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制度大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制度大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XX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后备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医疗卫生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我市医疗卫生学科技术水平,特...XX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后备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医疗卫生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我市医疗卫生学科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旨在进一步调整重点学科建设布局,与国家人口与健康重点发展方向接轨,从本市防病、医疗的重点领域和急需加强的学科领域着手,在本市医疗卫生单位有重点地选拔一批学科作为市医学重点学科,并选择一部分学科作为重点后备学科加以建设。
第三条医学重点学科是指在我市范围内,该学科在技术水平、科学研究、人才梯队培养和科室管理等方面处于明显领先。
医学重点后备学科是指尚达不到重点学科建设条件,但在某个方面具有一定基础及发展潜力的学科。
第四条列为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通过申报、立项,经过3年一轮的重点扶持和建设,力争造就几个在宁波市内有影响力的具有明显优势的重点学科;重点后备学科通过三年的扶持和建设,经评估为优秀的,列为下一轮的重点学科。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对象第五条申报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一)建设目标必须对人类的健康促进和提高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的质量具有重要价值,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重点学科总体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达到本市内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先水平,社会反映情况良好。
(三)该学科必须已列入本单位的重点建设计划。
(四)重视学科的内部管理,已制定一系列有效的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完善。
(五)学科带头人必须取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副高在50周岁以下,正高职称在55周岁以下。
(六)学科带头人近五年来在本学科领域内获得过县局级科技进步奖或县局级以上立项课题(排名前二位)。
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机构:局办公室发布时间:2007-06-05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现将《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严格按照条件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申报书》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申报书》可登陆宁波卫生网()“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申报书》及有关材料请务必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宁波市医学信息研究所信息部,联系电话:87326531;联系人:陈晓妍。
附件:⒈《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申报书》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申报书.doc⒉《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申报书》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申报书.doc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加快我市卫生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宁波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决定实施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聘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学科带头人选聘计划,是指从2007年起3年内选聘15名以内学术造诣较深、德才兼备的优秀学科带头人,通过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带领所在学科在其前沿领域快速发展,力争使学科达到全省领先水平,部分专家成为省内知名的医学专家。
第三条市卫生局与入选优秀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和目标考核。
第二章选拔原则、范围和条件第四条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的组织实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鼓励创新、优化环境的原则,坚持与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好中选好、优中拔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甬卫发[2007]185号【发布部门】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宁波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7.12.04【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07〕185号)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现将《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和选人用人机制,提高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109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直属单位新进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机关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均应按本细则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
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根据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市级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卫生局会同市人事局负责对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组织和管理,市卫生局负责公开招聘统一笔试、考务组织、信息发布等工作,直属单位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考核、体检等工作。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甬卫发[2005]95号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甬卫发〔2005〕95号)市级医疗机构:现将《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应在门诊、住院收费处,医院网站(网页)、电子查询系统上予以公布。
市级其他卫生单位开展医疗服务,且有医疗收费行为的,也应参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强化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价格管理责任意识,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浙卫发[2005]1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向群众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药品销售、医用材料消耗等医疗服务,而发生的收费行为。
二、医疗机构发生下列行为的,列入责任追究制度的范围。
(一)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二)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三)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四)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五)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六)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七)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八)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九)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十)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十一)不向患者提供门诊、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
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甬卫办规财[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通知(甬卫办规财〔2014〕20号)各有关单位: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是如期完成“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关键之年,也是启动我市重大项目三年(2014-2016)行动计划第一年。
