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时学分管理实施规定
学分制实施细则(5篇)
学分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课为机制,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以取得一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人才培养规格多样化和个性化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为深化我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发挥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____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学习年限第三条我校本科专业的学制,除建筑学专业为五年外,其余均为四年。
根据学生学习能力,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
四年制本科在校学习年限为____年,五年制本科在校学习年限为____年。
第四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毕业要求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对符合《____学位条例》和《____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患病、出国、创业等原因可申请休学____年,休学期限以学年为单位计算,学生最多可申请休学____次,累计时间最多____年。
学生休学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字确认,学院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章课程、学分与成绩考核第六条人才培养计划内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对各类课程和实践环节均有最低学分要求规定。
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包括____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
选修课指为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知识面以及提高学生文化素质的课程。
分为限制性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两种。
限选课指与专业密切相关的知识、技能以及提高学生文化素质的课程;任选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特长、兴趣、爱好、学习能力以及就业方向选修的课程。
第八条学分计算学分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个性化和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XX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在我校修读的专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修业年限第五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本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个别专业为5年),专升本或贯通培养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4年,专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学生(不含专升本、3+2贯通培养)可在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
第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对因创业或者身体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学校允许其休学。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七条围绕创新创业及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构建由“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创业实践”构成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第八条必修课逐步达到每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数量充足,满足学生自由选择修读。
第九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原则上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一)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二)公共体育课:每32学时计1学分;(三)实验(实训)课:每32学时计1学分;(四)实践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五)创新创业学分:鼓励学生利用第二课堂开展创新研究活动、参与教师课题、自主进行科技发明等;鼓励学生参加科技竞赛、学科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训练、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大学文件山大教字〔2014〕15号关于印发《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2014年4月3日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不含因病休学时间)。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六年制、七年制、八年制专业的本科教学阶段适用于本规定。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学时与学分。
课堂教学每16学时计1学分,实验教学每32学时计1学分;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由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整体安排确定。
学生必须完成选课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七条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学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学分认定。
转专业、转学前所修课程和学分,由学生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申请,由本科生院认定。
校际交流的学分认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创新奖励学分。
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创新基金项目、各类学科竞赛等所获得的创新奖励学分,由学生申请经学院报本科生院认定,可以冲抵部分专业实践教学课程学分,但最多不超过3个学分。
河西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河西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的管理。
三、为适应不同层次学生的需求,我校实行弹性学制。
第二章目的实施学分制的目的:一、提高学生素质并满足不同层次学生学习知识的要求。
二、引导学生自我设计和选择成才方向,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三、调动学生学与教师教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充分利用我校的各类教学资源,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章学制与学期一、学制: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实行3-6年的弹性学制。
学生取得学籍后,在3--6年学习年限内修业,可提前至3年毕业,也可延长至6年毕业,累计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年。
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年。
