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诉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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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问题的探讨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问题的探讨

第23卷 增刊V o l .23 Supp l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 rnal of Guangx i U n iversity (Ph ilo 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2001年6月June,2001α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问题的探讨卫绪华(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市,410083)[摘要]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问题的提出,其涵议的界定、审查,以及裁定作出的后果。

[关键词] 行政复议;非诉执行;期限[中图分类号] D 92015本文主要论及未过行政复议期限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的审查及操作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法律的发展是问题产生、存在和解决的过程。

随着我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研究又上一新台阶,在此法中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的行政复议期限由过去的15天增加为60天,这无疑加强了行政相对人一方的救济能力,更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其它行政法规中的相关法条却未随之作相应调整。

部份特殊法所规定的行政诉讼期限远远低于60天的行政复议期限,于是各法条产生了一定的不协调性。

实践中出现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已过行政诉讼期限却未过行政复议期限的情况,由此带来了这一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审查及操作的新问题,这一新问题目前在行政执行中又有待解决,它的解决是司法实践中的迫切需要,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涵义的界定这一概念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定义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法和申请复议又不履行、依法不由行政机关执行而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

以上定义把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诉讼期限一并看待,非诉执行的前提是两种期限都已过又不履行,行政相对人仍未主张救济权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为了贯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1993]56号文件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作以下规定:一、行政诉讼执行案件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机关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下列法律文书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1、国务院各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2、专利管理机关对确认发明专利权和侵犯专利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3、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行为的;4、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基层人民法院的请求决定自己执行的案件。

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受理执行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试论非诉讼行政执行

试论非诉讼行政执行
解释之所以规 定行政主体 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 行 , 而没 有赋予大 的情形 以外 , 具体行政行为有其他 明显违法 并且损 害被执行人 合法权 多数行政主体 以强制执行权 , 目标追求是 为了建立一 种司法 权与行 益 的情形 。它包括具体 行政行为 超越职权 、 政机关滥 用职权 和严重 其 行
性 审查 时要 严格 执 行 合 法性 审查 的 标 准 和 审 查制 度 的程 序 规 定 , 实 维 护行 政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切
【 关键词】 非诉讼 ; 行政执行 ; 行政诉讼 ; 合法性审查
及 行政主体作 出具体行政 行为以后 , 政相对人在 法定期 限内 既不 定的诉讼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的标准 , 非诉讼 审查标 准与诉 讼审查标 行 提起诉讼 , 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 定义务 , 政主体或权利人可 以申 准应该统一。另一种意见认为 , 行 非诉讼审查标 准不应 与诉讼 审查标准 应采用 重大明显违 法” 的审查标 准。通过对被 诉具体行政 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 民法 院受理后 , 不要对 申请执行 的具体 行 完全一样 , 要

共利益 、 并且重在解决相对人放弃 诉权不履 行具体行 政行为确 定的义 务 的问题 。如果采取诉讼 审查 的标 准 , 行政诉讼 法》 《 关于 起诉期限的

非 诉讼 行 政 执 行 及 其 合 法性 审查 制 度 设 立 的 必 要 性
非 诉讼 行政 执 行 审 查 , 指 人 民 法 院 在 行 政 主 体 或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规定便不具有任何意义 , 是 并且不利于行政主体积极依法行政。 重大明
的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合法性审查 。另一 种观点认 为 , 应当对 申请执 行 法律依据可适用 。适用法律有明显的错误是 指适用已废止或失去 效力 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 合法性 审查 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 则 , 的法律规 范, 或适用的法律依据 明显不适 用于具体行 政为所 针对的 违 非诉讼行政执行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内容之一 , 因此 , 它也应遵循 行政 法行为, 或适用没有相应的法 律、 法规 、 章为依 据或者与 法律、 规 法规 、 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 对申请执行 的具体 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 审查。 规章相 突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其他明显 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 中 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 为不起诉也不 履行 , 行政 诉讼法及 有关 司法 法权 益是一种概括性规定 , 也是一个 涵盖式 条款 , 即除前两项列举规 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0〕1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0〕1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0〕1号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经2019年12月2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情况的,请层报至我院行政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非诉行政案件立案、审查和执行工作,切实发挥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保障群众利益、提升行政效能、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立案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对起诉期限另有规定但少于复议期限的,应当在复议期限届满后申请。

