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严肃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沪昆项目部发生的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事故定义及归口管理

一、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安装位置偏离等不符合设计文件或达不到该工程所采用的国家、行业质量标准,需作返工、加固补强或报废等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分级负责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受理统一归口由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一、建设工程质量事故依照铁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标准按其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其他行业工程质量事故依据此标准同等

处理。

1、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下。

2、较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

3、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

4、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及以上。

二、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单位工程一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为达到质量要求需要整修、返工、报废、加固补强等产生的材料费、机械费及人工费等清理现场费用和技术鉴定费用的总和(不包括停工、窝工或影响其他施工工序等间接损失费用)。

三、当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质量事故等级变化时,按新的事故等级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五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在12小时内,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安全质量管理部上报,安质环保部部接报后立即上报集团公司安质部,同时通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涉及设计问题时)、监理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还必须向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安管(如有人身伤亡)等部门

报告。

事故简要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及建设等相关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和损失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六、事故报告单位;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物件时,应做出标识,绘制现场平面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

没有落实不放过。

第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置权限:

一、铁路以外其他工程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部安全总监组织安全质量环保部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事故调查组写出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处置,并报集团公司安质部备案。

二、铁路工程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其他工程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由公司协助集团公司进行事故调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处置。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还应遵循有关行业、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工程质量事故的性质确定处理权限,并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调查。

第九条质量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

二、核定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性质、责任单位、责任人

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措施建议;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

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在现场调查工作结束后,应按相应的时间要求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处罚

第十二条对事故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的处罚:

公司对事故单位经济处罚、责任人承担的经济赔偿,不包含地方政府、建设单位经济处罚。集团公司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执行集团公司的决定。

一、行政处罚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按照《中铁五局集团四公司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及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二、经济赔偿

发生质量事故时,作业队长直接责任者需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由分公司承担事故直接责任时,分公司负责人承担作业队长相同的经济赔偿责任人基本赔偿标准按下表执行,公司安委会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调整范围自-25%至+50%之间。

2、其他相关管理人员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如下:

(1)项目部:

项目部总工程师承担的经济赔偿按项目经理赔偿金额的85%计算,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安全总监、项目副经理按项目经理赔偿金额的75%计算,安质部长、质量工程师等按项目经理赔偿金额的30%计算。

(2)作业队:

技术主管承担的经济赔偿按作业队长赔偿金额的85%计算,作业队书记、安全质量副队长、分管副队长和间接责任者承担的经济赔偿按作业队长金额的75%计算,质检员、当班施工员等按作业队长赔偿金额的30%计算。

没有作业队但设置工区的,工区长按作业队长的标准执行,其他人员参照作业队相应职务执行。

三、对事故单位的经济赔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