支援”和“千名医生下基层”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一是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直接深入社区和乡村开展医疗防疫工作;二是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免费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人员进修学习;三是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行政管理工作;四是积极开展对口帮扶工作,无偿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建设和发展。

卫生局人事管理办法

卫生局人事管理办法

***卫生局人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人事管理,规范各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调动、招聘、辞退、干部任免、职称聘任、进修学习及临时工聘用工作,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员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

根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从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出发,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引入竞争机制,搞活用人制度,为推进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第二章在职人员调配第三条卫生系统单位之间的人事调动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以岗选人、择优调动(聘用)的原则。

卫生局拿出具体调配方案,上报区委、区政府会议同意后,由人社局、编办、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办理调动手续。

(一)调动原则1. 有利于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有利于全区卫生队伍建设的稳定;2. 坚持工作需要第一,个人照顾第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二)调动条件1. 参加工作时间必须满5周年(合同上有规定服务期的应工作满服务期);2. 空编30%以上的单位原则上不调出;3. 近三年来,夫妻中有一方已照顾性调动的原则上不调;4.带薪进修或学习后为单位服务满1年;5.所学专业不是单位该专业唯一人员,调离后不影响单位业务开展;6. 在现单位工作调动积分须满7分(积分标准详见附件1)。

其他条件相同的,积分高者优先考虑。

(三)调动程序及要求1. 申请调动人员,必须先经调出单位同意,签署意见后,再到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双方单位同意后,报告送区卫生局政办科,并附有关积分材料;2. 由局政办科审核调动条件和积分材料后,提出方案,提交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区委、区政府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区人社局、编办、财政局、卫生局,办理相关工作调动或转聘手续;3. 人员调动前,必须先办理有关交接手续,然后开具调令及工资介绍信。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区域医疗机构联合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10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区域医疗机构联合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10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区域医疗机构联合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区域医疗机构联合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努力构建分级诊疗体系,引导合理有序就医,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5部门关于推进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的试点意见》(浙政办发〔2014〕57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区域医疗机构联合体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以三级综合性医院为牵头单位,联合区域内的二级及以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诊疗服务、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转诊流程、健康信息等医疗业务的整合管理为纽带而共同组成的医疗机构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

专科医院可根据业务协作需要,加入不同的医联体。

通过探索区域医疗协同、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和医保政策调整等改革,强化医疗服务的协调性和连贯性,使居民能就近享受到便捷、优质、连续的基本医疗服务。

至2016年,实现辖区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就诊率达到70%以上,三级医院普通门诊人次下降10%以上,平均住院日控制在10天以内,区域外转诊率明显下降,初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

上挂下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上挂下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宿迁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上挂下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以人为本,人才强企”发展战略,加速集聚三支力量,增强三种能力,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扩大选人用人范围,使企业的发展目标和员工的个人愿景有机地结合,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宿迁烟草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挂下派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养锻炼、服务基层、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目标,通过上挂下派,对上挂人员进行多岗位培养锻炼,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使上挂人员熟悉上级机关办事程序,提高宏观决策和政策理论水平;使下派人员丰富基层工作经历,提高处理具体问题和复杂问题的能力。

通过双向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加快三支力量的迅速成长。

第三条下派人员从市局机关各部门中选派;上挂人员从县(区)局(营销部)机关和市县两网人员中选派,聘用人员仅限在本县(区)上挂。

第四条上挂下派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好,有高度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工作扎实,作风正派;(二)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分析、组织协调能力;(三)身体健康;(四)党团员和先进个人优先。

第五条上挂下派时间原则上为两年,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上挂下派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

第七条上挂人员选派程序:(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县(区)局(营销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本单位、本部门上挂人员需求计划,报市局人劳处(或市局人劳处根据党组意见提出上挂需求,制定上挂工作方案);(二)人劳处根据各单位、各部门的申请,分析岗位需求,提出意见,报党组研究,发布上挂信息;(三)各单位各部门对符合上挂条件的同志,向市局人劳处进行推荐;(四)市局人劳处对推荐的人选组织考试或进行考核,并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提出初选名单;(五)市局人劳处将初选名单报市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下派人员选派程序:市局人劳处根据领导安排制定工作方案,经党组研究通过后实施。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宁波市卫生局领导分工的通知-甬卫发[2010]10号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宁波市卫生局领导分工的通知-甬卫发[2010]10号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宁波市卫生局领导分工的通知
正文:
----------------------------------------------------------------------------------------------------------------------------------------------------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宁波市卫生局领导分工的通知
(甬卫发〔2010〕10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直属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宁波市卫生局领导分工调整如下:
局长、党委书记张乐鸣同志主持市卫生局全面工作;
副局长、副书记金黎萍同志分管市卫生局政治处;
副局长周建庆同志分管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副局长王仁元同志分管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医政与中医处和学会、协会、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副主任兼市卫生局副局长干爱玲同志分管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处(应急办)、卫生监督处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驻局纪检组组长胡建华同志分管驻局监察室和党风廉政与行风建设工作;
副局长邹鸣飞同志分管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农村卫生处、新农合办公室);
副局长陈树生同志分管市卫生局办公室(信访室)、机关党委、机关工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结束——。