二、每学年为两个学期,共40周,其中教学时间36周(每学期18周),考试时间4周(每学期2周),并在适当时间安排入学教育、军事训练、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章课程设置与学分一、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我校各专业的课程结构设置分为三个平台:校级平台课程、系级平台课程和专业平台课程。
二、学分制是一种教学管理制度,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多少的单位,以成绩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优劣的指标,以取得必要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
各专业学生毕业时应达到的最低总学分为160-170学分(具体学分要求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三、各类课程学分分配的原则要求如下:(一)校级平台课程校级平台课程是大学生知识结构和能力素质培养中的基础部分,它包括:1、思想理论课程模块:必修16学分,其中课堂教学14学分,“形势与政策”2学分。
2、体育健康教育课程模块:必修6学分,并完成大学生体能测试。
3、计算机基础课程模块:文史类4.5学分,理工类6学分。
4、大学外语课程模块:必修12学分。
学分制管理规定
学分制管理规定为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发挥教和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级实用型和复合型人才,我院实行学分制管理。
根据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课程与学分第一条高职教育专业课程体系包括理论教学和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技能与实践教学占总学时的50‰S右,理论课教学学时约占50%左右。
第二条我院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指为学生扩大选择专业方向,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在本系或全院范围内选择修读的课程。
包括:1 .专业限选课2 .专业任选课3 .公共选修课第三条我院各专业教学设计三年制总学分为130分左右(以各专业教学设计为准)、二年制总学分为80分左右(以各专业教学设计为准必修课占总学分数的比例将随着学分制的完善逐步降低。
当前三年制计划占75册选修课占总学分的比例将随着学分制的完善而逐步增加,目前计划占25%,其中任选课学分不低于5%,即6.5学分;二年制必修课计划占85%,选修课计划占15‰)第四条学分规定。
(一)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教学设计中安排的学时数和学分数为主要依据,教学设计规定的学时数可包括课内学时与课外学时。
学分以学期(每学期以18周计)为计算单位。
1 .一般理论课每18学时计算1学分,相对独立的实践课20学时折算1学分,整周实践课每周折算1O学分。
折算学分时,保留小数后1位数(第2位数4舍5入)。
2 .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一般一个学期1学分,三年制为2学分,二年制为1.5学分;3 .军训为公共必修课,一般在新生开学时进行,计1学分;4 .就业指导课为公共必修课,三年制、二年制均为32学时,1.5学分;5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为公共必修课,按中宣部、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6 .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按教学设计规定的周数计算,每周计算1学分;7 .校际之间同一层次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经学院批准,可以承认其学分。
培训学时学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培训学时学分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及各类培训学员。
第三条培训学时学分管理制度以服务教学、促进个人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宗旨。
第二章学时学分定义第四条学时:指参加培训活动所耗费的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
第五条学分:指培训活动完成情况、培训效果及个人能力提升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以学分计。
第三章学时学分管理第六条学时学分分为必修学时学分和选修学时学分。
第七条必修学时学分是指学校规定的必须完成的学时学分,包括专业培训、岗位培训、通识教育等。
第八条选修学时学分是指学员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规定范围内自由选择的学时学分。
第九条学时学分计算方法:(一)学时计算:培训活动开始至结束的实际用时。
(二)学分计算:根据培训活动的内容、形式、效果等综合评定,由培训组织者给出学分。
第十条学时学分登记:(一)学员参加培训活动后,由培训组织者负责登记学时学分。
(二)学时学分登记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学时学分审核:(一)学员完成学时学分后,由培训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二)审核内容包括学时学分登记的准确性、培训活动的合规性等。
第四章学时学分应用第十二条学时学分可作为学员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学时学分达到规定要求,学员可申请相应证书或证明。
第十四条学时学分未达到规定要求,学员应参加补训,补训学时学分达到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关活动。
第五章学时学分管理制度监督第十五条建立学时学分管理制度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对违反学时学分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学时学分等处理。
第十七条对学时学分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学校培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培训学时学分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学员个人发展,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提供有力保障。
黄山市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
黄山市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时学分是为考核干部参加各级各类教育培训学习时间和学习效果设立的计算单位。
学时学分可以相互折合计算。
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折合528学时)。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折合96学时)。
干部在职自学、自主选学规定内容,经考试考核合格,年度达到100学分的,视为完成培训任务。
第三条学时学分制考核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四条下列教育培训可以登记学时:1、参加区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各类脱产培训;2、参加理论中心组和单位集中学习;3、参加黄山干部教育在线学习城学习。
第五条下列教育培训可以登记学分:1、参加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和其他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2、参加宣传部门组织的干部理论知识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的;3、参加纪检部门组织的党风廉政知识考试,成绩合格的;4、参加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其他知识考试,成绩合格的;5、参加各类学历学位教育,考试合格的;6、参加黄山干部在线学习城学习,考试合格的;7、选派到基层或发达地区挂职锻炼,考核合格的;8、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调研、理论文章,或者调研文章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受到市、县(区)班子领导主要负责人批示的;9、年度学习笔记达到2万字以上的;10、参加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各类专家、专题讲座。
