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的独立性分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调整对象独立性、内部独立性、外部独立性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有多重不同的分法。
1、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自经济法诞生之时起,争议就从未停止。
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多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可分成两派-否定派与肯定派,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
2、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和,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干预说”、“协调说”等多种观点。
3、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但具体到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各派则各执一词,尚未统一。
扩展资料: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浅析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引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对违法行为者的责任追究具有独立性和与其所涉及的法律无关的性质。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社会利益的多样性给经济法责任的确定带来了困难。
为了确保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系统,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显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法责任的意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着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强制力。
它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必要手段,也是经济活动的稳定和有序进行的保障。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还能够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点1. 获取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原则和规定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的,例如法院对违法行为的判决和处罚。
2.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法律无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要求不受其他法律的影响。
即使其他法律对违法行为者提出了其他要求或者制定了其他规范,也不能削弱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确保对违法行为者的一致追究,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经济活动相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具有直接关系和适用于经济活动的特点。
经济活动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根据不同的经济活动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于财务造假行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三、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难点和对策1. 难点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存在以下难点:•涉及的经济活动复杂性和多样性导致责任确定的难度增加;•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责任需要考虑市场利益、法律尺度和社会公众的期待等多重因素;•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和协调问题。
2. 对策为了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共同应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挑战;•深化经济法的研究和制定,不断完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制度,以适应经济活动的发展和变化;•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培养公民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认识和尊重。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引导语: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论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对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我个人认为现今学界持否认态度的主流观念分为三类:第一种认为经济法本身不成其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自然就谈不到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第二种认为经济法责任没有独有的责任形态,其责任追究方式不过是借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而已;第三种认为传统的部门法划分背景下的“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足以实现对全部法律关系违法行为的制裁,没有必要再创设“经济法责任”。
与此同时大多数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如翟继光先生认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由其所在部门法的独立性所决定的,他认为经济法之所以会采用其它部门法已有的法律责任是由于“法律不可能无限地开展出新的法律责任形式,而经济法产生的时间较晚,没有时机分配法律责任的形式”;王兴运先生认为“在内容上,法律责任的分配应采资源共享的原那么和合理分配资源的原那么”。