逾期申请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非诉执行

行政非诉执行

行政非诉执行非诉行政案件非诉行政案件专指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执行的制度。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执行是以人民法院非诉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执行机关依法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作为人民法院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越来越起着重要的作用。

审查标准非诉执行审查。

凡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都应当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司法解释第95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审查形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但应当告知被申请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仅进行形式审查,没有明显违法的,法院就应当裁定执行。

对案件影响重大,一旦执行错误将无法弥补或案外人提出异议,被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法院应组织听证,听证的形式可由合议庭主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交换证据进行质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最后,合议庭进行评议,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行政非诉执行期限一般为3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与行政非诉讼纠纷解决

行政诉讼与行政非诉讼纠纷解决

行政诉讼与行政非诉讼纠纷解决行政诉讼与行政非诉讼纠纷解决是指在行政法领域中,当出现行政争议时,采取的不同解决方式。

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而行政非诉讼纠纷解决则是采取行政程序或其他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和行政非诉讼两个方面,分别介绍这两种方式的特点和应用。

行政诉讼是指当个人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并产生了争议时,通过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寻求法庭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行政诉讼具有公开公正的特点,可以保证争议的解决公正合法。

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例如违法处罚、违法征收等。

行政诉讼的特点是程序繁琐,时间长,诉讼成本高。

因此,对于一些重大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行政诉讼是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

行政非诉讼纠纷解决是指通过行政程序或其他方式来解决行政争议的方法。

行政非诉讼纠纷解决相比于行政诉讼,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成本低等优点。

行政非诉讼纠纷解决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等。

行政复议是指当个人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进行复议。

行政复议具有时间短、程序简便的特点,可以快速解决一些简单的行政争议。

行政仲裁是一种通过协商、调解来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行政仲裁更加注重争议的调解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减少了对法律程序的依赖。

行政非诉讼纠纷解决适用于一些一般性、简单性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并且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

行政诉讼与行政非诉讼纠纷解决在实践中有其各自的应用范围和特点。

对于一些重大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尤其是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行政诉讼是一种必要途径,可以确保权益的得到保护。

行政诉讼虽然时间长、成本高,但是其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更为稳定和持久的解决结果。

而对于一些一般性、简单性的行政争议,例如行政复议和部分行政仲裁等方式则更加适用。

这些方式具有程序简单、效率高的特点,可以更快速解决争议,减轻法院的负担,也降低了争议解决的成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和案卷挂号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和案卷挂号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和案卷挂号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3.06.10
•【字号】京高法发[1993]100号
•【施行日期】1993.06.1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第一审普通程序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和案卷挂号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00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加强档案工作的管理。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1993)56号《关于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移交行政审判庭负责》的通知规定,现就行政审判庭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及案号问题通知如下:1、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讼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查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挂“×政执”字案号(例“朝政执”、“宣政执”等)。

2、立案挂号按年度、一案一号的原则掌握。

3、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仍使用原审案号,不另挂新案号。

4、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日。

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权配置模式之选择——以湖南基层法院的实践为例

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权配置模式之选择——以湖南基层法院的实践为例

现状描 述 : 实 践 中 的 非 诉 行 政 案 件 审 查 执 行 模 式


关 于 当前 非诉 行政 案件 的强 制执 行 . 从最 高 人 民法 院执行 局 的统计情 况 看 . 目前 全 国很 不统 最 高 人 民法 院执 行 局 卫 彦 明局 长 在 2 0 1 2年