第六条学时学分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和登记。
市直机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的计算和登记工作。
各区县委组织部、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政治处负责本地区干部学时学分的计算和登记工作。
福建江夏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doc
福建江夏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二十一世纪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贯彻因材施教原则,促进学生素质的提高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度、弹性修业年限制度、修读课程和选课制度、重修制度为核心的学分管理制度。
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修业年限与学期安排第三条普通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普通高职学制一般为三年,弹性修业年限最长不超过所学专业规定学制加两年。
除应征入伍学生享受特殊政策外,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延长修业年限等均计入弹性修业年限内。
第四条每学年一般分为两个学期。
第一学期军训及入学教育2周,课程理论学习与实践活动14周,考核2周;最后一学期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12周,论文(设计)修改与答辩2周,其余学期课程理论学习与实践活动18周,考核2周。
第三章课程分类与学分要求第五条课程分类。
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或者教学计划(以下统称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含理论及实践全部环节,下同)按学习要求可分为必修课、选修课。
必修课为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公共课、学科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方向课程(综合技能训练课程)。
选修课为教学计划中规定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通常包括专业选修课程、专业方向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程。
学生必须修读全部必修课,并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结合个人兴趣和基础,自主选修一定数量的选修课。
第六条学分计算。
学分是客观反映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与修读课程的授课时数对应。
学分以0.5学分为最小单位,根据“三进二退,七下八上”的原则计算。
理论课每周授课1学时,以16-18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及实训课每周授课2学时,以32-36学时计1学分;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每周5天,每天6学时,以30学时计1学分。
第七条学分要求。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获得的必修学分、选修学分应分别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数以及总学分数的要求。
高中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个性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二)坚持以全面发展为目标,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三)坚持以课程为载体,优化课程设置,提高课程质量;(四)坚持以评价为导向,完善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章课程设置与管理第四条普通高中课程分为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活动课程。
第五条必修课程: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体育、艺术、信息技术等。
第六条选修课程:根据学生的兴趣、特长和未来发展需要,开设一定数量的选修课程,供学生自主选择。
第七条活动课程: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为目标,开展各类课外活动。
第八条学校应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校课程实施方案。
第九条学校应加强对课程的管理,确保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学分制管理第十条高中学分制以学分为单位,衡量学生的学习成果。
第十一条学分设置:根据课程学时和课程性质,确定每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学生修满规定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三条学生修读课程,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学生修读课程,应遵守学校纪律,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学生修读课程,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课程组合。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课程成绩、学分、奖惩情况等。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入学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第十九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
第五章评价与激励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全面评价学生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发展。
学校学分制度管理规定
学校学分制度管理规定一、学分制度的背景学分制度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的教育管理制度,通过对学生学习过程和成果的测评,对学生取得的学习成绩进行量化和认定。
学分制度在教育界得到广泛应用,旨在提高学业管理的科学性和建立有效的学习评价体系。
二、学分的定义与分类学分是对学生学习成果的量化体现,其计算基本依据为学时和学习成果。
学时是指学习活动所投入的时间,学习成果则是指学生在课程学习、实践活动和科研实践中所取得的能力和知识。
根据学分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可以将学分分为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
三、学分管理的目标学分管理的目标是为了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提高学习效果,培养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通过学分管理,学校可以实现对学生学业进展和学习成果的全面监控,帮助学生更好地规划学习路径和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四、学分的取得与认定学分的取得主要通过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和达到学习要求而获得。
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作业完成情况、实验实习、科研项目等都将被纳入学分认定的范畴。
学校可以通过评估、测试、考试等方式对学生成绩进行确认,并根据学分的积累情况,评定学生的学业水平。
五、学分的转移和转换学分的转移和转换是指学生在不同学校或院校之间的学分转换和学习成果的认定。
学分的转移和转换要求学生提供相关的学习材料和证明,并经过学校的审核和认可。