根据市委、市政府下发的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2014年度工作任务,以及《宁波市卫生事业“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加快推进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出以下要求。
一、2014年建设项目工作目标任务(一)十大建设项目1.市中心血站、市病理诊断中心和市急救中心等公共卫生机构建设项目。
争取7月份竣工,9月份投入使用,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
2.李惠利医院东部院区项目和市康宁医院改扩建项目。
争取年底前竣工。
3.市第一医院原有医疗用房改扩建项目。
争取年底前完成80%工程量。
4.市妇儿医院儿科大楼项目。
年底前完成地下工程、主体结顶和室内装修60%工程量。
5.市第二医院永丰北路院区项目要完成地下工程、主体结构结顶。
(二)三年(2014年-2016)行动计划项目1.市第一医院西部院区新建项目。
完成规划(土地)选址,项目建议书编制(立项)及批复,确定建设设计方案。
2.市中医院扩建项目。
完成规划选址,项目建议书编制(立项)及批复,确定建设设计方案,可研报告编制及批复。
3.市康宁医院改扩建项目(二期)。
完成规划(土地)选址,项目建议书编制(立项)及批复。
4.宁大附院原地改扩建项目。
完成规划选址,项目建议书编制(立项)及批复,确定建设设计方案,可研报告编制及批复。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星级全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星级全科门诊建设标准(试行)2014年版等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甬卫发[2014]52号【发布部门】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宁波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4.05.07【实施日期】2014.0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星级全科门诊建设标准(试行)2014年版等的通知(甬卫发〔2014〕52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现将《宁波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星级全科门诊建设标准(试行)2014年版》、《宁波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星级中医药门诊(馆)建设标准(试行)2014年版》、《宁波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星级健康管理中心建设标准(试行)201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卫生局2014年5月7日宁波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星级全科门诊建设标准(试行)2014年版一、前置条件(一)三星级全科门诊前置条件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必须注明有全科医疗科;有相对独立的全科诊疗区域和候诊区域,开设全科诊室1间以上,实行一人一诊室,每间使用面积≥10㎡。
2.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2名取得省级及以上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
3.利用信息化技术开展诊疗服务,诊疗信息与健康档案实现信息共享,全科医生工作站能实现中心(卫生院)内部和上级医疗机构诊间实时预约挂号。
4.开展慢性病诊间随访,诊间随访率不低于10%;诊间健康档案实时利用率不少于50%。
5.在全科医生工作站上开展社区契约式家庭医生制签约、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四星级全科门诊前置条件1.符合“三星级全科门诊”前置条件;且该单位(卫生院)为宁波市数字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
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07‟69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现将《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严格按照条件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申报书》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申报书》可登陆宁波卫生网()“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申报书》及有关材料请务必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宁波市医学信息研究所信息部,联系电话:87326531;联系人:陈晓妍。
附件:⒈《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申报书》(略)⒉《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申报书》(略)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加快我市卫生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宁波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决定实施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聘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学科带头人选聘计划,是指从2007年起3年内选聘15名以内学术造诣较深、德才兼备的优秀学科带头人,通过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带领所在学科在其前沿领域快速发展,力争使学科达到全省领先水平,部分专家成为省内知名的医学专家。
第三条市卫生局与入选优秀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和目标考核。
第二章选拔原则、范围和条件第四条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的组织实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鼓励创新、优化环境的原则,坚持与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好中选好、优中拔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优秀学科带头人的选拔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医学学科带头人。
原则上应从所在学科为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植学科、重点实验室(包括已建和在建)带头人中产生。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学科管理水平,适应十二五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发展要求,强化医学重点学科对全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医学重点学科是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在本地区或本单位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中发挥较强科技人才支撑作用,具有领先优势和创新示范效应的医学学科。
第三条省卫生厅根据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和学科区域布局,坚持创优扶强、分类指导、学科交融、区域均衡的原则开展各级各类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省医学重点学科包括重点学科群、支撑学科、创新学科、省市共建学科、县级龙头学科和其他已授牌的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含扶植学科)。
第四条医学重点学科群是以相关医学研究领域为目标,统筹配置省、市、县学科资源,积极引导不同医疗卫生机构同步开展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一项科技创新工作。
重点学科群以省医学重点学科为牵头,市级医学重点学科为纽带,县级医学重点学科为基础,通过政府主动设计、单位重点实施,开展资源整合的重点学科建设,形成互助共享、协同发展的学科生态链模式。
第五条支撑学科是针对已授牌的医学重点学科(含扶植学科、省市共建学科)开展择优滚动支持的医学学科。
支撑学科一般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和发展规模,具备较好的科研基础和人才梯队,在我省学科发展中具有显著竞争优势,对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能够持续发挥基础性支撑作用。
第六条创新学科是根据医学科技发展趋势,旨在重点培育我省起步相对较晚、发展相对薄弱,但学科特色鲜明、前景较好,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医学学科。
创新学科一般应是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前沿学科、新兴学科,并未曾纳入过任何省级及第七条省市共建学科是为促进市域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而开展的学科建设工作。
