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及对策——兼论建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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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诉讼的困境及解决对策

浅析行政诉讼的困境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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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婴墅!f叁垒!查塾金浅析行政诉讼的困境及解决对策林小兵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开辟了司法审查权制约行政权的先河。

行政诉讼作为监控行政权的一种司法制度,从实施以来行政诉讼的发展与其他诉讼相比,仍显得步履维艰。

本文简要阐述下造成其困境的原因及其缓解的看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权行政权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5202一、造成行政诉诉讼困境的原因(一)在中国当前下,老百姓起诉行政机构的勇气不足从历史上看来,中国的皇权(行政权)没有受到任何一种力量抗衡。

由于中国历史一直以农业为主,造成人性格的内向和封闭。

最开始,个人的权利利益是靠家长来维护,形成了父权控制,后来演变了中央集权专政制政权。

政权(行政权)主导一切,主宰这个社会。

长期以来,形成了“官贵民贱”“畏官”“不能犯上”“官本位”等思想。

人们在儒家文化思想的影响下,人们的“厌讼”心理非常强烈,对法律产生严重的不信任。

中国人自古以来追求的是所谓“无讼是求”、“和为贵”的思想。

所以民众有一种天然讨厌打官司的心态。

认为打官司是丢人还赔钱的生意,不到忍无可忍或没有退路的情况下老百姓是绝不会轻易提起官司的,尤其是关系到政府机关的行政诉讼。

许多老百姓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不敢告,不愿告。

因为当前的政府权力日益膨胀,从市民的出生的“摇篮”到市民死亡的“墓地”政府都管。

许多事情是行政机关说了算,老百姓只能听从,遵从,不容质疑。

假如有怨言,不听从政府的言行,就有可能受到政府的批评和教育,甚至会遭到打击迫害。

这样下来老百姓害怕,畏惧行政机关,还谈什么“告”。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根据统计数据,行政诉讼案件每年的案件数量很少,只占法院整个案件数量的极少份额。

这种表象并不是说明我们的政府机关个个是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真正的为人民服务。

浅论目前我国行政审判存在困境与出路

浅论目前我国行政审判存在困境与出路

浅论目前我国行政审判存在困境与出路[介绍]行政审判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的法律程序,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

但是,在实践中,我国行政审判存在许多困境和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探讨和解决。

本文将从我国行政审判的困境与出路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困境]1.审判矛盾突出我国行政审判存在审判标准不一、裁判结果不一致、法律适用不规范等问题,使得行政审判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难以确保权利的统一和公正,容易引发社会不满和抗议。

2.制度不完善我国行政审判制度落后,缺乏科学的运转机制和监督机制,法律适用标准不明确,容易出现错判案件和滋生腐败现象。

3.许多案件没有及时解决由于我国行政审判的工作量巨大,而人员和资源又有限,导致很多行政案件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影响了正常的司法工作。

4.行政审判存在外部压力在实践中,我国行政审判不仅受到司法独立的限制,还容易受到政治和利益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使得审判结果不够公正,法律适用不规范。

[第二部分:我国行政审判应当走出困境的出路]1.建立完善的行政审判制度建立行政审判的法律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提高行政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加强对行政裁判员的法律培训和人员选拔,加强对审判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障司法透明度与公正性。

2.加强管理和监督对行政审判的结果展开严格的评估,并建立行政审判的应急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行政审判的监督机制,严厉打击不法行政裁判员的利益勾当,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3.保护行政审判的独立性建立独立的行政审判机构,保证行政裁判员的独立性。

防止司法机关受到外部因素影响,自主裁判,保障司法案件的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4.加强制度创新在行政审判领域推进制度创新,实行纠错机制,对裁判结果错误的案件进行纠正和改正。

同时加强行政审判透明度建设,提高公众对行政审判的信任和满意度。

[总结]综上所述,我国行政审判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很多,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解决。

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及对策

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及对策

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及对策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执行组织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诉讼执行问题是当前法院面对的一个难题,对于原告败诉时的执行问题,有关法律另有规定,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

以下提到的执行问题,均指被告败诉时的执行。

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明确规定,在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的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实际上,法院往往难以采取强制,即使采取强制措施,也很难奏效。

原因何在呢?针对这种状况应采取什么对策呢?这正是本文试图研究的问题。

一、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分析我们认为,形成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被执行行政机关的原因,也有执行机关的原因。

但主要是司法体制的原因。

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被执行组织没有履行能力。

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不下十几万个,他们的经济状况千差万别,在一些“老少边穷”地区,行政机关的经济条件比较差。

在这些地方,败诉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判决的主要原因固然与某些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有关,更重要的是这些部门“囊中羞涩”,有的行政机关连办公用的房屋都是借来的。

对于这一类执行对象,是属于“履行不能”,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相对有限,似乎情有可原。

第二,行政机关无视法院的权威。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人大和上级司法机关监督指导、政府管理人财物的司法体制。

