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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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单务合同

保险合同单务合同

保险合同单务合同篇一:保险合同及其分类第二章保险合同及其分类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1.概念: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又称保险契约,是指保险双方为了实现保险的目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2.保险合同与一般经济合同的相同之处:(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保险合同特点(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是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作为基础的。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它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使它比一般合同更加需要诚信,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对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都属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如:投保人有交保险费的义务,那保险人就有收保险费的权利)在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附和合同,又称附从合同、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

附和合同的特点如下:一是附和合同的条款(主要内容)是由单方事先决定的,一般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事先决定的,相对人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

二是附和合同的相对人只有订立合同的自由(接受或不接受),而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处于一种附从地位。

(4)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

保险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主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书面协议。

这是国际惯例,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易于保存。

【合同】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合同法律制度

【关键字】合同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4.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三.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5.主合同与从合同.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7.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三.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5.主合同与从合同.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7.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设有规范并赋予名称的合同。

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尚未确立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起施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分类

合同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分类

合同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分类合同,是有很多不同的类型分类的,而且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合同的类型分类,分享给大家!合同的类型分类第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第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第五,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第六,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际,就是合同生效之时。

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即生效。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 分类标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 租赁、承揽等合同。 单务合同:仅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 借用等合同。 2. 分类的意义: (1)抗辩权的适用不同。 (2)风险负担不同。 (3)违约后果不同。
十、本约与预约
1. 分类的标准:合同的目的和义务是否为了将来签订一定合 同 预约:约定将来签订一定合同的合同。 本约:根据预约的规定而签订的合同。 2. 分类的意义: (1)预约的担保功能。 (2)预约的效力。
思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关于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下列选项中错 误的是 A. 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B. 单务合同中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C. 单务合同中,义务人的注意义务一般弱于 双务合同 D. 单务合同中仍然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2. 关于主合同与从合同,下列表述中错误的 是 A. 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在效力上是相互依附的 B. 从合同完全依附于主合同,没有任何独立 性 C. 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 叠 D. 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不可以 重叠
3. 美华商场为于某无偿保管一辆摩托车;出 租车司机拉刘某到电影院;王某赠与张某 一台电视机;赵某借给孙某1000元钱且不 要利息。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 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 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 第三个合同是诺成合同 D. 第四个合同是诺成合同
2. 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A. 租赁合同 B. 赠与合同 C. 保管合同 D. 买卖合同
3. 依照取得利益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可以将 合同分为 A.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B.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C.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D.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合同管理》第二章 合同法律知识

《合同管理》第二章   合同法律知识

第二章合同法律知识第一节概述一、合同 P. 7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22. 契约——是依据利益关系和理性原则签订的必须遵守的协议。

二、合同分类 P. 10—11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合同作出不同的分类:1. 合同法的基本分类。

《合同法》分别将合同分为15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合同法对每一类合同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 按学术理论来分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

工程建设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监理合同等)——实践合同则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3)主合同与从合同1)主合同——是指独立存在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2)从合同——是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如:担保合同、工程保险合同、分包合同是典型的从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如果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不要式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 根据合同的效力划分——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和可变更的合同4. 按合同内容划分 P. 78——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咨询服务合同、物质设备采购合同、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

5. 按计价方式划分 P. 79——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价酬金合同三、合同的法律特征1.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3.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商品交换首先要求自由。

法律法规知识:合同分类与格式合同

法律法规知识:合同分类与格式合同

法律法规知识:合同分类与格式合同合同分类与格式合同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在达成某种意愿时,为安排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是约束各方行为的法律文书。

根据不同的内容、目的、形式和约束力等因素,合同可以分为不同类型的合同。

格式合同则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条款、格式及其内容已经定好的合同。

一、合同分类1.根据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将合同分为下列几类:(1)销售合同:指卖方将货物出售给买方,买方支付货款的合同。

(2)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服务合同:指服务供应商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合同。

(4)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力(个人或集体)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2.根据合同的形式不同,可将合同分为下列几类:(1)口头合同:指当事人采用口头协商达成的合同。

(2)书面合同:指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达成的合同。

(3)电子合同:指使用电子文本、电子记录、电子签名或者电子方式开展的合同。

3.根据合同约束力的范围和效力的不同,可将合同分为下列几类:(1)法律合同:指合同中的条款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2)无效合同:指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缺少必要的约束力,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的合同。

