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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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论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责原 则应 该是过 错推 定原则 。主要 理 由有 : 1依“ . 控权 法” 之理 念, 过错推 定原则 有利 于平衡行 政相对 人

行政 不作为 的行政 法律 责任
由法律强制有 责主体承 担行政 法律 责任 , 方面是 为了补救 与行 政主 体在行政 法律关 系中 的地 位 , 一 使行 政相对 人更容 易获得
究侧 重 于行政赔偿 责任 , 得不 够全 面和 深入 。在 实践上 , 显 由于 二元说 、 三元 说、 多元 说等多种 归责原则 体系 , 是最普 遍 的是 三 但 对相 关责任人 的法律追究 缺乏健 全的 法律依 据, 以全国各地对 元说 的主 张。我 国 《 所 民法 通则》 于 民事侵权 就存 在着一 个三 元 对 行政 不作 为的责任 追究存 在不 够规 范 、 意性大 等 问题 , 随 例如对 归责 原则体 系 , 即过错 原则 、 无过错 原则 、 公平 原则 。 行政 法律 责
行为 。
( 行政不作为的行政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
行政 法律 责任 的 归责原 则是行 政责 任法 乃至 全部 行政法 学
国务 院发布 的 《 全面推 进依 法行 政实 施纲 要》 明确规 定: 行 中 的基本 理论 问题之 一 。 而对 于这一 基本 理论 问题 , “ 然 行政法 学 政 机关违 法或者 不当行 使职权 , 当依法 承担 法律责 任 , 应 实现 权 界只有 极少 的研 究成 果, 形成鲜 明对 比的是 民法 学界关 于归责 与 力和 责任 的统一 。依法 做到执 法有 保障 、 权必 有责 、 权受监 归责原 则的研 究与争 论却一 片繁荣 , 以必须借 鉴 民法 学界关 于 有 用 所 督 、 法受追 究、 违 侵权 须赔 偿 。任 何行政 权力 都是权 力与 责任 的 民事 责任 归责原 则的研 究来 探讨行政 责 任的 归责原 则 ” 统一 , 有责任 , 力就 不可能得 到 正确运 用 。“ 没 权 责任 行政” 是现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范围表面上看要大一些,两者的救济范围本质上并无差异。

热门城市:日喀则律师沭阳律师新郑市律师无极县律师德兴市律师宜都市律师平山县律师烟台律师义马市律师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行政不作为现象逐渐增多,那么,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也要相应而出。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都是具体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行政不作为以及其救济途径的一些内容。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行政不作为是相对行政作为而言的。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却没有实际履行的行为。

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行政不作为主体必须是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

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二、行政主体必须负有法定作为义务。

它包括依职责产生的法定义务和依职权产生的法定义务。

第三、行政主体具有履行该法定义务的能力,但故意或过失不作为。

第四、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没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却没有实际履行。

表现为行政主体消极地不做出或者没有完成一定的程序行为。

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及主要救济方式▲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1、行政不作为直接侵害了行政相对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行政不作为行为的隐蔽性,“行政不作为”现象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有不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得过且过的思想混日子;有的游手好闲,不想主动开展工作;有的麻木不仁,不为服务对象着想;有的“有利则为,无利不为”等等,如此“不为”,意味着政府背离了公共权力机构的职能,这不仅直接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也影响了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秩序,造成了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2、行政不作为不利于构建责任政府。

责任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是打造责任政府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

诚然积极作为的政府未必是责任政府,但不作为的政府则肯定不是责任政府,对于构建责任政府,维护政府形象,政府不作为的防范机制的构筑是关键。

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与识别

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与识别

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与识别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法领域中经常出现的概念,简单来说,行政过失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疏漏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而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定职责履行必要的行政行为,导致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状况。

在界定和识别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是否存在行为主体、行为的性质、行为结果及其对公民权益的影响。

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与识别首先要考虑的是行为主体。

行政过失通常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错误行动或处理疏忽,而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导致的问题。

行为主体的身份与职责对于判断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性质至关重要。

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性质也是界定与识别的重要因素。

行政过失通常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管理不善或处理不当的行为,对公民权益产生了损害。