司法机关实际上为各方面非司法力量所控制。

从法院的角度讲,由于行政机关掌握财权,纵然败诉后不执行判决,法院也奈何不得。

从行政机关的角度讲,行政本位思想恶性膨胀,行事肆无忌惮,根本不把法院放在眼里。

久而久之,不但助长了行政机关轻视法律判决的不良风气,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尤其让人们失去了对司法公正和法律、正义信仰,对我国的法治进程构成很大威胁。

第三,法院司法不公正。

法院司法不公也是影响法院判决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构建专门行政法院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构建专门行政法院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构建专门行政法院的可行性分析[摘要]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暴露出的种种问题表明,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已陷入困境,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必须进行改革。

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是改革的根本出路,行政法院在性质上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国家审判机关,原来由人民法院行使的行政审判职能,全部转由行政法院行使。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法院;可行性二十年的实践表明,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问题重重,在众多的学者提出种种改革的对策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转向从法院体制上来探讨解决行政诉讼困境的办法。

笔者主张应对我国行政审判体制进行整体性的改革,因为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暴露出的问题不是一两个,而是全面性的危机,所以我们的目标不应是在治标,而应是治本。

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在我国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是改革的根本出路。

一、我国行政审判制度存在的实际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是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因此,我国与英美国家一样,行政案件是由一个统一的法院受理的,尽管在审理案件程序上我国适用专门的行政诉讼程序,而英美国家在原则上适用与审理其他案件相同的程序即“普通程序”,但在宏观司法体制上则是相同的。

但是,由于我国的法院没有完全独立的行政审判地位和司法审查权,而且也缺乏英美国家以行政裁判制度作为保证行政审判正当性的代偿机制。

因此,这一审判体制在司法实践中已暴露出许多无法克服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一) 党政关系未理顺对行政法治的障碍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执政党与行政的关系是政治体制中各种关系形式的焦点。

对这一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作过论述,列宁就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党政应当分而活动,不能以党代政,更不能以党代法。

而在当前我国,一些地方党政合一,党的机构和行政机构合而为一,遇到重大问题由党政联合决定,不论这种结果是否正确,从形式上讲就是不符合行政法治原则。

①因此,为尽早构建行政法治秩序,使得行政诉讼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党政分离是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

[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范文]法院执行难问题与对策

[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范文]法院执行难问题与对策

[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范文]法院执行难问题与对策执行难是多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难点。

近几年人民法院虽下大力气着力解决,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并显现出新的特点。

一、执行难的新特点1、随着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执行难案数量增加。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程序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

近年来缠访、越级上访、闹事的问题屡见不鲜。

2、被执行人难找。

债务人采取种种手段逃避法院执行,是当前执行难中最普遍的现象。

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是积极想办法履行义务,而是到处找关系托门路疏通人情,转移财产东躲西藏逃避执行。

不仅以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此,而且以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也是如此。

企业每年都年检,但就是找不到该企业的人员财产,一些事业单位和村委会将公款以个人的名字在银行存放,使案件无法执行。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外出务工人员增多,没有固定的居所、流动性强,回家的时间难以掌握,更有一些人外出不归,下落不明,而家中仅存有部分生活必需品,因此使案件无法执行。

在审理时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大部分案件从审理到执行都没见到过债务人,无法执行。

3、被执行人财产难寻。

法院执行案件的标的物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才能保证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真正实现。

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或者有意采用多种手段隐藏财产,加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不健全,个人故意以其他人名字存款,企业在银行多头开户,有些单位以个人名字在银行存款,给执行设下重重障碍。

有的将房产、车辆等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躲避债务,有的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等等。

当法院进行调查时,找不到任何财产,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执行,而且引起权利人的不理解甚至质疑,更使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4、有协助义务单位或个人不协助执行或者积极性不高。

我国行政审判制度存在问题及出路——兼论我国行政法院制度的构建

我国行政审判制度存在问题及出路——兼论我国行政法院制度的构建

审行 政 案件 结案 总数 的 7 . 7 %, 是 民商 事 案件 的 7倍
以上 。行 政审 判“ 告 状难 ” 问题 的 出现是 有 多方 面原 因 的 .其 中最 主要 的原 因是地 方政 府控 制着 法 院人
受理 的行 政案 件数量 为 1 2 9 1 3 3 , 达 到历 史最 高点 。 [ 1 1 但 是从 行 政 案件 占总 案件 数 量 的 比例 上来 看 ,
( 三) 行 政相 对人 胜诉 率低 下 , 而 上诉 、 申诉 率 高
的 问题
首 先 我 们来 看 行 政 相 对人 胜 诉 率 低 下 的 问题 。
相对 人 胜 诉 率仅 为 1 0 %. 这 与 之 前 行政 审 判 开 始 初 期的 3 0 %相 去甚 远 。从 2 0 0 9年 至 2 0 1 2年 的数据 来
行政法院有基层笔者认为我国的发展历程和现实情况与俄罗行政法院中级行政法院高级行政法院以及最高人斯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在我国设立的行政法院制民法院行政法庭四个级别派出行政法庭为基层行度应当借鉴俄罗斯模式即在最高人民法院之下建政法院派出法庭其判决相当于基层行政法院做此处一般法院是指将行政法庭分出后只审理刑事民事案件的各级法院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
个 案件 的终结 。我 国《 行 政诉 讼法 》 明文规 定 了行政
判 决必 须依 法履 行 。法 院对行政 判决 的执 行有 强 制 执 行权 。 但 是 实践 当 中 , 地 方 各级人 民法 院普 遍存 在
法 院 的生效 判决 难 以执行 的 问题 。 一般情 况下 , 行政 诉讼 执 行难 问题 主要 出现 在行政 机关 作为 被执 行人 的案件 当 中 ,而 在行政 诉讼 中相 对人 败诉 的 案件则

