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摘要

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往往会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利益总是得不到保障。因此,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解决劳动争议必须根据事实、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注重对争议本身的调查

和分析,注重证据的运用和认定,将事实的本来面目还原,并以事实作为调解和仲裁的依据。解决劳动争议必须以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归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

要维护当事人在实体法上面的实体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维护当事人在程序法上面的程序权利。,由于劳动争议调解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调解也可以根

据劳动政策和社会道德原则以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关键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原则程序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亦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受到侵犯或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分歧而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实质上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利益矛盾、利益冲突的表现。

(二)劳动争议的特征

与民事纠纷、劳动行政争议等相比,劳动争议具有如下特征:

1.劳动争议主体的特征特定性

2.劳动争议主题关系具有双重性

3.劳动争议的内容的限定性

4.劳动争议表现形式的特定性

二、劳动争议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劳动争议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

1.个别争议,集体争议与团体争议

2.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3.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的范围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假休息、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合法原则

在事实查清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原则。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必须对争议的事实进行深入、细致客观的调查分析,同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法规规定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处理程序与处理结果必须合法。

(二)公正原则

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没有超越另一方当事人的特权,在遵循公正原则的同时,因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处于弱势,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也应当适当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帮助以维护其正当合法的权益。

(三)及时处理原则

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时应当及时协商或者及时申请调解仲裁,避免因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而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同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行使权履行职责。(四)调节原则

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之后首先应该向当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当调解无效时才由仲裁机构解决。当然,调解需要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

(二)劳动争议的调节机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办法》第10条规定,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的机构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计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只能得组织。

(三)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劳动争议调解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这是由劳动争议组织的性质及调解的性质决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群众性的民间组织,对当事人能否接受没有强制力。而调解作为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它必然以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为最终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劳动争议调解遵循的自愿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是否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决定,对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调解。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是必经程序,是否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争议双方自愿选择。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在调解过程中始终贯彻自愿协商的原则。调解组织在调节过程中不能强行调节或者勉强达成协议,更不允许包办代替。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对任何一方均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执行是自愿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2.合法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的合法原则一方面要求劳动争议的调解必须依据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

和政策执行,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实体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必须符合有关程序规定的要求,即要求调解人员和双发当事人都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节或接受调解,对依法不得调解的案件进行调解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调解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3.民主说服原则

这是由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性质决定的。调解组织既不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因此它没有审判权,也没有行政命令权和仲裁权。因此,调解组织在调解活动中应采取摆事实、讲道理,说服教育的方法开展工作,在双方认识一致的前提下,动员其自愿协商后达成协议。

4.及时调解原则

调解组织的调解活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要依据事实及时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人员在接当事人调解申请后,要在法定期限内,尽快调节完毕。劳动争议涉及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一方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及时加以处理,劳动者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损害,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5.尊重当事人原则

由于劳动争议调解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须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而且,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调解不能代替仲裁。在劳动争议调解的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不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