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应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行动,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性质不同导致的结果也不同,因此在界定与识别时需要明确区分。

第三,行为结果及其对公民权益的影响也是判断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重要因素。

行政过失往往会导致特定的事件或问题发生,违反了法律或规定,对公民权益造成了损害。

行政不作为则是因为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导致公民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或得到满足。

因此,在界定与识别时,需要通过评估行为结果以及对公民权益的影响来判断是否存在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

在实践中,为了准确界定和识别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法:需要对行政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了解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标准和法律依据。

只有在明确了法律规定和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定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过失或不作为。

应当充分调查研究,收集相关事实证据。

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判断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只有通过调查和研究,获取真实、客观的事实情况,才能进行准确的判定。

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会受到什么处罚?一、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会受到什么处罚?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会受到的处罚:宣布无效、撤销违法、重作行为、修正违法、履行职责;、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行政赔偿、被通报批评。

由于行政主体通常是组织,其行政行为必须通过行政人来实施。

在追究法律责任时,有必要正确划分行政主体与行政人的法律责任。

对外部来说只有行政主体才是名正言顺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因为行政人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对外进行行政活动的,行政人的职务行为应视为行政主体的行为。

作为行政人的法律责任不是不追究,而是先由行政主体对外承担,再由行政主体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法律依据是:1、《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2、《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状态。

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1、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政府成立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宪法就像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缔结的合同与协议,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民众自愿放弃和让渡部分权利是为了给予政府一定的权限以更好的保护好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更好地服务于大众。

而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对民众可期待利益、民众对政府信赖利益的伤害,是政府对民众的“宪法”上的违约。

行政不作为可以申请复议吗?

行政不作为可以申请复议吗?

行政不作为可以申请复议吗?一、行政不作为可以申请复议吗?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

二、成立条件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对方的请求为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只有在相对方请求,而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当行政相对方未请求时,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可否视为行政不作为。

从理论上说,行政主体的职责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就应严格依法履行,而不应以相对方是否申请为条件;然而在实践中,行政主体职责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对方权益的保护,存在着相对方未请求行政主体也知悉的可能,此时,相对方是否提出申请,不影响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法定义务的履行。

如当某公民遭受歹徒抢劫时被治安民警看见,此时,即使该公民未向该民警申请保护,该民警也应当履行保护职责。

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相对方不申请,行政主体不可能知悉,也就不可能履行法定职责。

此时,相对方是否申请决定了行政不作为的成立。

因此,不能在原则意义上将相对方的申请一般地作为行政不作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但也不能完全否定,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义务来源法律直接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

这种法律正面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只能来自狭义的义务性法律规范,禁止性或授权性法律规范都不能正面体现行政作为义务。

第二,法律间接体现的行政作为义务。

所有授权性法律规范均隐含相应的行政职责,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行政作为义务。

另外,行政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规范也隐含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从而包容着行政作为义务。

第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

行政法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的行政行为

⾏政法的⾏政⾏为1. ⾏为的涵义 ⾏政⾏为指⾏政主体⾏使⾏政职权对相对⼈产⽣法律效果的⾏为。

第⼀,⾏政⾏为的主⾏政⼈员 体是⾏政机关,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政机关组织体(包括⾏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政⾏为必须是⾏政主体⾏使⾏政职权的⾏为。

第三,⾏政⾏为必须是对相对⼈的权利义务产⽣法律影响的⾏为。

⽐如,有⼀些⾏政主体的⾏为,象单纯的建议、劝告等⾏政,⼀般不可能对⾏政相对⼈产⽣权利义务的影响。

2.⾏为的类型 (1) 抽象⾏政⾏为与具体⾏政⾏为。

区别可从三⽅⾯进⾏: a) 看该⾏政⾏为终结时相对⼈是否明确、固定。

b) 看适⽤效⼒是“⼀次性消费”还是反复使⽤。

c) 抽象⾏政⾏为的通常表现形式是具有普遍约束⼒的⾏政规范性⽂件。

(2) 内部⾏政⾏为与外部⾏政⾏为。

区分主要应看⾏政⾏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

如果涉及的是⾏政机关公务员特有的权利义务,该⾏为必然是内部⾏政⾏为。

反之则为外部⾏政⾏为。

(3) 作为⾏政⾏为和不作为⾏政⾏为。

(4) 单⽅⾏政⾏为和双⽅⾏政⾏为。

(5) ⾏政法律⾏为和⾏政事实⾏为。

这是借⽤民法学原理所作的区分。

⾏政法律⾏为和⾏政事实⾏为的区别建⽴在相对⼈权利义务的变化是否由⾏政主体的意思表⽰决定这⼀点上,它是⾏政活动的元形式。

3. ⾏为的构成要件和合法要件 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权利要件、法律要件、⽬的要件。