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业进展和学习成果,决定是否予以转移和转换。
六、学分的补习与重修学分的补习与重修是指学生在某门课程成绩未达到学分要求或学习成果不够满意时的补救措施。
学生可以选择参加补习课程或重修该课程,以提高学分取得和提升学习成果。
学校在补习和重修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七、学分的累积与绩点计算学分的累积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获得的学分即时结算和积累。
学校可以设定学分的累积要求和标准,要求学生在特定时间内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
绩点计算是将学分转化为相应的绩点后进行计算,绩点是学生学分取得和成绩的综合评价指标。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ll号)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数。
第二条学分(学时)规定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不得少于25学分(120学时),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15—60学时),∏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90—120学时)。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60-120学时),其中村卫生室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获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30-60学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的学分(学时),本专业学分(学时)数占60%,相关专业学分(学时)数占40%。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30—60学时)。
二、三级医院、省级防保机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7学分(21—42学时);市(州、地)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6学分(18—36学时);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15—30学时)。
民营医院参照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执行。
三、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厅直属单位、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30学时)。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的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学分实施细则
学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分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分管理,确保学分的准确计算和有效实施而制定的一套规定。
本细则适合于所有学分制度下的教育机构,旨在提高学分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学分计算规则1. 学分计算的基本单位为学时,一学时等于一周的课时数。
2. 课程学分的计算按照教学周数和课程难度进行评估,难度越高的课程,所对应的学分越多。
3. 实践类课程的学分计算需考虑实践时间和实践成果的质量,实践时间越长、成果质量越高的课程,所对应的学分越多。
三、学分分类与要求1. 必修学分:指学生在学业过程中必须完成的课程,包括专业核心课程和通识教育课程。
必修学分的完成是学生毕业的基本要求。
- 专业核心课程必修学分要求:根据不同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确定相应的学分要求。
- 通识教育课程必修学分要求:学生需修读一定数量的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艺术类课程,以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
2. 选修学分:指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兴趣和发展需要选择修读的课程,选修学分的完成可以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 选修学分要求:学生需在规定的学年内修读一定数量的选修课程,以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素质。
四、学分认定与转换1. 学分认定:学分认定是指教育机构对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进行确认和记录。
学生需按照教学计划要求修读课程,并通过相应的考核方可获得学分。
2. 学分转换:学分转换是指将学生在其他教育机构所获得的学分转换为本教育机构的学分。
学生需提供相关的成绩单和课程介绍,由教育机构进行评估并确定转换的学分。
五、学分管理与监督1. 学分管理机构:教育机构应设立学分管理机构,负责学分的统计、认定和转换工作。
学分管理机构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确保学分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 学分监督机构:教育机构应设立学分监督机构,负责对学分的管理和实施进行监督。
学分监督机构应定期进行学分审核和抽查,确保学分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六、学分实施细则的修订与调整学分实施细则的修订与调整应根据教育机构的发展和学生的需求进行,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示。
学时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学时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集团公司学时学分制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学时学分制管理,发挥培训对员工能力提升的带动作用,根据集团公司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要求,结合分局(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学时学分制的指导思想是以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为宗旨,引导员工将培训成效与岗位成才有机结合,学习和工作相互促进,形成主动学习、学以致用和自我提升的良性循环,为打造学习型企业,推进“队伍建设上水平”提供培训资源保证。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人力资源部是分局(公司)学时学分制管理的主管部门,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实施分层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管理职责:(一)组织对学时学分制管理工作的整体策划、业务指导、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二)负责制定学时学分制实施细则,落实学时学分制管理要求;(三)负责分局(公司)员工学时学分信息的日常维护,以及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和分析;(四)负责分局(公司)员工学分的审批和使用。
第五条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一)负责本部门学时学分制的日常管理;(二)负责本部门员工学分使用的申报;(三)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开展学时学分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时与学时管理第六条学时是指员工参加学习、培训或参加与培训有关活动的时间,学时一般以课时为计量单位,1课时为45分钟。
第七条计算学时的项目包括:(一)参加国家、行业、地方及单位举办的与员工工作岗位相关的培训、研修活动,课时数由各部门负责核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
(二)参加学术会议参加省(市)或行业及以上举办的学术会议的正式代表,可核定6课时;在会议上发表论文者,另加5个课时。