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思考

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思考

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思考近年来,我国行政审判逐渐得到了重视和规范化,但是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涉及落实行政法治、行政审判独立、司法公正等方面。

下面重点介绍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思考。

一、行政审判执行难问题在许多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能够以各种方式阻碍行政判决的真正执行,这表明行政审判当前的执行制度存在问题。

因此,我国应当加强行政审判的监督和执行力度,并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改进,以保障行政审判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针对行政审判执行难问题,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加强治理:1、加强司法援助制度建设,帮助行政被执行人解决经济困难问题;2、强化行政机关被执行监察意识,创造良好的执行环境;3、加强执行机关个人的法律责任意识,狠抓执行不力、羁押等非法行为;4、加强审判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使其能够更好地执行行政判决;5、加强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领域行政案件的执行,保障市场的竞争秩序和环境的质量。

二、司法人员的审判水平不高在我国的行政审判工作中,有一定数量的事件是由于司法人员的审判水平不高,导致行政案件的判决存在缺陷以及司法公正的问题。

对于司法人员的司法伦理和职业能力要求,应该以终身学习为基础。

此外,应该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考核和激励,激励司法人员更好地执行法律职责。

三、行政机关对被起诉行为的抵触情绪过强行政机关对行政被起诉行为的抵触情绪过强,往往会表现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反对和削弱司法判决的合法性,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此基础上,应该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和催促,提高其有关法律法规、审判程序和司法逻辑的识别水平,使其更好地理解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

四、行政审批审查制度缺陷行政审批审查制度是我国现行行政管理制度的基石之一。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存在着行政审批审查制度缺陷,尚未完全考虑到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因此,应该加强对行政审批审查制度的完善和压缩,落实行政审批审查程序规范,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对行政审批审查制度的信任和满意度。

从执行权的配置出发探析行政诉讼执行难问题

从执行权的配置出发探析行政诉讼执行难问题

从执行权的配置出发探析行政诉讼执行难问题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民众意识的逐步提高,行政诉讼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维权手段。

但是,在行政诉讼执行过程中,因为各种复杂的因素,出现了种种执行难的情形,这不仅影响了维权效果,也削弱了公民对法治的信心。

本文将从执行权的配置出发,分析行政诉讼执行难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执行权的配置现状1. 行政机关执行不力一些行政机关在接到判决书后,仍然故意拖延或者不予执行。

可能的原因是行政机关内部制度落后、工作机制失灵、制约机制不够完善等等。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们往往需要耐心等待行政机关自觉履行,或者选择采取其他手段,比如聚众抗议、对行政机关进行舆论压力等。

另外一方面,行政机关在执行判决文书时,也可能存在执行错误的情况。

行政机关执行错误,可能是由于对判决文书理解不清、执行手续不当或者执行方式不当等原因导致的。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们往往需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上告。

3. 法院执行困难有些判决文书可能涉及到巨额赔偿、拆迁指令等高度复杂的案件,如果法院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执行难度加大、时间周期拉长等。

比如,当某地公务员不当行为对个人造成巨大损失,按照判决文书应当赔偿的情况下,如果法院缺乏强制执行的手段,当事人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这就构成了行政诉讼执行难问题的实质。

二、应对方案为了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加强司法制度建设我们应该加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尤其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

一方面,建立更加完善的行政执行体系,注重加强行政执行机构的专业化培训和工作能力,提高执行效率。

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注重法院裁判文书的实际效果,对于执行难的情况要及时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管机制行政机关内部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机制,尤其是对于对外执行行政行为的机构,要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管,通过提高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能力,降低执行风险,从而有效避免出现行政执行错误的情况。

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近年来,由于社会发展的加快,行政诉讼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普遍,它对政府行政部门、民事律师和法官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行政诉讼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侵权和不当行为,以及个人、社会团体等对政府行政行为的不满。