合法要件:⾏政⾏为的合法要件是指⼀个⾏政⾏为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各项条件。

它的选取应考虑要件的同层次性、涵盖性、均衡性和不重复性。

其具体要件包括:第⼀,⾏政主体及其职权合法。

第⼆,⾏政依据合法且充分。

第三,⾏为内容明确且正当。

第四,⾏政程序合法且正当。

4. ⾏为的效⼒ ⾏政⾏为的效⼒是指⾏政⾏为在法律上所发⽣的效果。

包括: (1)公定⼒。

⾏政处理的公定⼒指⾏政处理⼀经作出,除⾮有重⼤、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表⽰尊重的⼀种效⼒。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超过合理时间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在行政法中,行政不作为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因为它违背了行政机关的核心职责,不能满足公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本文将从行政不作为的定义、成因、法律后果以及解决方法等角度探讨行政不作为在行政法中的重要性。

一、行政不作为的定义行政不作为可以被理解为行政机关对他们应负有的职责存在疏漏、不履行或超过合理时间的状况。

行政不作为不仅指行政机关的故意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因疏忽、不作为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过程中最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对公众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二、行政不作为的成因行政不作为的成因多种多样,主要涉及到行政机关、法规和环境等方面的因素。

其中,行政机关在内部管理和资源配置上存在的问题是行政不作为的主要原因之一。

行政机关可能缺乏足够的人力资源、财务资源或技术支持,导致无法顺利履行职责。

此外,行政机关也可能存在工作效率低下、机构繁琐等问题,导致行政不作为的产生。

法规制度方面的问题也是行政不作为的成因之一。

行政机关可能由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或对法律程序存在误解而导致行政不作为。

此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或复杂性也可能成为行政机关不主动行动的原因。

最后,行政不作为的成因还包括环境因素,如政治压力、利益关系等。

行政机关可能由于政治压力或个人利益而选择不作为,将个人或特殊利益置于公众权益之前。

三、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行政不作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因此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方面,行政不作为可能导致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公众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行政不作为还可能导致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追究,行政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四、解决行政不作为的方法为了解决行政不作为问题,减少公民合法权益受损,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最新行政不作为处理方式及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区别

最新行政不作为处理方式及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区别

最新行政不作为处理方式及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区别法院可以从行政职员的职责以及其履行的义务两方面来认定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行政职员在入职之后,其首要任务是完成自己的任务,若是其消极怠工,由于会造成很多的主体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故此会被认定为是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法律怎么认定?(一)行政不作为主体的界定既然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表现方式,那么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然就是行政行为的主体,即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并不仅限于行政机关。

除行政机关外,有些行政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照法定授权也可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

可见,关于行政不作为的第三种表述和关于行政不作为违法的第一种表述在主体界定上就存在遗漏除行政机关外的其他行政主体的缺陷。

(二)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是违法不履行行政作为义务很多学者都将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定义为“不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上,用“不履行法定职责”来描述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是不科学、不准确、也是不周延的。

如果在界定行政不作为这一法律概念时,一定要表达类似于“法定职责”的意思,笔者认为使用“行政作为义务”为宜。

在界定行政不作为时,使用“行政作为义务”的提法之所以比“法定职责”更为准确,是因为:第一、“行政义务”之中不仅应包括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亦应包括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在内。

“行政法治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依法设定并依法行使,而行政主体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

职权与职责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二面”,都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也是其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行政职责随着行政职权而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是统一的,它们都暗含着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只是行政职权间接体现出来的,是一种转化或派生的作为义务,需要结合行政职权的具体内容才能确定。

