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时学分管理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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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时学分管理实施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员工培训的学时学分管理内容和要求,以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为宗旨,引导员工将培训成效与岗位成才有机结合,学习和工作相互促进,形成自觉学习、岗位奉献和继续教育的良性循环,为打造学习型企业,推进“队伍建设上水平”提供培训资源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普陀分局(有限公司)员工的学时学分管理。

2 管理职责

2.1 人力资源部

是普陀分局(有限公司)学时学分制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a)组织对学时学分制管理工作的整体策划、业务指导、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

b)负责制定学时学分管理规定,落实学时学分制管理要求;

c)负责员工学时学分信息的日常维护,以及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和分析;

d)负责员工学分的审批和使用。

2.2 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实施分层管理、分级负责,具体负责:

a)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学时学分制的日常管理;

b)负责本部门员工学时学分信息的日常维护,以及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分析、

汇总及员工学分使用的申报;

c)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开展学时学分制管理工作。

3 学时与学时管理

3.1学时

是指员工参加学习、培训或参加与培训有关活动的时间,学时一般以课时为计量单位,一课时为45分钟。

3.2 计算学时的项目包括

3.2.1 参加国家、行业、地方及单位举办的与员工工作岗位相关的培训、研修活动,课时数由各部门负责核定按3.1执行。

3.2.2 参加学术会议:

a) 参加省(市)或行业及以上举办的学术会议的正式代表,可核定6课时;在会

议上发表论文者,另加5个课时。

b) 参加市局、集团公司级学术会议的正式代表,可核定5个课时;在会议上发表

论文者,另加3个课时。

3.2.3 课题研究与项目(含QC小组活动)开发:

a)(市)或行业及以上课题(项目)组成员,组长、副组长在项目完成当年核定

60课时,其他成员各30课时;

b)市局、集团公司级课题(项目)组成员,组长、副组长在项目完成当年核定40

课时,其他成员各20课时;

c)普陀分局(有限公司)级课题(项目)组成员,组长、副组长在项目完成当年核

定30课时,其他成员各15课时。

3.2.4 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

a) 在国家级刊物发表,每千字为5课时;

b) 在(市)或行业级刊物发表,每千字为3课时。

3.2.5 通过考试取得与岗位相关的各类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一次性核定16课时。

3.2.6 参加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教育者,在规定学制的在读期间,每学期核定20课时。

3.3 除参加国家、行业、地方及单位举办的与员工工作岗位相关的培训、研修活动外其他学时项目,根据获取途径和有关要求,由员工如实填写《员工学时学分信息申报表》,(见附表A),并且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申报表》经所在部门审核汇总后,与相关资料复印件统一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对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按照标准核实学时并维护。每年1月底前人力资源部对上一年度员工的学时情况进行统计,达到学时要求的,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将员工的基本学时折算成学分存入。

3.4 根据集团公司对培训工作的要求,结合普陀分局(有限公司)实际情况,为合理配置和使用培训资源,加强领导干部、高技术、高技能和关键岗位员工的培训力度,全面、持续推进员工培训工作,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确定员工每年的基本学时为:

3.4.1领导班子每年基本学时不少于32课时;中层干部每年基本学时不少于24课时。

3.4.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人员每年基本学时不少于72课时;具有技师及以上(指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员每年的基本学时不少于48课时;教育培训专职人员每年的基本学时不少于80课时;列入集团师资库的兼职教师每年参加业务培训和专业实践的基本学时不少于56课时。

3.4.3其他员工每年的基本学时不少于16课时。

3.5 根据以上学时规定,员工同时符合多个学时要求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员工因岗位等变动引起学时要求变化的,从发生变动的第二年起执行新的学时要求。

3.6 员工完成学时的情况和培训结果将计入员工培训档案,作为激活使用个人累积学分的依据。

3.7学时学分规定范围

3.7.1分局(有限公司)级组织培训。

3.7.2市局、集团公司级组织培训。

3.7.3外部专业条线组织培训。

4 学分与学分管理

4.1 学分

学分是衡量员工为满足规定的培训要求或促进自身素质提升而确立的计量单位。学分分为基础学分和奖励学分。达到本岗位学时要求的获3分基本学分;针对中层以下员工另设奖励学分,最高5分。实行自然年度结算、累积使用的方式。

4.2 员工在一年内参加单位安排或认可的各项培训,修满规定的学时,可获得基础学分3分,未修满的不得分。员工在完成个人年度基本学时后,方可激活使用本年度累积的学分4.3 为鼓励一般员工学习实践活动,特设立奖励学分机制。

4.3.1奖励学分的范围

普陀分局(有限公司)中层干部以下在岗职工。

4.3.2奖励学分的获取途径及标准

4.3.2.1员工技术成果或论文获奖:国家级评比获奖,最高奖励学分10分(其中一等奖10分、二等奖7分、三等奖及以下5分);行业或省(市)级评比获奖,最高奖励学分8分(其中一等奖8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及以下3分);集团公司或地市级评比获奖,最高奖励学分5分(其中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及以下1分)。上述同一个项目分别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以最高级别的奖励学分为准。

4.3.2.2员工获得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荣誉称号,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学分,学分奖励标准如按4.3.2.1执行。一年内员工在同类职业(工种)中,获得不同级别的竞赛荣誉称号,以最高级别的奖励学分为准。

4.3.2.3员工在完成基本学分后,通过自学且符合3.2.5;3.2.6要求,追加奖励学分2分。

4.3.3奖励学分的结算和使用

4.3.3.1员工当年奖励学分超过5分的部分不予累计结算。

4.3.3.2员工未取得3分的基础学分时,当年的奖励学分按50%计入个人学分账户,在下一年度获得基础学分后方可激活使用。

4.4 员工学分信息实行电子化管理,可通过公司系统查询员工学时学分累积、使用等信息。

4.5 符合奖励学分范围的员工获取学分,应根据获取途径和有关要求由本人如实填写《员工学时学分信息申报表》(见附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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