学科建设采取省市共建的形式,学科经费由地市安排,学科管理纳入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统一管理。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和《宁波市卫生数据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卫发[2013]77号【发布部门】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宁波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3.07.29【实施日期】2013.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和《宁波市卫生数据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甬卫发〔2013〕77号宁波市卫生局)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宁波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和《宁波市卫生数据中心管理办法(暂行)》已于2013年7月11日经市卫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两个办法印发实施。
请各级各单位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建议,请反馈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朱春伦(87349231,656599,zcl@)宁波市卫生局2013年7月29日宁波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卫生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合理投资和集中建设信息化项目,实现系统整合和资源共享,根据《关于推进宁波市智慧健康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356号)要求,结合我市卫生信息化建设现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的卫生信息化项目的规划、申报、审核(批)、实施、验收和运维等阶段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信息化项目,是指在我市卫生领域,以计算机、通信等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保障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我市卫生领域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符合宁波市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和国家、行业及我市信息化建设相关规定。
卫生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务求实效和保障安全的原则,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院重点学科建设是推进医疗、科研、教学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医院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内涵建设,促进我院重点学科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学科带头人的积极性,突出学科优势,增强科研实力,使更多的临床学科尽快达到市、省级重点学科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创建期一般为三年,验收通过后,实行动态目标管理,每二年为一个周期。
医院将按照浙江省卫生厅、绍兴市卫生局对重点学科建设的考核指标和要求对各级重点学科进行年度考核评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临床、医技、护理科室。
国家、省、厅(局)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重点学科创建单位和授牌单位均纳入绍兴市妇幼保健院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章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第四条指导思想:为适应医疗市场的竞争需要和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多层次的需求,引入重点学科建设的竞争机制,以重点学科带动医院全面发展。
第五条目标:把我院建设成院有重点、科有特色、人有专长的高水平专科妇幼保健院。
第六条重点学科建设的任务1、医院将按照市级、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申报的要求,结合医学发展的需求,根据学科自身优势,逐渐建设成为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达到市级、省级乃至更高层次重点学科水平的学科。
2、以人为本,培养人才,锻炼队伍。
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3、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优化科研平台,明确方向,重点突破,力争取得高层次科研成果。
4、通过重点学科建设,使科研与临床、教学更加紧密结合,推动医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5、重点建设学科应以突出医疗特色,开展临床特色诊疗技术,兼顾科研为建设目标和任务.第三章重点学科设置、申报与评定第七条医院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论证学术带头人的确定,定期研究解决学科建设中的资金、人员、设备、课题研究等存在的问题,指导、监督学科建设规划的落实,协调各部门在学科建设规划落实过程中的关系。
医学重点(培育)学科及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学重点(培育)学科及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引导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对全市医药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是医疗卫生机构组织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面向医疗卫生科研前沿,开展创新性技术,提升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支撑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培育)学科是指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省中医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中医局)批准的省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批准的市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
所涉及的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专业主要面向中、西医临床及相关专业。
第四条全市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二章申报评审第五条省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申报工作由省卫健委、省中医局统一组织、实施。
市卫健委根据要求,筛选合格的学科上报省卫健委。
省卫健委、省中医局统一组织评审评估、确定省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目录,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市级医学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由市卫健委先确定总建设数量,由各单位自愿申报。
市卫健委在综合能力评价和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经定,最终确定纳入建设计划的医学重点(培育)学件。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市卫健委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市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总体规划和布局,组织开展市级重点(培育)学科、中医重点(特色)专科的项目建设,主要包括项目申请、评审、公示。
医疗重点学科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医疗重点学科建设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医疗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目标医疗重点学科是医疗机构发展的基础,通过建设和管理医疗重点学科,可以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健康的需求。
三、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地方卫生机构等。
四、建设管理机构医疗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具体执行任务的单位为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的医疗机构管理部门。
五、建设管理流程医疗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5.1 确定重点学科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求,确定医疗重点学科的范围和数量。
5.2 制定建设计划医疗机构根据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确定范围和数量,制定医疗重点学科的建设计划,包括资金、人力、设备等各方面的需求和安排。
5.3 资金保障医疗机构通过申请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专项资金支持,保障医疗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5.4 人才引进医疗机构通过各种途径,引进具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优秀人才,提升医疗重点学科的学术水平和发展潜力。
5.5 建设设施医疗机构按照建设计划,采购和建设医疗重点学科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学科建设的顺利进行。