l 1 月一 次 司法 征拆 执 行工 作 调研 ( 湖南 ) 座谈 会 上 的讲 话 时就指 出 , 高级 、 中级 、 基 层三 级法 院 的 非诉 执 行 工作 有 的是 行 政庭 、 有 的是 执 行 局 、 有 的是 非诉 执 行 局 、 有 的是 执 行分 局 、 有 的是执 行 二局 、 有 的是 土地 房 屋征 收 审 判庭 、 还 有 的是法 警 队等机 构在 负责 。 其中, 以行 政庭 、 执行 局负 责 非诉 行政 案件 的执行 占大 多数 . 少 数 非诉行 政 案 件 较 多 的城 区法 院设 立 了独 立 建 制 的非 诉 执 行
强制 执行 权配 置模式 的完 善
个 部 门实施 . 行 政诉 讼法 以及 行政 强制 法都 未作 明确规 定 . 致使 法 院 内部 在非诉 行 政 案件 审查 与 执 行 问题上 . 意 见 与分 歧 丛 生 . 实践 中 的做 法更 是 五 花八 f - 3 2 0 1 1 年 1 O月 1 9 日. 最 高人 民法 院 印发 了《 关 于执行权 合理 配置 和科 学运 行 的若 干 意见》 ( 法发 [ 2 0 1 1 ] 1 5号 , 以下简称《 意见》 ) , 其 中第 1 3条 明确 规 定 : “ 行政 非 诉 案 件 、 行 政 诉 讼 案件 的执 行 . 由立 案机 构登记 后转 行 政审 判机 构 进 行合 法 性 审查 : 裁 定 准 予强 制 执 行 的 . 再 由立 案 机 构办 理 执行 立 案 登 记 后 移交 执 行 局执 行 ” 该条 规定 明确 了由行 政庭 审查 、 执行 局执 行 的模 式。 那么 , 该《 意见 》 实 施 1年 多过 去 了 , 最 高人 民法 院希 望 达 到统 一 非 诉 行 政 案件 审 查 与执 行 模 式 的努力 目标 是否 已实现 . 各地 法 院特别 是 中

非诉强制执行的授权委托书

非诉强制执行的授权委托书

非诉讼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住址:[地址]
受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地址:[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委托事项明确如下:
一、委托事项
1. 委托人特此授权受托人作为其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非诉讼强制执行,以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 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申请非诉讼强制执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选择执行对象、申请执行的金额、申请执行的程序等。

3. 受托人有权在非诉讼强制执行过程中,代表委托人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商,以争取最大的利益。

4. 受托人有权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调整申请执行的策略和方案。

二、委托权限
1. 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承认、变更诉讼或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2. 受托人在非诉讼强制执行过程中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三、期限
1. 受托人的代理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本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非诉讼强制执行结束之日止。

2. 如委托人或受托人要求变更代理期限,应另行协议。

四、其他
1. 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 本授权委托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注:本非诉讼授权委托书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于委托代理人办理非诉讼强制执行事宜。

委托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明确委托权限。

非诉讼执行案件的审理期限有多长

非诉讼执行案件的审理期限有多长

⾮诉讼执⾏案件的审理期限有多长⼀般来说,⾮诉讼执⾏案件的审理期限是三个⽉左右,要注意的是这个三个⽉是指没有⾏政强制权的⾏政机关期限届满的三个⽉内按照法律的规定向⼈民法院提出强制执⾏,但收到催告书⼗天之内⼀定要做出处理的。

关于⾮诉讼执⾏案件的审理期限有多长的问题。

⼀、⾮诉讼执⾏案件的审理期限有多长1、⾮诉讼执⾏案件的审理期限⼀般是3个⽉。

2、法律依据:《⾏政强制执⾏法》第五⼗三条当事⼈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不履⾏⾏政决定的,没有⾏政强制执⾏权的⾏政机关可以⾃期限届满之⽇起三个⽉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第五⼗四条⾏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前,应当催告当事⼈履⾏义务。

催告书送达⼗⽇后当事⼈仍未履⾏义务的,⾏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执⾏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第五⼗五条⾏政机关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强制执⾏申请书;(2)⾏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当事⼈的意见及⾏政机关催告情况;(4)申请强制执⾏标的情况;(5)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诉执⾏案件有哪些类型⾮诉案件主要有:1、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修改、拟订、履⾏监管。

2、就某⼀事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

3、协助企业(委托⼈)建⽴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4、解答法律咨询。

综上所述,由此看来这个⾮诉执⾏案件执⾏期限是⼤概三个⽉左右的,⽽这个⾮诉⾏政案件执⾏都是由于⾏政管理相对⼈逾期既不履⾏义务,⼜不起诉,⽽由⾏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其具体⾏政⾏为引起的。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的结案