但是,这种法律形式也伴随着一些主要问题,比如过程复杂、政府的自律问题、社会的权利意识缺乏等。

首先,行政诉讼程序复杂,对普通百姓来说难以理解,很难达到最终的维权效果。

很多当事人由于不了解法律程序,不能及时发起行政诉讼,给自身权利造成了损失。

其次,政府部门很少有“自我调节”的欲望,很多时候不愿意依据法律程序处理问题,直接凭意志主宰一切,在行政诉讼中也未能形成良好的作用。

而且,由于民众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公正缺乏信心,很多当事人不愿涉及行政诉讼,也给行政诉讼的运作带来了不利影响。

为了解决行政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应该采取以下对策:一是改革行政诉讼审判程序,简化流程,降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门槛,增加当事人参与行政诉讼的意愿;二是改革行政部门的管理程序,提高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和遵从法制的意识,减少行政部门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通过民主评议、审批程序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参与行政诉讼中的机会;四是加强媒体监督,建立行政审判的公开透明机制,更有效地监督行政争议的决定力。

总之,行政诉讼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但是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探索解决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推动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全发展,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维护国家原则的实施。

结束语行政诉讼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机制,其作用和意义不容忽视。

政府部门、法官和律师应该继续努力,抓住机遇,不断改进行政诉讼制度,以促进社会公正,实现司法公正。

论行政诉讼执行难

论行政诉讼执行难

论行政诉讼执行难【摘要】行政诉讼执行难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尤其是在行政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但行政机关无法或不愿意履行的现象。

这种情况不仅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治建设的基础。

造成行政诉讼执行难的原因主要包括司法部门责任不到位、行政机关不配合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缺乏公众监督和舆论引导。

要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问题,需要司法部门主动承担责任,行政机关积极配合执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公众监督和舆论引导。

加强法治意识和制度建设,是根本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的重要途径。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应对行政诉讼执行难对法治建设带来的挑战,推动法治意识的深入人心,建设更加健全完善的法治体系。

【关键词】行政诉讼执行难、司法部门、行政机关、法律法规、公众监督、舆论引导、解决措施、根本解决之道、法治建设、法治意识、制度建设。

1. 引言1.1 什么是行政诉讼执行难行政诉讼执行难指的是在行政诉讼中,尽管司法机关做出了终审判决或裁定,但行政机关却未能或不愿履行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往往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执行判决或裁定,导致司法效果难以实现。

行政诉讼执行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行政机关敷衍塞责、推诿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财产难以执行等等。

行政诉讼执行难严重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阻碍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

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是完善法治体系、推动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

为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加强行政机关的配合和执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公众监督和舆论引导,共同努力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1.2 行政诉讼执行难的影响行政诉讼执行难影响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由于行政诉讼执行难导致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滥用职权,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及时得到救济。

这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导致法治建设的难度增加。

谈行政诉讼的现状与对策

谈行政诉讼的现状与对策

一、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现状作为行政诉的法律依据一一行政诉讼法已实施十多年了,那么,这十多年来,我国行政诉讼的现状如何呢?笔者认为是喜忧参半,不容乐观。

诚然,不可否认,《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的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监督,可以说使我国的法制建设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从这几年行政诉讼案件数不断上升的统计数字可以看出,人们的法制观念正在缓步上升,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也在日益增强,同时,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较之以前亦有很大的提高,这些不能不说是《行政诉讼法》带来的效益。

但是,在此笔者不想过多地谈论行政诉讼的成绩,只想就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存在的弊端加以剖析。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渠道还不畅,这可以用所列的几个关于行政诉讼的现状加以说明。

1.表面繁荣的行政诉讼的背后掩盖着实际上的门庭冷落。

从湖北省高院年度统计材料看,2001年全省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为6794件,审结6559件,除与2000年的受案数6977件相比略有下降以外,几乎连年都有所增加,如果与行政诉讼法实施当初的1990年相比,受案数可以说翻了好几番。

乍一看,似乎行政诉讼令人乐观,其实仔细分析,却不难发现这里面至少掩盖了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法院收案数虽然增加,但与行政机关实际处理的行政争议相比仍显得微不足道。

就拿宜昌市工商局来说,去年共处理违法案件两千多起,而诉至法院不足百件,还有象猇亭区行政执法部门也处理过数百件案子,却无1件诉至法院。

二是相对于行政诉讼案件来说,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案件迅猛增长。

就拿宜昌市猇亭法院来说,近几年虽然实现了行政诉讼案件的零的突破,但案件数未见明显增长,相反有下降的趋势,近两年来尚未受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而我院受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倒显著增加,去年已达18件(前几年只有几件)。

法院受理诉讼案件不分难易,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一般经过筛选,大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这意味着非诉执行案件隐含了成倍的未知数。

(完整版)执行难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

(完整版)执行难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一、法院执行难的背景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

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

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一)公民法制观念淡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

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

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

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

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

这一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难找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