(3)合同纠纷: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之间发生纠纷或违反合同,导致产生争议。

二、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因经常使用,为简化合同的订立程序,固定了格式和条款,经当事人单独或相互协商后以通用形式进行签订的合同。

通常用于大量涉及权利义务相同或相近的、频繁发生的业务。

1.特点(1)标准化:格式合同是通用的合同,其条款已经规定好了,大多数情况下无法修改。

(2)一般性:格式合同不针对某个特定的目的或特定的商业关系。

(3)经济效益:格式合同通常设计合理、简单明了,使用方便,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2.例子(1)个人信用卡申请书格式:它规定了信用卡的申请流程、使用规定、还款条款等。

合同分类的标准

合同分类的标准

合同分类的标准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约定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根据合同的内容和性质,合同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分类。

本文将探讨合同分类的标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

一、根据履行方式分类1.交付合同:交付合同是指合同的履行方式以交付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例如购买商品时的销售合同,租赁房屋时的租赁合同等。

2.工作合同:工作合同是指合同的履行方式以劳动力的提供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例如雇佣合同、劳动合同等。

3.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履行方式以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例如婚庆服务合同、旅游服务合同等。

二、根据合同的主体分类1.双方合同:双方合同是指合同中只涉及两个主体之间的约定关系。

例如购买商品时的销售合同,租赁房屋时的租赁合同等。

2.多方合同:多方合同是指合同中涉及三个或以上主体之间的约定关系。

例如房地产开发项目时的合作协议,公司股东间的投资合作协议等。

三、根据效力范围分类1.单向合同:单向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只对一方有约束力。

例如授权书、借款合同等。

在此类合同中,一方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

2.双向合同:双向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在此类合同中,各方既承担义务,又享有权利。

四、根据合同的形式分类1.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协议达成的合同。

尽管口头合同的效力存在法律争议,但它在某些情况下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2.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文件达成的合同。

书面合同通常具有更明确和可证明的约定,因此被认为更具法律效力。

五、根据合同的内容分类1.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商品的买卖进行约定的合同。

销售合同通常规定了商品的数量、价格、质量标准等。

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房屋、设备等租给承租人使用,并约定租赁期限和租金等的合同。

3.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承诺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

4.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档案管理制度(20142)

合同档案管理制度(20142)

第一章总则一、 为了规范公司合同档案管理,有效地收集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有价值材料,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降低经营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公司合同档案由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协议、单证、函电及与此相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形成。

第二章合同分类一、 采购合同:指为生产产品采购原器件、外协部件、商品、礼品、固定资产 等而签订的合同或框架协议。

二、 销售合同:指销售公司产品而签订的合同或框架协议。

三、 技术服务合同:指提供技术服务、产品维修、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签订 的合同。

四、 产品合作合同:指公司购买或转让技术、合作开发技术或产品、合作或委托生产产品、外协加工以及商务合作等签订的合同。

五、 测试协议:指用公司产品、商品、部件等用丁外部测试的协议。

六、 联盟协议:指为拓展销售渠道而签订的分销商或代理商协议。

七、 市场营销合同:指为市场运作、品牌推广等签订的广告、宣传等市场活动合同。

八、 财务合同:指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还款、债券、保险等合同。

九、 企发合同:指为企业发展与相关机构、部门、行业组织签订的合同。

十、综合合同:区别丁上述类别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第三章档案管理的责任分配一、合同档案管理的归口部门为经营管理部。

经营管理部合同管理专员负责所 有文件编号归档;非采购、非销售类合同的盖章和合同编号分配;合同相 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所负责文件合同档案的借阅、保存和销毁。

二、各部门设档案管理员予以协助管理。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或协议的编号 分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四章文件合同归档要求合同档案管理制度(20142)、文件合同编号规则合同号是合同档案唯一的保管单位。

销售合同号14位,其余均为12位。

文件合同号由公司号、年度号、分类号、顺序号、部门代码组成。

基本模式:ST - 2004 — XS — 0001 — HT公司号年度号分类号顺序号部门代码1.年度号:年度号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指文件材料形成的年度。

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分类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为了达成某种目的而订立的一种约定,是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根据不同的内容和性质,合同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分类。

