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全旗农牧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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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全旗农牧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按照《X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牧业高质量发展10大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内农牧办发〔X〕1号)、《兴安盟农牧业局关于做好X年农牧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兴农牧发〔X〕440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通过政府购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促进服务组织蓬勃发展,服务范围明显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服务市场日趋完善。有效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一)实现服务组织从关键环节向全程社会化服务转变。
(二)实现小规模经营向大规模服务转变,发展大规模服务组织。
(三)实现服务组织的零散性兼业化经营向专业化职业化经营管理转变。
(四)实现传统生产方式向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机械化集约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效率显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
二、补助内容、标准、对象及方式
(一)补助内容
主要选择社会化服务发展比较充分,粮、油、糖等重要农产品产量靠前的X乡镇场作为项目实施区,集中支持在整村、整乡或更大区域集中连片推进,避免撒胡椒面。引导小农牧户、专业大户等农牧业
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自觉接受社会化服务。根据当地小农户需要,支持服务组织为从事粮、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农牧户提供耕、种、防、收等环节以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鼓励发展多环节托管、关键环节托管和全程托管等模式,重点补助开展生物防控、稻田秋翻、稻田秸秆还田、旱作水稻跨区经营、农药兽药废弃物回收、水稻规模化催芽、甜叶菊规模化育苗等环节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不支持为种植大豆、甜叶菊等农牧户提供服务的服务组织。项目实施规模为8万亩。
(二)补助标准
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规模不超过90元,具体补助标准在上述原则范围内,按上级下达补助资金总额和项目实施规模核定;水稻规模化智能催芽车间每栋补助15万元,甜叶菊规模化育苗基地补助30万元。已享受相同项目补助的服务组织不能重复享受。
(三)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农机合作社、种植业合作社、植保服务组织、农机协会、农机服务公司等多种形式的市场主体。应具备的条件:一是成立时间为X年1月1日前“三证一户”齐全(即: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单位银行开户账号),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二是近两年没有与服务对象因质量发生严重纠纷或违规违法的行为。三是具备与开展社会化服务相匹配的专业机械设备及其他能力。
(四)补助方式
资金补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即按照服务合同实际完成作业量进行补助。在服务作业完成后,经服务对象签字确认,由农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X乡镇场上报的服务面积进行抽查、审核、验收合格后,出具《农牧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贴资金核算表》,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时通过法人账户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给服务组织。服务组织按服务合同实际完成的作业量,不包括对服务对象以外提供服务的作业量,也不包括服务组织为自己提供的服务及服务组织之间互相提供的服务。
三、实施流程
(一)确定服务组织
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方式,在本旗范围内,优选具备条件有能力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的服务组织,并签订好服务承诺书,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报名或签订合同的,将不得享受该项目补助。确定服务组织后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为7天。为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形成,选择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个。同时建立本地区服务组织名录,填报《入围社会化服务组织基本情况表》。
(二)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