(四)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

谈行政诉讼的现状与对策

谈行政诉讼的现状与对策

谈行政诉讼的现状与对策行政诉讼是指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制度。

其主要功能是限制行政权力,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但是,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存在一些问题,如诉讼程序不规范、诉讼时间长、诉讼成本高等,这些问题会极大地影响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因此,我们需要研究行政诉讼的现状和对策,以提高法治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诉讼的现状1. 诉讼程序不规范对于行政诉讼,诉讼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关键环节。

但是,当前在实践中,诉讼程序的规范化程度还不够高。

前一段时间,有一例行政诉讼案件,由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规定,在原审法院被判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

但其后在上诉案中,提交了经过公证的新证据,证实了之前的主张是正确的,原来的判决就被改变了。

这一案例说明了在诉讼中,证据确实是关键因素。

而如果诉讼程序不规范,很难确保当事人的证据在法律框架中得到妥善安排。

2. 诉讼时间长行政诉讼的审理时间往往比较长,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煎熬和浪费。

经常会出现由于政府机关改变工作人员或组织结构,法官换岗或调任等原因导致案件的进展不及时,在诉讼期限内不能按时审理,这就令当事人的时间和心理都受到严重困扰。

3. 诉讼成本高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请律师进行代理,并且涉及到的手续很多,例如翻译费用、证明费用和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也不可低估。

因此,往往需要花费不少的成本,并且可能会对其日常生活造成影响。

二、行政诉讼的对策针对行政诉讼中的问题和现状,有以下对策,以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合法性。

1. 加强对诉讼程序的规范首先,应该进一步推进诉讼行为规范化,通过规范诉讼程序来保证诉讼公正和效率。

需要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法律宣传和培训,同时推进智能法律审判系统的建立与使用,实现程序自动化,提高审判效率和公正性,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简化司法程序,加快审理速度为了加快审理时间,要加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采用多媒体技术和电子档案,提高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浅议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浅议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浅议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现实困境与出路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现实困境与出路作为一个规范各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调整机制,行政审判体制在维护公正和法治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我国行政审判过程中,目前还存在许多的现实困境,这些困境包括审判效率低、司法公信力不足、审判机关的权力过于集中等问题。

因此,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地探讨,并扎实地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现实困境1.审判效率低在我国行政审判中,审理案件的效率相对较低。

一方面,由于行政审判案件多数需要全面调查,因此往往处理速度较慢。

另一方面,大量的申请行政复议阶段,也会使案件审理的时间周期变长。

因此,导致案件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审理完成,使申请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到申请人的利益。

2.司法公信力不足近年来,我国行政审判过程中的一些不都当的现象,使得一些人们对行政审判的公正性产生疑虑,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

例如,某些地区的法官存在收受好处的行为,审判判决不公等情况,都会导致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和不满。

3.审判机关权力过于集中在我国行政审判体制中,审判机关的权力过于集中,造成了行政全权与司法全权相互交织的状况。

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拥有过多的权利,行使多项职权,从而极大地限制了行政审判的独立性。

相反,司法机关当中某些法官在执行审理行政案件的时候,往往遇到政府部门的干预,导致司法机关的自由度和话语权减弱。

二、出路:健全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目前,我国行政审判体制面临的现实问题不可避免,因此,我们应该从多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国行政审判体制,具体如下:1.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应当对于我国法律中存在的行政审判相关条文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加强对法官的监管和惩罚,确保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2.建立更加成熟和有效的案件管理流程为了使得审判机关及时地处理行政案件,必须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流程。

应当通过加强案件管理机制的建设以及科技手段的引入,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审理时间。

浅谈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

浅谈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

浅析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目录】一、执行难的原因(一)执行体制不完善(二)执行人员的素质及执法水平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不相适应(三)法院内部执行机制的不合理设置和物质装备落后,也是形成执行难的客观因素(四)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二、案件“执行难”的对策(一)完善执行体制,实施规范化管理1.案情分析要透彻2.思想疏导要到位3.强制措施要恰当4.沟通反馈要及时(二)加强执行人员的素质及执法水平使之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相适应(三)合理设置法院内部执行机制,改善落后的物资装备(四)怎样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仍是一个严峻的课题浅谈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论文摘要】本文对案件执行过程中,体制不完善,全国法院内部没有建立一个协调统一执行机构、法院内部执行机制的不合理设置和物资装备落后等方面提出了形成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并针对上述因素,提出了解决案件“执行难”对策:要完善执行体制,实施规划化管理。

首先案件分析要透彻,其次思想疏导要到位,再次强制措施要恰当,沟通反馈要及时;加强执行人员的素质及执法水平使之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相适应;合理设置法院内部执行机制,改善落后的物资装备;又阐述了怎样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仍是一个严峻的课题等进行了一系列的论述。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更是空前活跃,随之而来的是民商事纠纷案件骤增,从而导致执行积案越来越多。

官司打赢了,现实利益和合法债权的不到及时兑现,原本庄严的法律判决成了一纸空文,法律文书被称为“法律白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降低了人民法院的威信和执行声誉,而且影响着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