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和特征

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和特征

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和特征行政机关不作为是指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

分为消极的不作为与积极的不作为,消极的不作为是行政机关延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积极的不作为是明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必须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准确理解和把握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是行政审判实践中正确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关键。

行政不作为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其一必须享有行政权力,其二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其三必须能够承担由于实施行政活动而产生的责任,其四行政主体必须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法的理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受委托的组织由于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活动,并且其行为后果也是由委托者承担,所以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是行政主体,但是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活动离不开其工作人员,它们之间是一种职务委托关系,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所产生的后果和责任,要由行政主体承担,所以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

2、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行政义务。

行政主体的义务既有法定义务,也有非法定义务,但无论哪种义务,由于行政主体身份的特殊性,都属于必须履行的行政义务。

从行政法权利理论视角看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完善

从行政法权利理论视角看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完善

审 查视 角单维 化 , 审 查基准 单一化 的弊 端 , 它 能回答 已经 进入 审 想 , 严重 影响 司法 权威 。 理阶 段 的行 政不作 为 的合 法性 问题 , 但无 法发挥 司法 审查 的全 部 笔者 认 为 ,传统 司法 审查 单一聚 焦 在行 政不 作为 的合 法性
功 能。 除 此之 外 , 实 践 中的行政 不作 为司 法审 查还存 在 以下几个 上 , 不 能对 行政 争议 的实质 , 尤其 是公 民的权 利诉 求给 予足 够 的
学和 政治 学著 作经 常将两 者混 同使用 , 但就 世 界范 围而 言 , 司法 方面 有积极 意义 , 但存在 理论不 统一 , 逻辑 不连 贯, 实 践多冲 突等 审查并 不等 同于违宪 审查 , 具体到 我 国而 言, “ 我 国的司 法机关不 弊端 , 如有判 决认为 作为义 务“ 应 以法律法 规和合 法为产 生 ( 即附 具备 对公权 力进 行合 宪性 审查 的基本 条件, 但 完全 具备对 公权 力 随义 务) 。 “ 广 义 说” 在扩 张 司法审 查范 围 、 加 强有效 的规 章 的明 的合 法性 进行 审查 的基本 条件 。 ” 。
无论 国家 属于 何种政 体 ,司法 审 查制 度 的表 的行 政不作 为案件 即为 司法审 查 致 。基 本 表现 为司法 权对 另一 种国 家权 力 ( 通 常 是行政 权 ) 的监 的范围 , 后 者倾 向于认 为行 政主 体只要 负有 作为 义务 , 则 该类 争
督制 约制 度 。 具体而 言 , 是指法 院通 过诉 讼程序 审 查并 纠正不 法 议 就应纳 入 司法 审查 的范围 。“ 狭义 说” 受制 于行政 法学 发展 早
行政行 为 , 以保护 公民和 组织 的合 法权益 免受 国家行政 机关侵 害 期 的行政 行 为类型 说 , 不 利于 公 民权 利 的保护 , 已逐 渐式 微 。 “ 广 并维 护其 合法权 益 的行政 行为 , 支持行 政 机关 依法行 政 。 需要注 义说 ” 认 为作为 义务 的来源 除 了法律法 规等 规范 性依据 外 , 还 可 意 的是 , 英 美法 系中 的司法 审查 以违宪 审查 为主 , 如 美 国的宪法 由行 政承诺 、 行政合 同等 契约行为 或行政 机关 的 自身行 权利保 护

食品安全中政府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及原因分析_伊海燕

食品安全中政府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及原因分析_伊海燕
在行政违法理论中没有合法的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或公务人员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却违反该规定而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这种观点认为所有的行政不作为都是非法的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本文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受委托或被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法定职责但该组织并没有履行这种职责的行为首先主体方面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的不作为根据我国行政法理论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和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担负着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等天然职责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其次客观方面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职责或约定职责行政主体没有履行这种职责的行为至于行政不作为的客观原因在所不问也许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也许是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有可能是因为比例原则的需要去保护更大的利益要求使然这种种原因不影响行政不作为的认定只要是行政主体没有最终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构成行政不作为至于原因可以在行政不作为责任的承担方面考虑减轻或免除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再次行政不作为的客观表现为行政主体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使得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例如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因为相信政府质监部门的权威检测标准而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自身的慢性中毒总之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主体客观上在食品安全上应当承担起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安全中政府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及原因分析伊海燕安徽经济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安徽合肥230059政府在食品安全中的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没有依法或依约履行自己的职责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
摘 要:政府在食品安全中的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没有依法或依约履行自己的职责,主要表现为三种 形式:拒绝履行、延迟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只要是行政不作为就构成违法,只是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可以减 轻责任。造成行政不作为的原因主要是部门利益最大化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法律责任的不严厉。