无论是肯定说还是否认说都有各自的理论依据,我个人持肯定说即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
我认为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理论根底是对于法律部门的重新划分。
经济法形成于晚近,开展时间短,传统法律责任理论相对于这种新型的法律学科而言不可防止的存在一些缺失,因此只有取精华去糟粕,超越传统理论才能进一步论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
“根据传统的责任理论,法律责任的具体形态可能的多种,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民事、刑事、行政这三种责任形态,有时还可能追加违宪责任,从而形成“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而这种分类实际是以传统的法律部门分类为根底的,而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本身就存在固化、遗漏等诸多问题。
所以,想要论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就应该用开展的眼光更合理地划分法律部门。
随着社会经济交往形态的复杂化和经济主体追求效益目标手段的多样化,出现了许多传统法律部门无法企及的社会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开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为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求,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运而生,开展起来。
从反垄断法律责任看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
从而显现其独立性 。 经 济 法 作 为 建 立 在 民 商 法 、行 政 法 等 传 统 部 门法 基 础 之 上的部 门法 ,其法 律形式具有类似 于传统 民事责任 、行 政责 任 、刑事责任 的特 点,存在某 些竞合性责任 ,但 我们不 能因 此 抹杀经济法责任 的独立性 。 ( )经济法责任独 立的理 由 二
1 经济法责任 的特征 . 经济法责 任具有不 同于 民事责 任 、行政 责任 、刑 事责任 的特 征 ,从而彰显 出经济法 责任的独立性 。 ( )经 济法 责任的不均衡性 1 经济法责 任是一种 不均衡 的法 律义务 。经济 法责任 只是 违法 主体 的单 向义 务,不具有对等 性 。以调 制主体和调 制受 体之 间责任不 均衡 为例 ,经济法责 任的调制 主体 是指政府 经 济 管理机关 ,调制 受体 是指一般 的市场主体 ,二者的法律 地 位 并不平等 。调制主体 具有宏观调 控和微观规制 的职能 ,一 般承 担经济侵权 责任和 经济补偿责 任;调制 受体 一般承担 强 制履 行责任 、赔 偿责任 、补偿责任和 被剥夺特定 权利能力 的
2 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一卷
从反垄断法律责任看经济法责任 的独立性
王 叶
( 华东政 法 大学 上海
204 ) 0 2 0
摘 要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是经济法理 论体系的重要范畴 。经济 法责 任是否具有独 性?学青们在认识 卜 莫衷一 是 ,各 执 己见 。本文 从经济法责任的特征和 形式 的特 殊性等方面来 阐述经 济法 责任 的独立性,并 以 《 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为例 ,来 进一步佐 证经济法 责任之独立性 ,明确 了经济法责任 是不同于其 他法律责任的,具有制度保障和现实需要的独立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 :经济 法责任 反垄断法责任 独 立性
浅析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还 是 应 该 从 整 体 主义 出发 呢 ?要 回 答 这个 问题 ,就 必 须 先分 析 经 济 法 的立 法 本 位 和 经济 违 法 行 为 的 特 征 。 首先 ,经 济 法 是 以社 会 本 位 为 主 导 的 , 以维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为 出发 点 ,这 是经 济 法 区别 于 其 它 传 统 部 门法 的本 质 性 原 则 。 其 次 ,经 济 违 法 行 为有 其 特 殊 性 , 即显 著 的 负 外 部性 ,这 就 决 定 了 经济 法 在 考 虑 其 主体 的行 为 时 ,必 须 从 整 体 考虑 ,不 仅 要 考 虑 其 行为 的直 接 作 用对 象 ,而 且 还 要 考 虑 其 行 为 的 外 部性 ,考 虑 其 行 为对 不 特 定 的 其 它经 济 主 体 或 者 整 个 社 会 有 机 体 、 市 场 秩 序 的 间 接 影 响 。 比如 企 业 问 的合 并 , 从 民法 上 看 , 也就 是 说 从 个 体 主 义 看 , 是 企 业 本 身 所 享 有 的 、 自 由的 经 济 决 定权 的行 使 ,此 种 自由权 利 的行 使 , 只要 不 侵 犯 他 人 的合 法 利 益 ,就 无 可 厚 非 。但 是我 国 的反 垄 断 法 却规 定 ,
时代经贸 2 O 1 3年 1 月 总第2 6 5 期
浅 析 经 济 法 责 任 的 独 立 性
杨
正
0 0 4 2 )
【 摘 要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一直以来是理论界讨论 的热点,而这么多年过去 了,关于这个问题依旧没有一个统一的回答。有的学者认为 ,经济没有 自 己独立 的责任,它所确定的责任只不过是其它部门法责任的援用;有 的学者却认为,经济法有 自己独立的责任,这些责任形成 了一个 完整 的、不同于其它部 门 法 的责任体 系。 【 关键词 】法律责任;社会本位;弥补 ;责任体系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探讨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探讨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对于自身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独立性。
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保证市场公正、有效运转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经济主体自我保护与发展的基本保障。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不但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更是社会公正和个体自由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进行探讨。
一、经济主体的自主性经济主体的自主性是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的重要特征。
经济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济主体在市场中具有买卖、选择、竞争、安全自保等权利。
同时也必须承担对自身的商业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责任。