虽然中央出台相关文件,各级人民法院投入了极大的精力,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但客观地讲只是得到缓解,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执行难”成为案件执行过程中的一个难题,那么形成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我们又有哪些行之有效的解决对策和方法呢?一、执行难的形成原因(一)执行体制不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在全国法院内还没有建立起一个统一、协调的执行机构。

从法院执行工作总结看执行难题现状及应对对策

从法院执行工作总结看执行难题现状及应对对策

从法院执行工作总结看执行难题现状及应对对策从法院执行工作总结看执行难题现状及应对对策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化,机构设置和职能不断优化,但执行难问题依然突出。

面对日益严峻的执行情况,各级法院要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充分发挥执行职能和作用,积极采取有效对策,为法律保障提供更加坚实的支撑。

一、执行难题现状执行难是指生效裁判文书或涉案资产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就地执行的现象。

如今,执行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未能及时执行到执行终局后债权人收到的钱款不多,涉及面广,影响深远。

1、个案情况执行难在不同法院和地区的表现有所区别。

部分地区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在长期未执行、无法查到被执行人下落、执行款限额过低等问题上;而其他地区则主要存在涉嫌违法、法院决定力度薄弱、执行难度大等问题。

2、执行背后的深层次问题从根本上看,执行难的产生与一些深层次因素有关。

法律环境不完善,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等因素都造成了执行难。

二、应对对策为缓解执行难的状况,相关部门和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有效对策。

1、完善法律引导和监督机制对于法院执行难问题,法律层面需要加强引导和监督,完善法律保障机制。

有关部门应及时完善法律法规,支持司法机构履行执行职能。

2、加强司法资源建设加强对执行难挑战的反思和研究。

对不同地区执行难状况的研究和分析,有助于明确执行难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原因,为加强法院执行工作提供参考。

3、促进地方司法体制改革通过法院体制改革来缓解其执行难问题,推动法院内部的有效协作和沟通,逐步实现法官职能分工更加明确、责任分工更加清晰,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和执行。

4、强化执行力度在争取更大的执行效果上,对裁判机关重提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方式应加强执行力度,并与其他部门和机构合作,充分利用各种执行手段,从而增强执行力度和结果,保护债权人和涉案公共利益。

结论执行难的产生与多种因素有关,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多方面协作和积极应对。

法院应探索制定一系列应对策略和对策,不断加强对执行难的研究和分析,推动司法资源建设,加强司法统的内部沟通和协作,完善执行机制和执行力度,逐步降低执行难度,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执行难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

执行难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一、法院执行难的背景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

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

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一)公民法制观念淡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

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

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

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

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

这一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难找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

(四)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

略论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略论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略论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近年来,我国法院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司法领域的一大难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2019年全国法院新收的执行案件达478.8万件,执行到位的案件仅有269.2万件,执行率仅为56.2%。

在这种情况下,探寻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一、原因分析1.财产不足一些被执行人拖欠债务的原因在于财产不足,无法支付债务。

此时,法院前来执行也无法解决问题。

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很多借款人原本就财政困难,借贷时也缺乏充分考虑,自己的生后并没有做好好规划。

一旦出现经济问题,家庭财产不足,就会发生债务无法归还的情况。

2.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有关执行手续的法规比较分散、庞杂,各地执行标准也不一,很多情况下出现法律空白,导致执行难的情况。

此外,执行程序繁琐复杂,执行的难度增加,给被执行人的逃避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因此,应加强有关执行的法规,完善相关的法律手续。

3.人才不足执行人员需上门执行,不少时候,当执行员与被执行人互动时,会遭到对方的威胁或阻挠,这就需要执行人员有相关的经验和技能。

而这些经由是高居的、不断练习和摸索出来的,因此,人才的稀缺也是影响执行能力的主要原因。

二、对策分析1.修订法规,加强执行法律的规范性、权威性是保障执行成功的前提,目前有关执行手续的法规比较分散、庞杂,各地执行标准也不一,这样就会出现法律空白,导致执行难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加强有关执行的法规,完善相关的法律手续。

2.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效率司法机关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收集各种局部信息和调查身份证明、不动产、车辆、活动轨迹、财产信息中,因此信息化的建设不可或缺。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数据挖掘和分析,可以快速、准确地获取有价值的信息,这样可以提高执行的效率,减少执行的难度,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的力量。

3.不断提高人才素质和执行能力执行人员需要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先进的技能,才能够在实际执行中更好地发挥其实际作用。

执行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执行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执行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法律、司法领域中,我们经常听到“执行难”这个词语。

简单来说,执行难是指裁决或判决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实施的问题。

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可能出现执行难的情况。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执行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执行机关力量不足执行机关作为负责实施裁决或判决的部门,承担着对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保护作用。