卫生系统编外合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系统编外合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系统编外合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提高编外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保障用人单位工作的正常进行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卫生系统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招聘第三条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控制编外合同人员的使用,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合同制职工总数原则上控制在单位编制数的50%以内。

第四条招聘程序1、用人单位使用岗位合同工的计划纳入事业单位人员统一管理,每年结合事业单位补充编内人员增人计划一并上报县卫生局,经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招聘。

岗位合同制人员属单位编外人员,不纳入人事部门下达的编制范围,由用人单位管理。

今后,县编办如对编制外岗位合同工岗位设置数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可以凭岗位合同工增人计划指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招聘工作由卫生局会同用人单位,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全程给予监督。

3、招聘岗位合同人员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要求和职数等招聘条件。

4、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者进行面试、考试、考核、体检等;最后按高分到低分公布拟聘用人员名单。

5、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资质、学历和年龄要求;学历要求:专业技术、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工勤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特需人员外,各单位首次招聘人员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以下。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4、实行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5、历届毕业生须具备相关执业资格证书;6、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甬卫发[2014]73号•【施行日期】201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14〕73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卫生监督所:为全面推进我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在试点及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订了《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要求,加强协调配合,持续保持打击非法行医高压态势,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深入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果,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宁波市卫生局2014年6月30日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本指南所称的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对无证行医行为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理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应加强与当地综治办、公安局、人口计生委(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打击非法行医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相关信息,研究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一、无证行医概念(一)机构无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人员无证:未取得《医师(含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含助理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无证行医违法行为界定(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1.医师本人(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批准开办诊疗场所行医。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10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10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拓宽事业单位选人视野,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机关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均应按本办法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坚持政府宏观指导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根据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本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组织和管理。

卫生局人事管理办法

卫生局人事管理办法

***卫生局人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人事管理,规范各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调动、招聘、辞退、干部任免、职称聘任、进修学习及临时工聘用工作,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员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

根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从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出发,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引入竞争机制,搞活用人制度,为推进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第二章在职人员调配第三条卫生系统单位之间的人事调动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以岗选人、择优调动(聘用)的原则。

卫生局拿出具体调配方案,上报区委、区政府会议同意后,由人社局、编办、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办理调动手续。

(一)调动原则1. 有利于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有利于全区卫生队伍建设的稳定;2. 坚持工作需要第一,个人照顾第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二)调动条件1. 参加工作时间必须满5周年(合同上有规定服务期的应工作满服务期);2. 空编30%以上的单位原则上不调出;3. 近三年来,夫妻中有一方已照顾性调动的原则上不调;4.带薪进修或学习后为单位服务满1年;5.所学专业不是单位该专业唯一人员,调离后不影响单位业务开展;6. 在现单位工作调动积分须满7分(积分标准详见附件1)。

其他条件相同的,积分高者优先考虑。

(三)调动程序及要求1. 申请调动人员,必须先经调出单位同意,签署意见后,再到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双方单位同意后,报告送区卫生局政办科,并附有关积分材料;2. 由局政办科审核调动条件和积分材料后,提出方案,提交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区委、区政府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区人社局、编办、财政局、卫生局,办理相关工作调动或转聘手续;3. 人员调动前,必须先办理有关交接手续,然后开具调令及工资介绍信。

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

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

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的决定(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2024年1月12日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公共卫生健康服务第四章疾病预防与应急处置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城乡居民享有优质、均衡、普惠的公共卫生服务,推动健康宁波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公共卫生规划建设、健康服务、疾病预防、应急处置及其保障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其他相关主体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相关健康服务、开展疾病预防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11.28•【字号】甬卫发[2008]205号•【施行日期】2008.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08〕205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精神,我市将于近期开展第一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为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市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新录用医学毕业生其执业注册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即注册时间在06年12月31日以后的,参加下一个周期的考核,以《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准)。