在这些责任中,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得到最充分的发挥。
这种自主性包含着独立、自由、责任等方面,是确保市场经济有效运转的关键因素。
经济主体的自主性与其所承担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有着密切的关系。
经济主体所承担的经济法责任必须是经济主体独立自主的承担,不能侵犯其基本权利及自主、自由、自我保护的合法需求。
这是因为经济主体的自主性需要市场经济得以顺利进行,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保障这种自主性的前提。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对于自身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独立性。
根据宪法给出的市场经济原则,市场经济需要独立的法律责任来维系一种个人、团体、社会的合法权益平衡,使各类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其经济能力和创造力,推动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和发展。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包含了自我保护、司法公正等多重元素。
一个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制度,应当保证经济主体在独立的法律框架下有机会成为市场经济中良性循环的一员,同时也应当保护每个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中,人们需要通过经济法律制度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这就需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来保障。
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实现要保障经济责任的独立性,需要在立法、司法和市场等方面进行保障。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探析
造成竞争环境的不公平 、 市场秩序 的混乱 , 都需要政府用作 为的方式
实际履行, 而不能用承担赔偿责任 的方式来代替。所以, 即便是 同样 手段的责任, 因为所属的部 门法不 同, 追求的价值不同, 则实现责任的
根据规则原则的不同, 法律责任可 以分为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 手段也不同。所 以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特性。
系中, 违反法律的规 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都是经济法责任 ,
但 是 实 现 的 手段 会 和 传 统 的 三 大 责任 有 相 似 或 者 一样 之 处 。这 也就 是 为什 么 很 多 的学 者 认为经 济 法 因为 多 靠行 政 手 段实 现 , 则相 应 的主
就 应 该 认 识 到 经济 法 责 任 不 同 于传 统 的三 大 责 任 。 传 统 的三 大 原 则
国家赔偿的发生原因、 存在领域、 制度 日标、 法律依据 、 赔偿对象 、 基本
理念等都是不 同的。 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 主要是缘 于国家干预和参 与国家经济活动有不当的决策 , 而给当事人造成 的损害。 国家行政 机 关承担 的是~种“ 实际履行” 的责任 在经济法 中, 如果政府不作为,
经济法中的主体身份具有多样性。经济法法律责任按照法律关 系主体划 分为两类: 国家作为关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是个体( 社会
团体 、 会 中 介 组 织) “ 会 ” 责 任 。 同的 主 体 , 不 同的 法 律关 会秩序与正义的基本职能 。所 以, 社 对 社 的 不 在 看到经济法坚持的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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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浅析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浅析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一、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人们之所以要明确责任,是为了“定纷止争”,而各类纷争实际上都与一定的利益相关。
当某种利益获得法律上的保护之后,它就被称为法益。
不同的法律保护不同的利益,即法益。
为了使其所保护的法益不受侵犯,法律通常会确定侵犯法益后所应承担的责任,而这种责任的确定必须符合该法律的宗旨。
这种违反法律后所应承担的责任被称为法律责任。
从法理上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后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1]而实际上,对义务的违反就意味着对法益的侵犯。
由于各种法律所要保护的法益不尽相同,它们赋予其相对人的义务也就不尽相同,那么违反义务后所承担的责任(即所称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也就会不尽相同。
在确定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时,我们首要考虑的是其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即损害结果)。
在评估此种影响时,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
个体主义认为,一个人的行为,只会对与其直接交往的人产生影响,对第三人则不会产生多大影响。
因此我们在考虑一个人的行为,或者两个人之间的交互行为时,无须考虑所有的其他人。
个体主义对民法的影响较深,最明显的是合同的相对性。
整体主义则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或者两个人之间的交互行为,必然会影响到社会中的其它人,这种影响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可能是现实的,也可能是潜在的。
在考虑经济违法行为的影响时,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究竟应该从个体主义出发,还是应该从整体主义出发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先分析经济法的立法本位和经济违法行为的特征。
.11665.首先,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为主导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这是经济法区别于其它传统部门法的本质性原则。