然而,在当前情况下,我们面临着一个主要问题:执行机关力量不足。

首先,由于各级法院人员数量有限以及经费紧缺等原因,导致了大量未结案件积压。

即便是对于那些已经经过裁定并应该进行实施的案件也可能需要花费相当长时间。

这种滞后性使得当事人产生失望感,并对司法系统产生质疑。

其次,在某些地区和基层单位内部管理机制薄弱、工作效率低下也导致了执法困境。

此外,在授权范围内执行难仍占很大比重,由于法官和执法人员的权力限制,对一些拒不执行裁判或者判决的当事人无法进行强制手段。

二、财产保全与执行效率问题在许多案件中,执行难之所以出现有时是因为无法追回债务。

这主要涉及到财产保全和执行效率两个方面。

首先,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财产保全制度并发展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执行机关对被告财产的有效保护。

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着许多困难。

例如,在确权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债务人的合理利益,并避免滥用职权导致他们失去合法财产;同时还需要做好资金监管工作,确保被冻结或查封的资金与案件进展同步解除等等。

其次,执行效率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如果裁定或判决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实施,那么即使存在“资源丰富”的情况下也很难取得成功。

在某些情况下审判程序会变得复杂繁琐、耗费时间较长,并容易受到各种不法手段的干扰。

这使得执行机关被动地处于一个响应和适应的状态,而不是主动出击。

三、社会调解与协助执行方法不完善在许多案件中,特别是一些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中,官方司法渠道并非最佳选择。

很多争端当事人更希望通过社会调解与协助执行来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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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及对策——兼论建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执行组织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诉讼执行问题是当前法院面对的一个难题,对于原告败诉时的执行问题,有关法律另有规定,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

以下提到的执行问题,均指被告败诉时的执行。

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明确规定,在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的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实际上,法院往往难以采取强制,即使采取强制措施,也很难奏效。

原因何在呢?针对这种状况应采取什么对策呢?这正是本文试图研究的问题。

一、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分析我们认为,形成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被执行行政机关的原因,也有执行机关的原因。

但主要是司法体制的原因。

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被执行组织没有履行能力。

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不下十几万个,他们的经济状况千差万别,在一些“老少边穷”地区,行政机关的经济条件比较差。

在这些地方,败诉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判决的主要原因固然与某些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有关,更重要的是这些部门“囊中羞涩”,有的行政机关连办公用的房屋都是借来的。

对于这一类执行对象,是属于“履行不能”,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相对有限,似乎情有可原。

第二,行政机关无视法院的权威。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人大和上级司法机关监督指导、政府管理人财物的司法体制。

司法机关实际上为各方面非司法力量所控制。

从法院的角度讲,由于行政机关掌握财权,纵然败诉后不执行判决,法院也奈何不得。

从行政机关的角度讲,行政本位思想恶性膨胀,行事肆无忌惮,根本不把法院放在眼里。

久而久之,不但助长了行政机关轻视法律判决的不良风气,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尤其让人们失去了对司法公正和法律、正义的信仰,对我国的法治进程构成很大威胁。

第三,法院司法不公正。

法院司法不公也是影响法院判决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宏观上看,司法不公正的原因主要在于:(1 )法官来源复杂且素质低。

我国现行司法队伍中非专业化的倾向是相当严重的。

(2)司法机关系统内的监督机制疲软,法院自我约束能力差。

目前,我国司法系统内的监督主要有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检察监督和上级审判机关对下级审判机关的审级监督。

就检察监督而言,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但是在实践中,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并没有真正确立和实现。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看,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只是一种事后监督,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发现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违法时,只能以抗诉的形式要求审判机关纠正。

对于法院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行政诉讼判决的行为,检察机关监督的权限和手段就更加受限制,长此以往,必将严重损害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上级审判机关有权对下级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实行审级监督。

在实践中,上级审判机关通过审级监督的形式对下级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确也进行了有效纠正,但是,审级监督是审判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再加上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因此,在有些地方,上级审判机关对下级审判机关进行审级监督的着眼点已不再是司法公正,即法制的统一和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而是地方利益是否受到充分的保护。

加之对于法院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判决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层级监督,因此,通过上级法院督促下级法院及时执行判决,也很难奏效。

第四,我国现行司法权力难以有效制约行政权。

不可否认,在目前的国家各机关中,行政机关实际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

行政权力的扩张和膨胀,是世界上所有国家普遍感到棘手的难题。

由于各级行政机关掌管着国家最活跃、最全面、最具体的行政执法权。

与此相反,在我国现行的权力分配体制下,司法机关实际上处于行政机关的从属地位,无论在级别、职权和执法手段上都比行政机关低,与其业务相关的人、财、物权,都由行政机关来掌管。

毫无疑问,这样做的结果只会导致权力分配和制约上的失衡,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法院自身权威不够。

当前,各种权力主体为局部利益干扰司法的情况比较普遍,其中尤以行政机关为甚。

各行政主体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或明或暗地干扰司法的现象频仍发生,形成了比较普遍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

使司法机关在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纠纷、调整社会关系时受到来自地方行政主体的压力。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常发生,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受到削弱。

2.法院的独立性不够。

自1980年以来,我国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各级法院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确定,法院的财政与地方财政融为一体。