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的结案

第二十章行政诉讼的结案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一、行政诉讼的判决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行政诉讼判决,是指热敏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以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做出的权威性处理。

内涵:○1第一,行政判决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判断和处理;○2第二,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意思表示,是国家司法意志的体现;○3第三,行政判决是对行政争议的处理结论地位:行政判决是国家审判机关对行政活动进行法律鉴定的基本形式,是最终解释行政争议的手段,是行政审判职能的集中体现。

二、行政判决的种类(一)行政诉讼判决按照审级标准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1.一审判决:含义:一审判决是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所作的判决,也包括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

特点:第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但是人不服可以上诉。

四种形式:(1)维持判决:含义: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为合法,予以维持的判决。

要求:○1第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即指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对认定的事实定性准确,对法律法规的引用正确;○3符合法定程序,即指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2)撤销判决含义: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部分或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三种形式:○1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具体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但具体行政行为不可分的情形;○2部分撤销: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且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人民法院只作出撤销违法部分的判决;○3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并未解决尚需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事项作出处理的情形。

浅析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检察监督工作

浅析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检察监督工作

浅析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检察监督工作作者:孙晓茹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9年第03期摘要: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以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为切入点,对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作为检察监督工作重点,强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

此项工作对规范法院非诉执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着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联动机制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依法应该纳入检察监督范围(一)《宪法》对人民检察院的定位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权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宪法有关司法权力配置模式和司法权力运作方式决定的。

《行政诉讼法》第10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理应纳入检察监督范围。

(二)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是实际工作的需要1.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明显低于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

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办理行政非诉案件,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下,法院可以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明显低于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

不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对于行政非诉案件实行监督,一方面以权力制约权力,将封闭运行的执行权置于有效的外部法律监督之下,弥补执行救济匮乏的不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起到约束作用,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

2.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效果不佳。

一是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院执行环节,不能迅速实现行政行为确定的内容,使一些行政处罚结果执行不及时,执行不到位,导致部分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上被搁置。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具有 以下特点
强制执行性:非诉行政 执行案件涉及行政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 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
申请执行:非诉行政执 行案件需要行政机关向 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 法院审查后作出强制执 行的裁定。
执行标的特定:非诉行 政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 为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 的义务,如缴纳罚款、 拆除建筑物等。
案件的总结和建议
对案件的处理进行总结
案件背景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通常涉及行政 处罚、行政强制等非诉讼事务, 通常由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发起

处理过程
对案件的处理过程进行详细梳理 ,包括案件的受理、调查、听证
、裁定等环节。
处理结果
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总结,如 执行裁定、强制执行措施等。
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
05
06
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作出执行结案的裁 定。
CHAPTER 02
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案件的事实
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 出处罚的正式文件,其中包含了案件 的基本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
现场检查笔录
鉴定报告
对于一些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行政 机关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 报告可以提供对案件事实的专业意见 。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查 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以防止被
执行人转移财产。
冻结财产
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股票等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权 益。
强制划拨
如果被执行人账户内有足够资金, 法院可以强制划拨资金给申请人。
执行的监督和救济
监督机制
法院会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确 保执行公正、合法。
救济途径
04
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自由 、名誉权等与人身权利 相关的执行案件。

最新-彭水县工商局申请审查彭水公路运输公司未进行企业年检非诉行政执行一案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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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县工商局申请审查彭水公路运输公司未进行企业年检
非诉行政执行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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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非诉讼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9彭法非诉行执审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彭水县工商局。

住所地彭水县汉葭镇渔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为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良蓉,该局车辆管理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吴芒,该局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彭水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彭水公路运输公司。

住所地彭水县汉葭镇汉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公司经理。

案由违法未企业年检行政处罚。

2019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彭水县工商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彭水公路运输公司未进行2019年度企业年检的违法行为,以彭水工商处字2019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彭水公路运输公司作出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彭水县支行帐户彭水县工商局。

