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发布机构:局办公室发布时间:2007-06-05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严格按照条件做好推荐申报工作。《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申报书》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申报书》可登陆宁波卫生网()“资料下载”栏目下载。《申报书》及有关材料请务必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宁波市医学信息研究所信息部,联系电话:87326531;联系人:陈晓妍。

附件:⒈《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申报书》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申报书.doc

⒉《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申报书》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申报书.doc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加快我市卫生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宁波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决定实施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聘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学科带头人选聘计划,是指从2007年起3年内选聘15名以内学术造诣较深、德才兼备的优秀学科带头人,通过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带领所在学科在其前沿领域快速发展,力争使学科达到全省领先水平,部分专家成为省内知名的医学专家。

第三条市卫生局与入选优秀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和目标考核。

第二章选拔原则、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的组织实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鼓励创新、优化环境的原则,坚持与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好中选好、优中拔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优秀学科带头人的选拔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医学学科带头人。原则上应从所在学科为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植学科、重点实验室(包括已建和在建)带头人中产生。

第六条优秀学科带头人的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高尚的医德医风,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

2.从事临床、预防、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未满55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情况适当放宽。

3.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组织管理能力,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进展,对学科建设发展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省内先进水平的能力。

4.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在本学科领域的基础与应用研究和临床实践中已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在省内外产生了一定影响,对某一疾病的防治研究有重大发现,改变了其防治模式,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并获得省内同行公认。

5.近5年已主持过市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同时,取得过以下成绩之一:

(1)获得地市(厅)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级前3名,省级前2名,地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第1名)。

(2)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论著5篇以上,或被SCI、SCIE、EI、ISTP收录论文2篇以上;或以第一主编出版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专著2部以上,并为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或主编过全国统编高等学校教材。

(3)为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第三章申报、评审与聘任

第七条优秀学科带头人每3年选拔一次,选拔工作按照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议、择优选聘的程序进行,具体为:

1.市卫生局公开发布优秀学科带头人选聘条件和选拔程序。

2.申请者向所在单位申报,提交《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卫生局。

3.市卫生局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聘请有关专家对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全面评议,择优提出参加面试答辩的初选人员。

4.市卫生局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组成评委会,对初选人员进行面试答辩,并组织考察。最后经市卫生局研究确定入选名单。

5.市卫生局通过宁波卫生网等媒体对入选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正式发文确定。

第八条对入选人员实行聘任和任期目标管理制度,3年为一个聘任期。

第九条聘任时需由市卫生局和入选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签订任期责任目标协议书,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书对入选人员在责任期内应达到的目标和应完成的任务要做出明确规定,入选人员亦应根据协议书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计划。然后,由市卫生局对入选人员进行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条市卫生局对入选的优秀学科带头人3年每人资助25万元(县市区减半),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按1:1配套,县(市)、区按照1:3配套,总计资助金额为50万元。

第十一条资助经费(含单位配套经费)主要用于优秀学科带头人业务培训、学术交流与研修,科研课题、论文发表、工作平台建设等方面。

第十二条资助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市卫生局全面负责选聘计划的组织领导,政治处负责牵头实施,医政与中医处负责业务考核,规划财务处负责经费使用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优秀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从各方面关心爱护高层次人才,积极为优秀学科带头人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创造条件,优先推荐到各级学术团体任职及出版专著,选送参加国内外培训和学术活动,组织参与省内外重大科研课题评选,及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项目,努力提高他们的科技创新能力。同时,要加大对他们所作贡献的宣传力度,努力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宽松的工作环境。

第十五条市卫生局对优秀学科带头人建立考绩档案,跟踪评估,定期考核。考核评估工作分中期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中期考核由所在单位具体实施,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局审核。聘任期满考核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考核(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定)。评估考核的重点是学科带头人的实际业务水平、学术地位、医疗、科研的实际成绩,以及所带领的学科进步情况。对完成情况好、业绩突出、医德高尚的人员,市卫生局将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表彰,并在推荐“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和“市4321人才工程”人选等称号、各类先进荣誉和申请各类科技项目时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剽窃成果(成绩),丧失或违背优秀学科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甚至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将取消其资格;对不能完成计划目标者,应依据协议偿还资助经费并取消资格。

第十七条对优秀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的考核主要是政策的落实及经费配套、使用情况等。每年由所在单位自查评估,并将结果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期满考核,考核后对政策落实好、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通报批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