承担卫生支农、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四川卫生援建队等任务以及赴上级医院进修的医师,参加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

二、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市卫生局委托市属1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医师数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及宁波市医师协会作为考核机构。

其中市医师协会承担市属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同时负责建立考核题库,承担全市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理论考试。

每周期业务水平测试方式由市卫生局确定并提前向各考核机构下达。

各县(市)、区卫生局委托辖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三、考核工作步骤(一)考核机构申报阶段(08年12月1日-08年12月31日)1.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组织辖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申报工作,并由辖区卫生局按规定程序确认。

四川省上挂职干部待遇文件

四川省上挂职干部待遇文件

通知广组通〔2008〕123号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明确干部挂职工作期间有关待遇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市县委组织部,区市县财政局、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现将省委组织部《关于明确干部挂职工作期间有关待遇的通知》(川组通[2008]5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安市委组织部广安市财政局广安市人事局2008年7月14日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通知)川组通[2008]56号———--————-★——-———-———关于明确干部挂职工作期间有关待遇的通知各市(州)委组织部,市(州)财政局、人事局,省级各部门干部(人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干部挂职工作期间的有关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关于下派干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川组通[2004]47号)、《四川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贯彻实施意见》(川人发[2007]8号)及《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干部挂职工作期间有关待遇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工资及福利待遇干部挂职工作期间,工资及生活福利待遇由派出单位照发。

中央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组织下派到我省的下派干部,下派工作期间享受挂职接收单位在职同级干部的生活福利待遇。

二、关于医疗费干部挂职工作期间的医疗费,由派出单位按现行医疗政策办理.三、关于差旅费干部为挂职接收单位工作发生的差旅费,由挂职接收单位报销。

四、关于生活补助及艰苦边远地区补贴(一)生活补助费标准干部挂职工作期间,按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规定,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15元。

同时,下派到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及其他国定艰苦边远地区县(区)挂职工作(时间一年以上)的干部,由派出单位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二)艰苦边远地区补贴标准下派到甘孜州、阿坝州和凉山州及其他国定艰苦边远地区县(区)挂职工作的干部,符合《四川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贯彻实施意见》(川人发[2007]8号)规定的,由派出单位按地区类别、津贴标准发放艰苦边远地区补贴。

中级管理人员(职工)上挂下派实践锻炼实施办法

中级管理人员(职工)上挂下派实践锻炼实施办法

中级管理人员(职工)上挂下派实践锻炼实施办法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中级管理人员职工的实践锻炼,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中级管理人员职工的上挂下派实践锻炼。

三、实施要求1. 上挂实施要求:- 中级管理人员职工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备上挂条件,并经过公司相关部门的评定和批准。

- 上挂期间,中级管理人员职工应认真履行被挂职务的工作职责,积极研究、实践和掌握新技能和新知识。

- 上挂期满后,中级管理人员职工应按时回到原岗位,并向上级主管汇报研究成果和实际工作经验。

2. 下派实施要求:- 中级管理人员职工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备下派条件,并经过公司相关部门的评定和批准。

- 下派期间,中级管理人员职工应认真履行被派职务的工作职责,发挥所长,为公司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支持。

- 下派期满后,中级管理人员职工应按时回到原岗位,并向上级主管汇报研究成果和实际工作经验。

四、实施流程1. 上挂实施流程:- 中级管理人员职工向上级主管提出上挂申请,并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

- 上级主管评估并提出意见,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批。

- 公司相关部门根据需求和条件,决定是否批准该中级管理人员职工上挂,并确定上挂期限。

- 上挂期间,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跟踪和督导,并与中级管理人员职工进行评估和汇报。

- 上挂期满后,中级管理人员职工回到原岗位,并进行经验分享和总结。

2. 下派实施流程:- 中级管理人员职工向上级主管提出下派申请,并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

- 上级主管评估并提出意见,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批。

- 公司相关部门根据需求和条件,决定是否批准该中级管理人员职工下派,并确定下派期限。

- 下派期间,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跟踪和督导,并与中级管理人员职工进行评估和汇报。

- 下派期满后,中级管理人员职工回到原岗位,并进行经验分享和总结。

五、奖惩措施对于积极参与上挂下派实践锻炼的中级管理人员职工,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对于不配合或不履行职责的,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甬卫发[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10〕59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现将《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附件: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加快推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8〕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市卫生局批准立项、签订《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第四条市卫生局是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