下面将对合同的分类进行简要介绍。

1. 根据内容和性质的分类:
商品买卖合同,指买卖双方就商品的交易事项达成的协议。

租赁合同,指出租方将自己的财产或者使用权让与承租方的一种合同。

借款合同,指出借方向贷方借款,并约定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一种合同。

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从事劳动的条件、待遇、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约定建筑工程施工的一种合同。

委托合同,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进行某项事务的一种合同。

2. 根据形式的分类:
书面合同,指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合同。

口头合同,指合同内容以口头形式表达的合同。

默示合同,指各方当事人虽未明示表示,但根据其行为和情况应认定存在合同关系的合同。

3. 根据权利义务的分类:
单方合同,指只有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产生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相对合同,指各方当事人相互对立,各自对对方当事人产生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合同的分类对于合同的理解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合同的签订提供了指导。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约束力。

同时,合同的分类也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依据,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合同分类编号管理制度范文

合同分类编号管理制度范文

合同分类编号管理制度范文合同分类编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明确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合同的分类编号管理。

第三条合同分类编号应按照合同的性质、用途、关联业务等因素进行分类,并分配唯一的编号。

第四条本制度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规定优先适用。

第二章合同分类第五条按合同的性质,合同可分为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人力资源合同等。

第六条按合同的用途,合同可分为常规合同、特殊合同、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

第七条按合同的关联业务,合同可分为关联业务合同、独立业务合同等。

第三章编号管理第八条合同编号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分配和管理。

第九条合同分类编号应包括以下内容:分类码、序号、年份等。

第十条分类码用以标识合同的性质、用途和关联业务。

不同分类码之间应有明确的区分。

第十一条序号用以区分同一分类下的不同合同。

第十二条年份用以标识合同签订年份。

第十三条合同编号应统一编制并在合同正文中明确注明。

第四章合同分类编号管理流程第十四条合同分类编号管理流程如下:(一)新合同登记1. 合同管理部门接收到新合同后,对合同进行分类,确定合同的分类码。

2. 根据分类码和年份分配合同的序号。

3. 将合同编号填写至合同正文中并记录在合同登记册中,确保完整无漏。

(二)合同变更后续处理1. 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合同变更后的编号,确保合同的连续性。

2. 合同变更后的编号应及时更新在合同正文中并记录在合同登记册中。

(三)合同归档1. 合同管理部门应按照合同归档规定,将已完成的合同归档。

2. 合同归档时,应详细记录合同的分类编号、归档位置等信息,确保归档便捷查找。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第十五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分类编号的分配和管理,并对合同管理流程的执行负责。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按照合同分类编号管理制度的要求,配合并执行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监察部门对合同分类编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合同管理流程进行检查和评估。

(新版本)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_司法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

(新版本)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_司法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

二、合同的相对性
1、含义:合同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物权法律关系 中物权的绝对性相对应,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特征。
【举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甲是买受人,乙 是出卖人,则甲有向乙付款的义务,乙有向甲交付货物的义务,甲与 乙就是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如果乙不交货,甲只能向乙提出履行义务 的请求权。
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相对性。在因第三人的行
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 违约责任。
三、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2、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3、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从合同。 7、本约;预约。 8、为自己订立;为他人订立
四、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2、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法是私法。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意思自治。 (2)合同法是自治法。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而不
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合同关系。 (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合同法与物权法均属财产法范畴,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成立(成立的时间、地点)
三、合同的内容(一般条款、格式条款、免责条款)
四、缔约过失责任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1、概念: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单方法
律行为,赋予受要约人承诺权。)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 非特定人发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合同中,不适用我国《合同法》的有( A.甲收养乙的协议 B.农贸市场上的买卖协议 C.甲赠与乙一台计算机的协议 D.甲与乙签订的婚姻协议

合同的分类民法典

合同的分类民法典

合同的分类民法典
民法典中对于合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根据合同的成立方式分类:
- 口头合同: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达成的合同。

- 书面合同:当事人通过书面文件达成的合同。

2. 根据合同的性质分类:
- 买卖合同:买方向卖方购买货物或者接受服务的合同。

- 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合同。

- 借款合同:出借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其他可替代货币的权利暂时转让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约定期限和方式归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

