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异物及微粒检测法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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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阻法不适用于黏度过高和易析出结晶的制剂,也不适用于进入传感 器时容易产生气泡的注射剂。对于黏度过高,采用两种方法都无法直 接测定的注射液,可用适宜的溶剂经适量稀释后测定。
1.试验环境及检测
试验操作环境应不得引入外来微粒,测定前的操作应在层流净化台中进行。 玻璃仪器和其他所需的用品均应洁净、无微粒。本法所用微粒检查用水(或 其他适宜溶剂),使用前须经不大于 1.0μm 的微孔滤膜滤过。
2.取微粒检查用水(或其他适宜溶剂)50ml,按相应检查法项下规定 的方法测定。
光阻法要求每 10ml 中含 10μm 以上的不溶性微粒应在 10 粒以下,含 25μm 以 上的不溶性微粒应在 2 粒以下。 显微计数法要求每 50ml 中含 10μm 以上的不溶性微粒应在 20 粒以下,含 25μm 以上的不溶性微粒应在 5 粒以下。 否则表明微粒检查用水(或其他适宜溶剂)、玻璃仪器或试验环境不适于进 行微粒检查,应重新处理,检测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供试品检查。
不溶性微粒检查法
本法系用以检查静脉用注射剂(溶液型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注 射用浓溶液)及供静脉注射用无菌原料药中不溶性微粒的大小及数量。 本法包括光阻法和显微计数法。当光阻法测定结果不符合规定或供试 品不适于用光阻法测定时,应采用显微计数法进行测定,并以显微计 数法的测定结果作为判定依据。
合格标准
结果判定 :
各类注射剂、眼用液体制剂——在静置一定时间后轻轻旋转时均不得 检出烟雾状微粒柱,且不得检出金属屑、玻璃屑、长度或最大粒径超 过 2 ㎜的纤维和块状物等明显可见异物。微细可见异物(如点状物、 2 ㎜以下的短纤维和块状物等)如有检出,除另有规定外,应分别符 合下列规定: 无菌原料药 5 份检查的供试品中,均不得检出明显可见异物。如检出 微细可见异物,每份供试品中检出微细可见异物的数量应符合下表的 规定;如有 1 份不符合规定,另取 10 份同法复试,均应符合规定
检查法:
供注射用无菌原料药 按品种项下规定,取供试品适量,置取样杯或适宜的容器中,精密加 入适量微粒检查用水(或适宜的溶剂),小心盖上瓶盖,缓缓振摇使 内容物溶解(注射用浓溶液直接操作),超声处理(80~120W)30 秒脱气或静置 2 分钟或适当时间脱气,小心开启容器,直接将供试品 容器置于取样器上,不加搅拌开启搅拌或以手缓缓转动,使溶液混匀 (避免气泡产生),由仪器直接抽取适量溶液(以不吸入气泡为限), 测定并记录数据;另取至少 2 个供试品,同法测定。第一个供试品的 数据不计,取后续测定结果的平均值计算每份(相当于制剂最大规格 每个容器)所含的微粒数。
光阻法
1.当液体中的微粒通过一窄小的检测区时,与液体流向垂直的入射光, 由于被微粒阻挡而减弱,因此由传感器输出的信号降低,这种信号变 化与微粒的截面积成大小相关,光阻法检查注射剂中不溶性微粒即依 据此原理。 2.对仪器的一般要求 仪器通常包括取样器、传感器和数据处理器三 部分。 测量粒径范围为 2~50μm,检测微粒浓度为 0~5000 个/ml。 3.仪器的校正与检定 所用仪器应至少每 6 个月校正一次。
相关SOP:
可见异物检查法检验操作规程Q/SOP ZL057 不溶性微粒检查法操作规程Q/SOP ZL080 GWJ-5E智能微粒检测仪使用操作规程Q/SOP SB169 YB-Ⅱ澄明度检测仪操作规程 Q/SOP SB119
可见异物及不溶性微粒检查
可见异物检查
可见异物是指存在于注射剂、眼用液体制剂剂中,在规定条件下目视 可以观测到的不溶性物质,其粒径或长度通常大于 50µm。 注射剂、滴眼剂应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条件下生 产,产品在出厂前应采用适宜的方法进行检查并同时剔除不合格产品。 临用前,需在自然光下目视检查(避免阳光直射),如有可见异物, 不得使用。
可见异物检查法有灯检法和光散射法。一般常用灯检法,也可采用光 散射法。
灯检法不适用的品种,如用深色透明容器包装或液体色泽较深(一般 深于各标准比色液 7 号)的品种可选用光散射法。
பைடு நூலகம் 灯检法
检验操作
无菌原料药
除另有规定外,按抽样要求称取各品种制剂项下的最大规 格量 5 份,分别置洁净透明的适宜容器内,用适宜的溶剂 及适当的方法使药物全部溶解后,除去容器标签,擦净容 器外壁;置供试品于遮光板边缘处,在明视距离(指供试 品至人眼的清晰观测距离,通常为 25cm),分别在黑色 和白色背景下,手持供试品颈部轻轻旋转和翻转容器使药 液中存在的可见异物悬浮(注意不使药液产生气泡),轻 轻翻摇后即用目检视,重复3次,总时限为20秒。
注射用无菌原料药所选用的适宜溶剂应无可见异物。如为 水溶性药物,一般使用不溶性微粒检查用水(参见附录Ⅸ C 不溶性微粒检查法)进行溶解制备;如为其他溶剂,则 应在各正文品种正文项下中进行作出规定。溶剂量应确保 药物溶解完全(但一般不超过制剂容器体积)并便于观察。 注射用无菌原料药溶解所用的适当方法应与其制剂使用说 明书中注明的临床使用前处理的方式相同。如除振摇外还 需辅助其他条件,则应在各正文品种中作出品种正文项下 进行规定。
结果判定 :
(1)标示装量为 100ml 或 100ml 以上的静脉用注射液 除另有规定 外,每1ml 中含 10μm 以上的微粒不得过 25 粒,含 25μm 以上的微粒 不得过 3 粒。 (2)标示装量为 100ml 以下的静脉用注射液、静脉注射用无菌粉末、 注射用浓溶液及供注射用无菌原料 除另有规定外,每个供试品容器 (份)中含 10μm 以上的微粒不得过 6000 粒,含 25μm 以上的微粒不 得过 600 粒。
照度要求
无色注射液或滴眼剂的检查用无色透明容器包装 的无色供试品溶液,检查时被观察样品放置处的 光照度应为 1000~1500 lx,用透明塑料容器包装 或用棕色透明容器包装的供试品溶液或有色供试 品溶液,被观察样品放置处的光照度应为2000~ 3000lx;混悬型供试品或乳状液仅检查色块、纤 毛等明显可见异物,被观察样品放置处的光照度 为 4000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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