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5-7人,其中相关技术领域专家不得少于3人,财务、管理专家各1人。

验收专家在卫生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选取,也可聘请其他专家,但新增专家需纳入卫生行政部门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六条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专家主要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经费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管理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干部上挂下派暂行办法

干部上挂下派暂行办法

干部上挂下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年轻干部的培养力度,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为xx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挂下派锻炼是指全系统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之间,有计划、有条件地选派年轻干部到对方工作,即从县(市)区局、分局选派干部到上级局机关锻炼,同时,从上级局机关选派干部到县(市)区局、分局、锻炼。

第三条上挂下派是干部培养锻炼的重要途径,其目的是使上挂干部进一步吃透上情,熟悉上级机关办事程序,提高宏观决策和政策理论水平,提升思维层次和业务水平;使下派干部进一步掌握下情,丰富基层工作经历,提高处理具体问题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通过上挂下派,对年轻干部进行多岗位培养锻炼,提高工作能力,锻造优良作风,发掘培养人才,加快年轻干部的成长步伐。

第四条上挂下派锻炼的原则:(一)培养锻炼干部原则;(二)注重发展潜力原则;(三)兼顾业务对口原则;(四)单位工作需要原则。

第二章人员范围及条件第五条上挂对象为县市区局、分局xx级及以下干部,以后备干部、业务骨干为主要对象。

下派对象为市局机关x 级及以下干部,以没有基层工作经历和新进入部门的年轻干部为主要对象。

第六条上挂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1、现实表现好,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勤政廉洁,开拓进取,工作扎实,群众公认。

2、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个人修养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

3、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xx科以上文化程度。

个别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xx科以上文化程度。

4、年龄一般在xx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5、具有x年以上xx工作经历。

6、上挂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新进入市局机关工作的公务员,没有基层xx工作经历的,原则上应下派到县市区局、分局工作,进行培养锻炼(试用期间的公务员除外)。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上挂下派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采取个人自荐、部门(单位)举荐、组织选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65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人…2010‟36号)及•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人…2010‟37号)精神,为深化我局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制度。

特制定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范围(一)适用于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不参加岗位设臵工作。

(二)各直属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臵管理。

二、管理原则(一)本方案所指岗位是指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臵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二)各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岗位设臵,并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

(三)市卫生局对各单位岗位设臵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动态调整、逐步完善的原则,并建立指导、监督、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按照国家确定的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三、岗位类别设置(一)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二)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单位领导岗位的设臵要根据现行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干部上挂下派暂行办法

干部上挂下派暂行办法

干部上挂下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年轻干部的培养力度,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为xx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挂下派锻炼是指全系统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之间,有计划、有条件地选派年轻干部到对方工作,即从县(市)区局、分局选派干部到上级局机关锻炼,同时,从上级局机关选派干部到县(市)区局、分局、锻炼。

第三条上挂下派是干部培养锻炼的重要途径,其目的是使上挂干部进一步吃透上情,熟悉上级机关办事程序,提高宏观决策和政策理论水平,提升思维层次和业务水平;使下派干部进一步掌握下情,丰富基层工作经历,提高处理具体问题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通过上挂下派,对年轻干部进行多岗位培养锻炼,提高工作能力,锻造优良作风,发掘培养人才,加快年轻干部的成长步伐。

第四条上挂下派锻炼的原则:(一)培养锻炼干部原则;(二)注重发展潜力原则;(三)兼顾业务对口原则;(四)单位工作需要原则。

第二章人员范围及条件第五条上挂对象为县市区局、分局xx级及以下干部,以后备干部、业务骨干为主要对象。

下派对象为市局机关x 级及以下干部,以没有基层工作经历和新进入部门的年轻干部为主要对象。

第六条上挂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1、现实表现好,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勤政廉洁,开拓进取,工作扎实,群众公认。

2、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个人修养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

