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队管理人员带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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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区队管理干部下井带班的有关规定
为了更好的抓好安全生产,及时排除现场隐患,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确保完成我矿的各项任务目标,特制定本规定,望各区队认真贯彻执行。
1、区队长除留一名管理干部在区队值班外,其他管理人员分班轮流下井带班,抓好安全,排除隐患,不准出现空岗现象(管理干部必须是副区长以上人员)。区队值班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每周一、周五早8:00点调度会,并主持本区队班前会。否则,罚当事人100元。
2、带班管理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管理人员下井写实薄,并及时记录当班重点安全注意事项和当班隐患,现场交接班,并把交接班写实记录现场交给接班人员。
3、区队带班干部下井后每班必须向调度室汇报三次各头面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接班后汇报一次,中间汇报一次,交接班前汇报一次,特殊情况及时汇报),调度室做好详细记录。
4、带班人员必须同工人同下井、同上井,决不后下井、先上井。
5、带班人员必须按本规定执行,凡发现带班人员不现场交接班的,每次罚当事人100元。发现晚下井、早上井的,每次罚当事人100元。每少一次汇报罚款50元。
6、各采掘辅助区队要加强区队值班,不准离岗脱岗,发现空岗或非管理干部值班的,罚主管区队长200元。
7、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明确目的和任务,注重实效,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头、面,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关健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三违”现象。
8、井下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有临时处置权;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可以采取排除隐患、停产、撤人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领导汇报。当矿井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时,将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的相应责任。
绿塘煤矿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