- 委托合同:委托人将特定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处理的合同。

- 劳动合同:雇主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用人合同。

- 建设工程合同:业主与承包人之间订立的关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合同。

- 运输合同:承运人将货物从一个地点运送到另一个地点,并收取运费的合同。

- 购销合同:买方向卖方购买货物的合同。

3. 根据合同的效力分类:
- 有效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达成并具备法律认可的合同。

- 无效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违反法律禁止的合同。

- 取消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或者依法解除的合同。

- 解除合同:因一方违约或者其他原因,经另一方通知后,合同终止的合同。

这些是民法典中对合同的常见分类,不同类型的合同在法律效力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上可能会有所不同。

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是指基于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通过分类,我们可以将各种合同找到归类,找到相同或相似的规律,便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订立与自己的真实目的相一致的合同条款。

一、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将合同分为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民法典》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十五种合同属于典型合同。

与典型合同相对应的概念是非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民法典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和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

)典型合同是非典型合同的方向。

1、纯粹的非典型合同。

新鲜事务,在民法典上全无规定,而且内容无法归类到15种有名合同中。

这时要按照合同的规定、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等处理,要适当运用《民法通则》和《民法典》总则。

2、合同联立。

所谓合同合同联立是指数个合同具有相互结合的关系。

1》纯外观的结合,数个独立的合同仅仅因为缔约行为而结合,相互之间不具有依存关系。

A 给 b 供鸡, b 给 a 供饲料,鸡和饲料的钱单独结算,互不相欠。

2》依照当事人的意思,一份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依附于另一份合同的效力或存在。

A借给b4000万元,同时约定,该笔款项倒帐后, b 在 c 公司的持有的股份2000 股给a,所以股权转让合同依存这借款合同,所以如果借款合同无效或撤销或解除时,股权转让合同也随之无效。

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时指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双方的债权债务呈对应状态,即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典型的是买卖合同、租赁、承揽等大多数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2,意义 ,
第一,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 第二,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不同
一, 合同分 类意义 二, 合同分 类标准 三, 合同分 类
(五)要式合同和 不要式合同
1,标准 ,
合同成立是否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合同法.NO.2-1-3-5 合同法
2,意义 ,
要式或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以一定的形式 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
(七)束已合同与 束已合同与 涉他合同
1,标准 ,
合同是否贯彻相对性原则
合同法.NO.2-1-3-7 合同法
2,意义 ,
一是明确缔约目的;二是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
一, 合同分 类意义 二, 合同分 类标准 三, 合同分 类
(八)确定合同与 确定合同与 射幸合同
1,标准 ,
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
合同法.NO.2-1-3 合同法
二,合同分类
一, 合同分 类意义 二, 合同分 类标准 三, 合同分 类
(一)有名合同与 无名合同 与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与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与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与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与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与 (七)束已合同与 涉他合同 与 (八)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与
一, 合同分 类意义 二, 合同分 类标准 三, 合同分 类
(六)主合同与从 主合同与 合同
1,标准 ,
合同相互间主从关系
合同法.NO.2-1-3-6 合同法
2,意义 ,
明确主从合同的特点和相互关系,从合同不能 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
一, 合同分 类意义 二, 合同分 类标准 三, 合同分 类
一, 合同分 类意义 二, 合同分 类标准 三, 合同分 类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第一节合同的分类概述合同分类是指按一定标准将合同划分不同类型。

第二节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1、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划分;2、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3、非典型合同,称无名合同,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一)、纯粹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以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相关总则规定为调整;(二)、混合合同法律适用:其一,典型合同附其他类型的从给付(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对应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即不能?可以独立诉请履行的附随义务,又称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非主要部分被主要部分吸收;其二,类型结合合同,一方当事人所负数个给付义务属于不同类型的合同类型,而另一方当事人仅承担一种对应或不存在对应给付义务的合同,此时当解构合同分别适用各部分典型合同规范;其三,二重典型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互负的给付分属不同合同类型的合同。

