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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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政策规定

(一)一般规定

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3.企业在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特殊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2.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七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

(四)《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第二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三、相关知识介绍

(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概念

依照《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目的所支付的费用。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

为了规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国广告法》明确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发布广告应符合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发布广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行业特点,有关部门又出台了针对特定行业广告发布的具体规定,如《房地产企业广告发布暂行规定》、《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

四、税收与会计

(一)会计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营业费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销售费用”。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税会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广告费应作为期间费用通过“销售费用”科目核算,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两个科目,对于广告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未超比例的部分可以全额扣除,超过部分本年度做纳税调增处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从税法规定看,虽然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扣除额每年度均受扣除标准的限制,但如果结转到以后年度可以扣除,其只是在扣除的时间上做了递延,并未影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整体扣除额。这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形成税会差异,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暂时性差异。

五、纳税申报(年度)

主要涉及附表八,同时与附表一和附表三相关栏次有勾稽关系。

例1:某服装生产企业2011年度取得销售货物收入500元,出租固定资产收取租金50元,取得非货币性交易收入60元,出售固定资产取得80元,2011年实际支出广告费100元(其中10元经审核不符合扣除标准),2010年结转未扣除广告费8元,请填报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例2:若例1其他条件不变, 2011年实际支出广告费100元。(全部符合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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