其次,经济违法行为有其特殊性,即显著的负外部性,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在考虑其主体的行为时,必须从整体考虑,不仅要考虑其行为的直接作用对象,而且还要考虑其行为的外部性,考虑其行为对不特定的其它经济主体或者整个社会有机体、市场秩序的间接影响。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分析
民法 调 整 平 等 主体 之 间 的财 产 关 系 和人 身 关 系 ,双 方 当 事 人 地 位 是 平等 的 ,所 以法 律规 定 其 救 济方 式 主 要 有停 止 侵 害 、 排 除妨 害 、消 除 危 险 、返 还财 产 、恢复 原 状 等 方式 ,使 受损 财 产 和 受 侵 害权 利 恢 复 到未 受 损 的状 态 ,这 些 责 任大 多 不 具有 惩 罚性 ,而 是 一 种 补偿 性 的 。而 经 济法 责 任 形 态 中惩 罚 性 赔偿 是 其一个 突 出的特 征 。 2 . 资质减免与信 用减等 资质减免指国家可以通过对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减损或免除 , 来 对 其做 出惩 罚 。 由于 在 市场 经 济 条件 下 主 体 资格 尤 其 重要 , 它 同主 体 的存 续 、 收益 等 都 紧 密相 关 。如 此 ,取 消 或 撤 销各 种 资 格 使其 失 去 某 种 活动 能 力 , 限制 或剥 夺 其 进 入市 场 的资格 , 剥 夺 了其 再 次 损 害社 会 利 益 的机 会 ,是 对 经 济法 主体 的 一种 重 要 惩 罚 ,也 是 其对 社 会 承 担责 任 的 一种 表 现 。信 用 减 等 制度 同 资格 减 免一 样 ,也是一 种 实际 的惩 罚 。
经济与法
一
经济 法责任的独立性分析
张 淑g -
( 1 0 0 0 8 8 中国政 法大学 北京 )
摘 要 :经 济 法责 任 的 独立 性 是 经 济法 基 础理 论 中 的一个 重 要 范 畴 ,本 文 旨在 从部 门法 的 角度 以及 经济 法 责任 的构 成 要 件 和 经 济 法责 任 的具 体 形 态来 论 证 经济 法 责 任具 有 其 独立 性 , 经 济 法 责任 并 不是 传 统 三 大责 任 的简 单 综 合 ,经 济 法责 任 具有 其 独特 性 。 关键 词 i经济 法 责任 ;构成 要件 ;责任 形 态 经 济 法 责 任 的 定 义及 分 类 程信 和教 授认 为责 任 在法 律 上 有 两种 含 义 :一 是本 来 意 义 上 的责任 ,主体 、义务 ;二是 因为不 承担 义务 应 当承担 的责 任 。 经 济法 责 任 的第 一 种含 义 是 指传 统 的 民 事责 任 、行 政 责任 、刑 事 责任 在 经 济法 领 域 中 的具 体应 用 。第 二 种 含义 是 指 经 济法 责 任体 现 经 济法 的社 会公 共 特 征 ,是 适合 于 经 济法 目的 特殊 经 济 制 裁 。包 括市 场 禁 入 、取 消税 收 优 惠 、信 用减 等 、产 品召 回和 强制 履行 等 。 以法 律 责 任 内容 的 性质 为 分 类 标准 ,有 财 产 责 任 与非 财 产 责任。以法律责任的部 门性质为分类标准 ,法律责任的性质 由 所 归 属 的 部 门法 来 确定 。从 部 门法 角度 来 讲 ,经 济 法 责任 之 所 以具 有 独 立性 的一 个重 要 原 因就 是 经济 法 法律 责 任 与 传统 的民 事责任 、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 ,保护利 益 的侧 重点 不 同。第 二 ,性质不 同。第三 ,构成 要件 不 同 。 二、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 经济法责任的 自身独特 的法律责任归责 的原则和责任构成 要 件 ,充 分 体 现 了经 济 法作 为部 门法 的特 点 ,也 更好 的说 明 了 经 济 法 责 任 的独 立性 。经济 法 责 任 的构 成要 件 在 整个 经 济 法 的 研 究领 域处 于重 要 的地位 , 起贯 穿和 支撑研 究经 济法 责任 主体 、 归 责 原 则 和经 济 法 责任 功 能 的作 用 。经 济法 责 任 的构 成 要 件 以 “ 四要 件说 ”为 基础来 说 明。 1 . 责任 主体 的 主观 心 理 状 态 当事人承担经济法责任一般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如 现 代 各 国 的产 品 质量 责 任基 本 上 实行 严 格 责任 原 则 ,只 是 在 特 殊 条 件 下 ,才 实行 过 错 责任 。基 于严 格 责任 原 则 ,权 利 人 无 须 就 侵权 人 的 过错 进 行 举证 ,侵权 人 也 不得 以其无 过 错 为 由进 行 抗 辩 。于 是 各 国根 据社 会 经 济发 展 要 求 和保 护 消 费者 利 益 的 宗 旨 ,确 立 了新 的归 责 原则 一严格 责 任 原则 ,并 将 这 一 原则 推 广 至高 度危 险作 业 、环境污 染等 致人损 害 的赔偿 责任 案件 。 2 . 责任主体违 法行为 承 担 经济 法 责 任 的前 提 是违 反 经 济法 规 定 的 义务 或 符合 经 济 法 规定 的某 种特 定 事 实状 态 。管 理 受 体承 担 经 济法 责 任 是 由 于 其 违反 经 济 法规 定 的 强制 义 务或 符 合 经济 法 规定 的某 种 特定 的事 实状 态。 管理 主 体 承担 法 律 责任 是 由于违 法 行使 职权 。包 括 实体违 法 、程 序违 法 、超越 权 限和滥 用职权 等 多种违 法情 形 。 当然 ,经济法 责任 在某 些情 况下 ,并 不 以违 法 的存在 为前 提 。
浅析中国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理论研究
现状, 促进经 济法 完整 责任 理论 的实 现 。 笔者在 此试 对十 年 间中 会 性等 观 点是 自相矛 盾 的 ,与开 启阶 段 中翟继 光 博士 的观 点相
、
中国经 济法 责任独 立 ・ 陛理论 研究 的十 年发 展
( 一) 开启 阶段
从2 0 0 3 年至 2 0 0 5 年 间, 对于 中 国经 济法责 任独立 性 的思考 要完 善三 大法律 责任 , 寻找 经济 法责 任在 其 中实现 形 式, 包括 经 另外 , 在三 大责 任不 能包 括 和探 讨都 尚处 于逐 步开 启阶段 , 而 其他学 界基 本持 否 定态度 。 对 济法 中 民事责 任和行 政 责任 的实现 。
理 学和整 个法 学观念 的更新 ; 即使不 能发现 和提炼 出独 立的 责任 图 以经济法 责任 形式 的尚未 定型 来否 认 经济 法作 为部 门法 的 独
形 态, 这 种证 伪 的结 果同样 功不 可没 。
相 较而 言 , 翟 继光 博士 则鲜 明地提 出 了 自己的观 点 , 他 认为 法 律责 任划分 标准 的认 同和 对于 经济法 作为独立 部 门法 的认 同,
经 济法 责 任独 立 的基础 和条 件主 要包 括对 经济 法责 任所 依据 的 推翻 , 也不 取 决于经 济法 创造 出 的一些 新 型的责 任形 式 。 似 乎 学 而经 济法 责任 独立 的具 体表 现在 于与 传统 责任 的形 式相 同而性 念等 进行研 究 。 在此 之 中也有 发展 , 有 学者 认 为要 区分 独立 责任
与传统 方式 不 同。 ( 三) 回归发展 阶段
2 0 0 8 年后, 关 于经 济法 责任独 立性 的观点逐 步集 中 , 不 再试 立性 , 学 界开始 逐渐 达成共 识 : 首先, 经 济法 责任是 独立 的; 其次, 经济 法责 任 的独立 性不 由经 济法 责任 形 式借 用传 统 责任 形式 而 界开始 回归探 索初 期的理 念 , 通 过法 理中法 律责 任 、 构成 要件 、 概
浅析经济法的独立性