5.6 管理和评估医疗机构根据建设计划,对医疗重点学科进行管理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六、费用管理医疗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其中一部分通过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专项资金支持。
七、奖惩措施医疗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对表现优秀的医疗机构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和个人进行惩罚。
八、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解释和调整。
以上就是关于医疗重点学科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该规章制度对于推动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和医疗机构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实施此规章制度的医疗机构来说,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以实现医疗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宁波市市级医院临床特色重点专科(病)建设名单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宁波市市级医院临床特色重点专科(病)建设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3.07.29
•【字号】甬卫发[2013]88号
•【施行日期】2013.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宁波市市级医院临床特色重点
专科(病)建设名单的通知
(甬卫发〔2013〕88号)
各市级医院:
根据《宁波市市级医院临床特色重点专科建设方案》(甬卫发〔2013〕39号)和《宁波市市级医院临床特色重点专科评分标准》,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等程序,确定肝胆胰恶性肿瘤等22个专科(病)为第一批宁波市市级医院临床特色重点专科(病),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各医院要以临床特色重点专科(病)为平台,大力培养和引进人才,加强管理,加大投入,至少建设1个专科(病)诊疗中心。
各临床特色重点专科(病)要根据各专科(病)申报书中确定的建设计划和目标,严格遵循诊疗规范,积极开展新技术和新项目,切实提高临床特色重点专科(病)医疗服务水平。
宁波市卫生局
2013年7月29日
附件:。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点学科建设是适应医学发展趋势,强化医院的特色和优势,提高医院整体水平,扩大医院的学术影响力,增强医院综合竞争实力的重要措施。
为加强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促使其达到预定的建设目标,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学科,是指经专家认定,其医疗服务、科学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在嘉兴市乃至全省具有明显(一定)特色和优势,通过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市内领先或省内先进水平的学科。
重点学科所在科室包括临床科室、医技科室。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学科的特色和优势;培养人才,形成合理的学科人才队伍;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开发、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增强医疗服务能力。
通过建设,使重点学科逐步达到市级乃至更高层次重点学科水平。
第二章重点学科的申报和评审第四条重点学科的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1.必要性:坚持以发挥中医特色优势为先导,以临床和预防学科为重点,从本院防病、医疗的重点领域和迫切需要的专业出发,建立相应的重点学科。
2.领先性:充分考虑保持和发展本院医疗卫生领域传统的特色和优势,以保持或达到该领域市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为建设目标。
3.带动性或示范性: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带动本院相关学科的发展,促进医院整体学术、医疗水平的提高。
4.经济性:坚持效益优先原则,选择最能产生成果的学科,择优立项。
避免重复投资和无效投资。
鼓励特色和优势较明显、基础较好、起点较高的科室组织申报,向临床医学科学前沿或纵深发展,以充分利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
5.可行性:充分考虑已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医院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可能性以及实现建设目标的把握性。
第五条申报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1.未被评为市级以上重点学科、专科的科室,均可根据本学科实际情况组织申报重点学科。
2.具有较好的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基础,特色较为明显,优势较为突出,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整体力量较强、职称、年龄、学历结构较为合理、相对稳定的学科人才队伍,具有开展学科建设所必须的设备、条件,围绕主攻方向的医疗、教学和科研成果必须达到或接近市内该领域先进水平,有在研的厅市级以上课题。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14]73号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14〕73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卫生监督所:为全面推进我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在试点及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订了《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要求,加强协调配合,持续保持打击非法行医高压态势,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深入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果,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宁波市卫生局2014年6月30日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本指南所称的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对无证行医行为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理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应加强与当地综治办、公安局、人口计生委(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打击非法行医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相关信息,研究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一、无证行医概念(一)机构无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人员无证:未取得《医师(含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含助理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无证行医违法行为界定(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1.医师本人(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批准开办诊疗场所行医。
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宁波市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
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宁波市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决定>主要任务卫生相关责任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卫办[2010]22号【发布部门】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宁波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0.03.05【实施日期】2010.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宁波市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决定>主要任务卫生相关责任分解》的通知(甬卫办〔2010〕22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机关各处室:今年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关键之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决定》(甬党〔2009〕14号),进一步推进创建工作高端化、精细化、均衡化、普惠化和制度化,全面加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和开放文明建设,力争实现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督察室将全面分四次对各地各部门创建工作进行督查,每次督查情况将以督查专报的形式报送市领导并报督查结果。