应分别适用各个典型合同的规定;其四,类型融合合同,一个合同所含构成部分同时属于不同合同类型的合同。

原则上适用两种典型合同规范。

(三)、合同联立的法律适用。

合同联立指数个合同具有互相结合的关系。

其一、单存外观的结合。

其二、互相依存的结合,被依存合同不成立,依存的合同也不成立。

第三节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分类。

2、双务合同,包括买卖,租赁,承揽等。

3、单务合同,包括赠与,借用等。

(次要义务:依合同性质和当事人约定、并不影响合同成立和当事人定约目的的义务)义务一定是所谓的给付义务而非泛指的任何民事义务。

自然人有息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金融机构有息借款是双务合同4、不完全双务合同,指双方虽然各负有债务,但债务并不居于给付和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

5、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方明显缺乏履行能力的);双务合同因不能归责与双方的原因不能履行时,有交付主义,合理分担主义,债务人主义。

对合同如何进行分类

对合同如何进行分类

对合同如何进行分类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它包含双方或多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约束着各方在一定时间和条件下的行为。

合同根据其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多个类别。

一、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1. 购买合同:购买合同是最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它是买卖双方就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所达成的协议。

购买合同可以涉及各种商品或服务,例如房屋、汽车、电子产品、婚姻婚约、劳动合同等。

2.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关于租赁某种财产的协议。

租赁合同可以涉及房屋、土地、机械设备、车辆等。

租赁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例如租金支付、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等。

3. 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一种当事人将其事务委托给他人代为处理的合同。

委托合同可以涉及代理人代理办理业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等。

4.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的协议。

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

5. 标准合同:标准合同是格式化的、标准化的、批量化的合同。

标准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起草,具有广泛适用性,例如银行的存款合同、保险合同等。

二、按照合同的主体分类1. 国际合同:国际合同是指跨国界订立的合同,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管辖。

国际合同可能涉及国际贸易、跨国公司合作等领域。

2. 国内合同:国内合同是在一个国家范围内订立的合同,受该国法律的约束。

三、按照合同的目的分类1.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一种买卖双方就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包括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等条款。

2.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议,约定了工程的范围、进度、质量标准等。

3.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货物运输的协议。

4. 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关于提供特定服务的协议,例如修理服务、餐饮服务、托管服务等。

四、按照合同的形式分类1. 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协议达成的合同。

2. 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合同,可以是印刷格式合同或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合同。

合同分类编号管理制度

合同分类编号管理制度

合同分类编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加强合同分类编号管理,提高合同管理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全部合同分类编号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合同分类编号管理遵循合同管理的“便民、安全、高效、规范”原则,确保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由公司领导负责,合同管理部门具体执行。

第五条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制定相关合同管理规范和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公司领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八条公司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内部管理,杜绝违规操作。

第二章合同分类编号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九条公司合同分类编号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流程和责任人,确保合同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条公司合同分类编号管理应当对合同进行分类,设置不同的编号,以便于管理和查询。

第十一条公司合同分类编号管理应当建立清晰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方便查阅。

第十二条公司合同分类编号管理应当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进行分类编号、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合同分类编号管理应当建立合同管理系统,实现合同的电子化管理,提高合同管理工作效率。

第三章合同分类编号管理的具体操作第十四条公司合同分类编号管理应当对合同进行严格的分类,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

第十五条公司合同分类编号管理应当确定合同编号的设置规则,包括年份、部门、合同类型等要素,确保编号的唯一性和便于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合同分类编号管理应当制定合同管理流程,包括合同的申请、审批、签订、归档等环节,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和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公司合同分类编号管理应当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的存档、保管、借阅、销毁等规定,确保合同档案的安全和方便查阅。

第十八条公司合同分类编号管理应当加强合同管理系统的建设,包括合同的电子化管理、查询和统计分析等功能,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准确度。

《合同法》110道单项选择题

《合同法》110道单项选择题

《合同法》110道单项选择题第一章绪论1.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合同关系的发生属于一种民事法律事实B.合同关系应当为有偿关系C.合同发生关系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D.缔结合同关系的缔结以当事人间的合意为基础2.合同关系的客体是()A.物B.劳务C.债务人的行为D.智力成果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是()A.鼓励交易原则B.合同正义原则C.合同法定原则D.合同自由原则1-3 BCC第二章合同的分类4.关于合同的分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张三与李四规定,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借钱一年,年息5000元。

后张三将10万元借款交付李四。

该借款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B.甲、乙约定,若乙通过司法考试,则甲赠与乙一台IBM笔记本电脑的合同生效。