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与价值意 义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价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秩序、政府干 预等手段,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2、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通过鼓励创新、支持创业、保护知识产权等措施, 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促进型经济法的功能
1、促进经济发展
促进型经济法的主要功能之一是促进经济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 制是资源配置的基础,但市场机制存在一些缺陷,如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等。这 些缺陷可能导致资源分配不均、市场失灵等问题,从而阻碍经济发展。促进型经 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调整市场关系等方式,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促进 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内容
一、引言
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责任独立性的问题一直 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即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规定 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不仅关乎经济法体系自身的完善,也影响到经济法功能 的实现。本次演示旨在梳理和分析学术界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研究现状,探讨 其发展脉络和未来趋势。
2、国际经济法的实施保障。为保障国际经济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完善 的国际经济法体系和监督机制。首先,各国应加强国际条约的缔结和实施,积极 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其次,建立健全的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国际 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国际经济纠纷;此外,强化对国际经济的监管和评估,确 保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经济法法律独立
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具有独特的法律表现形式。这些形式包括法 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它们共同保障了经济法的实施。
试分析经济法中责任的独立性
近些年 , 法学界对于经济法 的理论研究不断的深入 ,使其更 加趋向 于成熟。但 是对 于经济法律责任 的独立性来说 ,研究还较 为薄弱。值得 注意的是 ,责任独 立这一理论对 于完善经济法律体系 ,促进经济 法的发 展具有非常重要 的作用 。为了促进经济法 的完善 ,真正意义上 成为一 门 独立的学科 ,有 必要对 经济责任 的独立性进行研究和探讨 。 经 济 法 责 任 的 概 述 ( 一) 经济法责任 的内涵 经济法责任同众多形式的法律责任 一样 ,即违反 了法 律规定需要 承 担 的法律后果 。但是具体来讲 ,仍然存 在诸 多争议 。部分 学者认为经济 法责任是指经济法 的所约束的主体违反了 自身的义务 ,这样便需要 为此 行为所付 出代价 。不 同的部门法之间所确定 的法律 义务是不 同的,因此 各部 门法之 间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也是不同的。 另外 ,有 的专家学者认为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因主体 自身实施 了违法 的行 为,该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侵害 ,因此会 受到经 济法的惩 罚。在学术界 ,各种学说都对经济法责任进行 了定 义 ,虽然表 述各有不同 ,但本 质上都认为经济法 的责任便是指主体作 出某种 行为违 反了法律的规定 最终必须 承担起 的法律强制性要求其承担的法律义务。 ( 二)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 内涵 学界对于经济法独 立性 的定 义较 为统一 ,大体 的含义是 指经济法责 任是属于经济法的一个 部分 , 并且有着非常重要 的主体地 位。该责任可 以在某些方面达到经济法 自成一 系的要求 ,譬如功 能、 目的等方面 。除 此之外 ,该责任还能够与其它种类 的法律责任相互 区别 开来 ,拥有其 自 身 的价值 ,不能够被替代。同其它责任 相互并列 ,共 同构 成法律责任 的 体系 ,在这一过程当中所体现出的独 立的特性 。 二 、经 济 法 责 任 独 立 说 理 论 研 究
论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基于经济法与民商法功能互补的视角
经济法 与民商法功 能的互补
在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市场作为资 源配置 的一种 格 识别 而制 定 的消 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等等 。经 济法 正 以 自我约 是这样 ,通过注重 、偏重保护社 会经济生活 中的 “ 弱 束为基本 内核的 民商法为适应这种 发展 的需要也进行 者” ,在平衡 民商法 形式正义 的过程 中实现 实质上 的
了一 定程度的扩张 ,表现 为民商法 的社 会化 。然而终 公平 。
究无法 摆脱 民商法 固有的 内在 品质——对 个体利益的 保 护 。个体 利益 的极 度扩 张打破 了经济运 行的平衡 , ( 三)市场调 节与国家干预市场经 济的功 能互补 在现 代 市场 经 济 中 ,市 场调 节 和 国家 干预 都 覆
体发展空 间。
( 二 )形 式正 义与实质正 义功 能的互补
并所 造成 的不 良社 会影响。
民商法 强调形 式正义 ,一般 不考虑不 同市场主体
经济法律责任对 民商事法律责任功 能的弥补
民事法 律责任产生于 经济市 场化运作过程 中市场
的强 弱关系 ,给各 种市场主体 以同等力度 的保护 。对
蓍 毪 白
法 治 文 明
一 … …
笔者 认 为 ,经济 法 与 民商 法、行 政 法、 刑法 等
经 济法 在 其调 整 中更 加关 注 较 为具体 的 人格 或