参加市局、集团公司级学术会议的正式代表,可核定5个课时;在会议上发表论文者,另加3个课时。
参加区级学术会议的正式代表,可核定3个课时;在会议上发表论文者,另加1个课时。
(三)课题研究与项目(含QC小组活动)开发省(市)或行业及以上课题(项目)组成员,组长、副组长在项目完成当年核定60课时,其他成员各30课时;市局、集团公司级课题(项目)组成员,组长、副组长在项目完成当年核定40课时,其他成员各20课时;区、分局(公司)级课题(项目)组成员,组长、副组长在项目完成当年核定30课时,其他成员各15课时。
理工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理工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本科教学管理水平,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教师教学创造性,根据《XX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XX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
第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普通本科专业为8年,专科起点本科专业为6年。
第二章学分第四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
各类课程学分计算标准如下:1.理论课程:16学时计1学分。
2.体育课:36学时计1学分。
3.独立开设的实验课:32学时计1学分。
4.集中安排的军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原则上一周计1学分。
第五条学分的确定,取小数点后1位数。
第六条四年制普通本科专业毕业总学分一般不低于160学分,不超过180学分。
专科起点本科毕业总学分一般不低于80学分,不超过90学分。
第三章学分修读第七条学生应修读并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
第八条学生可按专业培养方案的教学计划表安排学分修读时间。
第九条辅修专业学分修读要求,由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第十条转专业学生的学分修读要求,由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以下课程的,经本人申请并由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听:(一)与必修课程修读时间冲突的重新学习课程;(二)经批准的缓考课程;(三)经学校遴选程序派出的国(境)外交流学生的必修课程。
申请免听者应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与绩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学习,不得再次申请免听该门课程。
第十二条学生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免修相应学分:(一)在校期间因病不能修读体育和军训、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等实践性课程的,经本人申请并由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相应学分,免修学分须以其他学分替代,以保证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毕业总学分。
(二)参加XX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或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相应语种的计算机课程。
学分管理制度管理总则
学分管理制度管理总则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我校学分管理制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门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校各类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及继续教育的学分管理。
第三条学分定义学分是指学生取得学业成绩的一种计量单位,是对学生在学习、实践、体验和研究环节所取得的成果的一种确认和量化。
第四条学分计算学分计算以学时为基本单位,学生在完成对应学习任务并通过相应考核后,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条学分的构成学分主要包括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两大类。
必修学分是指学生须完成并获得学分的一定课程或者教学环节;选修学分是指学生有选择权的学分,学生可根据个人兴趣和学业发展方向进行选课。
第六条学分的获取学生可通过课程学习、实习、实践、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等方式获取学分。
在学期末,学生需参加相应考核,通过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七条学科课程学分要求学生需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和学位要求完成相应的学分要求。
研究生需根据学位要求完成学分要求。
第八条学生学分管理学生可通过学籍管理系统查看自己的学分情况,学生需定期进行学分审核,确保自己的学分情况符合要求。
第九条学分转换学生在校期间可通过相关规定的学分转换方式,将其他院校、项目或者商定的学分引入我校学籍。
第十条学分记录与办理学生学分情况将会记录在学籍册和学籍电子档案中,学生须通过学院教务处进行学分办理。
第十一条学分绩效奖学金学校将设立学分绩效奖学金,对在学分获取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学分管理监督学分管理将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相关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学分管理违规处罚对于学生在学分取得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奖代补等违规行为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学分管理制度的变更和解释本学分管理制度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并在必要时进行适当的变更。
第十五条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任何质疑,可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
学分制实施细则
学分制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单位来评价学生学业成绩、学习进度和学习负担的教育管理制度。
学分制实施细则是指明学分制具体实施过程中的规定和要求的文件,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管理者都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下面将详细介绍学分制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学分获取规定:1.1 学分获取方式:学生可以通过课程学习、实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式获取学分。
1.2 学分计算方法:学分的计算一般以学时为单位,根据不同学科的难易程度和学分要求进行权重分配。
1.3 学分获取标准:学生需达到一定的学习成绩和学习要求才能获取相应的学分,如及格线、出勤率等。
二、学分使用规定:2.1 学分累积和转移:学生所获取的学分可以累积并在不同学期、不同学年之间转移,方便学生进行学业规划和灵活学习。
2.2 学分认定和确认:学校需要对学生所获取的学分进行认定和确认,确保学生的学习成果得到有效记录和体现。
2.3 学分使用限制:学生在使用学分时需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设置和学业要求进行选择和使用,不能随意挥霍学分。
三、学分管理规定:3.1 学分管理机构:学校需要设立专门的学分管理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学分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3.2 学分管理流程:学分的获取、使用和管理需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确保学分制的公平和透明。
3.3 学分管理责任:学校管理者、教师和学生都有学分管理的责任和义务,需共同维护学分制度的正常运行。