帐号26433007。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的处罚决定,并于2019年7月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彭水公路运输公司送达。

被申请执行人彭水公路运输公司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自觉履行其处罚义务。

非诉讼事务的名词解释是什么呢

非诉讼事务的名词解释是什么呢

非诉讼事务的名词解释是什么呢非诉讼事务的名词解释是什么呢?非诉讼事务是指在法律领域内,以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或进行法律事务处理的一类活动。

相对于诉讼纠纷处理方式,非诉讼事务更加强调通过协商、调解以及其他非争议解决途径来解决争议,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效率性。

一、非诉讼事务的范围和形式非诉讼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咨询:律师、法务团队或法律顾问向客户提供法律建议、解答法律问题以及预防法律风险的服务。

这种方式通常在事务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初使用,帮助客户避免诉讼风险,合法合规开展业务。

2. 谈判和协商:当发生争议时,通过谈判和协商来解决。

各方之间可以直接对话,或者委托第三方协商调解,寻求达成共识。

这种方式相对于诉讼而言,更加经济、便捷,可以减少纠纷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费用支出。

3. 调解:是一种有具体程序规范的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通过调解员的引导,使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达到调解协议。

调解可以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专门的调解机构提供。

调解的结果可以具有法律效力,也可以具备执行程序。

4. 填补合同漏洞:在商业交易中,当合同条款存在漏洞或不明确之处时,当事人可以进行谈判协商,重新商定合同条款,或者通过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5. 专业服务:涉及专业领域的事务解决,比如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税务等。

通常会涉及专业人员、律师或顾问的参与,以确保合法合规的业务开展和争议解决。

6. 行政投诉:在行政法领域,公民可以通过行政投诉方式反映不满、举报违法行为或请求补偿。

行政投诉的目的是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二、非诉讼事务的优势和应用场景非诉讼事务相较于诉讼方式具有一些明显的优势,适用于以下几个典型场景:1. 快速高效:相对于法院诉讼,非诉讼事务通常能够更快速地解决争议,减少了复杂的法律程序和等待时间,有利于当事人快速回归正常生产经营状态。

2. 灵活度更高:非诉讼事务允许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和利益考虑,在协商中进行灵活的调整和妥协,从而达到更加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的通知行政案件的执行移交行政审判庭负责

的通知行政案件的执行移交行政审判庭负责

行政案件的执行移交行政审判庭负责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56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为了加强行政案件的执行工作,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并经上级法院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由执行庭移交行政审判庭负责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移交工作应在五月二十日之前交接完毕。

二、移交案件的范围:1、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处理(处罚)决定书等;2、法律、法规及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规定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非诉讼行政案件。

三、正在执行中的案件,仍由执行庭办理。

对已执行中止和虽已立案尚未开展工作的案件,应移交给行政庭。

四、鉴于行政庭刚接手行政案件的执行工作,应注意以下问题:1、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以及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清单。

2、对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在立案前,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经审查决定立案的非诉讼行政案件,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预交办法收取费用。

3、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行政案件的执行不适用和解。

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作价或变通执行义务人财产的,应提交书面意见。

5、对行政案件执行的指导、监督工作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

五、接本通知后,请组织行政审判庭的审判人员认真学习我院1991年11月25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下发的《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

在移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高院行政庭报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1993年04月22日实施日期:1993年04月22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非诉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非诉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非诉案件,是指不涉及当事人之间权益争议,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是通过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非诉讼途径处理的案件。

非诉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中。

以下将从这几个方面详细阐述非诉案件的法律规定。

二、非诉案件的范围1. 行政机关处理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这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

2. 仲裁机构处理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仲裁机构处理的主要是非财产性纠纷,如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

3. 调解组织处理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申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三、非诉案件的法律规定1. 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2. 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庭应当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

3. 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

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非诉案件的程序1. 行政复议程序(1)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关于我国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的思考