部 门法之 间存 在 错综 复杂 的关系 , 因此 ,要 真正 弄 特 定主 体 的人 格 ,以追 求并 实现 实 质正 义。如 提炼 清经 济法 律 责任 ,一个 有 效的途 径 是从 经济 法律 责 出经营 者 、独 占者 或具有 市 场优 势地 位 者 、消费 者 任与其它部 门法律 责任的联系人手来考量 。 等法 律 人格 ,并根 据 不 同市场 主 体 的实力 等 因素 的 不 同 ,给不 同市 场主 体 以不 同力 度 的保 护 ,做 出不 同的权 利义 务设 定 。如 基 于 经营者 与 消费 者具 体 人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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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编 呼: 1 0 0 9 — 8 6 3 1 ( 2 0 1 3 ) 0 2 — 0 0 6 1 — 0 2 正确 实施 调 和管理 , 以及 服从 和 执行 , 调 节 和管 理 , 违反 这些 就 会 给 国家 经济 调节 和 国家 、 社 会或 具体 的社 会组 织与 个 人 的经 济利 益 造成 危害 。所 以 , 经 济 法所 规定 的法 律责 任 , 便 是弥 补 国家经 济调 节 和给 国家 、 社 会 或 其 他 被侵 害 者 的 经济 利 益 造成 的损 害 , 消除 不 利 影 响 。这显 然 有别 l 丁刑 法所规 定 的不得 为 严重 危害 社会 的行 为 的义 务和 民法 规 定 的 不得 侵 害 平 等法 人 羽I 向然人 的 人身 权利 和财 产 权 利。 ( 二) 经 济 法责任 有 自身 的特点 。首先 , 在 经济 法律 关系 中 , 调控 主体与 被调 控 主体 不 属 于同一 个类 别 ,并 且 不在 同一 个 层 面上 . 所 以他们 承 担 的法律 责 任也 不 同 。通过 规定 不 同 主体 的权 利 和 义务 . 以及行 使权 利程 序 和履行 义务的后 果对 经济 法 律关 系进行 调 整 。由 于 经济 法律 规 范根 据 经济 法 目标 的需 要 . 既要 防 止市 场 失灵 而 给政 府 干预 经济 提 供必 要 的法 律手 段 , 又要 为 保证 市场机 制 的正 常 运作 对 政府 的扩 张性行 为进 行 限制 。因此 , 经济法 的 内容包 括 两类 : 一类 是保 证 国家 经济 政 策 的法律 化 , 将 一定 的 经济 政策 上升 为法 律 。另 类 是 规定 政府 指 定和 实施 经 济政 策 的权 限程 序 和作 用 范 嗣 . 规 定 政府 经济 行为 的规 范 。 于调控 主体 与被 调控 主体 之 间的权 利 和义 务 是 不 平 等和 不 均衡 的 . 因此 经 济 法律 责 任 因不 同 的 主体 、 不 同主 体 的不 同权 利和 义务 而 规定 不 同 的法律 后 果 , 从 而使 得 经 济法 责 仟 具 有 相对分 离 性 其次, 经 济法律 责任 具有 一定 的社会 性和 经济性 。 经济 法的 基本 宗 旨是 维护社 会公 共利 益 , 在经 济法 叶 】 对 于法 律责 任 的设定 , 在许 多 方 面都 是基 于社会 公共 利益 的考虑 。 具体来 说 , 从 全 会 的高度来 规 定 违法 者的法 律责 任 ,是经 济法 不 同 与其 他法 律部 门 的一一 个 重要 特 点 。民事 责任 和行政 责任 并不 是 直接 以对社 会 公共 利益 为保 障 为基 础的; 刑 事责任 虽然 考虑 到 了社会 利益 与 同家利 益 , 但 是 它 与经济 法 所 规定 的一般 违法 的法 律责 任 , 在 性质 、 范围 、 构 成要 件 、 法意 等方 面 又 毕竟是 不 同的 。正 是 由于经 济法 责任 从根 本 上说都 是 站在 全社 会 的高度上 , 为保 护 全社 会 的利 益而 实施 的 . 所 以 才有 经济法 上 的各 种 特殊 归责 原则 和责 任形成 , 如 两罚 乃至 多罚 制度 、 无过 错乃 至严 格 责 任 制度等 。 由于经济 法主题 的违法行 为 不仅 影响 到 自己和 相关 第 二 三 人 的利 益 , 而且 还会 影 响到 社会 公 共利 益 , 因此 , 经 济 法对 其 主 体法 律 责任 的规定较 之 于有关 民事 责任 、 行 政 责任 的规 定更 加严 格 。 经 济 法 责任也 有其 经济性 ,所 谓经 济性 是指 它是 国家 经济 调节 中发 生 的 法律 责任 。 对 国家调节 管理 主体 而言 , 是 因 国家经济 调节 管理违 反法 律规 定而 对 国家 和对 被调 : 管 理 主体 承担 责任 ;对被 调节 管理 主体 而 言 ,是 因其经 济活 动违法 国家调 节管 理规定 而 对 国家和 对丰 十 会其 他经 营者 、 消费者 承担 责任 。 总之 , 上述这 些 责任都 发生在 经济 领域 , 都 因经 济 活动和 国家 经济调 节管 理活 动而引 起 . . 第r 二, 经济 法责 任具 有不 对等 、 不 均衡 陆。在经 济法 主体 的构 成 中, 经 济 行政 主体 一 般是 指 具有 市场 规 制 或宏 观调 控 职能 的 政府 机 构, 市 场 主体 是 南具 有不 同 角色 的经 营 者 、 竞 争 者及 消 费者 组 成 的 在 干 预市 场运 行 的过 程 巾 ,经 济行 政 主体 和 市 场主 体并 非 同类 . 且 不 属 于 同一 层 面 , 故 规 范其 行 为 的 法 律规 范 性 质不 同 . 享有 的权 利 和 承担 的 义务不 同 , 分 别 承担 的法 律责 任也 有 差异 间理 . 在 宏观 调 控 法律 规 范 中是 以规定 经 济 行政 主体 的 义 务为 主 , 相 应 的其 法 律 责 任 的规 定也 应 较多 , 如此, 才能 确保 法 律 的有 效 实施 , ( 下转 第 6 8 页)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分析与思考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分析与思考摘要: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伴随着经济法律关系运行的全过程。
但是,目前对经济法责任的争论很激烈,分歧很大,焦点主要集中在经济法责任是否具有独立性的问题上。
重视对经济法责任问题的研究,健全经济法责任制度,可以有效的保障经济法的实施和经济法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的独立中图分类号: d912.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3)02-0061-02一、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分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是经济法学界争议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对于经济法责任是否具有独立性,目前我国法学界有三种认识:(一)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
经济法按其在法律体系中同其它部门法在调整任务上的分工,它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的,因此他的价值亦重在经济性。
它与民商法不同,它关注的主要是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因此它的价值重在社会性。
随着经济法地位的逐渐清晰,部分经济法学者已开始从将经济法责任等同于民法责任的框架中跳出来,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所构成的有机综合体,它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所具有的责任形式,也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
而应该是一种和上述三种责任相并列的新型法律责任形式。
它是一种以社会为本位,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而对违法者所追究的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具有相对独立性。
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是一种社会法。
经济法的基本宗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经济法中对于法律责任的设定,在许多方面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
