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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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局办公室发布时间:2007-06-04 信息来源:宁波市卫生局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宁波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宁波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医疗卫生科技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我市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旨在进一步调整重点学科建设布局,与我市防病治病重点发展方向接轨,在本市医疗卫生单位和医学高等院校中有重点地选拔一批学科,通过竞标立项,经过3年一轮的重点建设和扶植,造就一批国(省)内有影响力的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重点学科。
第三条重点学科分为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扶植学科。重点专科项目(除中医外)不列入本《办法》管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进行建设,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和县属三级医院的重点专科项目需报市卫生局备案,其他医疗卫生单位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对象
第四条重点学科的申报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设目标必须对健康促进和提高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的质量具有重要价值,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学科总体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已达到本市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先水平,社会反映良好;
(三)该学科已列入本单位或本地区的重点建设计划,并已建设三年以上;
(四)学科建设内部管理良好,已制定一系列有效的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完善。
(五)学科负责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7周岁以下的在职卫技人员;
(六)申报重点建设学科的还必须同时具备:学科负责人近五年内在本学科领域获得过地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创新奖或有地市(厅)级课题立项(排名列前三位)。
第五条申报对象为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和医学高等院校,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鼓励本市两个及两个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和医学高等院校组成联合攻关合作体。
第三章评审与立项
第六条重点学科申报采取学科申请、单位遴选、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的申报方式。
第七条市卫生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基本条件的进入专家委员会评审程序。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市卫生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经综合评定,确定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植学科和中医重点专科,数量分别为15个以内、10个左右和3个,被上一级部门确定为重点学科和重点扶植学科的不占该指标。每个学科确定一个建设单位或联合攻关合作体。通过宁波卫生网等媒体对拟建设对象公示7天,无异议后正式发文确定。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八条市卫生局设立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经费主要来源: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和市级医院上交统筹科研经费。
第九条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学科专项经费补助标准:对评审成绩在前10位的重点建设学科,补助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每个学科3年60-90万元,学科建设单位按市级补助经费1:2的比例给予配套;补
助县(市)、区医疗卫生单位每个学科3年30-45万元,其余部分经费由各县(市)、区配套解决。中医重点专科补助经费减半。对评审成绩在10位以后的重点建设学科和重点扶植学科经费由各单位自筹,每个学科3年不得少于100万元。
第十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照有关财务规定,由学科负责人按照用款计划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专款专用;实行单独记帐,专项核算,定期审计。专项经费补助配套以及使用等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学科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要求:
(一)市卫生局与建设单位签订为期3年的建设合同,合同中应体现建设单位根据本学科的建设目标所制订的详细建设计划和组织实施措施。建设单位在经费、设备及日常管理等方面为学科建设给予的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要求。
(二)建设单位每年须向市卫生局报送年度学科建设实施情况和分期建设计划,并按需随时报告重点学科的发展情况和动态信息。学科负责人调离单位或因故离开本学科组1年以上的,由学科建设单位逐级向市卫生局提出更换学科负责人的申请并经市卫生局审核后确定。未报告的,发现后取消该学科建设资格。学科建设中发生因其他原因无法完成计划合同等情况的,应由建设单位逐级向市卫生局报告,终止其建设计划。市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设经费退还额度。
(三)建设期结束,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学科进行终末期评估,考核分为学科建设考核和学科负责人考核。
1.学科建设考核:主要是对完成的科研、临床、学科队伍建设等工作业绩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学术方向、队伍建设、学术水平与影响力、仪器开放、科研业绩、临床技术服务、学科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经费使用等(具体见《宁波市医药卫生重点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学科考核成绩排名低于重点扶植学科的取消下一轮重点学科建设擂主资格。
2.学科负责人考核:主要是其对学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的考核,包括组织管理和培养指导能力、学科队伍的凝聚力和创造力、科研业绩、临床技术服务能力等,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宁波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