生活中的行政法问题

生活中的行政法问题

生活中的行政法问题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的法律规则,是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领域。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会遇到一些与行政法相关的问题,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生活中的行政法问题。

一、公共服务领域1. 教育问题:教育是国家的基础性事业,学校和教师应该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优质的教育资源。

但在现实中,有些学校存在招生不公、乱收费等问题,有些老师存在恶意评分、体罚学生等违规行为。

这时候,我们可以向学校投诉或者向相关部门举报,并要求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 医疗问题:医疗服务是人民群众基本需求之一,但在现实中也存在着医院乱收费、医生不负责任等问题。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向卫生监督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对医院和医生进行调查处理。

3. 交通问题:交通事故频发、交通拥堵等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

如果遇到交通违法行为,我们可以向交警部门报警或者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要求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行政执法领域1. 土地征用问题: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用是不可避免的。

但有时候,政府会以低价强制征收农民的土地,这就涉及到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问题。

如果觉得自己的土地被政府征收过低,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并要求重新评估土地价格。

2. 环境污染问题:环境污染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在我国也存在着许多环境污染事件。

如果发现企业存在环境污染行为,我们可以向环保部门举报,并要求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3. 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如果发现商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使用违禁添加剂等行为,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对商家进行调查处理。

三、行政诉讼领域1. 行政处罚问题:如果遭受了不当的行政处罚,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审查并作出合理的决定。

2. 行政不作为问题:如果遇到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拖延办事等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行政不作为初探

行政不作为初探

行政不作为初探一、行政不作为定义之名家释义关于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阐述。

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概念表述有:1.罗豪才在《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对行政不作为的定义是: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方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形式。

[1]2.武汉大学的周佐勇教授在其著作《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的区别》中,将行政不作为定义为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而在程序上消极地不为状态。

[2]3.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3]4.黄曙海在《行政诉讼法100问》中定义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上述观点,基本上都是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两者关系的角度出发来界定行政不作为的,所强调的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未依法履行其应负的法定作为义务。

在当前中国现实国情以及行政法学界的研究趋势的影响下,学者们对行政行为所作的概念的价值取向,是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的。

毋庸置疑,行政不作为首要地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犯,但另一种可能是不作为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获得不当利益而使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形。

若按上述定义理解,则只包括了行政不作为违法中的前一种情形,而忽略了后一种情形。

简而言之,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其应为之行为。

行政不作为的准确定义还要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深刻探究。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与行政不作为之辨析长期以来,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都被作为同一概念对待,但实际上两者在含义、构成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在学术探讨及诉讼实践中必须要肃清这一认识,走出概念误区,对两种行为重新进行认识的理论及实践都已经展开。

首先,从外延来看,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规定的职责,有能力履行而明示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行为;但是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在程序上即未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为。