3、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xx科以上文化程度。

个别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xx科以上文化程度。

4、年龄一般在xx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5、具有x年以上xx工作经历。

6、上挂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新进入市局机关工作的公务员,没有基层xx工作经历的,原则上应下派到县市区局、分局工作,进行培养锻炼(试用期间的公务员除外)。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上挂下派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采取个人自荐、部门(单位)举荐、组织选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上挂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上挂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上挂借用人员管理办法上挂借用人员管理办法什么是上挂借用人员?对于上挂借用人员又有怎样的管理呢?下面就不妨和店铺一起来了解下上挂借用人员管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各位有帮助!上挂借用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干部队伍管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抽调、借用人员行为,防止人员抽调、借用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抽调、借用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脱产抽调、借用(含挂职锻炼、上挂锻炼)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抽调、借用人员在抽调、借用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武胜县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抽调、借用人员适用本暂行办法。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得抽调、借用人员。

借调、调动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借调、调动人员相关事宜按照《武胜县人事调配联席会议规程》执行。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抽调、借用工作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人员不足的。

(二)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单位)人员不足,不能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因设立专项工作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四)因完成政府中心工作、重大活动等,确因人手不足,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第五条拟抽调、借用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抽调、借用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抽调借用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需具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

第六条工作人员抽调、借用期限。

(一)抽调、借用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二)工作人员抽调、借用期满后应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三)因工作需要需延长抽调、借用时间的,应提前两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抽调、借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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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7.11.05
•【字号】甬卫发[2007]171号
•【施行日期】2007.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卫发〔2007〕171号)
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今年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选调卫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是加强干部培养锻炼,提高卫生行政能力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落实今年全市卫生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单位、各处室要本着实际工作需要和培养锻炼卫生管理人才的原则,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宣传发动,认真调查摸底,选准选好上挂下派对象,及时推出岗位,切实做好上挂下派的各项工作。

请各单位、各处室于11月30日前,将《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需求计划申报表》报市卫生局政治处。

联系人:曹继承,联系电话:87363799,传真:87363579
附件: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附件:
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卫生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宁波市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卫生系统的实际,决定在市卫生系统中开展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锻炼、服务基层和加强自身建设为目标,通过上挂下派,对年青干部进行多岗位培养锻炼,提高实际工作能力,通过双向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加快年青干部的成长步伐,为“卫生强市”提供人才保障。

二、范围、时限、对象和条件
(一)范围。

主要在宁波市卫生局机关与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局对口帮扶点和共建点中实施。

我局与上级有关部门或与各县(市)、区卫生局需互派管理干部锻炼的,也可协商安排。

(二)时限。

上挂下派的时限为1-2年,从报到之日起计算。

无特殊原因,中途一般不得抽调或轮换。

(三)对象和条件。

宁波市卫生局机关近三年新录用的公务员,基层工作经历累计不满1年;录用前在基层工作经历累计不满2年的,必须到基层锻炼。

对缺少基层卫生工作经历,机关工作满1年,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其他公务员的,也可选派到基层锻炼。

局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市)、区卫生局等单位的管理干部,具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政治素质好,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可选派出到宁波市卫生局机
关锻炼。

如有工作需要,我局机关公务员也可选派到上级有关部门学习锻炼。

三、实施方法
卫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由我局统一组织。

机关各处室和各单位根据对象条件和工作需要,积极推出岗位,确定需派对象,提出上挂下派的需求计划,填写《宁波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需求计划申报表》,每年11月底前报局政治处。

由政治处汇总后,制订上挂下派具体计划,报局党委研究决定。

四、日常管理
1.各派出单位和接受单位要建立上下联系和跟踪考察机制,共同负责派出人员的日常管理。

接受单位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培养,要指派出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同志作为派出人的培养联系人,负责思想教育和工作上的“传、帮、带”;派出单位要加强与接受单位联系,协助接受单位做好派出干部的管理和教育,经常关心和了解派出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定期走访,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派出干部锻炼期满后,个人对上挂下派期间的学习、思想、工作等情况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报挂职单位和派出单位各一份。

接受单位要通过听取服务对象和民主评议等方式,对上挂下派对象的学习、思想和工作等情况作出鉴定。

派出单位会同接受单位进行考察,写出考察报告,填写《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人员考察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3.锻炼期间,上挂下派干部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等待遇属原单位,按要求转接党(团)组织关系。

因公出差、学习、参加会议等经费开支由接受单位负责。

五、工作要求
卫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是局党委实施“人才强卫”战略、加强干部教育培养的重要举措。

各单位、各处室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思想教育和正面引导,把这项工
作作为培养锻炼年轻干部的经常性工作,纳入本单位本处室的总体工作之中,积极组织开展,加强对锻炼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努力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上挂下派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安排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此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附表:1. 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需求计划申报表(略)
2. 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人员考察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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