四、学分评价规定:4.1 学分评价标准:学校需要制定明确的学分评价标准,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习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4.2 学分评价方式:学分的评价方式可以包括考试、论文、实验报告、作业等多种形式,以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全面性。
4.3 学分评价结果:学生所获取的学分评价结果将直接影响其学业成绩和学位授予,对学生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学分制度调整规定:5.1 学分制度变更:学校需要根据教育教学改革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对学分制度进行调整和改进。
5.2 学分制度公告:学校需要及时向师生公布学分制度的调整内容和原因,确保师生对学分制度的了解和接受。
2024年学分制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学分制实施细则一、绪论学分制是以学分为核心,以学分为单位度量和积累学习成果的教育制度。
学分制旨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效果,适应现代化人才培养的需求。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推动高等教育改革,特制定本细则,规范学分制的实施。
二、学分计划1. 学分计划是指学生在一个学年内需要完成的学习任务和学习成果。
学分计划应明确规定学分总数、各学科、课程类别、选修课程、实践环节等要求。
2. 学分计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学科要求、学生个体差异和学习能力,确保学生具备相应的学科素养和实践能力。
3. 学分计划的设计应科学合理,合理安排各类课程和实践环节的学分比例,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创新精神。
三、学分获取与认定1. 学分的获取应以学生实际完成的学习任务为基础,学生需通过考试、作业、报告、实验、实习等形式去完成。
2. 学分的认定管理员工需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评价标准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
3. 学生在完成一门课程的学习任务后,根据教学大纲和评价标准,学分管理员工对其学习成绩进行评定,学生达到及格标准即可获得相应学分。
4. 学生也可以通过课外学术活动、志愿服务、科研实践等方式获取学分,需经过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和评价。
四、学分转换与转移1. 学分转换是指将某门课程的学分在不同学校或教育机构之间互相转移的过程。
学分转换应遵循相应的政策和程序,确保学分的科学合理转移。
2. 学生在不同学校之间转学时,可以申请将已获取的学分转移。
原学校应提供相关成绩和学分认定材料,并按照要求出具学生的学分证明。
3. 学生转学时,目标学校应核实申请学生已获取学分的真实性,并按照转学协议或协商确定的规定接纳学分。
4. 学分转移应注重课程内容的对接,确保学生转学后可以顺利进行学习,避免重复学习和浪费学时。
五、学分积累与累积1. 学分积累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取得的各门课程的学分逐步积聚的过程,学分积累是学生学业发展的基础。
中学学生学分管理规定
齐市民族中学学生学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学科课程标准和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管理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为了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保证学分认定的科学性、实效性和严肃性,促进学生主动、健康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分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齐齐哈尔市民族中学在籍全日制学生.第三条学分管理的主旨是通过学分描述学生的课程修习情况.学分管理是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习量的—种模式,它按照培养目标要求,规定各门课程的学分分值,学生以取得规定的最低限度以上的总学分方可毕业.第四条学分由学校认定,校长是第—责任人.第二章学分认定的基本内容第一节学习模块学分的认定第五条学习课时认定.学校按照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规定的课时开设课程.学生修习时间应至少达到课程标准要求修习学时的.学生修习学时由任课教师登记.第六条修习过程认定.包括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态度,参与教学活动情况,平时随机测验,完成作业及各项学习任务情况,从事与学习内容相关的实验和实践活动等.由任课教师评价确定学生是否合格.第七条模块考试成绩认定.模块学习结束后,由学校根据课程标准统一组织命题和进行终结测试.测试除书面笔试外.可根据学科的特点举行必要的非书面测试.如英语的听力、口语表达,自然学科的实验操作.体育、艺术学科的表演等.终结测试按80%计入模块学习总分.模块考试成绩达到卷60分以上包括60分为合格.第八条以上三方面均为合格,才能给予相应模块学分. 见附表一第二节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第九条研究性学习学分认定研究性学习以课题形式认定.由指导老师评价,学生自评、互评等形式综合评定,由学校学分管理中心最终认定,重点从三个层面认定:第—层面.开题阶段评价.学生学习课题组提供:开题报告和学习方案.第二层面,学习过程评价.学习课题组及学生本人提供:每次课题研究学习活动记录,课题研究中所收集的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理过的资料,参考文献.第三层面,结题阶段.学习课题组和学生本人提供:具体反映本人参与研究学习的感受、体会小结,课题研究学习成果论文、研究报告、解决问题的方案,活动设计、实验设计等.评价的参考表格见附表二.第十条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的学分认定一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的评价由教育处组织评定.学生在三年内应参加不少于10个工作日内的社区服务,共获得2个学分.参加的社区服务少于10个工作日.不给学分.学生完成社区服务的必须向学校提供相关的经服务单位认可的社区服务材料,得以评定学分.二每位学生每年必须参加1周的社会实践活动.校外实践活动占4个学分,校内实践活动包括军训占2个学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必须向学校提供经社会有关部门认可的社会实践活动材料和自己参与社会实践的记录和体会材料,得以评定学分.评价参考表格见附表三.第三章学分与毕业资格第十一条学生毕业的学分要求.在高中三年内至少获得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不低于116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活动6学分;选修I不低于22学分,选修II不低于6学分.第四章学分认定方法与管理第十二条设立以校长、教学副校长、教务处主任,教育处主任和教研组长为主体的学校学分管理中心,下设以学年主任、教师代表为主体的学分认定小组,负责学生的学分认定工作.第十三条学分认定:工作必须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学校要为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建立诚信档案.在学分认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暂停或终止其学分认定资格.第十四条学生按规定完成模块学习并经考试、考核后,科任老师根据学生的学习课时、学习过程评价、模块考试成绩,如实填好附表一,送交学分认定小组初评:研究性学习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提供材料按附表二初评;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由教育处组织班主任和有关教师根据学生活动材料按附表三初评.所有初评结束后.送交学校学分管理中心终评确认.第十五条公告与复议.经学校学分管理中心复审确定学分后,向学生公告.学生对学分的认定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15内向学校学分管理中心提出复议申请.