从制度范畴上看与社会法相对应的是社会责任制度。
这也就决定了经济责任的社会性。
同时经济法责任既有公法性质也有私法性质。
经济法责任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责任,在性质上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
(三)经济法责任不具有独立性。
有些学者认为,法律体系的独立不等于责任的独立。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作者:熊嵘2013-01-22 09:54:57 来源:人民法院网2012-12-14摘要: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经济法理论要不断走向成熟,就必须要有自己的责任理论,否则,就会影响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导致经济法理论不能自足;也影响到整个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完善,进而影响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但现阶段对经济法责任的研究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和逻辑性。
本文通过对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责任的比较,总结出经济法责任自身的特性,得出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这一结论。
关键词: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成熟,市场经济关系也变得日趋复杂。
这种纷繁复杂的经济关系,特别是像个人和社会之间的这种新兴经济关系全部交由传统的民法、行政法来调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捉襟见肘,力不从心的现象。
限制社会强势主体的权力,保护弱势主体的权利,从而恢复强势主体权力与弱势主体权利之间相对平衡成为一种新的法权需求。
经济法应运而生,它是调整社会强势主体与社会弱势主体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要求经济法责任独立,经济法的责任理论不仅影响经济法的制度实效,而且也直接关系到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
①经济法责任在责任主体、责任形式、责任构成、责任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新颖性。
经济法责任可以表述为:经济法强势主体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强制力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其是一个与传统的民法责任、行政法责任和刑法责任相并列的、独立的法律责任,而不是三者的综合。
我们要通过对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责任的比较,推断出经济法责任自身的特性,得出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这一结论,首先必须对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相关的概念,包括:经济法责任独立、独立责任与独特责任的区分作准确全面地理解。
一、经济法责任独立概念的提出经济法责任独立是指,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能够在目的、价值、理念、精神、功效等方面符合经济法独立体系要求,并因之而与适应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责任相区别,且能与后者相并存于整个法律责任体系之中。
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摘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
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和特性的分析多抽象地从社会性、复合性等宏观角度把握。
经济法责任是以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为标准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的结果,而不是以法律责任的内容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的结果。
这是承认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前提条件之一。
经济法的宗旨,就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整。
经济法责任问题的研究是厘清经济法上的基本范畴、架构完整自足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使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具有坚实的证成基础的需要。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法律责任惩罚性赔偿经济法责任问题一直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研究难点,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和特性的分析多抽象地从社会性、复合性等宏观角度把握。
经济法责任问题的研究是厘清经济法上的基本范畴、架构完整自足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使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具有坚实的证成基础的需要,也是使经济法的“以人为本,社会本位和平衡协调”理念落到实处,在保护私人主体利益的基础上促成社会整体利益和谐增进的客观要求。
一、社会整体利益维护——归责基础和价值取向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部门。
我国学者认为“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有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其本质是违反法律义务所应受的苛责。
学界目前对于法律责任本质或根据的研究中,倾向于“规范责任论”的观点,对于“道义责任论”以及“社会责任论”则有较多的批评。
将社会整体利益利益的维护作为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和价值取向在经济法学界已有的研究中也可以找到坚实的理论支撑。