为了确保各项任务责任落实,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甬党办传〔2010〕22号),现将卫生相关责任分解落到到相关职能处室,请认真抓好落实,6月10日、12月10日前请各责任处室将各自工作开展情况报局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中共宁波市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决定》主要任务卫生相关责任分解3.6 着力提升城市形象3.6.1集中开展重点区域整治行动,推进新一轮校园环境、背街小巷、老小区、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周边环境“五大区域”整治,深入实施“十小”行业整治与规范活动。
牵头领导:干爱玲责任处室:爱卫办、卫监处3.6.2加快“无。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甬卫发[2010]59号【发布部门】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宁波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0.05.05【实施日期】2010.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10〕59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现将《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附件: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加快推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8〕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市卫生局批准立项、签订《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第四条市卫生局是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
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5-7人,其中相关技术领域专家不得少于3人,财务、管理专家各1人。
验收专家在卫生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选取,也可聘请其他专家,但新增专家需纳入卫生行政部门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六条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专家主要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经费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管理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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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局办公室发布时间:2007-06-04 信息来源:宁波市卫生局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宁波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宁波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医疗卫生科技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我市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旨在进一步调整重点学科建设布局,与我市防病治病重点发展方向接轨,在本市医疗卫生单位和医学高等院校中有重点地选拔一批学科,通过竞标立项,经过3年一轮的重点建设和扶植,造就一批国(省)内有影响力的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重点学科。
第三条重点学科分为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扶植学科。
重点专科项目(除中医外)不列入本《办法》管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进行建设,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和县属三级医院的重点专科项目需报市卫生局备案,其他医疗卫生单位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对象
第四条重点学科的申报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设目标必须对健康促进和提高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的质量具有重要价值,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学科总体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已达到本市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先水平,社会反映良好;
(三)该学科已列入本单位或本地区的重点建设计划,并已建设三年以上;
(四)学科建设内部管理良好,已制定一系列有效的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完善。
(五)学科负责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7周岁以下的在职卫技人员;
(六)申报重点建设学科的还必须同时具备:学科负责人近五年内在本学科领域获得过地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创新奖或有地市(厅)级课题立项(排名列前三位)。
第五条申报对象为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和医学高等院校,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鼓励本市两个及两个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和医学高等院校组成联合攻关合作体。
第三章评审与立项
第六条重点学科申报采取学科申请、单位遴选、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的申报方式。
第七条市卫生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基本条件的进入专家委员会评审程序。
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市卫生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经综合评定,确定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植学科和中医重点专科,数量分别为15个以内、10个左右和3个,被上一级部门确定为重点学科和重点扶植学科的不占该指标。
每个学科确定一个建设单位或联合攻关合作体。
通过宁波卫生网等媒体对拟建设对象公示7天,无异议后正式发文确定。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八条市卫生局设立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经费主要来源: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和市级医院上交统筹科研经费。
第九条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学科专项经费补助标准:对评审成绩在前10位的重点建设学科,补助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每个学科3年60-90万元,学科建设单位按市级补助经费1:2的比例给予配套;补
助县(市)、区医疗卫生单位每个学科3年30-45万元,其余部分经费由各县(市)、区配套解决。
中医重点专科补助经费减半。
对评审成绩在10位以后的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扶植学科经费由各单位自筹,每个学科3年不得少于100万元。
第十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照有关财务规定,由学科负责人按照用款计划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专款专用;实行单独记帐,专项核算,定期审计。
专项经费补助配套以及使用等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学科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要求:
(一)市卫生局与建设单位签订为期3年的建设合同,合同中应体现建设单位根据本学科的建设目标所制订的详细建设计划和组织实施措施。
建设单位在经费、设备及日常管理等方面为学科建设给予的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要求。
(二)建设单位每年须向市卫生局报送年度学科建设实施情况和分期建设计划,并按需随时报告重点学科的发展情况和动态信息。
学科负责人调离单位或因故离开本学科组1年以上的,由学科建设单位逐级向市卫生局提出更换学科负责人的申请并经市卫生局审核后确定。
未报告的,发现后取消该学科建设资格。
学科建设中发生因其他原因无法完成计划合同等情况的,应由建设单位逐级向市卫生局报告,终止其建设计划。
市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设经费退还额度。
(三)建设期结束,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学科进行终末期评估,考核分为学科建设考核和学科负责人考核。
1.学科建设考核:主要是对完成的科研、临床、学科队伍建设等工作业绩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学术方向、队伍建设、学术水平与影响力、仪器开放、科研业绩、临床技术服务、学科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经费使用等(具体见《宁波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评估指标体系》)。
学科考核成绩排名低于重点扶植学科的取消下一轮重点学科建设擂主资格。
2.学科负责人考核:主要是其对学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的考核,包括组织管理和培养指导能力、学科队伍的凝聚力和创造力、科研业绩、临床技术服务能力等,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宁波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