学校学分管理中心会根据学生的复议申请,15日内召集学分管理中心全体成员、学分认定小组成员、相关老师联席会议,公开复议,做出书面决议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第十六条学生因修习时间不足不能获得学分的,可在补足修习时间后认定.第十七条补考及补考成绩记载学生因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一次补考.补考可安排在新学期开始一周后进行.补考通过后,模块考试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并注“补考”字样.第十八条重修及重修成绩记载一学生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或放弃必修课程不得放弃.重修要在接到.不认定学分的通知后一年之内完成,重修所用时间不得与先前修习所用时间累加.重修的考核成绩均注“重修”字样.同科课程模块重修不得超过两次.二任意选修课及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不组织补考,任意选修课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实践课程必须重修取得成绩.三重修的课程必须办理重修手续、交纳重修费并不得申请免考勤免听.第十九条缺考、违纪、作弊成绩记载学生无故缺考及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均记为0分;严重考试作弊的学生,取消期末所有课程的考校考试资格.第二十条免考勤免听一学校不奖励学生学分.因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竞赛,活动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有关部门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其活动期间免考勤,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二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且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省级竞赛一等奖以上,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其相应学科的必修课程可以免听部分或全部学时,但不可免考.第二十一条下列课程不准免考勤.一政治课:二体育课;三实验、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第二十二条提前修读.对学习优秀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第二十三条由于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间断的,对已取得学分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或使用:对未取得学分的,由学校学分管理中心根据情况确定重修或补修.第二十四条从外校转入的学生,必须提供已读学校的学分认定材料,由本校学分管理中心研究确认.第二十五条学生学分材料归档.经学校学分管理中心确定学分后的材料全部交送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学分确认材料再填好附表四、附表五、属学生个人的材料,放入个人学习档案存放,属班级材料的放入班级学业档案存放.所有档案材料随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学分管理中心负责解释.2008年9月。
学时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时学分制管理办法篇一: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学分制是以学分计算学生学习,并作为衡量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的一种较为灵活地教学管理制度。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和教学管理体制创新,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2020年)》,学院决定在20xx级三年制专科生中试行以弹性学制和导师指导下的学生选课制为基本特征的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
为确保学分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xx]1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xx]8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xx]12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2020年)》等文件精神,认真贯彻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的主线,着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办学思路,突出以学生为本的素质教育、职业教育理念,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一)、学期安排三年制高职共六个学期,每个学期教学时间均为19周,(含第一学期军训两周及每学期考试一周、机动一周)。
教学时间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包括军训、实习、实训、公益劳动、社会调查、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
(二)、人才培养方案各系按专业大类、参照职业岗位任职要求制定具有专业选择方向的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
参照“公共必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技术核心课程、专业选修课、实践性教学”六大模块组织课堂教学和实践、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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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时学分管理实施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员工培训的学时学分管理内容和要求,以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为宗旨,引导员工将培训成效与岗位成才有机结合,学习和工作相互促进,形成自觉学习、岗位奉献和继续教育的良性循环,为打造学习型企业,推进“队伍建设上水平”提供培训资源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普陀分局(有限公司)员工的学时学分管理。
2 管理职责
2.1 人力资源部
是普陀分局(有限公司)学时学分制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a)组织对学时学分制管理工作的整体策划、业务指导、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
b)负责制定学时学分管理规定,落实学时学分制管理要求;
c)负责员工学时学分信息的日常维护,以及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和分析;
d)负责员工学分的审批和使用。
2.2 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实施分层管理、分级负责,具体负责:
a)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学时学分制的日常管理;
b)负责本部门员工学时学分信息的日常维护,以及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分析、
汇总及员工学分使用的申报;
c)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开展学时学分制管理工作。
3 学时与学时管理
3.1学时
是指员工参加学习、培训或参加与培训有关活动的时间,学时一般以课时为计量单位,一课时为45分钟。
3.2 计算学时的项目包括
3.2.1 参加国家、行业、地方及单位举办的与员工工作岗位相关的培训、研修活动,课时数由各部门负责核定按3.1执行。
3.2.2 参加学术会议:
a) 参加省(市)或行业及以上举办的学术会议的正式代表,可核定6课时;在会
议上发表论文者,另加5个课时。
b) 参加市局、集团公司级学术会议的正式代表,可核定5个课时;在会议上发表
论文者,另加3个课时。
3.2.3 课题研究与项目(含QC小组活动)开发:
a)(市)或行业及以上课题(项目)组成员,组长、副组长在项目完成当年核定
60课时,其他成员各30课时;
b)市局、集团公司级课题(项目)组成员,组长、副组长在项目完成当年核定40