经济法的定义虽未在学界达成共识,但从已有的“公私交融说”、“国家协调说”、“国家干预说”等代表性学说的定义来看,几乎都把社会整体利益作为其法益追求而彰显其中,并且一致认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对于经济法责任问题本身的研究中,学者也多从社会性、公益性角度阐述其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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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摘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是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独立之前提。
我国法学界囿于传统法学理论的束缚,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其构架研究不够深入,不利于新发展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运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一直以来学者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地位争论不休。
部分学者认为,该责任是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的一种综合化、整体化和系统化的提升,并不是他们的简单相加;另一部分学者认为,该责任不包括上述三种责任,而是和其相并列的另一种责任,经济法责任不同于经济法规定的责任。
前者没有充分估料到随着经济法的发展其需要经济法责任进行制度创新的可能性;后者在将经济法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上过于彻底,未显示出开放性和兼容并包性,排斥了从传统部门法的法律责任中进行精取提升的高效发展方式。
不管是哪种说法,作者认为都陷入了经济法学者自设的陷阱。
本文将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一)从法的本位——利益出发,论证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利益,法之本位。
对利益、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如下概括:权利为利益而生,义务为权利而生,责任为义务而生。
环环相扣,每一环不可能孤立存在。
经济法部门由特定的利益决定,也反映着特定的利益,这样特定的利益就决定着特定的经济法责任。
做以下对比逻辑推导:
利益(法本位)权利义务责任
经济法利益经济法权利经济法义务经济法责任
(二)从部门法的产生为视角,论证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部门法以特定的调整对象为基础,特定的调整对象即特定的社会关系,一般在研究部门法形成的时候到此就为止了,其实深入到部门法形成的源头既弄懂了部门法形成的原因,也论证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存在。
不同于以特定的调整对象为基础研究部门法的产生,本文将从利益与动机、行为、社会关系、社会规范的法理链予以说明。
同样,利益作为法的本位,决定着行为人的内心动机,动机指挥着人的行为,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即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稳定就会形成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再上升为国家意志,即抽象为法律。
经济法的成型也必须经历该逻辑推导过程,遵循利益的源头,然后在利益的支配下进行的行为。
而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反映这一特定社会关系内容的法律语言是权利、义务、责任三位一体。
即利益类型决定社会关系类型,特定社会关系决定特定法律关系,特定法律关系决定特定权利、义务、责任模式作为工具维护特定的利益。
图示说明:
利益(法本位)动机行为社会关系社会规范法律
责任义务权利(三位一体)
(三)法律责任分类再分析——论证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另类视
角。
笔者欲从对经济法责任形式的深层次分类以此来否定形而上的经济法责任构成。
1.法律责任形式深层次分类。
抛开民事责任、行政法责任、刑事责任的冠名,我们将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深层次划分为补偿责任、惩罚责任、强制制裁责任。
民事责任在形式上,由补偿责任和强制制裁相结合;行政法责任由补偿、惩罚、制裁三者相结合;刑事责任由惩罚与制裁责任相结合。
故从形式上来说,经济法责任当然也可吸取以上三种责任进行组合,并且不能以此来否定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驳斥经济法只是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三种责任的组合。
2.从经济法的经济性、社会性本质诱出经济法责任构成。
经济性是经济法的首要性质,但不是第一位的性质,经济性性质决定体现补偿性责任。
经济法从本质上体现社会性,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当社会利益被侵害,经济法动用社会力量维护公共利益,然而社会力量的天然分散,需借助国家的凝聚力优势,这必将彰显国家权威,体现惩罚与强制制裁性责任。
综上,社会利益的根本性(至高位阶性)、经济性(财产性)和对“公共权威”力量的依赖性都决定了在实现形式上经济法责任是惩罚、补偿和强制的三位一体。
(四)以法律责任元素为逻辑起点,从经济法责任链入手论证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法律责任元素,为法律责任最小的不可再分的
法律责任形式。
如罚款、赔偿等法律责任元素。
经济法责任根据不同法律责任元素的有机构成,在此基础上形成独立的经济法责任,故不管是财产性责任元素还是非财产性责任元素,不能成为独立的部门法责任,而是经济法责任链中不可分割的一个环节。
故经济法责任也非法律责任元素的简单相加,再次驳斥经济法责任只是传统责任简单相加的论点。
(五)从经济法责任权利主体为“多数人”特征角度论证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法律责任权利主体不同,导致法律责任的形式以及追究程序都会有所不同。
如欺诈性合同的订立,民事欺诈存在于特定的主体之间;而如果欺诈是通过发布虚假广告,则会上升为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权利主体是不同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权利主体,是“多数人”的权利主体,正是基于这个特征,也决定了经济法责任独立于其他部门法责任的特征。
民法责任的权利主体和行政法责任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单个人”,刑事责任的权利主体是“国家”、“社会”和“单个人”。
综上,文章从以上五个全新角度重新剖析论证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在此基础上才能建立完整的经济法责任体系,完善经济法调整机制。
且经济法领域存在着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以及独立的法律责任形态,如产品召回制度、资格减等、惩罚性赔偿等。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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