浅论我国行政立法不作为现象及其救济模式思考

浅论我国行政立法不作为现象及其救济模式思考

概 念界 定
的 行政不 作为 的有显 著 的差别 。同 时, 该类 不 作为 在起源 、 构成 等方 面也 与具 体行 政行 为违法 有相 悖之 处 。笔者将 在 下文 以现 已出台的相 关法律 条文为 索引 , 以构 成行政立 法不 作为违 法的要
( 一) 行 政 立 法
关于行 政立 法 , 我国行 政法 学界 一直没 有达 到统 一 。 一种 是
政 法规 和规章 的活 动 。并且此 处 的制 定 包括立 、 改、 废 三方面 的 且 我 国抽象行 政行 为是 不可 诉的 。 我 国《 行政 诉讼 法》 第1 2条明
内容 。 从行政 立法 的概 念我们 不难 看 出, 行政 立法行 为和 抽象 行 确 罗列 了法 院不 受理 的诉讼 的类 型 。正 是 由于 行政 立法 作为 抽 政 行为 是有 区别 的 。
特 定 的, 且是一种 授 权性 立法 , 它 是不 能转委 托 的。另外 作 为抽 象 行政行 为 的不 可诉性 , 使 负有 法定立 法义 务的行政 主体存 在立
法不 作为 的可 能性 , 正是 这种特 殊情况 , 导致 了广大 公 民、 法 人和
( 三) 行 政立法 不作 为
综 如上 述 , 笔者 认 为该概念 的 定义如下 : 一股 意义 上行政 立
l , i J , 占轧金
◆ 政 法 论 坛
2 0 1 3・1 1 ( 下)
浅论我国行政立法不作为现象及其救济模式思考

摘 要

诉性 。 而行政 主体在 负有法 定立法 义务 的前提 下存在行 政 立法 不作
为 的可 能性 , 正是这 种 实践 中少见 但确 实存在 的特 殊情 况 , 导致 了广大公 民 、 法人 和 其他组 织的权 益 受到 了损 害或 威胁 。 本

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界定_曹福春

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界定_曹福春

收稿日期:2007-12-21作者简介:曹福春(1972—),男,吉林图们人,延边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讲师。

 2008年2月第41卷第1期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Yanbi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 F eb .2008V ol .41 No .1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界定曹福春1,刘鹤2(1.延边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吉林延吉133002;2.山东警察学院法律部,山东济南250014)[摘要]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一直以来都被作为相同的行为对待,但是两者在含义、性质、构成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只有准确界定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精确分析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外延、内涵、性质以及它们的构成,并加以区别对待,才能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界定;构成[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311(2008)01—0073—04 长期以来,许多的法学教科书及理论文章在论及行政不作为及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将两者等同。

有的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方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形式。

[1]有的学者将行政不作为界定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2]由于在理论上未能将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分开,导致在实践中普遍将两种本不相同的行政行为当做相同的行为来对待。

但是,这两种行为在性质、构成及涉及范围上都是不同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这两种行为的法律救济方式却不尽相同。

[3]鉴于此,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将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区分开来是很有必要的。

一、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界定将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区分开来,对两者的科学、准确的界定是至关重要的。

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界定

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界定

2006年第6期(总第57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eil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 sAnd La wNo .6 2006(Sum No.57)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界定康琳娜,王春艳(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摘 要]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存在的一种行政行为,广泛地存在于现实生活中,但理论研究和法律规范还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究竟什么叫行政不作为,是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尚未解决的问题。

行政不作为从主要构成要件界定,指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在程序上消极不为的行政行为,并具有消极性、违法性、程序性及隐蔽性等特征。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作为义务;违法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6-0020-04 [收稿日期]2006-09-22[基金项目]本文系黑龙江大学青年基金项目(Q W 5)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康琳娜(6),女,黑龙江哈尔滨人,讲师;王春艳(5),女,黑龙江大庆人,讲师。

究竟什么是行政不作为,即如何给行政不作为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我国行政法学界尚未解决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观点颇多,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1]。

第二种,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方式”[2]。

第三种,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而在程序上消极的不为状态”[3]35。

第四种,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对一定行政行为的抑制,即拒绝做出一定的行为”[4]。

第五种,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不做出其依法应做出的行为”[5]。

上述各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成分,但认真分析又都存在缺陷。

一、对行政不作为构成的分析笔者认为,在界定行政不作为的含义时首先应考虑到以下几个层次的问题:(一)必须认清行政不作为以负有作为义务为前提。

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是一对十分重要的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是一对十分重要的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是一对十分重要的行政行为种类,但究竟应如何识别二者之间的界限,目前我国法学界在理论上尚未予以科学的说明,实践运用中也被弄得十分混乱。

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一、作为与不作为区分的标准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是一对组合范畴,渊源于法理学对法律行为进行作为与不作为的界分,“行政”是对“作为”、“不作为”的名定。

因此,论述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的区别首先必须弄清法理学上作为与不作为区分的一般标准。