我国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 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 申请实施的强制执行 , 因 步形成 的, 其主要环节也是在实践摸索的基础上逐 而其执行方式对义务人具有强制性 ,行政诉讼法》 《 步完善的。 其法律依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 和新的司法解释对非诉讼行政执行的执行方式未作 各行政管理领域 内的单行法律 、 法规 ; 二是( ( 行政诉 规定 , 但最高人 民法 院原来发布的 ( (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若干 问题 的意见( 试 讼法》 6 的规定。 第6 条 前者主要是就该法律 、 法规 < 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 问题进行类别列 行)( 》以下简称( ( 意见》却对非诉讼行政执行的 贯彻 ) 举规定, 其中绝大多数规定阐明了非诉讼行政执行 执行方式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 另根据新 的司法解释 的形式 ; 后者主要 是在前述列举规定的基础上 , 对 第 9 条和 《 7 贯彻意见》第 l4 1 条规定的精神 , 非诉 所有可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作统一和原 讼行政执行可 以准用 ( (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执行方 则性的安排 , 并认可了以非诉讼行政执行作为行政 式 。 强制执行的主要形式。 第三 , 执行对象的广泛性。 非诉讼行政执行所 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 的基本精神和意义 要实现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相对人确定的 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是在行政机关或生效具体 义务 , 而义务的内容是广泛的 , 可能是款 、 物的交 行政行为权利人的申请下 , 人民法院经过与诉讼审 付 , 也可能是迁出房屋 、 拆除违章建筑和退 出土地
中行政 强制 执 行权 , 低行 政 强 制执 行 的成 本 。因 室’ 办公室 ’ 收费( 队’ 清理办 ’ 工作 降 、‘ 、‘ 税) 、‘ 、‘

行政非诉工作总结

行政非诉工作总结

行政非诉工作总结近年来,行政非诉工作在我国司法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行政非诉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司法效率和服务水平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进行政非诉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

首先,我们加强了行政非诉工作队伍建设。

通过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形成了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行政非诉工作队伍。

这为我们更好地开展行政非诉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其次,我们不断完善了行政非诉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了行政非诉工作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实行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协商、调查取证等多种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元化的选择空间,有效解决了一大批行政纠纷。

再次,我们积极推进了行政非诉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设电子调解平台、行政纠纷在线解决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快了行政非诉工作的办理速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

最后,我们加强了行政非诉工作的宣传和普及。

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了公众对行政非诉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了社会对行政非诉工作的信任和支持,为行政非诉工作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总的来说,行政非诉工作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司法效率和服务水平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行政非诉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研究和探索,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能够继续发扬优良传统,不断创新,为行政非诉工作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非诉讼途径

非诉讼途径

或裁或审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



解 裁 讼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④劳动争议仲裁
(一裁二审制度)
仲 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民法院
5、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
①含义: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社会
的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 关一方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①含义:公民就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向主
管机关、有关群众性组织或其他有关单位反映并要求处理 和解决的行为。
产品质量问题投诉 商业信用问题投诉 书面形式
②主要情形
服务质量问题投诉
③形式
口头形式
行政管理问题投诉
2、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
①含义: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一般的民事纠纷或者一般的治安违法案件
6、申诉
①含义: 指公民对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不服,向有关机关、
组织、单位提出申述理由,要求复查和裁决的行为。 公民对治安行政处罚不服的申诉 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 企业职工对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
②主要情形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 人员对其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社会的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一方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时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
织一方,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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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讼执行
非诉讼执行法律解释
非诉讼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即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又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

执行条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具备以下七个条件:
1、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即行政机关依法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

2、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即行政行为已经或得最终的确定力和执行力,且其内容能够强制履行或者代履行。

3、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即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

5、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这里的法定期限即《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3个月的期限)。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非诉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否则,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的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行政单位执法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前需履行书面催告程序
二、申请强制执行书应由机关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加盖印章。

三、递交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

四、递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位置、准确的居住地、工作地址、通讯号码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五、把握好两个重要的时间段。

1、申请执行的时间。

2、申请执行的期限。

六、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

七、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方面。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
4、公告送达
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要有统一编序的文号,送达回证上要载明:送达文书的名称、文号、分数、送达方式、时间和地点的内容,受送达人要清楚正确的姓名,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不可用简称,并注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送达回证要加盖送达机关印章,关有两名以上送达人签字。

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的,要附有相关材料记载。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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