该合同属于射幸合同C.甲、乙约定,甲以一辆汽车给乙设立质权,半月后甲交付汽车.甲、乙间的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D.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汽车一辆,价款20万元,乙分5期支付,每期4万元,于每年的1月1日支付。

该买卖合同属于非继续性合同5.无名合同是指()A.无名称合同B.法律无明文规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C.无内容合同D.无形式合同6.关于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A.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B.单务合同中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C.单务合同中,义务人的注意义务一般弱于双务合同D.单务合同仍然存在对待给付义务7.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A.买卖合同B.委托合同C.保管合同D.借贷合同8.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A.技术转让合同B.买卖合同C.租赁合同D.保管合同9.保险合同是()A.单务合同B.无因合同C.无偿合同D.射幸合同10.下列关于主合同与从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分类标准是依据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B.从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C.主合同与从合同是绝对的D.在没有关联的合同之间是无法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4-8DBDCA9—10 DC第三章合同的订立11.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A.商业广告B.招标公告C.自动售货机D.招租广告12.甲向乙寄送了一封信件,要求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现时所用的笔记本电脑,并声明:若乙在20天之内不提出异议即视为接受要约。

合同的类别

合同的类别

合同的类别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和确立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不同的内容和目的,合同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别。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合同类别及其简要介绍。

1. 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是最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用于确立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

销售合同通常包括商品描述、价格、交付方式、支付条件等条款。

2.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之间的合同,用于明确租赁物的使用权和义务。

租赁合同通常包括租赁物描述、租金、使用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3.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于雇佣劳动者的合同,明确雇佣关系和工作条件。

劳动合同通常包括工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条款。

4.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用于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合同,明确借款条件和还款义务。

借款合同通常包括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5. 合资合同:合资合同是用于两个或多个企业合作共同投资和开展业务的合同。

合资合同通常包括投资比例、利润分配、经营管理等条款。

6. 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是用于明确技术转让或技术服务的合同,通常用于合作开发新产品或提供技术支持。

技术合同通常包括技术交付、费用支付、保密条款等条款。

7.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用于明确建筑、工程或装修项目的合同,包括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条款。

8. 版权合同:版权合同是用于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作品的合同,明确版权所有权和使用权。

版权合同通常用于音乐、电影、图书等创作领域。

9.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用于明确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责任等条款。

10. 物流合同:物流合同是用于明确货物运输和仓储等物流服务的合同。

物流合同通常包括货物描述、运输方式、费用支付、责任限制等条款。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合同类别,每种合同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各项条款,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如果需要,可以通过咨询律师来获得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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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是指基于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通过分类,我们可以将各种合同找到归类,找到相同或相似的规律,便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订立与自己的真实目的相一致的合同条款。

一、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将合同分为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十五种合同属于典型合同。

与典型合同相对应的概念是非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

)典型合同是非典型合同的方向。

1、纯粹的非典型合同。

新鲜事务,在合同法上全无规定,而且内容无法归类到15种有名合同中。

这时要按照合同的规定、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等处理,要适当运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总则。

2、合同联立所谓合同合同联立是指数个合同具有相互结合的关系。

1》纯外观的结合,数个独立的合同仅仅因为缔约行为而结合,相互之间不具有依存关系。

A 给 b 供鸡, b 给 a 供饲料,鸡和饲料的钱单独结算,互不相欠。

2》依照当事人的意思,一份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依附于另一份合同的效力或存在。

A借给b4000万元,同时约定,该笔款项倒帐后, b 在 c 公司的持有的股份2000 股给a,所以股权转让合同依存这借款合同,所以如果借款合同无效或撤销或解除时,股权转让合同也随之无效。

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时指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双方的债权债务呈对应状态,即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典型的是买卖合同、租赁、承揽等大多数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典型的赠与合同“赠予人是义务人”、借用合同。

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不负有给付义务和其他种类的民事义务的,固然为耽误合同“不附任何负担的赠与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虽不负相应的给付义务,但要承担次要的义务,满足这些负担条件,也为单务合同。

)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意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确立并运用对待给付义务的规则。

所谓对待给付义务,就是基于利益的交换而形成的双方给付互为依赖的义务关系,“你给我则我给你,你不给我则我不给你”。

所以说:1、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

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三、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付出相应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负有以一定对等价值的给付义务的合同。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赠与、借用合同。