在法理学上,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是就法律行为的方式进行评价的结果。

“对行为方式作出恰当评价,须依据一定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一定法律义务,作为与不作为应按照行为人对法律义务所持的态度是积极还是消极来确定。

”〔1〕也就是说,作为与不作为,一方面应按行为人的态度或外在表现不同来区分,作为是行为人积极地有所为,“表现为作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不作为则是行为人消极地有所不为,“通常表现为不作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

〔2 〕另一方面还应从行为的实质内涵——法律义务不同来区分。

法律义务按其内容的不同,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或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义务。

积极义务是指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不作出某种行为的义务。

〔3 〕作为所针对的法律义务既可以是积极义务也可以是消极义务;而不作为则只能是就积极义务而言的。

无论作为和不作为都是首先以一种“行为”而存在的,必须具有行为性。

所谓行为:“乃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4〕它“必须包括着表现于外并对客体产生影响的动作”。

〔5〕“作为”就其本身而言既已表现为作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是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因而只要行为人“作为”,即可认定“行为”的形成或存在。

所以它无论是针对积极义务还是消极义务,本身已作为一种“行为”而存在,没有“行为存在与否”的问题,只有“行为合法与否”的性质评价问题,如果是积极义务,即有义务作而作,就是合法的;如果是消极义务,即有义务不作而作,则是不合法的。

行政法方面的作文

行政法方面的作文

行政法方面的作文行政法方面的作文篇1一.我国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缺陷(一)受案范围方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国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申请许可证或执照类,申请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申请发放抚恤类,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不作为。

总体上来说,这种关于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受案范围的局限性主要在于:(1)可诉的行政不作为仅限于侵害到行政相对人个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不作为和行政复议不作为。

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不作为诉讼的救济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无法对所有的行政不作为给予应有的补救,这不仅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更严重的是,行政不作为严重地降低了行政效能,同时影响了政府形象,是官场腐败的另一种形态。

(2)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标的仅限于人身权、财产权的侵害。

其他权益则需要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过,在一些单行行政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之中,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标的有逐渐扩大的趋势,如受教育权。

(3)行政不作为的诉讼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

起诉主体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在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内,则不能算作适格的起诉主体(被诉主体也有限制)。

不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的起诉资格做出了一些扩大,如竞争权人、相邻权人的起诉资格得到确认,但仍然否定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起诉资格。

(二)起诉期限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

”上述规定内蕴以下学理:(1)包括明确拒绝的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在内;(2)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亦当然包括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作为,不可能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情形。

略论行政不作为

略论行政不作为

略论行政不作为侯继虎(淮阴工学院,江苏淮安223003)[摘要]行政不作为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具有消极性和非强制性等特征。

行政不作为其构成要件除了必须具备行政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之外,还应当以行政主体依法履行某种特定职责为前提,主观上具有履行该义务的意志能力和客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逾期不作为。

对消极违法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对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来实现的。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行政作为;消极;法律救济[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B[收稿日期]2012-08-24[作者简介]侯继虎(1974-),江苏淮安人,淮阴工学院讲师,博士在读。

研究方向:行政与法治。

一、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关于行政不作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什么是行政不作为,在行政法学理论中仍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是否是行政行为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不作为。

如果对不作为作形式意义的理解,它是与行政行为相并列的;如果对不作为作实质意义的理解,则其是以行政行为的方式出现的。

理论探讨“不作为”主要是从实质意义出发的,而且从界定行政行为的标准:行政主体。

从行政权和行政活动以及法律意义来看,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

这是因为:从主体要素看,行政不作为的主体仍然是行政主体;从其权力性质要素看,行政不作为是怠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只是与行政作为行为相比较,其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从其法律要素看,行政不作为同样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后果,因为在法定条件下,行政不作为对相对人的权力义务发生了影响(包括合法影响和不合法影响),产生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从其意思要素来看,行政不作为仍然是具有一定决定意志的行为,同样包含或体现了行政主体一定的决定意思和决定意见,而且这也是使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相区别。