课时,其他成员各20课时;
c)普陀分局(有限公司)级课题(项目)组成员,组长、副组长在项目完成当年核
定30课时,其他成员各15课时。
3.2.4 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
a) 在国家级刊物发表,每千字为5课时;
b) 在(市)或行业级刊物发表,每千字为3课时。
3.2.5 通过考试取得与岗位相关的各类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一次性核定16课时。
3.2.6 参加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教育者,在规定学制的在读期间,每学期核定20课时。
3.3 除参加国家、行业、地方及单位举办的与员工工作岗位相关的培训、研修活动外其他学时项目,根据获取途径和有关要求,由员工如实填写《员工学时学分信息申报表》,(见附表A),并且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申报表》经所在部门审核汇总后,与相关资料复印件统一报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对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按照标准核实学时并维护。
每年1月底前人力资源部对上一年度员工的学时情况进行统计,达到学时要求的,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将员工的基本学时折算成学分存入。
3.4 根据集团公司对培训工作的要求,结合普陀分局(有限公司)实际情况,为合理配置和使用培训资源,加强领导干部、高技术、高技能和关键岗位员工的培训力度,全面、持续推进员工培训工作,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确定员工每年的基本学时为:
3.4.1领导班子每年基本学时不少于32课时;中层干部每年基本学时不少于24课时。
3.4.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人员每年基本学时不少于72课时;具有技师及以上(指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员每年的基本学时不少于48课时;教育培训专职人员每年的基本学时不少于80课时;列入集团师资库的兼职教师每年参加业务培训和专业实践的基本学时不少于56课时。
3.4.3其他员工每年的基本学时不少于16课时。
3.5 根据以上学时规定,员工同时符合多个学时要求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员工因岗位等变动引起学时要求变化的,从发生变动的第二年起执行新的学时要求。
3.6 员工完成学时的情况和培训结果将计入员工培训档案,作为激活使用个人累积学分的依据。
3.7学时学分规定范围
3.7.1分局(有限公司)级组织培训。
3.7.2市局、集团公司级组织培训。
3.7.3外部专业条线组织培训。
4 学分与学分管理
4.1 学分
学分是衡量员工为满足规定的培训要求或促进自身素质提升而确立的计量单位。
学分分为基础学分和奖励学分。
达到本岗位学时要求的获3分基本学分;针对中层以下员工另设奖励学分,最高5分。
实行自然年度结算、累积使用的方式。
4.2 员工在一年内参加单位安排或认可的各项培训,修满规定的学时,可获得基础学分3分,未修满的不得分。
员工在完成个人年度基本学时后,方可激活使用本年度累积的学分4.3 为鼓励一般员工学习实践活动,特设立奖励学分机制。
4.3.1奖励学分的范围
普陀分局(有限公司)中层干部以下在岗职工。
4.3.2奖励学分的获取途径及标准
4.3.2.1员工技术成果或论文获奖:国家级评比获奖,最高奖励学分10分(其中一等奖10分、二等奖7分、三等奖及以下5分);行业或省(市)级评比获奖,最高奖励学分8分(其中一等奖8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及以下3分);集团公司或地市级评比获奖,最高奖励学分5分(其中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及以下1分)。
上述同一个项目分别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以最高级别的奖励学分为准。
4.3.2.2员工获得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荣誉称号,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学分,学分奖励标准如按4.3.2.1执行。
一年内员工在同类职业(工种)中,获得不同级别的竞赛荣誉称号,以最高级别的奖励学分为准。
4.3.2.3员工在完成基本学分后,通过自学且符合3.2.5;3.2.6要求,追加奖励学分2分。
4.3.3奖励学分的结算和使用
4.3.3.1员工当年奖励学分超过5分的部分不予累计结算。
4.3.3.2员工未取得3分的基础学分时,当年的奖励学分按50%计入个人学分账户,在下一年度获得基础学分后方可激活使用。
4.4 员工学分信息实行电子化管理,可通过公司系统查询员工学时学分累积、使用等信息。
4.5 符合奖励学分范围的员工获取学分,应根据获取途径和有关要求由本人如实填写《员工学时学分信息申报表》(见附表A),
并且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员工学时学分信息申报表》(见附表A)经所在部门审核汇总后,与相关资料复印件统一报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对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按照标准核实奖励学分,并录入学时学分信息管理系统。
学分信息每季度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周。
4.6 学分的使用由人力资源部在当年12月进行汇总反馈,并于次年1月进行结算。
4.7 员工的学分按每分分值折算培训费100元人民币计算,专项用于员工岗位成才而参加的个性化培训及购买学习书籍等,不得兑现。
学分使用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 提升职业能力的个性化培训;
b) 相关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培训;
c) 自学和进修书籍的购置。
4.8 学分的使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员工可根据学分使用的范围和条件提出使用申请,如实、完整填写《员工学分使用申请表》(见附表B),根据使用学分的用途进行勾选,并确定申请支付学分的分值。
另需提供相应发票、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明确学分使用的用途、使用学分的数值等信息,所在部门整理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统一报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对各部门员工学分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反馈审核结果。
4.9 使用学分支付个性化培训的,需事先至人力资源部进行备案。
4.10 使用学分支付个性化培训和购买自学及进修书籍的员工,在费用报销时应出具符合财务规定的培训费、购书发票。
4.10.1个性化培训需出具培训教育机构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发票或收据的合规性必须符合分局(有限公司)财务相关规定。
4.10.2购买自学及进修书籍的购书发票必须由新华书店实体店出具,发票或收据的合规性必须符合分局(有限公司)财务相关规定。
4.11 费用报销程序按照分局(公司)财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员工学分采取年度结算,可跨年度使用,个人学分账户内的学分有效期为三年,超过三年未使用的学分作无效处理。
员工因退休等原因离职的,当月先予以一次性汇总,于次年一月再进行学分支付,逾期视为放弃。
4.13 学分的使用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在学时学分电子化系统上进行动态维护和管理。
5表彰与处罚
5.1 员工学时学分完成的情况可作为员工考核评优、星级评定的依据之一。
5.2 对在学时学分申报、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员工,按照分局(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 记录与报告
6.1 《员工学时学分信息申报表》由人力资源、相关部门保存,保存期3年。
6.2 《员工学分使用申请表》由人力资源、相关部门保存,保存期3年。
(规范性附录)
员工学时学分信息申报表
员工学时学分信息申报表
(规范性附录)
员工学分使用申请表
员工学分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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