因此,地方法院更多地倾向于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执行法律和行使司法权,而不是着眼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注:参见马骏驹、聂德宗:《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法学评论》1998年第6期。

)除此以外,在人事制度等方面,法院的司法行政职务和人员均由地方各级权力机关选举、委任、罢免或任免。

在实践中,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实际享有”对相应各级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指派权。

正是这种权力结构上的隶属和依附关系,使得地方法院无力抗衡地方行政的干预。

3.法官的独立性不够。

中国的司法独立原则并未实现,这是造成执行行政机关难的重要原因。

表现在:(1)在法院中,执行庭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权,但却要受院方的控制,院方又常常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

显然,哪一个执行法官也不愿意冒“砸掉饭碗”的风险,去执行行政机关。

(2)法院内部运作机制存在的问题,直接导致了执行法官不独立。

由于案件层层审批,大量案件的执行由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执行的好坏不能与执行法官个人的责任联系,即使不能执行,也往往找不到负责任者。

目前,随着人们对“执行难”不满的呼声越来越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来越成为影响法院形象的障碍,而法院系统内现行的管理方式又加剧了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产生了整个社会对审判机关的“信任危机”。

以上,我们分析了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关键是司法体制造成的“执行难”。

下面我们重点讨论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

二、克服现行体制弊端,建立全新的行政审判和执行体制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上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追究制度。

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

”我国审判体制改革,应当在坚持司法主权原则的前提下,找准问题,选准突破口,“攻其一点,兼及其余”,采取得力措施各个击破。

改革的着眼点定位在对行政机关执行难的问题上,突破口是建立我国行政法院。

即把行政法院的建立作为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先遣队,为司法体制的全面改革探索经验,最后实现我国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一)行政法院的模式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行政法院。

如法国行政法院,尽管它属于行政机关系统,但具有明显的独立性。

而德国、瑞士、瑞典、比利时、意大利、芬兰、墨西哥等国的行政法院都属于司法系统。

这些国家的行政法院设置,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立行政法院的国家之一。

法国的行政审判体制具有十分明显的特点,与英美国家的“单轨制”不同,它属于“双轨制”。

即在法院设置上存在各自独立、互不隶属的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两大系统,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普通法院审理普通案件(民事和刑事案件),两者泾渭分明。

在法律适用上,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优先适用特别法,无特别法才适用普通法。

最高行政法院内设4 个行政厅和1个司法厅。

行政厅负责行政立法和立法咨询工作,司法厅(也叫诉讼厅)负责审理行政案件。

它直接隶属于总理府,院长名义上由总理担任。

它享有初审、上诉审和复核审管辖权。

它的主要职能表现在4 个方面:(1)为政府提供咨询;(2)审理行政案件;(3 )裁决行政系统内部管辖权事务;(3)指导下级行政法院的工作。

法国行政法院组织体系包括最高行政法院、5个上诉行政法院、33个地方行政法庭、行政争议庭和权限争议法庭。

德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形成晚于法国。

德国的行政法院属于普通法院(注:德国的“普通法院”是相对于“宪法法院”而言,与法国的普通法院相对于行政法院而言涵义不同。

)中的5种法院(一般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财政法院和社会法院)类别之一。

但它独立于一般法院(刑事、民事法院),与法国相同。

德国行政法院组织分三级:初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

初等行政法院设在各邦,数目因州的大小而异。

初等行政法院共33个,高等行政法院10个。

行政法院的组成是由院长、主审法官和相应数额的普通法官组成。

德国行政诉讼在程序上表现为审问式公开审理,并设置公益代表人参加诉讼,联邦最高检察官、州高等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分别作为联邦、州和地方的公益代表人参加行政诉讼。

(注:参见胡建森:《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00~306页。

)比利时也实行法国式的双轨制行政审判体制,但行政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系统,它没有普通法院那么完整的体系,行政诉讼一般直接诉至最高行政法院。

瑞士联邦行政法院除受理一般行政诉讼案件外,还具有一般行政法院所没有的惩戒公务员的权力。

其他一些建立行政法院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都有一些与法国、德国大同小异的规定。

我国似可制定《行政法院组织法》,建立行政法院。

1.行政法院的性质、任务、组成和任期。

建立我国行政法院,在坚持适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应该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

为此,笔者认为,行政法院在性质上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属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原来由人民法院行使的行政审判职能,全部转由行政法院行使。

行政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和与行政有关的案件的审判权,参与行使国家审判权力,不受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法院的任务是按照法律程序正确地适用法律,审理和判决行政案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引发的争议案件。

相应地,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取消,其他业务庭的与行政机关有关的案件审判职能取消。

各级行政法院只接受上级行政法院的业务指导,完全独立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

行政法院的组成可以参照德国行政法院的做法:由院长、主审法官和相应数额的普通法官组成。

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兼任,也可由其他人担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

最高行政法院的工作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它的副院长、审判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行政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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