因此,可以说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行为范畴,是行政行为。

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作为一样都要受行政法规范;受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约束;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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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 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食安办(2013)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改革期间 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目前市流通环节的食品 安全监管职责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故被告已无职责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安 全进行监管,且其在接到原告钟某举报时应能够确定该案件的主管机关。《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 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本案中当被告认为原告 所举报事项不属其管辖时,应当移送至有关主管机关,故判决被告在十五个工作日 内就原告举报事项履行移送职责,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工商局不服,提出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为状态,其表现形式是恣意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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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
2013年10月16日,张风竹向河南省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 书面提出申请,请求该局依法查处其所在村的耕地被有关工程项目违法强行占用
的行为,并向该局寄送了申请书。市国土局于2013年10月17日收到申请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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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合理性原则
• 也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 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念。也包括内容合理和程 序合理两个方面,具体有以下内容: • 一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 • 二是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 • 三是行政行为必须必须考虑相关因素; • 四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正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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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制监督的种类 • 国家机关的监督; •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 人民政协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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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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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含义
行政法与行政不作为
主讲人:北京XX律师事务所 钟XX律师
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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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法
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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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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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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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律师事务所 钟XX 电话: 邮箱:zsj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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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立案、处理,也未告知张风竹,张风竹遂以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 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FILMORE MEDIA
行政不作为的危害
• 一是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二是损害了政府的威信。 • 三是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危害了国家依法管理秩序
的正常运行。
• 四是背离职权职责的统一性。
• 五是不利于执政能力的提高和政府自身建设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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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案
2006年3月3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刘伟洲路过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桥南伯 阳路农行储蓄所门前时,遭到罪犯苏福堂、吴利强、佟彬的拦路抢劫。刘伟 洲被刺伤后喊叫求救,个体司机胡某、美容中心经理梁某听到呼救后,先后 用手机于4时02分、4时13分、4时20分三次拨打“110” 电话报警,“110”值班 人员让给“120”打电话,“120”让给“110”打电话。梁某于4时24分20秒(时 长79秒)再次给“110”打电话报警后,“110”值班接警人员于6时23分35秒电 话指令桥南派出所出警。此时被害人刘伟洲因失血过多已经死亡。经法医鉴 定:被害人刘伟洲系被他人持锐器刺破股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天水市 麦积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3日作出(2007)麦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 定麦积分局“110”值班民警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高某上诉后, 二审维持原判。
合法原则
合理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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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合法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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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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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行政法
• 行政法是我国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 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行政: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基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的 事物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 • 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物的组织和管理,正 如马克思所说,行政是一种国家的组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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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概念: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
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行政关系。包括:
一是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二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
三是行政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四是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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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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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类型
• 1、申请的行政不作为 • 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合法申请,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为状态,其表现形 式是不予回应或拒绝。 • 2、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 • 当某种法定的事实发生时,行政人员负有具体的作为义务,行政主体及其 工作人员应依职权主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义务,但是却未履行的消极
• 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负有某种作
为的法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 定职责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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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界定
• 首先,行政不作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 • 其次,从法律拟制的前提看,行政不作为必须以存在“作
为义务”为前提。
• 第三,从不作为的状态看,必须是不作为主体能够履行而 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 • 第四,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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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序正当原则
•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或执法时,应当遵循正当的 程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申诉权、参与权、监 督权等合法权益。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子原则: • 一是行政公开原则 • 二是公众参与原则 • 三是回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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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经行政机关授权的其他组织, 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活动。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生效: 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 行政执法的内容合法 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 行政执法的形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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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不作为的治理
目前我国对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展开了有效的治理 • 一是深入开展行政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 • 二是全面建立行政投诉中心
• 三是完善行政问责机制
• 四是健全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 • 五是将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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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钟某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 • 2013年12月27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接到钟某 的申诉(举报)信,称其在家乐福购买的“北大荒富硒米”不符合《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产 品,要求工商局责令家乐福退还其货款并进行赔偿,依法作出行政处 罚。同年12月30日,工商局作出《答复》,称依据该局调查,钟华反 映的食品安全问题目前不属于其职能范围。钟华于2014年1月8日向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该机关于同年4月2日作出复议决定书 ,维持《答复》。钟华不服,以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 认工商局处理举报案件程序违法并责令其履行移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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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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