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壤修复行业项目运作模式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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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壤修复行业项目运作模式及案例分析

一、土壤修复市场融资模式

(一)污染方付费模式。污染方为治理责任人为土壤修复付费为土壤修复的主要原则。对于搬迁企业造成土壤污染的,由企业承担治污责任。“土十条”出台后,更是明确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责任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二)受益方付费模式。部分具有商业用地价值的土地修复采取受益方付费模式,对修复后土地进行再利用的房地产开发商或地方土地储备部门承担土壤修复费用。该模式对于无法落实污染责任人的一二线城市工厂搬迁地块修复项目中具有普适性。由于城市地价较高,修复后的土地作为商业用地具有较高经济价值,房地产开发商和地方土地储备部分可以直接从修复后的土地使用或流转中获得利润,可行性较高。

受益方付费模式分为两种:一是政府直接出让受污染土地给土地开发商,由土地开发商出资负责土壤修复,对

修复后达标的土地进行再利用获得收益;二是由政府出资负责污染土地修复再将修复后达标的土地出让给土地开发商,有关部门从土地流转中获益。

(三)财政直接出资方式。出于我国土壤修复的实际情况,大量受污染土壤已经无法找到污染责任人而治理土壤污染又缺乏良好的收益机制。许多缺乏收益机制的受污染土地的治理只能依靠政府资金。

(四)财政出资回购方式(BT模式)。部分金额较大的土地修复采取BT(建设-转移)模式。该模式下,土壤修复公司通过投标方式取得项目,在建设期先行垫资对污染土地进行修复,项目完成验收后一段时间内政府向企业支付合同款回购修复场地。BT模式可缓解合同采购方资金压力。

二、中国土壤修复项目投资状况

(一)土壤修复治理项目。中国土壤修复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据统计,我国约43.75%土壤修复项目规模较小,集中在5000万以下。2亿以上相对大规模项目比例仅占18.75%。与美国和欧洲分别已修复30283处和80700处污染场地项目相比,我国已修复的场地数不超过200个,土壤修复市场尚处萌芽阶段,但发展态势良好。

(二)土壤修复项目分布。全国土壤修复类项目主要分布在11个省直辖市地区,且主要集中在江浙沪、鄂湘

粤地区。两地区项目数量均占比31.6%,总计占比63.2%;投资金额分别占比37.4%和58.3%,总计占比达95.7%。可以看到江浙沪、鄂湘粤仍旧是土壤修复的主力市场。

(三)土壤修复项目类型。全国土壤修复项目仍以污染场地修复为主,其中场地修复占到总量的78.6%,耕地修复仅占7.1%。

(四)项目投资主体分析。投资主体为企业的超过半数,达到68.4%;政府开展的土壤修复项目则占31.6%。其中企业多以投资开发公司的形式,在地块开发前,组织并开展对退役场地的修复;而政府多以当地环境保护局、土地资源储备中心为主。

三、土壤修复市场商业模式

(一)招投标模式。招投标模式一般将标的分为场地调查风险评估以及工程修复这两个标的,大型复杂污染场地修复除此之外增加一个技术中试和方案编制阶段。接下来政府向土壤修复企业公开招标,中标企业得以负责标的部分的评估或施工。招投标模式的优势在于整个土壤修复过程中,政府始终作为土地的实际控制人。在竣工验收时,可以对土壤修复效果进行严格把控,保证了土壤修复过程的质量和有效性。然而招投标模式的不足之处在于,土地储备中心从搬迁企业收购土地,对污染场地进行调查、修复治理,完成治理后再进入土地市场,这样一个周期通常

会持续数年之久。在这过程中,土壤修复需要地方政府垫支大量资金,对于地方财政产生了巨大的压力,尤其是当一次性出现大批量受污染土地等待治理时,对于地方财政的筹资能力将是巨大的考验。

(二)“修复+开发”模式。“修复+开发”模式则是土壤修复企业与开发商联合,作为一个整体同时承包污染场地的修复和开发,修复后土地在市场交易中增值部分作为土壤修复企业的收入。与招投标模式相比,“修复+开发”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引入了市场的资本,土壤修复成本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减轻了污染土壤修复对政府财政的负担。然而,不足之处也正是由于埋单者是开发商,目前我国在土壤修复市场尚未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等硬性制度约束,这就使得开发商有动机将土地修复资金挪作他用,降低土壤修复质量。同时,土壤修复周期较长,对于开发商的风险管理提出较高要求,可能会发生开发商急于追求利润而降低土壤修复标准的时间。

四、土壤修复项目运作模式

(一)EPC模式。EPC模式,即工程总承包模式。地方政府或者污染企业将整个项目承包给治理企业,由治理企业提供从前期调查评估到后期修复工程实施的整体服务。

EPC模式流程图

(二)BOT模式。BOT模式,即建设—运营—转让模式。政府将一个污染场地修复项目分成几个标的,针对各个标的展开招标,中标企业成立项目公司,并以此公司为主体进行融资并实施项目。项目修复完成后,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经营管理项目,从而获得营业收入。待特许经营期结束,将项目转让给政府。

BOT模式流程图

(三)土壤修复项目PPP模式。当前土壤修复项目的资金大多依赖政府财政,融资渠道单一,导致土壤修复产业的资金缺口非常大。采用PPP模式进行土壤修复,可以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兴趣,降低融资难度。同时,社会资本的注入解决了政府资金困难、自有资本金不足等问题,提高了项目融资成功的可能性。

土壤修复PPP创新模式:“岳塘模式”:集团与政府签订PPP或者土地开发协议,上市公司从集团公司手中获取工程项目。

“岳塘模式”:2014年1月,永清集团与湘潭市岳塘区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出资1亿元组建湘潭竹埠港生态治理投资公司,计划在3至5年内投入95亿元,实现对竹埠港的重金属污染治理与生态开发。土壤修复完成后,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转为第三产业开发,参与各方将从治理土地增值收益中获得回报。合同环境服务模式下,由于前期垫资做工程加大了企业的资金需求量,永清环保通过定增融资16亿元,极大地支撑了公司土壤污染治理业务的开展。以“土壤修复+土地流转”为核心的“岳塘模式”,消除了因污染企业破产关停导致责任主体缺失、治理资金缺乏等难题,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调动企业在资金投入、技术研发等方面的积极性。

“岳塘模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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