区分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

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程度要大。

如:保管人因其一般过失导致保管物毁损,若是有偿保管,则要全部赔偿;若是无偿保管,若保管人能够证明己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主体要求不同。

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无偿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从而有害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但是如果债务人将财产有偿而且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的,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恶意时,才能行使。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如果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双务合同一般和有偿合同相等,但是单务合同不一定与无偿合同相等。

(有息借款,往往我们认为自然人之间的有息借款合同,依照习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的本金不是合同的义务,而是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所以在他们中间,只有借款人向出借人还本付息的义务,出借人只享有接受的权利,不承担义务,所以是一个单务合同,但是是一个有偿合同)。

四、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买卖合同等大多数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保管。

1》但是随着现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以物的交付给合同的成立要件的,则不利于保障营业者的利益,也是处于鼓励交易的原则,信贷合同中的银行借款合同和运输合同中的铁路、航空等客运、货运合同,我国合同法现在把他们都脱离实践合同,列为诺成合同了。

2》仓储和保管合同,仓储商业味重而且物品搬运不方便,所以我国合同法把它归为诺成合同。

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3》赠与合同为诺成有争议。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

”但在合同法上没有明确的认定。

在合同法中,往往认为普通的赠与合同为诺成。

4》定金合同,《担保法》认为是实践合同。

5》一种合同究竟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影响对该合同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的判断。

如:金融机构借贷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自然人民间借贷是实践合同(单务合同),从合同成立时,再算权利义务。

区分的意义:1、两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喏成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

实践合同除了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

2、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就成立了,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就是违约责任。

在实践合同中,但是人实际交付标的物后,合同才成立,所以交付的行为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五、要式与不要式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1、不动产合同。

关于不动产的合同,我国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并进行登记。

房屋买卖合同,城市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2、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

特殊动产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

如:汽车、飞机等。

在涉及上述财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涉外合同这种合同有关标的额较大,又不能及时结清的涉外合同。

依据我国涉外企业法的规定,订立涉外企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

另外,中国的法人、公民与国外的法人、公民订立的各种合同,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4、商业借贷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为要式合同六、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为标准。

一时性合同,是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等。

这里的给付,既包括纯粹的一次性履行完毕,还包括分期付款。

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以完结的,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时间因素在合同的履行中居于重要地位,其实就是随着履行时间的推移,在当事人之间不断地产生新的权利义务。

雇佣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随着用户的每一次消费,结算后,新的供用关系产生。

继续性合同与一次性合同中的分期付款合同的区别:分期付款合同虽然付款方式是分期,但是自始至终都有一个确定的总给付,每期的给付都是为了那一个标的;;但是继续性合同每一个阶段的给付都是为了那一个阶段的标的,不是一个总的标的。

区分的意义:1、让与性的强弱不同。

基于一时性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其转让相对容易;基于继续星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当事人承受,转让的障碍较多。

如: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2、合同消灭是否溯及既往不同。

一时性合同消灭后,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所以法律规定一时性合同无效、被撤销时一律自始无效。

但继续星合同消灭时,一般没有恢复原状的可能了。

所以一般学理上认为,继续性合同无效货被撤销,解除的时将来发生的效力,过去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

3、解除权不同。

一时性合同,要求合同严守原则,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除非具有法律上规定的可以解除的情形。

所以,一时性合同解除权产生的原因比较少;;但是继续性合同特别重视信赖基础,要求当事人各尽其力实现合同目的,所以一旦信赖基础丧失,或因其他特殊事由难以期望当事人继续维持这种结合关系时,法律允许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七、主合同与从合同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

凡不以它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即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

必须以它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叫从合同。

从合同要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因此也叫“附属合同”。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与被担保的合同之间的关系就时主从合同关系。

区分的意义:明确他们之间的制约关系,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消灭或变更,从合同原则上也随之消灭或变更。

八、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以是否贯彻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为标准。

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和追究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和违约责任的合同。

是合同的常态。

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种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

为第三人设定权利:1、第三人不是缔约人,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2、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不能设定义务;3、合同成立后,第三人可以接受该合同权利,也可以拒绝接受合同权利。

为第三人约定义务:1、第三人不是缔约人;2、合同但是人的约定,并未增加第三人的负担,合同实际上是以第三人既负的给付为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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